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地方行政体制
法国行政体制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创建于1958年,和以往议会共和不同的总统制政府体制,标志着法国进入当代行政发展阶段。
此后的历届法国政府,对行政组织、人事行政、行政法规等问题持相对稳定的发展观点。
而在政府最高层面的权力结构、政府宏观经济调控、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等问题上波动较大。
与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同时诞生的法国式总统制政府体制,不仅与议会共和的政府体制明确区别,而且也与传统式的总统制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其中,政府最高层面的权力结构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
在议会共和体制下,虽设有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两个职位,但虚实关系十分明确。
在传统的总统制政府体制中、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一身二任,总统既是国家主权的代表者,又是行政权的化身。
而在法国,同时设有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两个职位,但两者职能权责的关系却有一些含糊之处。
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主权,同时又实际地控制着政府的重大决策,总理名为政府首脑,行政大权却旁落他人。
也就是说,法国政府首脑事实上有两个权力构成主体、即实际上的权力主体和名义上的权力主体,或者说主要的权力主体和次要的权力主体。
因此,研究法国政府最高层面权力结构是一个很微妙却又很重要的问题。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是对第四共和国时期议会专横、政府无能的否定,也是战后大垄断财团利益在政治上的反映。
第五共和国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加强总统权威来削弱议会权力,保持政府相对稳定。
创建第五共和国所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使得法国政权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由过去议会与政府的两极抗衡变为总统、议会和政府的新三角关系。
新的体制通过两个途径来加强总统权威,保持政府的相对稳定:其一是将原先议会对政府的制约,改为总统对政府的制约,新宪法将过去总理由总统提名,经国民议会批准后才正式任命的规定改成为总统有权任免总理,组织政府,任命文武官员。
其二是将政府本身具有的一些重要权力出让给总统,由总统直接管理政府。
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不仅有权签署法令、颁布法律,而且还直接渗透于行政权之中。
法国的行政体制

法国的行政体制比较独特,既不同于美国的总统制,也不同于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政府组织形式是兼有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征,是一种独特的半总统制;今天我主要从法国半总统制的历史形成,特点,和运行三个方面来介绍法国的半总统制;历史形成:法国之所以能形成这样一种独特的政治体制与它大革命后的历史发展是分不开的;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成立时,法国大革命尚在进行之中,国家政治制度的设置还不是十分周密;1792年建立了共和制,成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实行三权分立,确立议会共和制,最高立法机构为一院制的立法会议;2、l848 年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成立, 宪法规定: 国家实行总统制, 总统是国家元首、行政首脑和军队统帅, 总统不对议会负责;正如马克思指出的: 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总统具有王权的一切特性;君主派的路易波拿巴拿破仑一世的侄子正是利用这一特性, 在1848 年当选为总统后, 于l852 年12 月, 推翻共和政体, 登基称帝, 号称拿破仑三世, 这就是法国历史上的法兰西第二帝国;3、1870-1940 年为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总结了第二共和国实行总统制导致专制的教训, 因此, 第三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国为议会制共和国, 政治权力的中心在议会;4、第四共和国规定实施多党议会制的新宪法获得通过,宪法确立了国民议会作为国家权力中心的地位,强调国家主权由公民通过国民议会和公民复决来行使;但是由于国民议会的权力过大,立法权和行政权彼此牵制的机制遭到破坏,致使政府软弱无能,内阁更迭频繁,而党派林立和变化无常又造成政局危机和政局动荡;在第四共和国存在的12年中,法国政府更换了24届,平均寿命不足6个月;5、1958 年5 