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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导师介绍王云霞教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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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导师介绍王云霞教授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人大法学导师介绍:王云霞教授一、基本情况介绍1、基本资料王云霞、女、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于浙江金华。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

2、教育背景1984年7月毕业于上海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6年1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7年曾赴日本立命馆大学研修文化财产保护法;1999年赴英国诺丁汉大学进修国际人权法;2000年5月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邀请参加关于“二战期间被掠文化财产返还问题的专家会议”。

3、工作经历1984年至1993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制史教研室助教、讲师;1996年至今,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4、主要社会兼职: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常务理事5、奖励和荣誉《东方法律改革比较研究》获第一届全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奖一等奖(2008);《印度社会的法律改革》获司法部法学教材与优秀法学科研成果三等奖(2003)。

二、主要研究方向1、文化遗产法2、外国法律史3、比较法律文化三、开设课程1、文化遗产法(硕士生、博士生)2、外国法制史(本科生、硕士生)3、罗马法(硕士生、本科生)4、大陆法(硕士生)5、比较法律文化研究(博士生)四、主要课题与项目:1、《吸收、借鉴与法律移植问题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九五”规划项目,1998-2001;2、《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立法项目,2002-2003;3、《二战被掠文物返还问题研究》,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项目,2006-2008;4、《中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机制评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期刊培养项目,2010-2011;5、《文化遗产法教程》,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项目,2010-2011;6、《文化立法的基本框架、主要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中宣部国家重点社会科学项目,2010-2011;7、《文化遗产法学》,中国人民大学重点标志性科研项目,2010-2013。

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191位)-----2010年01月01日以姓氏汉语拼音为序刑事诉讼法学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桂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老师已逝世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程荣斌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先生已逝世。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顾培东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景汉朝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沈达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6年8月13日逝世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谭世贵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国枢1936年10月出生,吉林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静村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严端(女)1934年10月出生,江苏省南通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国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事诉讼法学:杨荣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常怡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崔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一级警监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先生已逝世。

谭兵海南大学法学院终身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家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田平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亚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理学(24人)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葛洪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公丕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郭道晖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郝铁川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文体宣传部部长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步云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湖南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李林西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龙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04年7月30日逝世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吕世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宗灵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已逝世石泰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央党校副校长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笑侠复旦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晨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晖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显明山东大学党委常委、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文显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卓泽渊西政、社科院,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史学陈盛清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9年12月18日逝世范忠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高恒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韩延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常委、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怀效锋国家法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霍存福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海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倪正茂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蒲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邱远猷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建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2004年7月8日逝世武树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一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永华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宪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朱勇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方世荣湖北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建淼浙江工商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罗豪才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副会长,北大教授、博士生导师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浦增元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童之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名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08年11月6日逝世王叔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终身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 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2006年11月24日逝世吴家麟宁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肖蔚云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许崇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海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苏州大学东吴比较法研究所所长应松年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袁曙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光博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7年12月29日逝世张庆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叶中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比较宪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朱维究(女)国务院参事,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台湾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曹子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明华西安培华学院院长,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泽宪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储槐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北师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顾肖荣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何鹏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伟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康树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华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罗大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昌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已去逝欧阳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苏惠渔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王作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智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周道鸾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范健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顾功耘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关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明瑞烟台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梁慧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及学部委员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马俊驹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学术委员会主任,清华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四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司玉琢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所,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覃有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保树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家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魏振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巫昌祯(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吴焕宁(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夏吟兰(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学鹿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硕士生导师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振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04年10月19日逝世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中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成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及学部委员,逝世经济法学李昌麒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隆亨北京联合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文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漆多俊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邵建东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紫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种明钊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吕忠梅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农工民主党中央常委,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学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国检察官协会会长,首席大检察官陈安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董立坤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龚刃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德培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9年5月29日逝世黄进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校长李双元湖南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梁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楠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生``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饶戈平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芮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邵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久镛国际法院原院长万鄂湘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革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 法院副院长,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二级大法官余劲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令良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乃根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忠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军事法学丛文胜军事科学院军队建设研究部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顾德欣国防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昂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图们(蒙古族)中央军委法制局原局长,少将,2008年11月2日逝世张建田中央军委法制局正师职法制员,大校第二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名单(25位)(以姓氏笔画为序)马骧聪(人大外交系、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社科院法学所教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王人博(西政、法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宪法学王立民(华师大、华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律史学王振民(郑州大学、人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王晓晔(女,内蒙古师范大学、人大、德国汉堡大学)社科院法学所教授经济法学米健(兰州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法学孙长永(安徽师范大学、西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学刘剑文(安徽财贸学院、法大、武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学李昌道(人大)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学李曙光(华政、法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经济法学陈甦(辽宁大学、社科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民商法学陈小君(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学张军(吉大、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博士刑法学张中秋(华政、法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理论张希坡(人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史学肖永平(西政、武大)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学范愉(女,陕西师范大、人大、名古屋大学)人大法学院教授法理学、比较法学季卫东(北大、日本京都大学)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教授法学理论、比较法学林来梵(日本立命馆大学)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法学理论、宪法学贾宇(西法大、武大)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黄风(法大)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刑法学曾华群(厦门大学)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教授国际法学廉希圣(人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宪法学蔡守秋(武大化学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潘汉典(东吴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比较法学二、上述名录简析:(一)各名家目前在各院校的分布法大35名,人大29名,北大25名,中国社科院24名,清华10名,西政9 名,武大7名。

华政教师点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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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老师和萍(硕士、讲师):是个很有气质的女老师,尽管她身上的衣服没有一件超过100元的,不过,好多人都说她漂亮。

