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国务院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2019)

国务院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6.26•【文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国务院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文化和旅游部部长雒树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把加快发展文化产业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就发展文化产业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要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推动各类文化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和文化消费模式,以高质量文化供给增强人们的文化获得感、幸福感。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明确了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主要着力点,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李克强总理也多次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文化产业发展相关议题,作出指示批示。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举措和成效文化产业同公益性文化事业相对应,是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而进行的创作、生产、传播、展示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活动,涵盖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文化等领域,涉及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电影局)、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等职能部门。
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在内容上有交叉,在工作上有融合,但不完全重叠,目前在统计上也是分开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整体经济实力迅速增强,国际影响力明显扩大,我国文化产业迎来了加快发展的黄金期。
宣传文化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商务、金融、科技、自然资源等部门抢抓机遇,出台了一系列举措,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我国文化产业总量规模稳步增长,产业结构逐步优化升级,市场主体持续发展壮大,文化产品和服务更加优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消费日趋活跃,重点文化产业门类均呈现良好发展势头,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上升,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和新引擎,在促进国民经济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巩固和坚定文化自信、增强中华文化影响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1.10•【字号】陕科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实施方案与指南编制第四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项目(课题)验收第七章成果、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第八章信息、档案和保密管理第九章评估与监督第十章附则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规范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保证重大专项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有关要求,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围绕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进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产品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
第三条重大专项由省政府统一领导,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由省科技重大专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主导并组织实施。
每个重大专项下设若干项目,项目由若干课题组成,各课题围绕项目总体目标承担部分研究任务。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资金筹集坚持多元化原则,以企业投入为主。
引导和鼓励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产业基金同步跟进。
根据重大专项工作任务,合理配置资金,加强审计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集聚类)申报表

附件2
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集聚类)
申报表
基地名称
基地负责人
推荐部门
日期
填表说明:
一、本《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表(集聚类)》(以下简称《申报表》)为申报认定“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重要文字依据,由申报单位(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填写相关内容,由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填写初审推荐意见。
二、《申报表》可在陕西科技信息网官网通知中下载。
三、申报单位在填写《申报表》时,须对照《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并按照本《申报表》的格式如实填写,若无该项内容可直接填无。
如填表内容虚假,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
四、本《申报表》须同时附以下材料:
(1)申报书(包括基地区域边界范围图、空间和功能布局、发展沿革和现状、产业基础、文化科技融合情况、效益分析、配套公共服务情况、专业公共服务平台、核心竞争力、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转移、政策支持情况、管理机构情况及管理制度等);
(2)基地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发展定位、主要目标、优势行业、重点任务、具体举措、预期效益、文化科技应用推广、相应的年度推进计划等);
(3)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
五、本《申报表》中所填写的数据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科技部办公厅、中宣部文改办关于加强现有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规范优化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中宣部文改办关于加强现有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规范优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中央宣传部•【公布日期】2018.07.03•【文号】国科办高〔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办公厅中宣部文改办关于加强现有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规范优化工作的通知国科办高〔2018〕34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党委宣传部:根据《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高〔2018〕72号,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有34家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附件1)要按照《管理办法》提出的相关要求加以规范及优化提升,并接受考核和动态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地所在地政府应成立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科技、宣传、网信、文旅、广新等相关部门参加,加强对基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
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置专人具体负责本地区基地管理工作。
二、基地应有明确的发展定位、目标和规划,并在文化科技创新价值链的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转移、产业技术联盟等方面,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三、基地应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原则上应位于某一个或几个园区之内(不得以城市行政区域作为基地范围),有专业化管理及运营机构,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四、基地应搭建完善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并建立或引入文化科技产业基金,能为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各类机构提供创业孵化、融资推介、信息交流、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基地应于今年8月底前完成相关规范及优化提升工作,并按照下述要求报送考核材料。
1. 报送材料:一是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发展情况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二是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信息统计表(附件3)。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系统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推荐评审办法》的通知-陕文经[2005]2号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系统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推荐评审办法》的通知-陕文经[200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96ea56d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ca.png)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系统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推荐评审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系统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推荐评审办法》的通知(陕文经[2005]2号)各市文化局、厅直各单位:按照我厅2005年工作安排,今年下半年准备召开全省文化系统文化产业工作会议,并在会议期间向首批陕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授牌。
为了做好首批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推荐评审工作,我厅拟订了《陕西省文化系统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推荐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做好候选单位推荐评审的申报工作。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推荐评审办法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文化强省的战略举措,推动我省文化系统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当前我省文化系统文化产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参照文化部关于《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推荐评审办法》的主要精神,省文化厅决定,在全省文化系统树立一批各具特色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并拟在今年下半年召开的全省文化产业工作会议上授牌。
通过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尽快实现跨跃式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文化系统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为陕西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做出新贡献。
一、基本条件(一)被评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和单位,无论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的,必须在当地乃至全省文化产业发展中有较大影响,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二)发展思路和方向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
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科技部、中宣部、中央网信办等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

