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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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山东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山东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山东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9.09.30
•【字号】鲁治教字[2009]29号
•【施行日期】2009.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山东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鲁治教字〔2009〕29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和《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监字〔2009〕5号)要求,我们对全省现行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后的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布。

除此之外,学校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各市、县(市、区)及学校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要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

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为便于监督,现将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
公室教育收费举报电话公布如下:*************。

附件:山东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文件目录(收费标准一览表)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施行日期】2023.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各高校:为加强高校收费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办高校普通本专科教育学费标准(一)基本学费标准1.一般专业学费标准(1)本科学校的本专科专业及专科学校基本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下同):文学、法学、历史学、哲学及教育学专业4000元,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及教育学中的体育学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非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8000元(艺术学理论类及其他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6000元)。

(2)高职院校基本学费标准:文法财经类专业4800元,理工农类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

2.有关特色专业学费标准: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均为6500元;飞行技术专业及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均为9100元。

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体育院校本专科学费标准,以及其他成本明显变化的专业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优化专业比价关系。

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及通过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组织认证的专业,高职院校进入国家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20%;山东省建设管理的高水平学科覆盖专业(学位点)、省一流本科专业,高职院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5%;高职院校省级品牌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0%。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鲁财教〔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1号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规定,集中财力支持教育优先发展,自2019年起,省级财政加大教育资金优化整合力度,设立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2019年5月21日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支持教育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教育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教育发展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山东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的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财[2006]2 号 ) 等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学校应当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合规合标、公开公平。

第二章收费管理体制第三条学校在财经领导小组下成立收费管理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校的收费工作。

学校分管财务的副校长为收费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收费管理工作小组成员。

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

(一)计划财务处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收费管理工作。

(二)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各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为收费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负责人要充分认识规范收费行为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收费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新设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核准票据类型等收费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小组审定。

第三章收费项目第四条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3类:(一)学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1.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和成人本专科(高职)生;2.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3.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

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4.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5.自费来华留学生;6.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的学生;7.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其他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 (

服 务 性 收 费 是指 为 在 校 学 生 、
校外人员 和单位 提供 由 学生或其他服务对
象 自 愿选 择的 服 务所 收取 的 相 关费 用 。
五 (

代收 费 是 指为 方便 学 生学 习 和
生 活 , 在 学生 自 愿的 前 提下 , 统一代 收代
项 目 、 标 准及 资 金 管 理等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公 报 2 0 1 8 年第 1 9 期
3 6
第二 章 收费项 目
第 五条 高 校 收 费 项 目 主要 包 括 学
费 、 住 宿 费 、 考 试考务 费 、 服务性 收 费 和
代 收费 等 。
按 国 家规定标准执 行 。
第 八条 高校 学费标准在年 生均教育
培养成本 的基础上 , 综合考虑 当地 经济发
展 水平和 居 民 经济 承 受能 力 等 因 素 确 定 。
鼓励髙 校利用 社会资源实行产教融合 和 专
业 共建 鼓励特色 高校及髙校优势学 科和 ,
特色 专业 发展 , 不 同 层次高校 和不 同 专业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用 于 山 东 省 行政 区 域 内 各 级政府 、 国 有 企 业举 办 的 全 日 制 普
通髙 等学校
称高 校 ( 以 下 简
) 。
第 三 条 高 等 教 育 属 于 非 义 务 教 育 ,
实行 以 举办 者投人 为 主 、 受 教 育者 合 理分
付 费 的
用 。
第 三章 定价形式及收费标 准
第六 条 髙校收费 主要实 行政府 定价 或政府 指 导 价 。 除 中 外合作办 学 、 网 络教 育 、 成 人教育和非全 日 制 研究生教育 等学 费标准 由 高校 自 主确 定外 , 其他学 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 价 住宿 费标准 和考试 考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费,费用收费标准规定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费,费用收费标准规定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费,费用收费标准规定第二十七条学费标准: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价费发[2023]136号)。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眼视光技术、中医康复技术等专业为5400元/学年;药品经营与管理、保险、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为4500元/学年。

学生退学退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65号)相关规定执行。

办学历史悠久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是一所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专科学校,始建于1950年。

1978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定名为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历史悠久,积淀深厚。

目前全日制在校生13524人。

校园环境优美学校坐落于驰名中外的中国牡丹之都——菏泽市。

校区与历史名园---古今园、百花园毗邻,国色天香的牡丹花卉与源远流长的牡丹文化为学校发展奠定了丰厚的底蕴。

校园景色秀丽,环境优美,交通便利。

教学条件完善学校占地70.81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3.6万平方米。

教学仪器设备总值9817.36万元,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70.81万册,电子图书5706GB,纸质期刊2859种,电子期刊7500种。

教室、宿舍、图书馆、餐厅等室内场所配有制冷供暖中央空调。

学校实验实训教学资源丰富,校内设有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分析实验教学中心、机能学实验教学中心、药学实验教学中心、护理技能实训中心、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口腔技能实训中心、康复治疗实训中心等13个校内实践基地。

学校现有现有直属附属医院1所,直属康复养老护理中心1所,拥有非直属附属医院3所,教学医院、实践教学医院97所,其中三级以上医院42所,实习病床43000余张。

另有药厂、药检所等药学专业实习基地5处,保险专业实习基地5处。

师资力量雄厚学校具有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8]6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0.27【实施日期】2008.10.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高校收费管理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科学合理地确定高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形成适应山东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由政府、社会、学校、受教育者共同合理分摊培养成本的高等教育收费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级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四条高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