讲课还是比较幽默的,给分极高,有同学拿到过97分。

刘宪权(硕士,教授):这个先生讲课最好的题材是强奸案,据说,他讲强奸案的时候,两只老鼠眼都会冒绿光。

在本科生中有这一说,在研究生中也有这样的说法。

不过,也正因为他的这个特色,使他的课很有幽默感,“讲课很好笑”啦,据说,给分还是挺高的。

(小道消息:他的教授是因为我院从司法部划归地方时,给了三个教授名额,分得的)苏惠渔(教授,学位不清楚):老先生已经很久没有教书了。

不过,他可是盛名远播,为人也很好,虽然,从没有自己写过一篇论文。

杨兴培(硕士,教授):这个老师有时候会瞧不起别人,特别是问他问题的学生。

不适宜初学者,不过,研究生们普遍认为,听他讲课,有助于推翻旧的刑法理论,我补充一句:仅仅是推翻而已,也许是我才疏学浅,买了他老人家的书来看,刑法学原来的构成要件理论是被他推翻了,不过我看了三遍也没弄明白他自己的构成要件理论。

也许是个好老师,不适宜写书而已。

给分高低尚待补充。

游伟(学士,副教授):上课很有特色,幽默!非常喜欢拿自己举例。

比如,在一个强奸未遂的案子中,他说道:“女孩子一把拉下难的脸上的手帕,大声说:…原来是你啊,游伟!‟由于曾在虹口法院当副院长,对于近期的刑事司法解释非常熟悉,这对那些不考研的同学而言是很有用的,因为,在现在的刑法实践中,司法解释占据了绝对的优势,这也给游伟也赢得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荣誉。

这个老师给分也挺高的。

郑伟(德国博士,副教授):极其幽默风趣,而且他的幽默多是凭借语言的技巧,最有特色的是四字短语,而且往往避免用一些粗俗的字眼,连“奸淫幼女罪”也被他用“非礼儿童罪”来借代,几乎每堂课都会有哄堂大笑的现象。

不过,这是个很容易受学生情绪影响的老师。

讲课很有条理,连理科生都听得懂,最后一堂课含金量特高,(这个,我不说也该明白吧)。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问题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问题