科技部、中宣部、中央网信办等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电视【发文字号】国科发高[2018]72号【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a04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日期】2018.03.29【实施日期】2018.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R12科技部、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高〔201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党委宣传部、网信办、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党委宣传部、网信办、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为规范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着力增强文化领域的科技应用和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牢固树立文化自信,科技部、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2018年3月29日附件: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着力增强文化领域的科技应用和自主创新能力,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和《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规范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基地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地分为两类。
一类是集聚类基地,指经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认定的,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文化类园区等,具有明确边界范围和专业管理机构,能够聚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相关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乡镇(街道)文化站示范单位命名管理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乡镇(街道)文化站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和命名首批文化站示范单位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文社[2002]20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文化厅【发布日期】2002.04.29【实施日期】2002.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乡镇(街道)文化站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和命名首批文化站示范单位的通知(陕文社[2002]20号)各市文化局:为了努力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则,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意见》(陕办发[1999]22号)精神,树立基层文化工作的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我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乡镇(街道)文化站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试行。
并将于下半年命名全省首`批文化站示范单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首批文化站示范单位由各市文化局负责推荐,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陕西省乡镇(街道)文化站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程序和要求进行。
各市要把综合条件最好的文化站推荐上来。
二、首批文化站示范单位原则上在省委宣传部资助建设的宣传文化站和我厅资助建设的集镇文化站中选择。
其它虽未资助但符合资助条件,今后可作为重点资助的先进文化站也在推荐范围之列。
三、首批文化站示范单位要按照计划推荐,各市文化局于7月20日前要将推荐材料报厅社会文化处。
附:首批文化站示范单位推荐数额(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9.05•【字号】陕政办发[2003]75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75号2003年9月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使其成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对加快“一线两带”建设步伐,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科技厅制定的《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优秀科技人才,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和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我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立项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
实验室应以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为主,面向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成为能够持续增强陕西科技创新能力、获取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研基地,探索新型科研运行管理模式的试验示范基地,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平台,集中培育高素质中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优秀的学术团队,为省重大科研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人才储备,实现项目、基地、人才的有机结合。
第三条根据陕办字〔2000〕56号文件规定,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我省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在陕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审批、管理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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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增强文化领域自主创新和科技应用能力,着力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引领我省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快陕西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分为两类。
一类是集聚类示范基地,指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及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文化类园区等,能够聚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相关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一类是单体类示范基地,指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
第五条示范基地申报单位应在陕西省内注册并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发展宗旨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和科技融合产业政策要求。
(一)集聚类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目标清晰。
示范基地应有明确的发展定位、目标和规划,在文化科技创新价值链的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转移、产业技术联盟等方面在全省或本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2.边界明确。
示范基地具有明确的边界范围,原则上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
申报认定当年,园区已建成用于产业发展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3.示范性强。
示范基地内动漫游戏业、现代传媒业及创意设计业等文化科技融合类文创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0%以上,或文化科技融合类文创企业占地面积总量占园区总面积50%以上。
且该示范基地内集聚文化科技类企业不少于10家,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2亿元,其中为文化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20%的企业数量达到5家以上。
4.管理规范。
示范基地有专业化管理及运营机构,并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5.配套完善。
示范基地应搭建完善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并建立或引入文化科技产业基金,能为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各类机构提供创业孵化、融资推介、信息交流、人才培养、
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服务。
已获得国家有关部委(局、署)颁发的文化类或科技类示范园区、孵化器等称号的园区,可优先给予认定。
(二)单体类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特色鲜明。
在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新技术产业化推广应用成效明显且具有带动示范性,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文化服务水平效果明显。
2.主业突出。
主营业务应围绕文化和科技融合,科技企业为文化行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收入总和占总收入的50%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文化服务新业态或新业务占其业务种类或数量的10%以上。
3.创新能力强。
研究开发以及购买技术服务的费用之和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达3项以上且被5家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4.管理规范。
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第六条示范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
1.申报单位应填写《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上报近三年来开展文化和科技融合工作的相关情况并附佐证材料。
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上报自成立之日起开展文化和科技融合
工作的相关情况并附佐证材料。
2.申报单位须经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共同审核推荐,由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受理。
(二)评审
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开展答辩评审工作,并按照评审意见对入围企事业单位进行考察,确定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
(三)发布
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在陕西科技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
异议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发布。
(四)认定
认定结果分为三类:一是符合基本条件且达到认定标准,直接通过认定,命名为“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二是符合基本条件,但未达到认定标准,进入1—3年培育期,培育期间达到标准的可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予以命名,3年培育期满未通过验收的,其申报失效;三是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命名。
第七条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应承担加快推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的责任与义务,建立高效有力的组织机构和科学规范的运营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园区专业化、产业化的发展
模式,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文化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
第八条对已认定的示范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由各级科技计划和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予以倾斜支持,并优先布局文化科技融合领域创新平台。
第九条对已认定的示范基地实行跟踪服务和动态考核管理机制。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科技厅和省委宣传部报告上一年度示范作用情况。
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对示范基地的年度报告进行审定。
第十条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每两年对示范基地进行一次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
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一年,一年内未完成限期整改的示范基地,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研究决定撤销其作为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资格。
撤销资格的示范基地5年内不得再提出申报申请。
第十一条基地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决定撤销其作为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资格。
第十二条根据我省文化和科技融合产业和市场发展情况,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等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修改本办法,对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作出调整和完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