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公约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主要有哪些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主要有哪些?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系统开展的环境事务。
中国是历届联合国环境署的理事国,与联合国环境署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
中国于1979年加入了联合国环境署的“全球环境监测网”、“国际潜在有毒化学品登记中心”和“国际环境情报资料源查询系统”。
1987年,联合国环境署在中国兰州设立了“国际沙漠化治理研究培训中心”总部。
在环境署的组织下,中国将防治沙漠化、建设生态农业的经验和技术传授到许多国家。
到1996年,中国已有18个单位和个人被联合国环境署授予“全球500佳”称号。
中国与联合国开发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目前,中国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使用和管理上,已经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模式,对推动中国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是1993年成立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成员国,在这个全球环境与发展领域的高层政治论坛中一直发挥着建设性作用。
中国与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等组织保持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并通过参加东北亚地区环境合作、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东亚海洋行动计划协调体等,对亚太地区的环境与发展作出了贡献。
中国积极发展环境保护领域的双边合作。
10多年来,中国先后与美国、朝鲜、加拿大、印度、韩国、日本、蒙古、俄罗斯、德国、澳大利亚、乌克兰、芬兰、挪威、丹麦、荷兰等国家签订了环境保护双边合作协定或谅解备忘录。
在环境规划与管理、全球环境问题、污染控制与预防、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海洋环境、气候变化、大气污染、酸雨、污水处理等方面进行了交流与合作,取得了一批重要成果。
中国还参加了美国倡议的“有益于环境的全球性学习与观察计划”活动。
中国为进一步加强在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1992年4月成立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40多位中外著名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负责向中国政府提出有关咨询意见和建议。
关于环境的国际公约

关于环境的国际公约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开始意识到单个国家的努力已经无法解决全球性的环境挑战。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国际社会相继达成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确保人类和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几个重要的环境公约,并探讨它们的意义和影响。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环境公约之一。
该公约于199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
该公约的目标是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来遏制全球变暖。
公约的核心原则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承担不同的责任。
该公约还为各国提供了一种机制来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如制定国家行动计划、技术转移和资金支持等。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另一个重要的国际环境公约。
该公约于1992年通过,并于1993年生效。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是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确保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包括建立保护区、保护濒危物种和推动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等。
此外,公约还要求各国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合作和经验分享,以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巴黎协定》是一项历史性的国际气候变化协议,于2015年通过,并于2016年生效。
该协定的目标是通过全球减排措施,将全球变暖温度上升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上升幅度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国承诺制定国家减排目标,并定期报告减排进展。
该协定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资金支持和技术转移,以帮助他们适应气候变化。
除了以上提到的公约,还有许多其他重要的环境公约。
例如,关于国际跨境污染的《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保护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和《维也纳公约》等。
这些公约在全球范围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仅推动了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也为各国提供了合作的平台。
环境的国际公约在全球范围内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际环境公约解读

国际环境公约解读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为了保护地球家园,各国纷纷签署了多项国际环境公约。
这些公约旨在促使各国共同努力,采取措施应对全球环境挑战。
本文将对几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环境公约进行解读,以期加深我们对保护环境、建设可持续未来的认识。
第一,巴黎协定(Paris Agreement)。
巴黎协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协议。
该协议于2015年通过,旨在全球限制全球变暖幅度,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及适应气候变化来降低全球气温上升。
协议要求各国制定自己的全球变暖措施,并定期报告和审核进展。
这项公约的目标是确保全球气温升幅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争取将升幅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
第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全球协议。
该公约于1992年通过,旨在保护地球上的物种、生态系统和遗传资源。
公约规定各国承诺采取措施保护本国的生物多样性,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知识共享。
此外,公约还设立了实质性目标,如减少生物多样性的损失、合理利用生物资源以及保护生态系统等。
第三,巴塞尔公约(Basel Convention)。
巴塞尔公约是针对危险废物及其跨境转移的国际协议。
该公约于1989年通过,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与转移。
公约规定各国共同努力,加强废物的监管和管理,并鼓励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金融援助。
此外,公约还建立了合作机制,促进危险废物的全球合理处理。
第四,蒙特利尔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
蒙特利尔议定书是对保护臭氧层的全球协议。
该议定书于1987年通过,旨在全球范围内减少和最终消除已知破坏臭氧层的物质。
议定书规定各国限制和淘汰使用臭氧层破坏物质,采取措施保护臭氧层。
通过全球合作,臭氧层的破坏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质量、标准及国际公约的目录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质量、标准及国际公约的目录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话题。