第32卷㊀第1期太㊀㊀平㊀㊀洋㊀㊀学㊀㊀报Vol 32,No 12024年1月PACIFICJOURNALJanuary2024DOI:10.14015/j.cnki.1004-8049.2024.01.007王勇㊁潘鑫: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问题 ,‘太平洋学报“,2024年第1期,第86-101页㊂WANGYong,PANXin, IssuesontheApplicationofthePrincipleof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iesinEnvironmentalGovernanceontheHighSeas ,PacificJournal,Vol.32,No.1,2024,pp.86-101.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问题王㊀勇1㊀潘㊀鑫1(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以下简称 共区原则 )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发挥作用的同时,也面临着理论和具体实践领域的适用困境㊂在理论层面,该原则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构成要件尚不明确,亦不确定该原则是否存在例外㊂从实践层面看,共区原则在海洋酸化治理㊁公海塑料污染治理㊁公海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以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与可持续利用方面存在区别责任被忽视㊁弱化或共同责任难以落实的困境㊂上述困境的成因包括旧的权力导向理念不利于公海治理以及公海环境治理中的区别责任的界定标准不够科学㊂未能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区别责任;难以确定各国的历史性责任;发达国家怠于承担或弱化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的区别责任是该原则在具体实践领域适用困境的成因㊂笔者建议在理论层面明确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中的法律原则地位㊁细化有区别责任主体的分类和具体形式㊁以及坚持以实质公平为核心㊂在具体实践领域,笔者建议在海运减排领域考虑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并在其他海洋酸化治理事项中充分落实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塑料公约谈判中重视并适用共区原则,优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积极推动BBNJ协定的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机制实施㊂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公海环境治理;全球治理;BBNJ协定;海洋环境保护中图分类号:D9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4-8049(2024)01-0086-16收稿日期:2023⁃10⁃06;修订日期:2023⁃11⁃28㊂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与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2023年度课题 BBNJ协定执行后对中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CODF-AOC202304)的阶段性成果㊁华东政法大学2023年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中的适用研究 (2023-001)的阶段性成果㊂作者简介:王勇(1977 ),男,浙江台州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院长㊁教授㊁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公法㊁国际海洋法;潘鑫(1996 ),男,广东珠海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21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公法㊁国际海洋法㊂∗作者感谢‘太平洋学报“编辑部匿名审稿专家提出的建设性修改意见,文中错漏由笔者负责㊂①㊀根据该条,公海 不包括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㊁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㊂一㊁问题的提出公海是国际社会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一个法律概念,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 ‘海洋法公约“ )第86条规定了公海的范围㊂①同时,该公约第87㊁88和89条规定各国享有相对的公海自由㊂然而,当前公海的生态环境正遭受着严重的污染和破坏,海洋酸化㊁塑第1期㊀王㊀勇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问题料污染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污染以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ABNJ)生物多样性减少①等问题不断恶化,给人类㊁海洋生物甚至是陆地生物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㊂学界长期以来对公海环境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具体问题的应对以及具体制度的构建,较少研究相关基本原则的适用问题㊂然而,没有基本原则的适用作为基础,国际社会在谈判具体条约以解决具体问题时往往难以达成共识,从而难以有效治理公海环境㊂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下文简称 共区原则 )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所有国家在保护整片或部分环境时应当承担共同责任;另一方面,各国在承担共同的保护环境的责任时,需要考虑到不同的情况,特别是各国在具体的环境问题产生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同,以及各国治理相关环境问题的能力不同㊂②这一原则通过被国际法文件直接提及或通过体现其精神的条款被纳入特定的治理公海环境的国际法文件等方式适用于公海环境治理㊂然而,理论界和部分国家就该原则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拘束力等问题存在争议,该原则在适用于公海环境治理具体实践领域的过程中亦遭遇了困境㊂本文将分析共区原则适用于公海环境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困境,分析其中的成因,并为如何有效适用该原则,如何进一步促进国际社会治理公海环境提出意见和建议㊂二㊁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适用的困境㊀㊀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其在理论层面和具体实践领域都遇到了困境㊂2.1 理论层面适用的困境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理论层面的适用困境与其在全球环境治理理论层面的适用困境基本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点㊂(1)共区原则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㊂学术界对于共区原则的法律性质仍然存在争议㊂有学者指出,共区原则中的共同责任被承认为国际习惯法,但其在区别责任方面却不是㊂③这一观点试图在一定程度上肯定共区原则具有国际习惯法的效力,从而肯定其拘束力㊂但还有学者指出,共区原则由于缺乏各国对具体内容的共识以及该原则所提出的义务的性质,使得其缺少成为国际习惯法的 法律确信 ㊂④换言之,该原则不应被视为一项国际习惯法㊂除此之外,该原则还存在其他法律性质层面的争议,例如,有学者指出其只能被认为是一项 正在萌芽状态的国际法原则 ㊂这一观点倾向于认为共区原则只有成为国际法原则的潜力,而非真正的国际法原则㊂但有学者认为这一原则具有法律相关性并且是可执行的(remainlegallyrelevantandenforceable)⑤,希望以此确定该原则具有法律原则的属性㊂然而,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这一原则尚未成为一种规范性的原则㊂⑥甚至有专家从气候变化治理的角度认为,自哥本哈根会议之后,这一原则可能 不再可行 ㊂⑦由此可见,目前共区原则的法律性质仍然存在争议㊂78①②③④⑤⑥⑦KimberlyN.Smith, OceanAcidification:DealingwithUn⁃chartedWaters ,VillanovaEnvironmentalLawJournal,Vol.30,No.1,2019,pp.201-205;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 FromPollutiontoSolutionAGlobalAssessmentofMarineLitterandPlasticPollution ,DEP/2379/NA,pp.14-16;ElizabethB.Baldwin, ReclaimingOurFuture:InternationalEffortstoEliminatetheThreatofPersistentOrganicPollutants ,Hastings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Review,Vol.20,No.4,1997,p.894;AnnaAseeva, Rethin⁃kingConservationofMarineBiodiversitybeyondNationalBoundaries:Justice,Property,andtheCommons ,GeorgetownEnvironmentalLawReview,Vol.33,No.3,2021,pp.444-447.徐祥民㊁孟庆垒著:‘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9-281页㊂KlausBosselmann,ThePrincipleofSustainability:Transfor⁃mingLawandGovernance,AshgatePublishingCompany,2008,p.60.LavanyaRajamani,DifferentialTreatmentin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OxfordUniversityPressInc,2006,p.159.