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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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医疗事故案例分析(3篇)

法律医疗事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近年来,医院在全市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声誉。

然而,在一次医疗事故中,该院却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以该医疗事故为切入点,分析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及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患者李某,男,60岁,因患肺癌于2018年8月1日入住某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入院后,医院诊断为肺癌晚期,给予化疗、放疗等治疗措施。

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病情恶化,于2018年8月15日出现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

家属向医院提出索赔,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患者家属随后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医院进行调查。

经调查,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

三、案例分析(一)医疗过错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存在以下医疗过错:1. 诊断错误:患者入院后,医院未能准确诊断其病情,导致治疗措施不当。

2. 治疗延误:在患者病情恶化后,医院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导致患者死亡。

3. 抢救不当:在抢救过程中,医院未能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导致患者死亡。

(二)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例中,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应承担以下责任:1. 医疗事故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责任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在本案例中,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应承担完全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医患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医患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张某因腹痛难忍入院。

入院后,医院对患者进行了常规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医生建议进行手术治疗,但张某因担心手术风险,拒绝手术治疗,要求保守治疗。

在保守治疗期间,患者病情逐渐加重,出现腹膜炎症状。

医院再次建议手术治疗,但张某仍然拒绝。

最终,患者病情恶化,不幸去世。

张某的家属认为医院未能尽到救治义务,导致患者死亡,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件事实1. 患者张某因腹痛难忍入院,医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2. 医生建议手术治疗,但张某拒绝,要求保守治疗。

3. 保守治疗期间,患者病情加重,出现腹膜炎症状。

4. 医院再次建议手术治疗,但张某仍然拒绝。

5. 患者病情恶化,不幸去世。

6. 张某的家属认为医院未能尽到救治义务,导致患者死亡。

三、法律分析1. 医疗损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负责。

本案中,医院未能尽到救治义务,导致患者死亡,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2. 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张某病情加重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存在医疗过错。

3.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家属有权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4.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本案中,张某的家属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1)协商:张某的家属可以与医院进行协商,寻求和解。

(2)调解:张某的家属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张某的家属可以向医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张某的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论本案中,医院未能尽到救治义务,导致患者死亡,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关于医闹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医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医闹,即医患纠纷中的暴力事件,近年来在我国屡见不鲜。

医闹事件不仅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影响了医生的正常工作,还可能对患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为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医闹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医闹法律案例,对医闹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医闹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人民医院发生一起医闹事件。

患者张某因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某死亡。

于是,张某家属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组织多人闯入医院病房,殴打医护人员,损坏医院设施,造成严重后果。

三、案例分析1. 医闹行为的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张某家属组织多人闯入医院病房,殴打医护人员,损坏医院设施,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

2. 医院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患者张某因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医院在救治过程中是否有过错,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

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存在过错,那么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医患双方的协商与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本案中,张某家属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违反了法律规定。

医患双方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法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法律(3篇)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医院因一起医疗纠纷案件,被患者家属诉至法院。

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该院治疗,术后因感染导致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故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诊疗经过患者李某,男,25岁,因急性阑尾炎于2018年3月1日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医生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过程顺利。

术后,患者出现发热、腹痛等症状,经检查发现感染,医院给予抗感染治疗。

但患者病情逐渐恶化,于2018年3月10日死亡。

2. 医疗过错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术后未及时对患者进行抗感染治疗,导致感染加重;(2)对患者的病情观察不力,未能及时发现病情恶化;(3)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术后并发症。

3. 医疗鉴定经医学鉴定,患者李某的死亡原因与急性阑尾炎及术后感染有关,但无法确定具体因果关系。

三、法律分析1. 医疗损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负责。

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过错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的死亡原因与急性阑尾炎及术后感染有关,但无法确定具体因果关系。

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1)术后抗感染治疗是否及时、合理;(2)对患者病情的观察是否到位;(3)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操作不当。

3. 医疗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若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则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件审理1. 诉讼请求患者家属要求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死亡赔偿金;(2)赔偿丧葬费;(3)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_医疗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_医疗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

医疗纠纷不仅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也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因误诊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例,分析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详情(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女,30岁,因腹部疼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医生诊断为“阑尾炎”,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术后,张某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出现了高热、腹痛加剧等症状。

