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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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环境污染和能源紧缺问题的逐渐加剧,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成为了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上海市一直致力于推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这些领域的支持力度,上海市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三、资金使用范围1.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建设:对于上海市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领域的项目建设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这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地热能利用、生物质能利用等项目。

2.新技术和新材料研发与应用:对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领域的新技术和新材料的研发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以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创新。

3.市场推广和示范应用:对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在市场上的推广和示范应用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这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企业的能源替代项目和示范工程进行补贴和奖励等。

4.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对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领域的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以提高该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四、资金申请和管理1.项目需求和编制:有意向申请资金支持的单位需根据项目需求编制相应的申请材料。

2.资金申请和审批:按照设定的时间节点,通过上海市相关部门递交资金申请材料,并经过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3.资金使用和监管: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需要按照约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资金,并定期向上海市相关部门报送使用情况和效益数据。

4.资金评估和效果监测:上海市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通过效果监测来及时调整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五、资金扶持效果和评估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和推动,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将对上海市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领域产生以下效果和影响:1.推动产业发展:通过资金的扶持,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产业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推动当地经济的转型升级。

2.优化能源结构: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将有助于优化能源结构,降低对传统能源的依赖程度,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沪规土资综[2012]459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2〕459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规土局、财政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滩涂成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的市财政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应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沪府办〔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8〕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1日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为配合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两网融合”,推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增量与垃圾末端处置减量,从而实现资源循环再生利用,现提出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两网融合”,按照“以区为主、市场化运作、政府补贴”的原则,建立各区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点站场”体系,鼓励市场化运作模式参与分类回收,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建成“点站场”体系完整、运行顺畅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

三、主要任务(一)加快建立“点站场”体系到2020年,各区因地制宜地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在居民区建立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方便居民和单位的交投出售;按照“全覆盖回收服务点”的原则,建设具备分拣、转运功能的可回收物集散场;根据实际情况,以街(镇)为单元,依托现有中转设施或通过空间规划拓展,建设具备中转、分拣、交投功能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转运站作为体系补充。

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农业农

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农业农

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各区县人民政府:自2010年上海世博会以来,本市开始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第二轮政策的实施年限已于2015年12月底到期。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要求,为巩固前两轮政策成果,进一步引导、鼓励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防止秸秆焚烧产生环境污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利用、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结合上海农业生产实际,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燃料化利用,逐步形成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新农村及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

(二)主要目标。

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作为转变农业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方面之一,力争到2018年,粮油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其中除还田以外的秸秆综合利用量达到20%,茭白的利用率达到50%,基本消除因秸秆焚烧及不当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

(三)工作任务。

完善高效收集体系,建立专业化储运网络,提高秸秆利用水平,拓宽综合利用渠道。

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水平,构建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和执法。

积极支持新技术和装备研发,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实现装备、产品和工艺操作的标准化。

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宣传作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教育培训,逐步提高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识和自觉性。

二、支持政策由市、区(县)两级政府对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给予资金补贴。

(一)支持范围。

对本市(含域外农场)的水稻、二麦、油菜、茭白秸秆的综合利用给予支持。

支持范围如下:1、对水稻、二麦、油菜秸秆实施机械化还田的本市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及相关农业企业;2、综合利用(除还田外)秸秆的本市单位。

2023年度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2023年度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2023年度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摘要:
一、背景与政策依据
二、申报单位要求
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四、优先支持项目
五、申报流程与时间
正文: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10号),制定本指南,以指导2023年度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

一、背景与政策依据
为推进青浦区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依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的通知,设立2023年度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

二、申报单位要求
1.申报单位须为项目投资主体,注册地、税收户管均在青浦行政区域内。

2.申报单位财务统计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记录,近两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资源综合利用引领性、示范性项目: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平台建设类项目,如:大宗工业固废、污水厂污
泥、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电子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等。

2.优先支持项目:纳入本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项目、纳入国家试点及本市循环经济试点的项目、获得国家和本市相关荣誉的项目、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的项目。

四、申报流程与时间
1.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类型和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准备相关材料并进行申报。

2.申报截止时间:以官方发布的通知为准。

请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准备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申报成功后将获得相应的资金扶持,用于项目的实施和运营。

总之,2023年度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旨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

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

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九号《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本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能源发展、产业结构、生活消费等领域的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活动。