同③,pp.43㊁60㊂LavanyaRajamani, FromBerlintoBaliandBeyond:KillingKyotoSoftly? The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Quarter⁃ly,Vol.57,No.4,2008,p.911.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 LegalPrinciplesRelatingtoClimateChangePartII:Committees(2010) ,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ReportsofConferences,Vol.74,2010,p.358.太平洋学报㊀第32卷从国家实践层面看,共区原则是否具有拘束力也存在争议㊂一方面,有发达国家始终坚持认为该原则只是道德原则或国际政策,并非法律原则,不应具有拘束力㊂①另一方面,希望获得技术转让的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将其作为一项具有国际法拘束力的原则,希望发达国家遵守,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与治理㊂②‘海洋法公约“③和‘生物多样性公约“④等国际条约包含了体现这一原则的具有拘束力的规定㊂公海环境作为国际环境的一部分,也应当适用国际环境法中的基本原则㊂然而,由上可见,即便是在其起源的气候变化治理领域,无论是国家还是学界都尚未形成对该原则法律性质的统一认识,尚不能确定该原则是否应当具有拘束力㊂(2)公海环境治理领域适用共区原则的要件尚不明确㊂对共区原则的争议不仅存在于气候变化治理领域㊂⑤目前共区原则适用于公海环境治理的要件也是不明确的,其中争议最为突出的是区别责任㊂区别责任将来自不同区域的国家团结到国际环境治理领域,其是最有效但也是争议最大的一项原则㊂⑥有学者认为共区原则中的区别责任还不足以成为国际环境法中对各国进行区别对待的坚实基础㊂⑦这可能是因为区别责任的概念尚未细化㊂其一,尚不明确应当怎样确定区别责任㊂区别责任一般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环境治理的责任⑧以及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或资金支持㊂⑨相应地,可以理解为发展中国家有权从发达国家获得环境治理相关的技术或资金㊂然而,公海环境治理的宏观层面既未明确区别责任在具体事项中是否同时包含这两方面内容,亦未明确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应当达到的程度㊂同时,目前尚未明确国家在履行区别责任时是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实践中进行调整㊂发达国家履行区别责任的实践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㊂例如,澳大利亚为太平洋岛国提供有关气候变化治理的资金援助,但该援助在澳大利亚的国际援助事项中的优先级不高㊂同时,新冠肺炎疫情也给澳大利亚的政府的财政预算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使得政府不得不重新排序相关的事项,延后援助的开展㊂ 若认为各国的区别责任可以视具体情况作出调整,澳大利亚的行为就是合理的,否则,澳大利亚的行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与区别责任的要求不符㊂可惜的是,国际社会目前尚未就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是否可以在实践中结合自身情况调整区别责任的履行形成一致的认识㊂其二,尚不明确应当如何界定有区别责任的主体㊂有人认为区别责任主体的确认应当以经济发展水平作为划分标准,但还有人认为应当以国家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程度作为划分标准㊂ 但这两种划分标准在单独适用的情况下都存在一定的不足㊂例如,贫穷和国际债务被公认为环境退化的原因之一㊂ 若认为经济发展水平更高的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环境保护的88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R.Maguire, TheRoleof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yinthe2020ClimateRegime ,Carbon&ClimateLawRe⁃view,Vol.7,No.4,2014,p.263.DanielBodansky, The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ACommentary ,Yale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18,1993,p.50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㊁235㊁194㊁196㊁202㊁203条㊂‘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㊁第8㊁9㊁12㊁15-20条㊂同①㊂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 LegalPrinciplesRelatingtoClimateChangePartII:Committees(2010) ,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ReportsofConferences,Vol.74,2010,p.358.DuncanFrench, DevelopingStatesand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TheImportanceof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ies ,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Quarterly,Vol.49,No.1,2000,p.56.‘里约宣言“原则7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㊂LukeHutcheson, CommonbutDifferentiatedClimateRe⁃sponsibilities:Australia sRoleinthePacificIslands ,PerthInterna⁃tionalLawJournal,Vol.5,2020,p.131.LavanyaRajamani, FromBerlintoBaliandBeyond:KillingKyotoSoftly? 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Quarterly,Vol.57,No.4,2008,p.911.MichaelWeisslitz, RethinkingtheEquitablePrincipleof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y:DifferentialVersusAbsoluteComplianceandContributionintheGlobalClimateChangeContext ,ColoradoJournalof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andPolicy,Vol.13,No.2,2002,p.481.第1期㊀王㊀勇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问题责任,则容易忽略贫穷和相对不发达的国家对环境退化产生的影响㊂因此,国际社会应当设立更科学的国家区分方法,不能局限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二分法㊂①这一点在公海环境治理中亦是如此㊂然而,目前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尚未形成明确的界定区别责任主体的标准㊂(3)尚不确定共区原则在具体领域是否存在例外㊂目前尚未明确共区原则适用于公海环境治理时是否存在例外,但国际实践中已有指出共区原则存在例外的情况㊂不明确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是否存在例外,可能会使得该原则的适用遭遇一定的困难㊂例如,2010年,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决定按照太平洋小岛屿国家瑙鲁提出的建议,就三个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其中包括发展中国家是否应当相比发达国家在国际海底区域( 区域 )承担更少的环境保护义务㊂②海洋法法庭在咨询意见中指出:虽然1992年‘里约宣言“第15项原则提出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它们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性措施 ,从而引入了在采用预防性方法时根据各国不同能力水平而有所区别的可能性㊂但是,根据国际海底管理局‘多金属硫化物勘探规章“中关于 最佳环保做法 的义务,不认同发展中国家在此领域应得到适当照顾的观点㊂咨询意见认为在为 区域 内活动进行担保时,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负有同样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㊂法庭的依据为‘海洋法公约“具体规定的㊁对于发展中国家予以特别考虑的领域仅限于海洋科学研究㊁技术转让㊁人员培训和平等分享 区域 活动收益方面,不包括发展中国家在担保 区域 活动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㊂平等的义务可防止发达国家的公司为规避责任在发展中国家设立公司进行开发的行为㊂这种 方便担保国 会损害 区域 环境保护最高标准的统一实施,对环境保护造成威胁,影响 区域 内活动的安全开展和对全人类继承财产的保护㊂③然而,该咨询意见未能深入地分析共区原则在概念上的意涵㊁法律状态以及实质性的要件㊂④同时,目前尚未明确在其他领域是否存在不适用共区原则的例外,相关边界仍待进一步厘清㊂2.2 具体实践领域适用的困境公海环境治理的具体实践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共区原则适用于相关事项时遭遇的困境并不完全一致,目前该原则的适用遭遇困境的领域主要有以下四个㊂(1)共区原则在海洋酸化治理领域的作用被弱化甚至忽视㊂海洋在调节气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从大气中吸收二氧化碳和多余的热量,调节温度㊂⑤海水的酸碱度在吸收二氧化碳后经化学反应产生变化,导致了海洋酸化㊂海洋酸化治理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重要议题为海运温室气体排放,然而,共区原则在这一议题中被忽视,无法发挥重要作用㊂⑥在国际海事组织(IMO)2010年的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六十届会议上,发展中国家强调处理海运减排相关问题应当坚持共区原则,但在欧盟的推动下,海运减排的能效设计指数计划和管理计划最终强制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且实施98①②③④⑤⑥PhilippeSandsetal.,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12,pp.234-236.