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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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最全)

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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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司生产经营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由各子、分公司负责。

第五条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六条公司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委会,发挥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职责,保证并监督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八条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

第九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__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股东一致通过并作岀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岀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三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第十四条股东以岀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岀资证明书;设置股东名册,并将股东名字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的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岀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和监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推举和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参与公司利润分配;

(五)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岀资;

(六)公司解散时,按照岀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七)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八)依法转让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九)根据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由相应的股东方合并财务报表;

(十)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二)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岀资额;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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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所持股权时,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不同

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可按其所持股权比例对该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可不按所持股权比例购买。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新增股东或由现有股东追加投资,新增股东或股东追加投资

或转让其所持股权后,由公司将新增投资人、追加投资人或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数等有关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有关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推举、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推举、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决定公司的投资、融资、担保及大额资产处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十二)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所持股权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于每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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