第三条本市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创新驱动、协同增效的原则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多元共治机制,形成能源资源高效率利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互协调促进的制度体系,实现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平衡的绿色低碳模式转变。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工作的领导,将绿色转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署推动相关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推进实施重大政策措施。

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科技、商务、农业农村、水务(海洋)、市场监管、邮政管理、教育、统计、财政、国资、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相关工作。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9年4月10日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落实《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和《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8〕21号),建立以创新发展提质增效为核心的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制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引领、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着力提高经济密度,提高投入产出效率。

树立“以亩产论英雄”“以效益论英雄”“以能耗论英雄”“以环境论英雄”的绩效导向,建立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办法,以评促转、以评促优,形成四个“论英雄”的激励约束机制。

以资源利用效率评价结果为依据,对“高产田”和“低产田”深化差别化政策指导,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技术改造、结构调整等方面分类施策,促进企业和产品的优胜劣汰,引导资源向优质企业和产品集中,增强产业发展的质量优势,持续推动经济规模和效益提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05•【字号】沪府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5日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为进一步推动本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一)发展现状1.节能降耗目标超额完成。

“十三五”期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单位生产总值用水量分别累计下降22.7%和38.7%,能源消费总量、用水总量分别为1.11亿吨标准煤(含原料用能)和72.62亿立方米,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目标。

2.重点领域工作成效显著。

“十三五”期间,全市实施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近6000项,相当于减少能源消耗150万吨标准煤。

完成分散燃煤和集中供热企业的清洁能源替代,减少煤炭消费548万吨。

组织工业企业开展落后电机淘汰、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工程,提高能效水平。

新增民用建筑100%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累计推广绿色建筑2.33亿平方米,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300万平方米。

绿色交通体系不断完善,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总长达到729公里。

推广新能源汽车42万辆、充换电设施37.7万个、液化天然气(LNG)集卡4046辆、LNG内河船舶98艘。

开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等区域海绵城市建设,改造供水管网2207公里,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至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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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
专项扶持办法(修订)
(2009年6月发布,2010年5月修订)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扶持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
(一)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机电产品再制造、电子废弃物、废铅酸电池、危险废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回收网络建设。

(二)支持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三)支持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优先支持范围:对于国家及本市重点支持领域内的项目、纳入国家及本市循环经济试点的项目、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以及区县有配套资金或政策支持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具体支持项目范围,由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纳入上述支持范围的,采取一次性“以奖代补”资助方式。

标准如下:
(一)对纳入上述支持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资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执行,单个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根据国家要求,给予相应支持。

(三)对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其资助方式和标准另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由在本市注册并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本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布局导向;
(四)项目投资额原则上应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农林类项目,投资额原则上应在2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已按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已于申报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发挥资源环境效益,已办结国家规定的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手续;
(六)项目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能够合理利用资源,环境效益显著,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七)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项目申报)
(一)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其中,中央和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区属单位及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委受理并进行初审;
(二)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每年9月底前,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发展改革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项目摸底情况,作为编制下一年度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计划
的基础。

(三)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各项目单位向各归口单位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设规模、主要工艺方案、建设内容、开竣工时间、项目完成投资、资金来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利用量、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等;
2、《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
3、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4、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或相关意见),环保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或相关意见);
5、规划、土地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或相关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6、其他有关批准文件或验收文件;
7、审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或结算审价报告;
8、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9、《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附件2);
10、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以及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二)各归口单位根据每年度市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对各申报项目是否已经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且已经发挥资源环境效益分别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总体转报意见并按选定项目的推荐优先顺序排序,正式行文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如有必要,区县发改委在上报项目前可征求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评审小组成员单位参加评审。

(四)评审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初步名单和拟补贴的资金数额,形成本年度专项扶持计划草案并进行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公示结果下达专项扶持计划,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六)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扶持拨款申请报告,按照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各项目单位。

第八条(监督和管理)
(一)获得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在按照现行有
关财务制度使用资金的同时,要加强获得支持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投资效益,努力扩大项目的资源环境效益。

(二)各归口单位负责对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市发展改革委对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在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经查实,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财政资助资金的申请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附则)
(一)原《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发改环资…2009‟31号)废止。

(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
2、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
附件1: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
附件2: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
申报承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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