这三个问题:1.‘公约“缔约国在依照‘公约“特别是依照第十一部分以及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⓪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下简称‘执行协定“)担保 区域 内活动方面有哪些法律责任和义务?2.如果某个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53条第2(b)款担保的实体没有遵守‘公约“特别是第十一部分以及‘执行协定“的规定,该缔约国应担负何种程度的赔偿责任?3.担保国必须采取何种必要的适当措施来履行‘公约“特别是第139条和附件三以及‘执行协定“规定的责任?SeeRequestforanAdvisoryOpinionfromNiiAlloteyAdunton,Secretary-GeneraloftheInternationalSeabedAuthority,toJudgeTullioTreves,PresidentoftheSeabedDisputesChamber(May11,2010).ResponsibilitiesandObligationsofStateswithRespecttoAc⁃tivitiesintheArea,AdvisoryOpinion,February1,2011,ITLOSRe⁃ports,2011,paras.158-163.StathisNPalassis, TheIMOsClimateChangeChallenge:ApplicationofthePrincipleof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iesandRespectiveCapabilities ,JournalofEnergy,Climate,andtheEnvironment,Vol.6,No.1,2015,p.177.UnitedStatesDepartmentofState: WhyProtectingtheHighSeasMatters ,August26,2022,UnitedStatesDepartmentofState,https://www.state.gov/why-protecting-the-high-seas-matters/.R.K.Craig, ClimateChangeand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iesfortheOcean ,Carbon&ClimateLawReview,Vol.11,No.4,2017,pp.331-332.太平洋学报㊀第32卷至今㊂由此可见,在海洋酸化方面,国际海事组织构建的以‘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为核心的控制船舶温室气体排放治理海洋酸化机制开始弱化甚至否认共区原则㊂(2)各国有关共区原则在公海塑料污染治理方面的分歧仍然较大㊂部分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当为目前的海洋塑料污染治理承担更多的责任㊂然而,有数据显示,从塑料排放量来看,美国㊁日本等发达国家人均向海排放塑料垃圾量最多,发达国家还将发展中国家当作 垃圾处理厂 ,并未承担应有的国际责任㊂①同时,共区原则的适用在制定治理塑料污染的条约(下称 塑料公约 )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定的阻力㊂在讨论制定塑料公约期间,不同国家就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理解和诉求也并不相同㊂印度代表在成立技术论坛的提议中并未提及任何考虑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的表述,仅仅以 公平的方式 作为措辞㊂②相反,日本在草案中指出,应当明确向最需要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能力建设以及技术和资金援助,并请求执行主任优先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以使这些国家能够有效参与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的工作,但其似乎遗漏了最不发达国家的需求㊂③由此可见,各国有关共区原则在公海塑料污染治理方面的分歧仍然较大㊂一方面,发达国家强调发展中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另一方面,不同国家在谈判制定塑料公约的过程中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理解和诉求并不相同㊂(3)发展中国家受限于技术与资金难以承担治理公海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的共同责任㊂与常规污染物不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自然环境中滞留时间长,很难降解,毒性极强,能在全球范围内传播㊂而海洋被认为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最终的沉淀场所㊂④‘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下称‘斯德哥尔摩公约“)中考虑不同国家情况以及向发展中国家㊁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的规定集中体现了共区原则㊂⑤然而,该公约的生效并未使公海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获得显著成效,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发展中国家受限于资金和技术难以进行治理,承担共同责任㊂以中国为例,目前对中国海洋环境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的评估仍主要处于定性分析阶段㊂⑥与推广了毒杀芬㊁十氯酮和多溴联苯醚监测技术的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缺乏对这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标准的监测方法㊂⑦在没有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情况下,要求发展中国家广泛参与公海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治理的共同责任,可能是不合理和不现实的㊂(4)各国就共区原则是否应当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与可持续利用方面具有拘束力存在争议㊂共区原则在这一领域的重要体现是BBNJ协定有关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规定㊂BBNJ协定第40条规定了有关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目标㊂在此前的谈判中,围绕这一条款,欧盟并不希望海洋技术转让成为一项条约义务㊂美国要求删去所09①②③④⑤⑥⑦陶晓玲: 日本为何将海洋塑料垃圾与微塑料治理列为大阪G20峰会重要议题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2019年7月10日,http://aoc.ouc.edu.cn/2019/0712/c9824a253493/page.htm?eqid=e41f7ff80004e0400000000664898f63㊂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 DraftResolutionfromIndiaonFrameworkforAddressingPlasticProductPollutionIn⁃cludingSingle-UsePlasticProductPollution ,UNEP,2022,https://wedocs.unep.org/xmlui/handle/20.500.11822/37988.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 DraftResolutiononanInternationalLegallyBindingInstrumentonMarinePlasticPollu⁃tion-Proposedby:JAPAN ,UNEP,2022,https://wedocs.unep.org/xmlui/handle/20.500.11822/37762.AndrewGilmanandBjørnMunroJenssen: Chapter5.ImpactofClimateChangeonToxicologicalandEcotoxicologicalEffectsofPOPsExposure ,https://chm.pops.int/Portals/0/download.aspx?d=UNEP-POPS-GMP-REP-ClimateChangePredictImpacts-5.En.pdf,p.35,访问时间:2023年6月12日㊂‘斯德哥尔摩公约“序言㊁第4条㊁第11条㊁第12条㊁第13条㊁第20条㊂WenluZhaoetal., CurrentStatus,Challenges,andPolicyRecommendationsofChina sMarineMonitoringSystemsforCoastalPersistentOrganicPollutionBasedonExperts QuestionnaireAnaly⁃sis ,InternationalJournalofEnvironmentalResearchandPublicHealth,Vol.16,No.17,2019,p.3083.