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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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凭证使用省国税机关印制的票据”。

现将我省国税机关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贵州省国家税务机关自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11年10月1日以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一并缴纳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未缴纳的所属期为2011年8月31日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国税局稽查查处、纳税评估的所属期为2011年8月31日以前的随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入库。

二、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一并缴纳。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

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

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9.04•【字号】黔府[1990]59号•【施行日期】1990.09.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1990年9月4日黔府〔1990〕5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教育,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要求,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2%的比例(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征好用好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所征费额纳入预算管理。

作为教育专项基金,存入财政教育费附加专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根据“国发〔1984〕174号”文件对农村按“富裕地区多征,贫困地区少征;丰年多征,灾年少征”的原则,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一)征收对象: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业人口,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运输、采矿和其他服务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乡(镇)村企业。

(二)征收率: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户,以乡(镇)为单位,以上年收入为依据,按照农业人口人均收入不低于1%的比例计征,贫困户免征,从事其他产业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和乡(镇)村企业,按税前利润2%至3%的比例计征,凡农户已按其专业经营收入缴纳此项附加的,不再按农业人口重复征收。

(三)征收办法,按农业人口人均收入计征的农户,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分户造册,由粮食部门于秋粮征购时代征;从事其他产业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和乡(镇)村企业,由区、乡财政所征收。

中小学校舍的一次性建设投资,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着量力、自愿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筹集资金解决,不列入教育事业费附加内征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3•【字号】黔府办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3日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由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

省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省科技厅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第四条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五条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调整设立五大科技计划体系。

“两基”攻坚 可歌可泣

“两基”攻坚 可歌可泣

<div class="article_tit"> “两基”攻坚可歌可泣 </div> <span>作者&nbsp;:&nbsp; 顾海凇晏青</span> <p> “……今天是贵州教育史上历史性的一天,我们伴随着贵州走来,我们感同身受。

”说到这里,教育部副部长、国家总督学陈小娅语声哽咽了。

<br> 2009年6月21日,夏至――这一个日子也许正象征着贵州的基础教育经历料峭春寒的考验与和风化雨的孕育,攀至新的阶段――贵州省“两基”迎“国检”总结会在贵阳召开。

教育部部长周济,贵州省省长林树森,国家教育督导团检查组以及贵州各职能部门负责同志近百人出席。

<br/> 这一个时刻,从北京到贵州检查指导教育工作1 0余次,走过数不清的乡镇、村落、校园,熟知贵州基础教育发展的陈小娅长期积蕴的复杂而丰富的感情,已难以自禁。

贵州八年“两基”攻坚,当歌,当泣! <br/> 历史的事,历史的人。

8年时间实现“两基”的县由32个增加到88个。

“两基”人口覆盖率由35%提高到100%,初中阶段在校生增加65万。

这一“贵州教育史上光辉的一页”、“中国教育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展示了贵州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和努力,凝聚了贵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奋斗和奉献。

<br/> “两基”攻坚。

展现了两届党委、政府“跳起来摘桃子”的决心以及“接着干、抓落实”的毅力 <br/> 陈小娅副部长说起这么一件事。

2001年2月下旬,她陪同当时的教育部部长陈至立,第一次到贵州调研。

当时贵州省汇报说“两基”的人口覆盖率是35%,教育部的同志感到难以相信――当时全国已经是85%啊。

<br/> 正是在这样全国最为困难的情况下,贵州2001年在全国第一家提出了“两基”攻坚任务,向全省发出了实施“两基”攻坚的动员令,决定在2005年底,全部实现余下55个县“两基”目标。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黔财教〔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8〕65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扎实做好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18年6月4日附件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扎实做好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教〔2016〕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的公用经费。

具体包括:(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中央补助资金;(二)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省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校财局管”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直普通高中,厅属事业单位,省教育学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思考和研究“强国建设,教育何为”“教育强国,科研何为”重大课题,聚焦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不断激发增强科研活力,我厅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的申报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2024年1月23日附件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方案根据《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黔教发[2020]27号),为使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申报时间2024年3月18日至22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课题类别(一)年度课题年度课题申报类别分为A类和B类。

A类申报课题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B 类申报课题为青年课题。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委员会根据课题申报材料质量,在A类申报课题中立项重点课题或一般课题,在B类申报课题中立项青年课题。

(二)粤黔专项课题粤黔专项课题由团队项目和个人项目组成。

团队项目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名单详见附件4)牵头负责,以县域整体推进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为研究方向。

个人项目由在粤黔教育共建100所协作帮扶示范校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受援县帮扶学校(名单详见附件5)任教的教师牵头负责,重点从学校提升、课程建设、师资培训、学生培养等方面开展研究。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黔财教〔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8〕3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18年1月29日附件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资金。

资金渠道类别包括:(一)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二)学前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县级主体、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意见高中阶段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是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对加快脱贫步伐、扩大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实现了长足发展。

2010年,全省共有高中阶段学校751所(其中:中等职业学校307所,普通高中学校444所),在校学生103万人(其中:中等职业学校41万人,普通高中学校62万人),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5%,较2000年提高了34个百分点。

但由于高中阶段教育资源短缺等原因,目前全省每年仍有相当部分初中毕业学生不能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全面贯彻落实《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我省高中阶段教育跨越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用4年时间集中力量攻坚。

到2014年底,实现以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县”)为单位,基本解决初中毕业学生能够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目标,应届初中毕业学生中85%以上能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就读。

到2015年,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63%以上。

——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统筹协调发展,招生规模大体相当。

——建成一批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力争部分学校进入国家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行列。

到2015年,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要求。

——充分发挥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作为优质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采取新建、改扩建和联办等方式,加快建设一批规模较大、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较高的优质普通高中。

二、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分级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省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工作,制定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

在已确定的“十二五”期间省级财政教育总投入中,对各地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单列补助,重点扶持,对各级政府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职能部门履行高中阶段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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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公告
xx-09-1911:45州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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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第12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凭证使用省国税机关印制的票据”。

现将我省国税机关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贵州省国家税务机关自xx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xx年10月1日以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一并缴纳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未缴纳的所属期为xx年8月31日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国税局稽查查处、纳税评估的所属期为xx年8月31日以前的随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入库。

二、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
加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一并缴纳。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四、采取上门申报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无需填报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由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按照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自动计算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金额,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款或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进行缴纳。

五、采取网上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后,自行网上点击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对于网上申报缴纳不成功的,纳税人需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纳。

六、实行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通过签订横向联网批量扣款三方协议,由税务机关提供批量扣税方式进行税费扣缴,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七、已经签订横向联网电子缴款和批量扣款三方协议的纳税人,
须在扣税账户中存有足以缴纳税款、价格调节基金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存款余额,以保证税费扣缴成功,避免因存款余额不足无法扣款造成的损失;尚未签订横向联网批量扣款三方协议的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随增值税、消费税税款进入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八、本公告自xx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xx年4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赵克志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1%征收。

”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

“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凭证使用省国家税务机关印制的票据;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随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凭证使用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票据。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交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xx年5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根据xx年2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xx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xx年4月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保证教育经费来源稳定和逐年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渠道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逐年增加教育经费,使教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每年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扶持发展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主要用于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七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

第八条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凭证使用省国家税务机关印制的票据;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随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凭证使用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票据。

第九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第十条地方教育附加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一并收取,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并将征缴情况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征收教育费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支出安排;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基金预算支出安
排。

第十一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得抵顶教育事业拨款。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教育经费时,应当确保国家和省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资金用于农村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0%,但不包含教师工资。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对依照本办法筹措的教育经费,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交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在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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