第五条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3类:(一)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1.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2.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3.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

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管理制度研究

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管理制度研究

/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收稿日期]2022-09-03[基金项目]2019年度教育部财务司教育财务管理研究课题“教育收费管理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贾永飞(1983—),男,博士,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科教战略、创新治理。

引言1996年,国家教委、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三部门发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开始全面收费。

高等教育全面收费20余年来,学费成为我国高校的重要经费来源之一,同时为我国高等教育规模扩张提供了重要的经济支撑[1]。

高等教育规模扩张所积累的巨大人力资本与科研成果产出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我国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从1998年的9.8%增长到2019年的51.6%,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于2019年首次突破50%,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此后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继续增长,在2021年达到了57.8%。

近年来,我国连续出台了《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等一系列文件,标志着我国已经开始由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转变,我国高等教育发展重心由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而教育经费投入是实现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物质保障。

山东省是高等教育大省,其高校数量、在校生规模、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等指标均位于前列,但是还不是高等教育强省,大而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山东高校的综合实力和学科竞争力在国内还处于中等行列。

2019年《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山东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山东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前列,支撑和引领现代化强省建设[2]。

实现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教育经费投入是重要的物质保障,而山东省的教育经费投入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相比北京、上海以及江苏、浙江、广东三个GDP 大省,山东省的教育经费投入水平偏低,尤其是省属高校财政教育经费投入较低、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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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治理暂行方法》差不多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治理,规范收费行为,爱护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治理暂行方法》及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治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高校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治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高校收费治理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科学合理地确定高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大收费治理,形成适应山东高等教育进展需要,由政府、社会、学校、受教育者共同合理分摊培养成本的高等教育收费机制。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级政府举办的全日制一般高校。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四条高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

第五条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3类:(一)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收取学费的学生范畴包括:1.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一般、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2.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3.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

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MBA、MP A学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托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4.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时期的学生;5.自费来华留学生;6.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7.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其他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二)住宿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标准为在本校同意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三)报名考试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经国家批准的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包括笔试、复试或面试费用。

要紧考试项目有:1.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2.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3.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试;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5.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6.专升本考试;7.保送生考试;8.小语种招生考试;9.自主招生考试;10.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11.高水平运动员及其他专门类型学生入学测试;12.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和考试等。

高校其他教育考试收费按国家或省价格、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培训收费是指高校或其所属院、系、所、中心等,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

培训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经营性培训收费。

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是指高校受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资质的单位托付举办面向专业人员培训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

经营性培训收费是指高校面向学生和社会举办各类辅导班、进修班、助考班等培训,按规定向受培训人员收取的费用。

第三章收费标准第九条高校学费标准按照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高校和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能够有所不同。

高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由标准教职工人员成本、标准学生支出成本、标准日常教学坚持成本、标准土地和固定资产使用成本四部分构成,不包括灾难缺失、事故和校办产业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高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进行监审。

第十条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学生标准培养成本、当地经济进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担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省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能够按学分收取学费,但按学分收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学年收费的总额。

学分制收费治理方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高校其他各类学生的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高校可在省核定的学费标准范畴内,按照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和培养成本、生源状况等因素,确定各专业、各类不学生的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教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高校一般宿舍和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当地经济进展水平等因素制定。

具体标准和收费治理方法由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高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类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区不项目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高校代收费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

代收费项目和治理的具体意见,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高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类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区不项目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高校代收费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

代收费项目和治理的具体意见,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高校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严禁高校强降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服务性收费治理的具体意见,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高校(含中央部委驻鲁高校)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原则,依据《山东省培训班收费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核定;高校经营性培训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省属高校暨中央部委驻鲁高校报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市属高校报同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收费治理第十七条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学费收取原则上实行“老生老方法,新生新方法”。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学习时刻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

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

学生学习时刻按每年10个月运算。

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学校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

学生休学或参军的,能够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

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有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得加收住宿费用。

第十九条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

各类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高校教学用教材能够由学校指定,由学生自主购买,也可由学校统一采购,统一发放,教材费用应按照教材的实际采购价格据实向学生收取,不得赢利。

第二十条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培训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治理,专账核算。

学费、考试费、培训收费统筹用于学校办学支出,住宿费用于学生宿舍治理、修理和设施设备的更新等,代收费用于学生代办项目的支出。

高校服务性收费原则上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托付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治理和核算。

严禁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机构自立账户进行治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条高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培训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高校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和培训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治理系统”,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

第二十三条高校的各项收费收入按照部门综合预算要求,实行全口径预算治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学校的非税收入。

高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高校应酌情减免学费。

高校学费减免方法,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高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政府奖学金等方式,确保学生不因经济缘故而中断学业。

第二十五条高校对本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应当注明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

新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学费减免政策,应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主动同意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价格、财政、教育、审计部门应加大对高校收费的治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费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升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畴。

高校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成人高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参照本方法执行。

民办高校和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治理按照山东省民办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治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香港专门行政区、澳门专门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华侨学生来山东省境内高校同意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其学费、住宿费与国内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高校利用各种有形或无形国有资源(资产),向社会提供技术和服务形成的收入,与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教学科研等合作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同意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等,属于非税收入,具体治理方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高校收费治理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主题词:教育学校收费方法通知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

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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