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大,工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环境的破坏也变得越来越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各国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质量标准及国际公约,以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来探讨全球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保障环境的基础,是国家和政府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环保法规,根据国情和环境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在中国,最早的环境法律法规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70年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现在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已经十分完善,包括气、水、土壤、噪声、固废等多个方面,涵盖了环保的方方面面。
除了国内的环保法律法规,各国也认识到环保问题的全球性。
因此,一些国家与国家之间建立了环境保护协议,共同维护环境。
比如,联合国环境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主要用于防止有害气体的排放,促进全球气候稳定。
2.《生物多样性公约》:旨在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和各种生态环境。
3.《国际水源公约》:用于保护全球的水资源,防止地球上发生水资源短缺的问题。
二、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量化环境污染程度和影响的指标,是环境质量保护的基本标准。
环境标准的制定需要依据国情和环境现状,即不同国家制定的标准可能不同。
例如,国家对于大气质量的标准有所不同。
在中国,大气质量标准主要包括六项污染物,即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和一氧化碳。
这些污染物的浓度与人们的健康状况密切相关,因此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是十分必要的。
除了国家层面的环境质量标准,还有一些国际性的环境标准。
例如,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水质标准,是全球范围内最广泛使用的水质标准。
三、国际环境公约国际环境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保护全球环境所制定的协议法规。
其目的是在全球范围内加强保护环境、减缓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合作。
世界主要环境公约与全球环境治理

世界主要环境公约与全球环境治理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各国纷纷加强环境保护合作,通过签署和履行环境公约来推动全球环境治理。
本文将重点介绍世界主要环境公约的内容和其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环境公约之一。
该公约于1992年签署,并于1994年正式生效。
其目的是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来稳定全球气候系统。
公约要求各缔约方制定并实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并且每年开展国家沟通和交流。
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国家被称为缔约方,他们需要定期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和减排政策措施。
而全球每年一次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则是缔约方就减排目标、资金支持、适应气候变化等问题进行磋商和谈判的重要平台。
二、《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重要补充,于2015年通过并于2016年正式生效。
该协定旨在全球限制全球变暖幅度在2摄氏度以内,追求1.5摄氏度目标,并通过增加国家自主贡献来达成这些目标。
《巴黎协定》要求各缔约方制定长期低碳发展战略,并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此外,协定还提出全球资金支持、技术转移以及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具体合作机制。
三、《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而制定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92年签署并于1993年生效。
其目标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并通过公平和合理分享生物资源的利益来实现生物多样性的维护。
《生物多样性公约》要求各缔约方制定并实施有关生物多样性的国家战略、计划和政策,并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
公约还设立了世界生物多样性基金,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努力。
四、《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是针对危险废物控制和管理而制定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89年签署并于1992年生效。
其目标是促进危险废物的控制、减少跨境转移以及安全处理和处置。
中国加入的国际环境公约

中国加⼊的国际环境公约中国本着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事业积极负责的态度,参加或者缔结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国际公约和条约三⼗⼏件。
中国加⼊的与环境和资源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名录如下:《防⽌海洋⽯油污染的国际公约》(1954年,伦敦)《捕渔与养护公海⽣物资源公约》(1958年,⽇内⽡)《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46年,华盛顿)《东南亚及太平洋植物保护协定》(1956年,罗马)《⼤陆架公约》(1958年,⽇内⽡)《南极条约》(1959年,华盛顿)《世界⽓象组织公约》(1947年,华盛顿)《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布鲁塞尔)《世界⽂化和⾃然遗产保护公约》(1972年,巴黎)《关于各国探测及使⽤外层空间包括⽉球与其他天体之活动所应遵守原则之条约》(1972年,莫斯科)《防⽌因倾弃废物及其它物质⽽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约》(1972年,伦敦)《关于禁⽌发展、⽣产和储存细菌(⽣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1972年,伦敦)《关于油类以外物质造成污染时在公海进⾏⼲涉的议定书》(1973年,伦敦)《国际防⽌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伦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79年,维也纳)《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维也纳)《核事故或辐射事故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5年,维也纳)《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1986年,维也纳)《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年,蒙特利尔)《亚洲和太平洋⽔产养殖中⼼⽹络》(1988年,曼⾕)《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89年,巴塞尔)《联合国⽓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约热内卢)《⽣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约热内卢)《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护林防⽕联防协定》(1980年签订)《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与⽇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1981年签订)《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1986年签订)《中华⼈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和平利⽤核能合作协定》(1986年签订)另外,中国还积极⽀持有关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许多重要⽂件,并把这些⽂件的精神引⼈到中国的法律和政策之中。
环境保护有哪些国际公约和行动

环境保护有哪些国际公约和行动在全球范围内,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各国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挑战,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并采取了众多行动。