经反复检查,医生发现张某实际患有“卵巢囊肿蒂扭转”,而非阑尾炎。

由于误诊,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张某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误诊行为表示不满,认为医院未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于是,张某及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本案中,医院在张某入院后,对其进行了检查和诊断,但误诊为阑尾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医院未能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二)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因误诊导致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根据法律规定,误诊构成医疗损害。

(三)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医疗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 医院误诊导致张某右侧卵巢切除,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于2018年3月1日接收了一名患者(以下简称“患者甲”),患者甲因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对患者甲进行了多项检查,并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

医院为患者甲制定了治疗方案,并进行了手术。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主刀医生(以下简称“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甲出现严重并发症,病情恶化。

患者甲家属对医院的治疗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经过1. 事件发生后,患者甲家属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医院承担因手术失误造成的损失。

医院对家属的要求表示拒绝,认为手术失误是由于医生操作失误所致,与医院无关。

2. 患者甲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3. 在庭审过程中,患者甲家属提交了以下证据:(1)病历资料,证明患者甲在入院时病情严重,需要手术治疗;(2)手术记录,证明手术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甲出现严重并发症;(3)相关专家证人证言,证明患者甲的病情恶化与手术失误存在因果关系。

4. 医院对家属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反驳,认为手术失误是由于医生个人原因所致,与医院无关。

医院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医生资质证明,证明医生具备手术资质;(2)医院管理制度,证明医院对医生进行了严格的培训和监管;(3)手术记录,证明手术过程中医生操作规范。

5.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甲的病情恶化与手术失误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医疗法律关系本案涉及医疗法律关系,即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服务。

2. 医疗过错本案中,医院和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首先,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甲出现严重并发症;其次,医院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医生的错误操作,导致患者甲病情恶化。

医学生法律案例(3篇)

医学生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女,32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某某因持续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前往本市某知名医院就诊。

经初步检查,医生诊断为“脑炎”,并安排张某某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医生对张某某进行了多次治疗,但病情并未明显好转。

一个月后,张某某病情加重,再次前往另一家医院就诊。

经详细检查,医生诊断张某某患有“脑瘤”,并建议进行手术切除。

张某某及其家属对首次就诊医院的误诊行为感到极度不满,认为医院和医生未尽到诊疗义务,导致病情延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和医生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误诊是否导致患者病情延误?3. 医院和医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医院和医生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认真检查、诊断,并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

”在本案中,首次就诊医院的医生对张某某进行了初步检查,但未进行详细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导致误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首次就诊医院的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未能尽到诊疗义务。

2. 误诊是否导致患者病情延误?误诊是指医生对患者的疾病诊断错误,导致治疗方案不当,从而延误患者病情。

在本案中,首次就诊医院的误诊导致张某某未能及时得到正确的治疗,使病情加重,增加了手术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误诊确实导致了患者病情延误。

3. 医院和医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首次就诊医院的医生因误诊导致患者病情延误,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医疗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位因车祸受伤的患者,患者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骨折”。

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存在异议,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采取最佳治疗方案,导致其术后恢复情况不理想。

