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

合集下载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车辆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就车辆的买卖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可能存在纠纷,这就需要明确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本文将就车辆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展开讨论。

1.管辖法院的确定在车辆买卖纠纷中,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车辆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卖方所在地或买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因此,买卖双方应该选择适用的基层法院进行诉讼。

2.特殊情况下的管辖问题在某些情况下,车辆买卖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多个地区或国际性的交易。

这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管辖权。

a.跨地区纠纷如果车辆买卖合同纠纷跨越不同地区的法院管辖范围,可以根据以下两种方式确定管辖权:①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协商一致,选择一个适当的法院进行诉讼。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各方利益,尽量达成一致。

②选择协议管辖法院: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特定的法院进行纠纷解决。

这种方式可以提高双方预期的法律适用性和纠纷解决的效率。

b.国际性纠纷如果车辆买卖纠纷跨国界,那么涉及不同国家的法院管辖问题将需要参照相关国际法律和条约的规定。

一般来说,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确定管辖权:①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根据《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等相关国际仲裁法律法规,通过仲裁可以解决国际商事争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②涉外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仲裁无法进行,那么可以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选择适用的涉外法院进行诉讼。

3.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参考为了更明确地解决车辆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我国法律法规中还存在一些司法解释和具体规定,可以作为相关争议的参考:a.《侵权责任法》: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当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可以依法向卖方所在地或买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b.《合同法》: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当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合同履行、解除、修改等争议时,可以依法向卖方所在地或买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浅谈买卖合同的管辖6篇

浅谈买卖合同的管辖6篇

浅谈买卖合同的管辖6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买卖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引言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其管辖问题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

本协议的签订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关于买卖合同管辖的相关事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管辖原则1. 双方同意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即当发生纠纷时,由原告(守约方)向被告(违约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若双方无法确定具体违约方或者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时,则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若双方书面协议选择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则按照双方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三、买卖合同条款1. 买卖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体现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双方应明确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付款方式、时间等关键条款,确保合同的履行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3. 对于涉及特殊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合同,双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涉及知识产权、进出口业务等。

四、纠纷解决方式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无果,可依据本协议的管辖原则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遵守法律程序,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审理工作。

五、管辖法院的裁定和认可1. 在签订本协议时,甲乙双方明确了解并同意上述管辖原则及条款。

2. 若因管辖问题产生争议,双方同意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裁定。

3. 双方认可本协议所约定的管辖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并承诺遵守。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明确以下重要事项:本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是为了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而设定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5篇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5篇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5篇第1篇示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在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

在合同中一方未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未按约定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时,就会出现买卖合同纠纷。

而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基本管辖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意味着当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时,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特别管辖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我国的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当买卖合同当事人为外国法人、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或者买卖合同具有明显的外国因素时,我国法院可以管辖。

3.专属管辖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一些特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规定了专属管辖法院。

涉及知识产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争议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也会产生争议。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住所地的确定:对于被告的住所地的确定,有时会存在疑问,特别是在跨地区或跨国家的情况下。

此时,法院需要根据相关证据来确定合适的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可能涉及到跨国领域,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此时,法院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确定合适的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在一些情况下,被告或者原告可能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转移案件管辖权。

此时,法院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请求,做出适当的裁决。

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具体应用在具体案例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也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具体裁决。

当A公司与B公司因商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A公司总部设在北京,B公司总部设在上海,而交易发生在广州,此时应当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A公司与C公司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发生纠纷,应当由对外经济贸易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原告所在地起诉

买卖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原告所在地起诉

买卖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原告所在地起诉一、合同约定原则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权,也有利于方便快捷解决争议。

二、原告住所所在地原则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一般情况下,原告的住所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这是因为原告是诉讼的发起者,无论是起诉解决纠纷还是执行判决,都需要原告主动参与。

因此,原告起诉的地方法院更容易满足原告的诉讼需求。

三、被告住所所在地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可以根据被告的住所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这种情况下,被告方更方便提供相关证据和参与庭审,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平和有效进行。

四、合同标的地原则根据合同标的地的原则,也可以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标的地是指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或者商品的交付地点,根据合同标的地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五、互联网交易特殊规定对于互联网交易,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管辖法院,那么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权衡各种利益和公平原则,确保能够达到诉讼的公平、合理和高效。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让法院判断是否符合上述原则,是否需要调整管辖法院的确定。

总之,买卖合同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告所在地起诉,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原则、原告住所所在地原则、被告住所所在地原则、合同标的地原则和互联网交易特殊规定等原则,可以解决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确保诉讼的公平、合理和高效进行。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范围在哪里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范围在哪里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范围在哪里导读: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范围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由约定的法院来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是按照合同涉及到的标的额来计算的,对于不超过一万元的,收取50元。