首先,我们来谈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这个公约的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它强调了全球各国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国际合作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可持续发展。
各国在这个框架下定期举行会议,商讨具体的减排目标和行动计划。
《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公约。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生命的基础,对于生态平衡、粮食安全和人类的福祉都至关重要。
该公约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地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它促使各国采取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防止物种灭绝,加强对生物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则针对那些难以降解、在环境中持久存在并能通过食物链累积的有毒化学物质。
这些有机污染物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措施减少、消除和防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和释放。
除了上述公约,还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蒙特利尔议定书》。
臭氧层能够吸收太阳紫外线,保护地球上的生命。
然而,人类活动排放的氯氟烃等物质对臭氧层造成了严重破坏。
通过这些公约和议定书,各国限制了相关物质的生产和使用,致力于修复和保护臭氧层。
在国际行动方面,“地球一小时”是一个广为人知的全球性环保活动。
每年特定的时间,世界各地的人们会在同一时刻熄灯一小时,以表达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和关注。
这一简单的行动不仅能够节约能源,更重要的是唤起了公众的环保意识。
另外,国际上还开展了许多植树造林的项目。
树木能够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对于缓解气候变化、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例如,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沙漠地区进行大规模的植树造林,努力将荒漠变成绿洲。
环境保护中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环境保护中的国际公约有哪些在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国际社会为了共同应对环境挑战,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涵盖了多个领域,旨在保护地球的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气候稳定以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这个公约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性框架。
它确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即“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通过这个公约,各国共同努力,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能源转型,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等。
《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
它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并引入了三个灵活的减排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
这为各国在减排方面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合作机会。
再说说《巴黎协定》。
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又一重要国际法律文件。
它强调了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 2 摄氏度之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 15 摄氏度以内的目标。
同时,要求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并提交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自主贡献方案。
除了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
《生物多样性公约》就是为此而制定的。
它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则重点关注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通过限制或禁止濒危物种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来保护那些受到威胁的物种。
比如,对于大象、犀牛、穿山甲等等濒危动物的保护,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规定了各国在海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也致力于防止向海洋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造成的污染。
在保护臭氧层方面,《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环境公约《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
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年5月22日于斯德哥尔摩通过2004年5月17日生效认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产生生物蓄积以及往往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作跨越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随后在那里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蓄积起来,意识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人们对因在当地接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产生的健康问题感到关注,尤其是对因此而使妇女以及通过妇女使子孙后代受到的不利影响感到关注,确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物放大作用致使北极生态系统、特别是该地区的土著社区受到尤为严重的威胁,并确认土著人的传统食物受到污染是土著社区面对的一个公共卫生问题《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该议定书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
它事实上包含两份基本文伴,即:《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遣成污染公约》和《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因此,国际上通常将二者合称为“73/8防污公约”,(73/78MARPOL)。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该公约通常简称“1972年伦敖倾废公约”或“伦敦公约”1972年12月29目订于伦敦、墨西哥城、莫斯科和华盛顿。
该公约于1975年8月30日生效,1985年12月15目对中国生效。
认识到海洋环境及赖以生存的生物对人类至关重要,确保对海洋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质量和资源不致受到损害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利益;同时认识到海洋吸收废物与转化废物为无害物质以及使自然资源再生的能力不是无限的;也认识到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权依照本国的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环境;海洋污染有许多来源,诸如通过大气、河流、河口、出海口及管道的倾倒和排放;各国有必要采取最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这类污染,并发展能够减少需处置的有害废物数量的产品和处理办法,以改进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本议定书1973年11月2日订于伦敦,并于1983年3月30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0年2月23日交存加入书。
本议定2书于1990年5月24日对我国生效。