患者家属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是否尽到了医疗义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院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虽然按照患者病情制定了治疗方案,但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义务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医疗义务:(1)及时、准确地诊断患者病情;(2)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3)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充分沟通,取得患者的同意;(4)做好医疗记录,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2.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医院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违反了医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2)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3)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提高医疗记录的准确性,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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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l
省、市医学会鉴定
• 分析意见: 违反卫生部制定的《医院工作制度》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错将“铃兰欣”当作“新福欣”加 入病人的补液中,而且在病历中未做如实记录。 患者出现肾功能损害是恶性淋巴瘤的自然发展结 果,与使用“丁胺卡那霉素”无关(“丁卡”每天超过 1.5g,疗程超过10天者,易引起肾功能损害)。 患者被错用“铃兰欣”后并未出现过敏反应的症状 与体征。医方过失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在错滴“铃兰欣”后,丘某的血压明显持续下降,医院 当时亦采取了相关抢救措施; 医院对丘某在使用药物方面的过失,客观上可能加 重丘某肾功能的损害及加速病情的恶化,以致相对 减少了丘某延长生命的可能性,与最终发生的死亡 结果,存在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
疑问1:为什么医疗专家与法学专家对因果关 系 的认定结论不一致?
案情简介(三)
• 原告起诉称: 12月28日,医生查房时告知丘某病情稳定,但于 同月29、30日下午滴注丁胺卡那霉素后即全身浮 肿、排不出尿,肾功能严重损害,耳朵发聋。 同月31日下午,护士竟然将相邻病床使用的药物 “铃兰欣”滴注在丘某身上,造成丘某病情急剧恶 化,经抢救无效,于次年1月5日死亡。 在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首页、住院病历、护 理记录上均显示患者有“青霉素过敏”,“铃兰欣” 是“青霉素过敏”患者禁用的药物。 • 请求医院赔偿172157.83元。
医学会鉴定
• 分析意见: 患者经各种检查怀疑胆总管下段阻塞,胆管癌待 排除,故具有明确手术指征; 术中发现胆总管下段闭塞,不能排除癌之可能, 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具有充分理由; 手术操作符合常规,围手术期处理得当,无违规 操作; 存在的不足:医方与患者家属在术前、术中沟通 不足。 • 鉴定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 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 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 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 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 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即将实施
案情简介(四)
时间 12月25日 12月26日 12月28日 12月29日 29日17时 20 12月30日 31日12时 29分 次年1月1 日 停丁卡,每日 400mg Bun:12.33 mmol/L, Cr: 267 umol/L。 丁卡,每日400mg 急查肾功 能 Bun:9.6mmol/L, Cr: 169umol/L(18 时35)医生未看结果 500ml 105ml 新福欣1.5g,Bid iv 1000ml 1100ml 长期医嘱 临时医嘱 检验结果 Bun:5.12mmol/L Cr: 89umol/L 24小时尿量
必然因果关系说 (医学专家) Vs 相当因果关系说 (法学专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几点建议
口说无凭,立字为据。 预防“熟人卖烂锅”现象。 对诊断不明确者,应进行详尽的沟 通。 疑难重症病情的告知或手术签名,尽 量不采用格式化的知情同意书。 进行重症病人抢救时,病情的告知应 及时更新。 请花一点时间对出院的病人解释出院 医嘱。--- 一个“绝对卧床休息”的悲剧
失去明确病因 以及可能根治的机会
不做手术
做手术
冒手术损伤、 费用支出以及 可能仅为良性病变的风险