月,驻阿尔及利亚殖民军发动叛乱,法国出现严重政治危机;戴高乐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实现了建立强有力总统制的国家行政机构的改革主张,制定了加强总统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新宪法,同年9月经公民投票通过,法国进入第五共和国时期,形成了现行的半会议半总统制国家;特点:1、总统权力很大,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宪法规定,总统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稳定;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总统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宪法赋予法国总统的职权分为两类, 一是总统的一般权力, 二是总统的特殊权力;总统的一般权力包括人事权任命总理和根据总理建议任免政府其他成员、立法权公布法律、行政权主持内阁会议讨论和决定政府的各项重大的方针政策、司法权总统保证司法独立、军事权总统为军队的最高统帅、外交权派遣驻外大使及特使并接受外国总统的特殊权力有三项: 解散国民议会的权力, 举行公民投票的权力, 行使宪法第l6 条规定的非常权力;总统在行使这些特殊权力时均不需要任何副署, 这就是说, 总统可以独立地、自由地行使这三项权力;这三项特殊权力是第五共和国总统权力扩大的突出表现;2、议会其的位和作用较第四共和国有所下降,原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三大传统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限制;如议会的立法内容和范围缩小,弹劾权受到严格的规定; 议会无权干预总统选举和总理的任命;3、法国最高行政权却掌握在总统手中;宪法规定, 总统任免总理, 并根据总理的提议任免政府其他成员; 总理名义上是政府首脑, 而实际上只是政府的首席部长,总统不仅是国家元首, 而且是实际上的行政首脑和三军统帅;法国半总统制的运行在法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统帅,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他权任命总理、根据总理提名任免政府成员,还有权主持内阁会议、解散议会;2、总理是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领导政府活动、向总统建议任免各部部长和国务秘书、布署总统的文件、法令和命令、对国家防务负有责任、还可代替总统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3、议会有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国民议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由选举人团选举产生;总统的权力也要受到制约;政府要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信任、监督等措施实施对政府的制约;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或者拒绝政府的施政纲领而迫使政府向总统提出集体辞职;议会无权弹劾总统;宪法惯例,由总统主理外交,对全民负责;总理主理内政,对议会负责;。
法国行政体制

法国行政体制法国是一个拥有独特行政体制的国家。
它以强调权力分散和地方自治为特点,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多个行政层级。
这个体制的根源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但它在随后的两个世纪中不断演变和发展。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法国行政体制的主要特点和其运作方式。
首先,法国行政体制中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总统。
总统由普选产生,拥有广泛的权力,包括制定政策和任命高级官员的权力。
总统还是法国军队的最高统帅。
然而,总统的权力受到宪法和其他机构的制约,以确保行政权力的平衡。
其次,法国的行政权力分散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
中央政府由各个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法律和政策,并监督地方政府的运作。
地方政府则负责管理地方事务,并应对地方社会和经济需求。
法国的地方政府体系包括22个大区、96个省份和35000多个市镇。
这种地方自治的体制使得法国能够更好地适应地区差异,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
此外,法国行政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处理政府日常事务,根据法律和政策执行相应的职责。
例如,内政部门负责维护国内安全和社会秩序,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家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教育体系的管理等。
这些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中央政府决定,并受到法律和政策的规范。
此外,法国行政体制中还存在一种特殊的地方政府形式,即海外省份。
法国在全球范围内拥有一些海外省份,如法属圭亚那、法属波利尼西亚、马提尼克岛等。
这些海外省份享有与法国其他地区相同的政治权利和地方自治权。
然而,由于其地理位置和特殊需求的不同,这些海外省份在行政体制中拥有一定的灵活性。
实际上,法国行政体制的运作在许多方面都是复杂和多层次的。
它要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紧密合作和协调,以确保政府决策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此外,法国也在不断尝试改革和完善行政体制,以适应现代化和全球化的挑战。