考虑到1969年海洋污染损害国际法律会议所通过的关于非油类污染物的国际合作决议,还考虑到,按照该项决议,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与一切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已加强了其在非油类污染物的各个方面的工作《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本公约简称“公海干预公约”或“干预公约”,1969年11月29日订于布鲁塞尔,并于1975年5月6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0年2月23日交存加入书。
1990年5月24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意识到有必要保护他们国民的利益,使其免于遭受海上事故引起的海上和海岸油污危险的严重后果,确信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护上述利益在公海上采取特别措施是必要的,并且这些措施并不影响公海自由原则《国际捕鲸管制公约》本公约1946年12月3日订于华盛顿,并于1948年11月10目生效。
1980年9月24日中国外长致函该公约的保存国美国国务卿,通知我国决定加入国际捕鲸公约及国际捕鲸委员会;同时声明,台湾当局盗用中国名义对上述公约的承认和加入的申请是非法无效的。
1980年10月20日美国国务院复函,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80年9月24日起成为本公约当事国。
防止所有种类鲸鱼的过度捕猎。
为未来世世代代子孙而保护鲸鱼族类这一丰富自然资源。
建立国际捕鲸管制制度,以确保鲸鱼族类的适当养护和发展。
《中白令海峡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本公约》1994年2月11日订于华盛顿,并于1995年12月8日生效。
公约的六个成员国中国、日本、韩国、波兰、俄罗斯和美国均已核准该公约。
我国于1995年9月交存了批准书。
认识到为养护和管理中白令海狭鳕资源合作采取与国际法相一致的措施的紧迫性。
本公约的目标应为:1.在公约区域建立狭鳕资源养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国际机制;2.恢复并维持可实现最高持续产量的白令海狭鳕资源的水平;3.就白令海的有关狭鳕和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真实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进行合作;4.在各缔约方同意的情况下,提供一个将来可能要求的论坛,以考虑在公约区域确立养护和管理除狭鳕以外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本条约》1967年1月27日订于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并于1967年10月10日生效。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23日订于巴黎,1975年12月17日生效。
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坏变或丢失都有使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手段而列为保护对象的财产的所在国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回顾本组织《组织法》规定,本组织将通过保存和维护世界遗产和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考虑到现有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本公约1970年11月17日订于巴黎,于1972年4月24日生效。
1989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接受本公约,并于1989年10月25日交存接受书。
本公约于1990年1月25日对中国生效。
考虑到各国间为科学、文化及教育目的而进行的文化财产交流增进了对人类文明的认识、丰富了各国人民的文化生活并激发了各国之间的相互尊重和了解,考虑到文化财产实为构成文明和民族文化的一大基本要素,只有尽可能充分掌握有关其起源、历史和传统背景的知识,才能理解其真正价值。
考虑到各国有责任保护其领土上的文化财产免受偷盗、秘密发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险,考虑到为避免这些危险,各国必须日益认识到其尊重本国及其他所有国家的文化遗产的道义责任。
只有各国在国家和国际范围上进行组织,密切合作,才能有效保护文化遗产《核安全公约》认识到确保核能利用安全、受良好监督管理和与环境相容对国际社会的重要性;重申继续促进世界范围内的核安全高水平的必要性;重申核安全的责任由对核设施有管辖权的国家承担;希望促进有效的核安全文化;认识到核设施事故有超越国界影响的可能性;确认一且正在进行的制订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基本原则的工作达成国际广泛一致,但立即开始制订有关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国际公约的必要性;承认进一步开展与核燃料循环其他部分的安全有关的技术工作十分有益,并承认这一工作迟早会有利于之前或未来的国际文件的制订;《南极条约》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兰西共和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联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竖合众国政府,承认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认识到在国际合作下对南极的科学调查,为科学知识作出了重大贡献;确信建立坚实的基础,以便按照国际地球物理年期间的实践,在南极科学调查自由的基础上继续和发展国际合作,符合科学和全人类进步的利益;并确信保证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和继续保持在南极的国际和睦的条约将促进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1994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以1992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关于所有类型森林的经营、养护和永续开发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协商一致意见的权威性原则声明》、《21世纪议程》的有关章节,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态多样性公约》,认识到木材对于拥有产材森林国家的经济具有的重要性,进一步认识到需要促进和适用关于经营、养护和永续开发所有类型产材森林的可比较和适当的方针和标准,《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缔约方之中的消费成员在1994年1月21日于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谈判《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后续协定的会议上关于承诺保持或争取于2000年前实现对各自森林的永续经营声明,希望加强成员之间的国际合作和政策制订框架,设法解决热带木材经济面临的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该公约。
1994年11月16日,该公约生效。
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
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通常简称“物种贸易公约”(CITES公约),1973年3月3日订于华盛顿,并于1975年7月1日生效。
1981年1月8日,中国政府向该公约保存国瑞士政府交存加入书。
同年4月8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
各国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意识到,从美学、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观点看,野生动植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认识到,各国人民和国家是,而且应该是本国野生动植物的最好保护者;并且认识到,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国际合作是必要的;确信,为此目的迫切需要采取适当措施。
其第二十一条的修正案该修正案1983年4月30日订于哈博罗纳。
中国政府于1988年7月7日交存了接受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该公约通常简称“湿地公约”或“拉姆萨公约”,1971年2月2日订于拉姆萨,并经1982年3月12日议定书修正,1975年12月2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2年1月3日加入该公约,同年7月31日对我国生效。
承认人类同其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考虑到湿地的调节水份循环和维持湿地特有的动植物特别是水禽栖息地的基本生态功能。
相信湿地为具有巨大经济、文化、科学及娱乐价值的资源,其损失将不可弥补;期望现在及将来阻止湿地的被逐步侵蚀及丧失;承认季节性迁徒中的水禽可能超越国界,因此应被视为国际性资源;确信远见卓识的国内政策与协调一致的国际行动相结合能够确保对湿地及其动植物的保护;《联合国防治荒漠化的公约》该公约的全称为“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沙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沙漠化的公约”,1994年6月7日在巴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