刘浩㊁王海棠: 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的思考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5年第3期,第56-58页㊂第1期㊀王㊀勇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问题有对发展中缔约方的照顾义务㊂韩国甚至要求删去整个条款㊂而拉丁美洲国家和印度尼西亚认为发展中缔约方的照顾义务十分重要,应当确保发展中国家拥有获取科研信息㊁获益分享㊁获取海洋基因资源㊁拥有研究海洋基因资源和产品的权利㊂①各国在共区原则在这一领域是否应当具有拘束力的分歧,使得谈判的过程异常艰辛㊂三㊁成因分析由前文可以看出,目前共区原则在适用于公海环境治理时遭遇了若干困境,这些困境有其国际环境法㊁国际海洋法,以及国际政治方面的成因需要进一步分析㊂3.1㊀旧的权力导向理念不利于公海治理法国㊁英国以及美国等国家及其学者仍然强调 海洋权力 (seapower)这一概念㊂这一概念体现了它们对公海的权力导向理念而非权利导向或治理导向理念㊂(1)权力导向理念强调利用公海而非治理公海㊂基于权力导向理念的国家强调 先占先得 海洋,并将一国对包括公海在内的海洋区域的利用称为 支配 (dominance)㊂②这体现了其强调开发利用公海而非治理公海的理念㊂然而,公海环境因为各类污染已经受到严重破坏,以往的权力导向理念一味强调扩张式掠夺海洋资源,支持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使得 公地悲剧 在公海再度上演㊂(2)权力导向理念阻碍其他国家参与公海环境治理㊂权力导向理念可能使得海洋权力不足的国家怠于参与包括公海环境在内的海洋环境治理㊂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参与海洋环境治理谈判的经验不足,能力也相对有限㊂③这些国家无法与海洋大国抗衡,可能倾向于不参加或者少参加公海环境治理的相关议题㊂然而,当前公海的环境治理问题不仅包括各国在开发利用公海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还包括一部分陆源污染造成的问题㊂以公海塑料污染为例,约80%-90%的海洋塑料来自包括通过河流的陆源性污染,来自渔业㊁水产养殖和商业游轮或私人船只的塑料占比较小㊂④即便不是开发和利用公海的国家,也可能因其陆源污染需要承担治理公海环境的责任㊂然而,权力导向理念并不能使得国际社会充分认识到公海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这一理念甚至会阻碍部分国际社会成员参与公海环境治理,承担它们应当承担的责任㊂3.2㊀公海环境治理中区别责任的界定标准不够科学区别责任的核心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这里的情况指的是责任主体的情况,确认责任主体是确认区别责任的首要环节,随后的重要任务是界定主体应当承担的区别责任㊂然而在公海环境治理中,上述要素的界定标准是不够科学的㊂(1)有区别的责任主体的界定方式不够明确具体㊂共区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常划分出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经济转型国家 等类别确定区别责任的主体,然而,这一界定方式不够明确具体㊂第一,国际上常用的界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方式无法很好地适用于公海环境治理㊂目前,界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模式19①②③④TextualProposalsSubmittedbyDelegationsby20February2020,forConsiderationattheFourthSessionoftheIntergovernmentalConferenceonanInternationalLegallyBindingInstrumentunder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ontheConservationandSustainableUseofMarineBiologicalDiversityofAreasbeyondNationalJurisdiction(theConference),inResponsetotheInvitationbythePresidentoftheConferenceinherNoteof18November2019(A/CONF.232/2020/3),pp.272-283.JunJ.Nohara, SeaPowerasaDominantParadigm:theRiseofChina sNewStrategicIdentity ,JournalofContemporaryEastAsiaStudies,Vol.6,No.2,2017,pp.214-217.周江㊁徐若思: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海洋环境治理规则体系演变及中国应对 ,‘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2期,第26-33页㊂FredericGallo,CristinaFossi,RolandWeber,DavidSantillo,JoaoSousa,ImogenIngram,AngelNadal&DoloresRomano, MarineLitterPlasticsandMicroplasticsandtheirToxicChemicalsComponents:TheNeedforUrgentPreventiveMeasures ,EnvironmentalSciencesEurope,Vol.30,No.1,2018,pp.1-12.太平洋学报㊀第32卷主要有WTO模式㊁联合国统计局为统计用途制订的标准国家和地区代码㊁世界银行模式以及人类发展指数四种㊂WTO模式主要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①可供公海环境治理中的国家分类参考的部分不大㊂标准国家和地区代码自2021年起删去了 发达地区 和 发展中地区 的概念,同样无法再给公海环境治理的国家界分提供参考㊂世界银行模式虽然在国家组别中提及了太平洋岛国,②但未明确界定何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而是用 中等收入国家 这一概念依照地区含混地划分各个国家㊂人类发展指数模式下设立了 发展中地区 这一板块,在其中呈现了目前世界上典型的发展中地区,以及在这些地区中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㊂然而,制作人类发展指数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强调,人类发展指数只能从一个角度呈现和评估一国的人类发展情况,不倾向于将该指数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标准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㊂③由上可见,在不同的国际组织中,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界定标准是不同的,除对绝大部分最不发达国家的界定争议较小外,很难认为这些国际组织提及的有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术语可以与公海环境治理领域中共区原则相关条款所提及的 发达国家 和 发展中国家 相对应㊂这可能会大大增加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适用的难度㊂第二,‘海洋法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的细分,增加了共区原则的适用难度㊂‘海洋法公约“是目前公海环境治理的核心国际法文件,其中不仅提及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还提及 最不发达国家 小岛屿国家 地理不利国 和 非洲国家 等概念,使得共区原则的适用难度进一步增大㊂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定义为面临可持续发展严重结构性障碍的低收入国家㊂④目前,世界上有45个最不发达国家,国际社会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定义以及具体名单存在的争议不大㊂就小岛屿国家而言,根据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㊁内陆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高级代表办公室的报告,目前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包括39个联合国会员国和18个联合国区域委员会准会员㊂⑤然而,这些国家可能同时符合不止一个类别,例如,会有国家同时被定义为最不发达国家和内陆发展中国家㊂⑥这些国家在谈判公海环境治理的国际法文件时,可能会由于其同时处于不同的分类,需要承担交叉重叠的区别责任㊂同时,‘海洋法公约“第70条针对专属经济区制度引入了地理不利国这一概念,地理不利国既有可能是发达国家,也有可能是发展中国家,在划分区别责任时难以进行明确的界定㊂在公海环境治理的不同事项中,不同的国家的利益和应当承担的区别责任并不相同㊂以治理海运温室气体排放为例,温室气体主要由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排放,这些船舶的船旗国的地理位置对于分配减排责任而言影响较小㊂此时,将发展中国家细分为小岛屿国家㊁非洲国家或者地理不利国的意义可能并没有按照海运运力界分的意义显著㊂‘海洋法公约“创设出了不同的概念,使得各国在不同的环境治理的议题下可能属于不同的类别,不利于确定各自的29①②③④⑤⑥ Definitionofa DevelopingCountry intheWTO ,WTO,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evel_e/d1who_e.htm.TheWorldBank: WhereWeWork ,https://www.world⁃bank.org/en/where-we-work,访问时间:2023年7月15日㊂UnitedNationsDevelopmentProgramme: LatestHumanDevelopmentCompositeIndicesTables ,https://hdr.undp.org/en/content/human-development-index-hdi,访问时间:2023年7月15日㊂UnitedNationsDepartmentofEconomicandSocialAffairs: LeastDevelopedCountries(LDCs) ,https://www.un.org/develop⁃ment/desa/dpad/least-developed-country-category.html,访问时间:2023年7月15日㊂UnitedNationsOfficeoftheHighRepresentativefortheLeastDevelopedCountries,LandlockedDevelopingCountriesandSmallIslandDevelopingStates: AboutSmallIslandDevelopingStates ,LandlockedDevelopingCountriesandSmallIslandDevelopingStates,https://www.un.org/ohrlls/content/about-small-island-developing-states,访问时间:2023年7月15日㊂相关国家有:布隆迪㊁埃塞俄比亚㊁马拉维㊁卢旺达㊁南苏丹㊁乌干达㊁赞比亚㊁中非㊁乍得㊁莱索托㊁布基纳法索㊁马里㊁尼日尔㊁老挝㊁阿富汗㊁不丹㊁尼泊尔等㊂SeeUnitedNationsDepartmentofEconomicandSocialAffairsStatisticsDivision: StandardCountryorAreaCodesforStatisticalUse(M49) ,UNSD,https://unstats.un.org/unsd/methodology/m49/overview/,访问时间2023年7月15日㊂。