一、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范围在哪里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范围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应该优先按照约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二、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怎么算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标准如下:1.对于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需要交纳50元的费用。

然后如果超过了1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一般按照2.5%进行交纳;2.对于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那部分,则会按照2%进行交纳相应费用;3.如果超过20万元到50万元的那部分,是会按照1.5%进行交纳的。

三、合同纠纷怎么写答辩状答辩状是一种常用的法律文书,是您针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您所认为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

其目的是,使法官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很清楚的知道您对本次诉讼的态度,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事实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双方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

找法网提醒您,答辩状应当列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内容是针对起诉状,提出自己认为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观点,即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

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

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1. 概述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经济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卖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和义务。

当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需要通过法院解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有一定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

2. 买卖合同的管辖原则2.1 合同履行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首先需要确定合同履行地。

2.2 被告住所地原则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特殊情况的管辖规定3.1 跨境买卖合同对于跨境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没有选择,那么根据国际惯例,可以由卖方所在地或者货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2 网上买卖合同对于网上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消费者所在地或者货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4. 管辖法院的确定4.1 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选择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这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4.2 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可以协商一致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4.3 依法确定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确定管辖法院。

5. 结论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取决于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顺利解决。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6. 注意事项在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6.1 明确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以免在纠纷发生时产生争议。

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引言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然而,买卖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当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对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进行探讨。

法律背景在许多国家,买卖合同纠纷通常受到当地法律的管辖。

法律规定了哪个法院有权处理这类纠纷。

一般来说,法律会根据以下因素来确定管辖权:1.合同签订地:如果合同在特定地点签订,该地法院通常有管辖权。

2.履行地:如果合同要求在特定地点履行,该地法院可能有管辖权。

3.被告住所地:如果被告居住在特定地点,该地法院可能有管辖权。

4.争议地:如果买卖双方在特定地点发生争议,该地法院可能有管辖权。

国际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更加复杂。

在跨境交易中,买卖双方通常位于不同的国家,各国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存在差异。

为了解决跨国买卖合同纠纷,国际社会普遍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管辖协调:1.合同选择法院: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纠纷应当提交的法院。

这种方式可以为纠纷解决提供明确的管辖权,并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2.合同选择仲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仲裁是一种独立于国家法院的纠纷解决方式,由仲裁庭根据双方约定的规则进行裁决。

这种方式可以避免在不同司法体系下的纠纷处理。

多边协议和国际公约为了加强国际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协调,许多国家参与了多边协议和国际公约。

这些协议和公约为国际买卖合同提供了一种统一的管辖机制,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最著名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该公约适用于跨国买卖合同纠纷,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套统一的法律规则。

根据CISG,当买卖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时,纠纷应当提交给合同履行地或卖方住所地的法院。

此外,一些地区还建立了专门的国际仲裁机构,如伦敦国际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

这些机构提供独立、中立的仲裁服务,为国际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便利。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一、引言货物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可能会发生纠纷。

当纠纷发生时,首先要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审理该案件,这就涉及到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

本文将对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进行探讨。

二、定位纠纷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在涉外经贸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我国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合同纠纷起诉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这就表明,当涉及到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时,应根据货物发货地、收货地、交付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进行定位,以确定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

这里出现的“住所地”指的是自然人或者法人的住所地,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也可以是法院管辖的依据。

除此之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作为涉及合同纠纷时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调整经济纠纷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等。

三、确定管辖权的方式对于涉及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管辖权:1. 协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划定管辖权。

例如,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合同纠纷发生时可以向协商、仲裁委员会或者诉讼管辖约定的一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解决交易纠纷的方式,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维护合同关系。

2. 仲裁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进行仲裁解决纠纷。

中国仲裁协会是我国唯一的国家级综合性仲裁组织,其分支机构遍及全国各地,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的仲裁程序。

3. 诉讼当事人双方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的管辖权将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协商方式进行确定。

四、仲裁与诉讼的比较为了更好地解决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选择管辖权的方法时,可以对仲裁和诉讼进行比较。

介绍如下:仲裁的优点仲裁程序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对当事人的时间、经济成本要求相对较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住址:***市**路**,法人代表:***。

请求事项:申请人因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合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审理。