总结起来,法国行政体制是一个注重权力分散和地方自治的体制。
它通过总统和行政机构的设置,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建立了有效的协调机制。
英国、美国、法国政治制度比较(中英文对照版)

一、英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至上”、以内阁为权力核心、君主虚位、政党组织严密。
首先,英国实行议会民主制,体现“议会至上”的原则。
议会至上,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是立法权的派生,三者互有重叠。
其次,实行内阁制,作为“议会至上”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体现。
即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
再次,英王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职位,并无真正的实权。
最后,英国政党的组织体系相对比较严密。
可见,英国政治制度最大的特点是“议会至上”,司法权和立法权都出于立法权,民主政治的实质部分居于虚位君主之下。
这种政治制度的优点是,无论是体制形成还是实际运作都相对民主、公正,更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和周全。
但缺点是,体制或制度容易模式化,导致官僚主义,影响执政效率。
二、美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美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总统制的国家,在其早期的权力构架中,并没有政党的因素,只是在后来政治角逐中,政党不断在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特点是:1、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推荐产生,总统在全国由全体选民直接投票、间接选举产生,当选总统并不一定是得到绝对选票多者,而是为获得选举人票更多者。
总统还是行政首脑,直接控制着行政机构,并且还是三军总司令。
2、美国的政党体制相当松散,政党存在的意义更多的是作为各类选举的工具,选举之后,政党作为一种组织体系作用相当微弱,所以它是一种典型的“选举党”。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两党制国家,但它不同于西欧国家的两党制,它不是以意识形态划分的,而是按照区域和利益集团来划分,两党从本质上讲都是代表不同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
3、美国的国会即众议院、参议院议员一般由政党推荐参选,由全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拥有立法权。
4、美国的总统尽管名义上是所在党的领袖,但当选后更多的是以“全民总统”的面目出现。
法国政治制度

法国政治制度法国政治制度始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至今已经演化为以总统为首的半总统制。
法国政治制度由宪政体系、行政体系、立法体系、司法体系等组成。
首先是宪政体系。
法国宪政体系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政治体系。
法国宪法确立了法国的政治体制,规定了国家机构各部门的权力范围和制约关系。
法国现行的宪法是1958年通过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在此之前法国曾经历过四次革命和多次政体的变革。
法国宪法规定了行政首长总统和政府首脑总理的分工和权力。
总统是国家元首,代表国家行使部分行政职权;总理则负责行政工作,并是议会多数派党派的领袖。
此外,法国的宪法还规定了司法权的独立,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其次是行政体系。
法国政府行政体系是根据行政法规定的一种复杂的多级结构,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下设部门组成。
中央政府是法国政府的核心,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总理为政府首脑,与总统共同行使部分行政权力。
地方政府分为两级:一级是大区,共有13个大区;二级是省级(现在称为省和自治区),法国共有101个省级实体。
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对本地区的经济、教育、卫生等方面有管理职责,但权力仍受中央政府限制。
再者是立法体系。
法国立法体系包括联邦议会和地方议会。
联邦议会是法国的立法机构,由两个部分组成:国民议会和参议院。
国民议会是议会的立法机关,它由577名国民议员组成,议员由选民间选举产生。
参议院是议会的上议院,由348名参议员组成,其中大部分由地方选举产生。
参议院主要负责审查和修改法案。
立法程序由两个议会组成,一个法案必需被两个议会通过才能成为法律。
最后是司法体系。
法国的司法体系是独立的,由各个法院和法官组成。
法国最高的司法机构是法院,由法官组成。
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力,根据法律和法庭判例来审判案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法院系统分为行政法院、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法官的任命和晋升由最高法院主管。
总之,法国政治制度以总统为首的半总统制,宪法为基础,它体现了三权分立、权力制约和民主选举的原则。