历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2011年)

历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2011年)

历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第一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年)王利明: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公丕祥:时任南京师范大学教授,现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秉志: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曹建明:时任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范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建淼:时任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黄进:时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夏勇,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现为国家保密局局长;沈木珠(女):深圳大学教授;顾培东:时任四川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员、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1999年)陈兴良:时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曾令良:时任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韩大元: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现为院长)、教授;陈桂明:时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信春鹰(女):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何勤华:时任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卓泽渊:时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现为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教授;江必新:时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崔建远:时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吕忠梅(女):时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为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笑侠,时任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守文,时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现为院长)、教授;袁曙宏,时任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现为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景汉朝,时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大华,贵州民族学院院长、教授;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华政_推荐信

华政_推荐信

尊敬的招生委员会:我谨以此信向您强烈推荐我亲爱的学生[学生姓名],他/她即将申请贵校[具体学院或专业]的本科/研究生项目。

作为[学生姓名]在[所在学校名称]的[所在学院或专业]的导师,我有幸见证了他在过去[具体时间]的学术成长和人格塑造,我相信他/她将是一位出色的学生,并为贵校带来独特的贡献。

一、学术能力[学生姓名]在学术上表现出色,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强烈的求知欲。

他/她在我所教授的[具体课程名称]中,始终保持着优异的成绩,多次获得课程优秀成绩奖。

他/她在课堂上积极参与讨论,能够准确理解并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此外,他/她还参与了[相关科研项目或竞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充分展示了他在[相关领域]的潜力和才华。

二、研究能力[学生姓名]在科研方面表现突出,具备较强的独立思考和研究能力。

他/她在[具体科研项目名称]中担任主要角色,负责[具体工作内容],为项目顺利推进做出了重要贡献。

他/她善于查阅文献、分析数据,并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出创新性观点。

在此过程中,他/她展现出了严谨的学术态度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三、社会实践[学生姓名]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实践,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

他/她曾担任[具体职务],在[具体活动或项目]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学校和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此外,他/她还参加了[志愿者活动或社会实践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锻炼了自己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综合素质[学生姓名]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队协作精神。

他/她热爱集体,关心同学,乐于助人。

在校园生活中,他/她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丰富了自己的课余生活,也锻炼了自己的综合素质。

他/她的领导才能在多次班级活动中得到体现,得到了同学们的一致好评。

五、未来展望我相信,[学生姓名]凭借其扎实的专业基础、优秀的学术能力、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和良好的综合素质,将成为贵校的优秀学生。

他/她将不断努力,追求卓越,为贵校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时间:2009年5月27日下午2:00地点:长宁校区交谊楼圆桌会议室主讲人:王泽鉴著名法学家、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业主持人:傅鼎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民法硕士生导师组组长,经济法学院总支书记工作主持人: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记录人:李剑(07级法学硕士研究生)李潇白(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傅鼎生:开始之前,我在这里先介绍一下我们学校民法学科组的一些基本情况。

这主要是给王泽鉴老师介绍的。

我们民法学科组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众多学科组当中之一。

我们华东政法大学有法学专业,还有经济学专业。

法学专业下面有很多二级学院的学科组。

二级学院的学科组包括民法、行政法等,民法是其中之一。

民法学科组一共有人员三十多人,涉及的面有民法、商法、婚姻法,还有知识产权法。

如果作为一个学科来说,它还有知识产权法。

民法学科组里面年轻的老师居多,一看都是年轻的老师。

今天在会议室里前面这排的都是我们民法的老师。

后面一排坐的都是学生。

我们今天有限制的找了一些学生。

当然这不是我们全部的学生,如果学生都过来的话怕秩序不好维持。

我们涉及的领域除了民法基本制度研究以外,还有一个法哲学的研究、民法原理的研究。

另外还有一个知识产权的研究。

知识产权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像台湾的智慧财产权一样。

但是在大陆最近这几年,知识产权的发展很快,而且跟国际接轨以后显得更重要,所以知识产权在我们学校已经成了一个学院。

但是它的学科还是在民法学科下面。

我们学校知识产权学科的研究力量还是很强的。

我们这里还有几个研究中心,比如像金可可他们搞了一个德国法研究中心,张礼洪搞了一个罗马法研究中心,崔吉子搞了一个韩国法研究中心,还有房地产法研究中心等等。

基本情况就是这些。

老师里面年纪大的不多,我算是比较大的。

我们现在差不多就开始吧。

华政研究生毕业要求

华政研究生毕业要求

华政研究生毕业要求在华政研究生毕业要求中,学院和导师对研究生的要求非常严格。

毕业要求是研究生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所应达到的标准,也是对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学术水平的考核。

以下是关于华政研究生毕业要求的详细介绍。

一、学业要求1.1 修完所有学分:研究生须修完所有的课程学分,包括学术课程和研究生专业课程。

学术课程涵盖了学术研究方法、学术写作、学术演讲等,而专业课程包括课程论文的选题、设计、撰写等相关内容。

1.2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学生需要选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完成学位论文的写作和调研,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只有通过答辩,研究生才能获得毕业的资格。

1.3 参与科研项目或实习:研究生在学习期间需要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或者进行专业实习,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研究经验。

1.4 通过专业考试:研究生需要通过相关的专业考试,如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考试等,证明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1.5 参与学术交流和学术活动:研究生需要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学术交流和学术活动,包括学术报告、研讨会、学术会议等。

二、研究能力要求2.1 独立完成论文撰写:研究生需要具备独立进行学术研究的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

2.2 具备系统的学术知识:研究生需要掌握自己专业领域的系统学术知识,了解国内外的学术前沿和研究动态。

2.3 具备扎实的研究方法:研究生需要掌握一定的研究方法和技能,能够准确地进行调研和实验,获取有效的研究数据。

2.4 具备开阔的学术视野:研究生需要具有开阔的学术视野,能够跨学科进行思考和研究,提出有创新性的研究问题和观点。

2.5 具备较强的学术表达能力:研究生需要具备良好的学术写作和表达能力,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研究成果和观点。

三、综合素质要求3.1 具备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研究生需要具备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能够主动获取和吸收新知识。

3.2 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研究生需要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导师和同学合作,共同完成科研项目和学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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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培,男,汉族,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刑法学、犯罪学,开设的课程有:刑法学总论研究、刑法学分论研究、中国刑法史、刑事疑难案例评析、刑法的前沿问题研究。

王恩海,男,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刑法教研室教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参编《中国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法律文书学》等多部著作。

李翔,男,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博士后出站,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硕士研究生导师叶慧娟,女,200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上海禁毒法研究会理事。

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

张勇,男,华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刑事法律与司法研究所所长,刑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硕士研究生导师。

主要研究方向:刑法理论、经济刑法、能源环境刑法及其他民生刑法问题。

于改之,女,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客员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日本刑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刑法、比较刑法,尤其关注“刑法与民法的交错”之研究。