本案例中,患者选择与否的几率应相近。二 审法院将赔偿额酌定为15000元,与上述分 析基本相符 。
知情同意权 Vs 告知说明义务
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好处: 有助于增强医患之间的交流和理解 有助于改善医患关系 鼓励医生慎重考虑他们的决定 促进医患之间的良好配合而使疾病的 治疗达到较好的效果
医疗过错的审查和认定
• 在将“铃兰欣”当作“新福欣”注射方面 “铃兰欣”为对青霉素类抗生素过敏者禁用 药物,在丘某的住院病案首页、住院病历 首页、护理病历首页中均记载丘某的过敏 药物包括青霉素;
因果关系的认定:过失是否产生了损害结果?
患者在使用“丁胺卡那霉素”之前肾功能的重要指标血 尿素氮、血肌酐尚属正常,而在使用“丁卡”后肾功能 的上述重要指标出现明显异常,患者的尿量亦逐步 由正常变化为少尿、甚至无尿;
案情简介(四)
• 医院辩称: 患者术前反复腹痛、持续高热、全身皮肤发黄 等,经过检查认为是胆总管下端阻塞,对胆管癌 只是怀疑,并没有明确认定,为其所施行的手术 是在有合乎医疗规范的手术指征的情况下作出 的。 胰头部硬结位置较深,是否恶性必须经过病理的 检验,但如该结节是恶性的,穿刺会造成扩散, 这是有相关医学理论支持的。 医院在当时作胰十二指肠切除是一种对其负责任 的医疗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其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二)
• 次年1月2日,患者呈浅昏迷状态,1月3日呈深昏 迷状态,1月5日凌晨4时20分,被宣告临床死 亡。 • 死亡诊断为弥漫性大B型恶性淋巴瘤,并粘连性 肠梗阻、多脏器衰竭。 • 患者死亡当日,患者家属对患者的死因有异议, 但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在病历中注明对12月31 日用错药物事故保留追究权利。 • 随后,原告要求某医院作出解释和赔偿,某医院 书面答复,对吊错针引起家属的不安表示了歉 意,同时认为本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 结论:两者均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 方无责任。
法院审判(一)
• 本案争议的焦点
医院对丘某使用药物方面是否存在医疗 过错
如果有医疗过错,是否对丘某产生了损 害结果。
法院审判(二)
法院认为
• 在使用“丁胺卡那霉素”方面,违反诊疗常 规,未尽必要、谨慎的注意义务 • 客观上可能加重肾功能损害。
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
(我国) 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 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 的同意并签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 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 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出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 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将有关情况 通知患者家属。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法院审判(三)
法院认为
• 将“铃兰欣”当作“新福欣”输入:违反《医院 工作制度》
★ 客观上可能加速病情恶化程度。
法院审判(四)
• 法院认为
丘某为高龄恶性肿瘤晚期患者,其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 是其死亡的主要因素,医院的医疗过失为丘某死亡的次 要因素。
• 法院判决
医院承担因其医疗过失致丘某的病情加重而产生或扩大 的医疗费损失、陪护费损失和丧葬费损失的30%。 。
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
(国外) “任何人有权决定如何处理其身体” [美] Cardozo ,1914年 informed consent 理论的建立。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1957年 要求作为医疗的专门家医师把病情与医疗方法 对没有专门知识,且怀有不安的患者具体地加 以说明。 世界医师联盟总会,1964年 美国1990年颁布的《患者决定法》,亦对知情 同意权作出规定。
案情简介(三)
• 患者以医院误诊切除其重要器官构成医疗事故为 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巨额赔偿(50万元)。
• 患者起诉称: 在手术同意书中,术前诊断中无胰头占位性病 变,医院也未与其讲明要做胰十二指肠切除术, 故医院侵犯了其知情权。 术后病理证实,无胰头部癌变,医院的误诊误 治,将其胰头、十二指肠、胃的一半错误切除, 对其身体造成严重的损害。
知情同意权 Vs 告知说明义务
本案例中医院是否违反知情同意权? 违反知情同意权与患者的医疗结局是否 相关? 医院是否该承担责任?
医院是否违反知情同意权?
癌!
占位性病变?
医院是否违反知情同意权?
占位性病变
手术方式的选择?
癌症
院方存在的不足
“术前诊断”一项中未写明“胰头占位性 病变、可疑胆管癌”这一诊断。 术前未与患者充分沟通“占位性病变”与 “癌”的界限。 未对“胰十二指肠根治术”增加的风险作 着重的说明,尤其未告知存在根治术 后病理检查可能为良性的风险,使患 者丧失了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自 主选择的机会。
案例二
丘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一)
• 11月13日, 81岁女性患者丘某,因反复“左侧腹 痛1月余,加重1周”入住某医院。 • 同年11月28日,行左锁骨上淋巴活检提示:弥漫 大B细胞性淋巴瘤,高度恶性。后患者病情逐渐 加重,出现消化道出血、肺部感染,予对症、支 持治疗。 • 同年12月30日,患者出现双下肢浮肿、少尿等肾 功能衰竭症状。 • 同年12月31日下午2时30分,值班护士错将“铃兰 欣”当作“新福欣”加入病人的补液中,约20分钟后 被家属发现而报告护士撤换药物。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
马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一)
• 3月4日, 62岁男性患者马某,因黄疸到某医院 住院治疗,经超声、CT等检查后,初步诊断: 梗阻性黄疸,肝内外胆管结石,胆总管胰头段占 位性病变,可疑胆管癌。 • 3月11日,患者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名同意手 术。手术同意书中,术前诊断未写“胰头占位性 病变”;“拟行手术方式”为胆囊切除、胆总管探 查、胆肠吻合术,备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手术 风险”中写明,若术中诊断为胰十二指肠占位, 需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
案情简介(二)
• 手术记录载,术中于胆总管胰腺段触及一 1×1cm大小占位性病变,质硬,胰头呈浸润性 炎症改变;探查胆总管胰腺段见管腔呈增生性闭 塞,决定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 • 术后病理结果为,胆总管壁纤维增生,黏膜上皮 增生,慢性炎细胞浸润,胰腺间质有灶性炎细胞 浸润,未见肿瘤。 • 4月6日,患者出院,最后诊断为:梗阻性黄疸, 继发性胆总管结石,慢性胰腺炎并胆总管胰腺段 纤维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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