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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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使用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使用管理,保证电气焊作业的安全施工,防止矿井火灾、瓦斯及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及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制度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我矿井下和井口房内所有使用电气焊作业的单位;

2、本制度所述电气焊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和使用喷灯作业,以下简称“电气焊”。

二、依据文件

1、《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版)

2、《王洼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3、《银洞沟煤矿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4、《银洞沟煤矿机电科电气设备的管理制度》

三、职责划分

1、各单位、科室职责

(1)施工单位负责措施的编制及现场实施;

(2)生产科负责电气焊措施在分管业务范围的审核,审核施工是否必须使用电气焊;审核相关设备设施的施工是否允许使用电气焊;

(3)安全质量检查科负责电气焊等安全措施的审核,负责安排专职安检人员现场监督施工现场的措施执行情况,同时负责监督作业现场的防灭火工作;

(4)通防队负责“一通三防”及施工现场的瓦斯检查工作;

(5)调度室负责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

2、现场人员职责

(1)施工单位操作人员负责电气焊的现场施工;

(2)施工单位监督人员负责监督现场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3)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跟班队长)负责监督现场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施工组织协调工作;

(4)瓦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

(5)安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使用管理规定

1、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遵守的规定:

(1)原则上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批(总工程师外出时由生产矿长审批,总工程师返回后补签)后执行,并复印一份报安全质量检查科保存。

(2)各单位在地面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

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其他场所和地点应采用常规安全措施;

(3)矿井主要风井筒、回风下山及回风联络巷,严禁使用电气焊作业。

(4)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5)电气焊作业前首先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电气焊措施,对电气焊过程种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能够让工作人员知道处理问题的方法。工作前必须由通风队瓦斯检查工检查工作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允许电气焊作业。

(6)在使用电焊机前必须详细检查作业场所是否有易燃物品,并对作业场所前后20米范围内进行洒水除尘,在整个作业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每间隔1小时对工作现场进行检查,随时准备进行洒水灭火。并监视观察现场是否有异常情况,如有问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处理后方可全部撤离现场。

(7)电气焊施工地点前后两端20米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的分支,烧焊前必须有专人负责洒水,冲刷煤尘,烧焊地点应具备至少有2个灭火器,有足量的灭火沙;

(8)电气焊作业的氧气和乙炔(甲烷)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而且乙炔(甲烷)要摆放在迎风侧上方,氧气瓶在迎风侧下方。

(9)电气焊工作地点10米范围内,易燃物必须清理干净,电缆等必须阻燃并隔离于烧焊物件的下方,要用不然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并及时消灭火星火种。

(10)安全质量检查科、通防队要按照相应的施工地点指定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在施工现场监督,并现场签字,确保安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烧焊,对现场每半小时检查一次瓦斯浓度,确认瓦斯浓度不超过0.5%,作业地点20米范围内巷道顶板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聚时,方可工作;否则,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11)电气焊作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盯班,需要安排现场负责人。

(12)电气焊工作完成后,工作地点应再次洒水,并有专人停留1小时以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3)其他未尽事宜者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井下电气焊措施的编制:

(1)措施的编制要有针对性,要针对不同的作业地点、作业环境、施工方案等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一份电气焊安全措施多处施工;同一地点同时需要电焊和气

割等工作时,必须分开时段施工,严禁同时进行多种电气焊作业;

(2)各单位电气焊措施必须由科队技术负责人至少提前12小时编制完毕;

(3)措施内必须明确电气焊作业的起止时间(即措施有效期)、作业地点,并说明电气焊作业的原因和工作内容等;

(4)措施内必须明确电气焊施工现场负责人、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并明确其责任范围;

(5)必须明确电气焊用具的运输、安装和使用要求,明确施工地点的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6)措施内对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及工器具的使用、储存、运输、井下保管和跨班期间的交接、出现意外时的处理等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7)采用电焊、气割还是喷灯焊接在措施的编制上必须区分清楚、分开编制,不得在一份措施中同时出现电气焊作业内容;

(8)必须将电气焊从准备到施工结束全过程的安全措施编制在内;

(9)电气焊审批的措施只能使用一次,有效时间不得超过16小时,如工程工期增加或延点,必须重新编制报批。

(10)各单位编制的措施格式要统一,编制人签字必须由本人手写签名,有审批签字页、审批意见栏、措施执行确

认栏(内容包括:审批后是否按措施执行,未执行的措施要注明原因)、安全技术措施及执行后的分析总结与评价。执行措施必须有贯彻人、被贯彻人、相关执行人等本人的签字与确认,严禁他人代签。

3、井下电气焊措施的审批:

(1)井下电气焊措施必须由机电科、生产科、调度室、通风队、安检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矿领导会审并签署会审意见(审批意见栏不得有空白现象,字迹要清晰);

(2)措施审批人员在审批时应严格把关,在采用其他办法能够处理时不予审批;

(3)井下电气焊措施必须在施工前审批完毕并送至调度室登记,否则严禁施工。

4、井下电气焊措施的贯彻:

相关单位必须在施工前一并将电气焊措施贯彻到每一

位现场作业及指定临时负责人员,并签字存档。

5、电气焊措施的实施及施工中应遵守的规定:

(1)电气焊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穿戴好防护用品,并设专人监护,施工时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施工,严禁违章作业;

(2)施工单位必须至少由一名科队长人员(含副队长),对作业现场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

(3)电气焊施工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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