卢勤忠,男,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对金融刑法、商业贿赂和刑事政策有专门研究。

何萍,女,教授,1970年生。

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从事刑法学的教学与研究。

获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

王俊民,男,1955年生。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从事诉讼法的教学和研究。

叶青,男,1963年生。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

从事刑事诉讼法的教学与研究。

获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刘宪权,男,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刑法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上海市优秀本科教学团队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郑伟,男,1956年生。

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从事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

兼任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理事,中国比较法学会理事等。

薛进展,男,1956年生。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主要从事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法律翻译导师介绍张纯辉,女,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修辞学。

余素青,女,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外语学院院长。

2006年获上海外国语大学语言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兴趣为普通语言学、法律语言学和叙事学。

童珊,女,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韬奋学者,华东师范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在读博士,研究方向:语言问题的跨学科研究。

屈文生,男,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外语学院副院长,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律翻译、外国法制史、法律词典编纂。

潘立春,女,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会员,上海翻译协会会员。

研究方向: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法律和商务文化、法律翻译等。

马莉,女,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应用语言学,法律翻译。

曾出版《法律语言翻译中的文化制约》。

林玫,文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包括理论语言学、应用语言学、词典学等,目前从事语义学和法律语言学的研究。

伍巧芳,女,外语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会员,上海翻译协会会员。

研究方向:法律翻译、金融法、跨文化交际。

丁成耀,男,1958年生,教授,硕士生导师。

开设过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导论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等课程。

于运用国际法理论对现实问题进行研究并撰写文章。

李泳,男,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先后开设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七门课程,:《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实务》、《国际经济法新论》和《国际经济法概论》等。

刘晓红,女,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教学和研究。

主持和承担了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和上海市教委多项科研项目,涉及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及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

倪静,女,讲师。

厦门大学与法国埃克斯——马赛第三大学联合培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学博士后,现任教于国际经济法教研室。

彭溆,女,副教授,法国艾克斯马赛第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博士,英国华威大学发展法法学硕士。

开设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贸易法、世界贸易组织法、法律英语等课程。

施海渊,男,日本国立大阪大学法学硕士,日本国立神户大学法学博士。

主要从事竞争法、国际经济法、海商法等领域的研究和教学工作。

司平平,男,教授,硕士生导师,1984年本院毕业后,一直致力于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专题的教学和研究工作,1990年以后,从事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法的教学和研究,1996年以后从事国际竞争法的教学和研究。

张国元,男,1994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并留校任教至今,期间完成了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学业,于2004年取得国际法专业博士学位。

先后为本科生、研究生教授了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金融法、WTO 法律制度以及国际私法等课程。

张泽平,男,英国语言文学学士,国际法学硕士、博士,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国际私法教研室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国际税法的研究与教学。

朱榄叶,女,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获法学士,学位。

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

马乐,男,吉林大学法学学士,国际法学硕士,国际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主要从事国际知识产权法及其与贸易,投资交叉领域问题的研究。

陈宪民,男,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副院长。

从事海商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贸易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甘瑛,女,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WTO法律体系以及专业英语等方面的科研教学工作。

贺小勇,男,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教授,博士生导师。

英国华威大学发展法硕士。

美国旧金山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

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司法部、教育部、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多项。

研究领域: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

魏红,女,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获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法律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贸易法、海商法、欧盟法与世界贸易组织法。

陈晓芳,女,1981年11月生,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法律经济学。

曾任《法制日报》社编辑及记者。

陈秧秧,女,1978年5月生,浙江余姚人。

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会计学博士(师从中国著名会计学家、厦门大学资深教授葛家澍先生),法学博士后,金融学博士后(在站),香港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

主要研究领域为财务会计与会计理论、会计与法律交叉学科研究、金融与法律交叉学科研究。

程金华,男,1977年生,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律实证研究中心主任,2011年受聘为“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

上海市“曙光学者”(2010年),法律与社会国际协会(Law & Society Association)会员。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2003年赴香港科技大学留学,获社会科学硕士(M.Phil.),2006年赴美国耶鲁大学留学,获法律硕士(L.L.M.)及法律学科博士(J.S.D)学位。

擅长法律定量实证研究。

丁勇,男,讲师,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国际金融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公司法、证券法及比较法,在德国出版德文专著一部并参与编写及翻译著作多部。

曾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商事庭)助理审判员。

姜影,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法国巴黎东部大学法学博士,现就职于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上海法学会会员,主要从事证券法、保险法、侵权法和法国民法研究,获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

刘凤元,男,管理学博士、经济法博士后、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主要研究方向为管理定量分析和经济法。

兼任上海交通大学海外学院教授、民进上海市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国际金融法律实务导师介绍罗培新,男,1974年生,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科研处处长、教授,博导,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耶鲁大学、牛津大学访问学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上海市曙光学者,上海市第三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

肖宇,女,1981年生,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学硕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教育部课题“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研究”。

曾在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教,被评为受学生欢迎的老师。

研究领域:证券法、投资基金法。

郑彧,男,1976年10月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毕业,从事金融法学、商法学的教授和研究。

曾从事近十年的中国企业海外融资和企业并购法律服务,主要研究方向为证券监管和跨境融资。

冷静,女,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律科学博士,日本九州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另兼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多伦多大学资本市场研究院研究员。

主要研究方向:内地与香港的公司法制、证券法制及银行法制、比较公司治理、法律与发展。

李诗鸿,男,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讲师,北京大学博士,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

廖志敏,男,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硕导,北京大学博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哈佛大学亚洲中心基金学者,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学者。

研究领域:法律与社会、法律与金融的交叉研究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童之伟曾任武汉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并曾主编《法商研究》和《法学》月刊。

王月明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育院副院长。

研究领域:宪法学,公权力和政府问题。

主要开设课程:宪法学、政府和公权力研究主编:《宪法学》等;专著:《监督权利研究》、《宪法学基本问题》;论文:《消除年龄歧视是劳动权平等保护的首要内容》、《论纳税义务的平等原则》、《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宪政展望》、《对宪法限权功能的思考》等;刘松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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