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法兰西王国的中世纪时期。
随着封建制度的出现和国家权力的逐渐集中,法国开始构建起独特的行政制度。
本文将从行政制度的起源、主要特点以及发展过程三个方面,详细探讨法国行政制度的演变。
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封建制度。
在这个时期,法国的统治者依靠封建主义的原则来行使权力,地方伯爵和即将形成的行政官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封建制度逐渐向行政官僚制度转变。
法国行政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是集中的行政权力。
从绝对君主制时代开始,法国的王权逐渐得到巩固,国王成为行政权力的唯一来源。
国王通过设立各种机构和建立行政体系,直接管理国家事务。
行政一体化的原则在这个时期得到了强调,这使得行政制度更加高效和统一。
法国行政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里程碑是法国大革命。
大革命结束了专制主义的统治,为法国行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1791年,法国通过新宪法,确立了法定的行政权力渠道和行政管理体系,从而为后来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19世纪中期,拿破仑三世执政时期,法国行政制度经历了重大改革。
拿破仑三世推行了大规模的行政中央化改革,建立了现代行政官僚体系。
他任命高级公务员,建立了警察和法院系统,并制定了一系列法令和规章来规范行政管理。
这些改革使得法国行政制度更加标准化和规范化。
20世纪是法国行政制度发展的新阶段。
在这个时期,法国政府进一步扩大了其行政机构的规模和职能范围,建立了更加庞大的行政机构和公共服务体系。
同时,法国也开始致力于推动行政决策公开化和透明化,以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法国行政制度的发展最终导致了现代法国共和国行政体制的形成。
现今,法国的行政制度主要由总统、内阁、行政部门等组成。
总统作为国家最高行政长官,负责主持国家事务,内阁则协助总统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部门则负责管理各个领域的具体事务,以实现国家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总而言之,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过程。
法国政治制度

法国的民主共和制与半总统半议会制(1)法国的国家机构①法国总统法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统帅,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总统的主要职权: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其他政府成员。
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有权解散议会(国民议会)。
拥有外交权(与总理分享,但总统权力更大)。
可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
宣布紧急状态。
②法国议会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组成。
A国民议会:国民议会由577名议员组成,议员任期五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B参议院:参议院共321个议席,由国民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市议会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
C议会的主要职权:立法权(政府的施政纲领、改革方案、立法修正案、提案,必须经过两院议会通过才能生效)。
财政权(财政法案、经济计划大纲由议会进行审议和表决)。
监督权(议会可以通过质询、投不信任票、甚至弹劾等方式追究政府的政治责任,其中弹劾是国民议会对政府监督最严厉的手段)。
③法国总理总理是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
总理的主要职权:领导政府活动,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
向总统建议任免政府各部部长和国务秘书。
除宪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副署总统的文件、法令和命令。
对国家防务负有责任。
可代替总统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拥有外交权(与总统分享,但总统权力更大)。
(2)法国政体的运行①法国总统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在法国政治舞台上发挥主要作用:总统通过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主持内阁会议,直接领导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施,尤其是在国防和外交领域发挥决定性作用。
在国家遇到重大问题时,总统可以通过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控制国家局势,决定国家命运。