依据购销合同,原告为申请人承建的合肥市***************小区提供钢材,因此本合同的履行地为合肥市***********,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合肥市**********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年月日下周一即8月22日通过ems邮件,邮寄时需要注意按以下方式填写邮件详情单:一、收件人姓名:方业剑(民二庭)单位名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电话:5352663,4298001地址:合肥市新海大道二、寄件人姓名:周兴斌单位名称: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话:4286648,4286608地址:合肥市芦岭路康城水云间一号商办楼内件品名:合肥市宽宏商贸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数量:原件一份篇二:从履行地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从履行地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者:卢国平发布时间: 2002-12-03 08:50:10民事诉讼中,买卖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最基本、最常见的类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对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个案中合同履行地的争议从未停止过,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管辖权争议愈演愈烈。

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试图解决此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

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法律分析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

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

如此看来,买卖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一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方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它包含两个相对的所有权转移。

那么,一个买卖合同因有两个履行行为而有可能有两个不同的合同履行地,如在甲地付款,在乙地交货,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呢?目前占主导地位的意见认为,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买卖合同也是如此,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一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他人,而他人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因此,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一般应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基于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均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

笔者认为,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既包括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包括转移价款的所有权。

其原因在于买卖合同是比较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合同法对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三条,而对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也规定了三条,要求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将约定价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出卖人。

众所周知,价款也是财物,仅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义务的履行看成特征义务而不把价款义务的履行看做是特征义务的履行,厚此而薄彼,显然从理论上讲不通。

既然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是两个,那么,买卖合同的履行地自然也应是两个,即卖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和买方主要义务履行地(有些情况下可以合二为一),可以说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具有二重性。

接下来,我们分开来讨论: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卖方义务履行地应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地点。

这一点最高法院在1988年4月22日的司法解释中已有提及,1996年的司法解释精神也与之暗合,只不过这两个司法解释未将标的物交付地与所有权转移地加以区分,使人容易产生歧义。

到底是以实物交付地点来确定合同地,还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不甚明了。

在一般情况下,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就是产品所有权转移的地点。

对于买卖合同,其义务清偿地应是所有权转移的地点,只有将所有权转移给了对方,才能算合同义务履行了。

而在法律定有要式行为所有权转移之条件时,例如登记,只有履行了要式行为,所有权才算转移,如果出卖人在此之前已将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占有、控制,若以标的物事实上交付之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则要式行为地又为何地点呢?不可能不是合同履行地。

实际上此时要式行为地才为合同义务之清偿地。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二)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由此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一是应以交付为标志(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交付方式);二是对特殊动产应以登记为标志,而交付与交货显然不是同一概念,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也不完全等同,故而确定买卖合同卖方义务履行地应以双方约定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地为履行地,约定不明的,按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确定。

其次,我们谈谈如何确定买方义务(即支付价款义务)的履行地,这个问题显然比较简单。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条均有明文规定。

归纳起来,可以概括表述为: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的,以接受价款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二重性对管辖权的影响纵观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例,以“合同履行地”这个概念来确定管辖的并不多见。

如前所述,由于各国民法对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理论依据不同,从而影响到了民事诉讼的相关立法。

一是以法国、日本等国为代表的“意思主义”认为,合同生效时,财产所有权即转移给了买受人。

基于此,法国民诉法第46条规定:“合同案件,物之实际交付地法院”管辖。

二是以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形式主义”认为,所有权的约定和转移,除了须有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之外,还必须履行一定的形式,交付行为即为所有权转移的形式。

基于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争议,由有争议的债务的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之。

”在这里,德国民诉法作了非常理性的划分,它以“涉诉债务”为联接点,轻而易举地解决了确定管辖的难题,即涉讼债务履行地法院为有权管辖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

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

如此看来,买卖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一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方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它包含两个相对的所有权转移。

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综上考虑后,最后考虑的是选择法院能否对己方有利。

实践中,很多的是买卖合同最后演变为欠款纠纷的案件。

如原来是供货合同(即工业品买卖合同类或其他),后买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结清全部欠款,于是双方又签订一份《还款计划》或《欠条》,如此一来,当债务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因为双方诉至法院时,案由便是欠款纠纷,而管辖法院也只能是被告住所地。

因此,当买受人出现无力还款时,出卖方应综合考虑后再决定是否要与之签订还款协议类文书,以免将来在管辖地方面限于被动。

篇三:本案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本案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作者:林诒高发布时间: 2004-06-28 11:10:52一、案例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中约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货至需方(即被告)仓库或指定地点”。

原告完成供货义务后,双方于2003年7月3日共同确认出具了一份《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万余元,但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

原告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偿付货款。

二、分歧对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辖法院存在不同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共同出具的《对账单》,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根据本案《对账单》,原告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应在原告一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对账单》是基于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而成立的买卖法律关系,应以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交货地点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