②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在法国政治舞台上发挥重要作用: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表现在多方面:政府的施政纲领、改革方案、立法修正案、提案,必须经过两院议会通过才能生效;财政法案、经济计划大纲由议会进行审议和表决;议会可以通过质询、投不信任票、甚至弹劾等方式追究政府的政治责任,其中弹劾是国民议会对政府监督最严厉的手段。
法国当代政治制度解说词

法国的政治制度1政府(行政)制度政府制度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它的基本原则是分权制衡。
近代以来法国政府制度更替频繁,最终通过1958年宪法建立了半总统半议会制,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得以确立。
在半总统半议会制下,法国产生了"单翼统治"与"左右共治"交替出现的独特政治现象。
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法国集权传统和民主传统的结合体,它在法国的创造性建立,在世界范围内打破了议会制和总统制在政府制度领域两分天下的局面,成为不可忽视的"第三力量"。
由于法国的政治体制比较特殊,所以这部分讲得详细一些。
1行政体制1它既有总统制的特点,又不完全是总统制,总统有权掌握行政决策权,却并不直接领导政府全部活动。
同时又有议会内阁制的特点,但又不完全是内阁制,他虽然保留了议会制的痕迹,存在一个以议会为基础的内阁制政府,但内阁不仅要对议会负责,还要对总统负责,政府成员也不能是议会成员,从而改变了议会和内阁一体化的议会内阁制格局。
所以说法国第五共和国政府体制是半总统半议会制,的混合体制。
2行政权二元化:行政权二元化,又称政府双头制。
所谓“政府双头制”政府领导体制是指在政府行政系统内部有两个行政领导主体共同行使国家最高行政领导权的一种政府体制。
它既不同于最高行政领导权掌握在一个主体手中的“行政单头制”,也不同于最高行政领导权掌握在两个以上的行政领导主体手中的“行政多头制”。
在法国,“政府双头制”政府领导体制意味着总统和总理共同分享国家最高行政领导权。
所谓“分享”也并非完全“平分”行政领导权或平行行使行政领导权,在二元化格局中,总统的权力大于总理,掌握最高领导权,所以总统是真正的行政首脑。
总统是权力中心,宪法赋予其国家元首的权力,又赋予其部分行政权,从而掌握政府决策权,成为事实上的行政首脑。
总理由总统任命,他给总统提名以任命其他官员,并领导政府活动,是法定的行政首脑。
形成总统、总理共同行使行政权的政治双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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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法国地方行政体制
一、法国地方行政体制基本特点:
(一)由中央集权到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相结合
第四共和国开始承认地方自治
1982年《关于市镇、省、大区权力和自主权的法令》
(二)地方双轨制:两套地方体系同时存在
行政体:市镇、区、县、省、大区,中央政府指派官员,负责中央法令在地方落实。
自治体:市镇、省、大区、特别建制下的自治体,地方民选议会负责地方自治事务的立法,议会执行机关负责执行立法。
4个海外大区和4个海外省:瓜得鲁普、马提尼克、法属圭亚那、留尼旺(既是大区也是省)。
2个海外领地: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法属南半球和南极领地。
4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地方行政区:法属波利尼西亚群岛、新喀里多尼亚群岛、马约特岛、密克隆岛。
二、大区
1972设立经济体大区,1982年地方分权法正式设立,1986年首次大区议会选举。
(一)自治体:
(二)行政体:
大区主席由大区政府所在地的省主席兼任。
中央政府派驻大区主席负责执行大区境内的中央委办事项。
大区主席推动和协调境内各县的相关行政行为。
大区主席有权对作为自治体的大区进行技术监督。
三、省
大革命后设置,第五共和国进一步规范,1982地方分权法修正。
承上启下。
(一)自治体:
(二)行政体:中央政府任命省主席及其副手和部属作为中央代表。
省主席职权:
四、市镇
(一)自治体:大革命后设置,第五共和国进一步规范,1982地方分权法修正。
(二)行政体:正副市镇长既为自治体行政首长,又是中央派驻地方代表,由市镇议会选举产生。
职责:
五、特别建制下的自治体
六、其他行政体(一)区
1.省议员选举的选区
2.国家税收地方单位
3.宪兵驻地
(二)县:中央政府派驻县主席治理
1.确保中央法令与政策的施行
2.维护地方治安
3.执行省主席交办事项
第四节法国中央地方关系
一、法国中央地方关系的突出表现是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自治监督。
特点:
(一)中央对地方的自治监督并非中央政府亲自进行,而是授权中央派驻地方机关代行。
(二)自治监督只存在于中央政府与各层级地方政府间,并不存在于上级地方自治体与下级地方自治体之间。
二司法监督
含义:当大区主席或省主席认为地方议会制定的自治法规或决议违反宪法或法律时,有权请求行政法院予以撤销。
1.地方自治法规或决议由自治体议会做出
2.自治体议会须通知中央派驻机关
3.由行政法院法官负责审议
4.暂缓执行
三财政监督
(一)预算监督:审计院派驻大区的大区会计局
实施情形:
1、预算未在3月31日前通过。
2、预算收入和支出未达到平衡。
3、预算入不敷出。
4、法定应支出部分未列入预算。
5、法定预算没有按时拨款。
(二)会计监督
地方拨款审核委员会和会计机构共同对自治体进行的监督。
法国的会计是国家公务员。
四行政监督
(一)代决权:省主席就某些事务(具体事务方面、预算财政方面)可以代替地方首长做出决定
(二)人事监督权:特殊情况下,中央政府有权停止,甚至撤销地方首长职务,或者解散地方议会。
五技术监督
含义:中央政府以技术方面的理由,强迫地方政府采取某些措施的间接监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