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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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附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附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深化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专项整治工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督促网贷机构合规经营,加强风险管控,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定位,同时,通过合规检查,正本清源、市场出清,稳妥有序化解存量风险,引导行业良性退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

现就开展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标准统一。

严格按照网贷“1+3”制度框架及有关规章制度,统一明确标准,提高质效,从严把关。

(检查标准依据1+3,大概率上,之前地方的监管细则都不适用了,或者说要服从这项整体原则。

)(二)全量覆盖。

针对已经纳入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名单的网贷机构开展检查,做到机构与业务检查全覆。

(此前,省一级的监管对自己辖区内的网贷机构会有一张名单,只有上了名单的才会去查。

最早的时候,以前很多网贷平台隐蔽地开展业务,自身也没有主动申报,后来随着整治的深入,金融办(局)经历了一轮一轮的摸底,将名单不断扩容。

现在的全覆盖和此前的名单制应该出入已经不大,漏网之鱼应该已经十分有限,这次的“全覆盖”应该接近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

)(三)真实准确。

检查过程清晰透明,检查结果客观准确,报告内容实事求是,经得起市场的检验。

(四)查改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点要坚持边查边整,即查即改。

二、检查内容(一)检查依据。

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指引等要求,结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严格执行(二)重点内容。

本次合规检查重点关注以下十个方面:1.是否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有没有从事信用中介业务;2.是否有资金池,有没有为客户垫付资金;3.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4.是否直接或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付息;5.是否对出借人实行了刚性兑付;6.是否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分级管理;7.是否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的风险信息;8.是否坚持了小额分散的网络借贷原则;9.是否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或剥离到关联机构发售理财产品);10.是否以高额利诱等方式吸引出借人或投资者加入。

除了拍拍贷,这几家平台也取消了风险备用金!

除了拍拍贷,这几家平台也取消了风险备用金!

除了拍拍贷,这几家平台也取消了风险备用金!上上周,银监会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同时要求平台“应当禁止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对于存量则需“逐步消化、压缩备付金规模”,积极引导P2P 平台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

而12月13日,拍拍贷透露将于2018年起取消投资者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日益收紧的监管环境,但依然保留了质保专款基金,后者适用于标记为“赔”(即AA标)的借款标的。

拍拍贷也成为继人人贷之后,又一家明确宣布取消投资者风险准备金的P2P平台。

早在上个月,人人贷就称为响应监管要求,自2017年11月30日起,人人贷平台的“用户利益保障机制”取消,11月30日前成交的存量借款不受影响。

但其实啊,在拍拍贷、人人贷之前,已有几家大型平台低调“取消”风险准备金。

其中,PPmoney理财已于今年4月起,停止对平台新增项目计提风险备付金。

今年3月,爱钱进在其官网论坛上表示,不再以服务质保专款进行增信宣传或其他任何宣传。

其实,早在去年,就有一些头部平台宣布调整风险准备金,如宜人贷将其更名为“质保服务专款”,拍拍贷也进行了类似的调整,尽管并未彻底“去刚兑”,但亦不失为积极尝试举措。

而像团贷网,曾将“风险备付金”改为“质保服务专款”,再改为“第三方担保专款”。

已调整风险准备金的P2P平台名单从表格内容可以看出,在直接下线相关服务之外,不少平台去刚兑亦并非“一步到位”,除了将风险准备金变更为“质保服务专款”外,部分平台引入了“履约险”、第三方担保等保障机制。

玖富普惠如玖富普惠(玖富集团旗下P2P平台)将“风险备用金”升级为与太平财险合作的“保障计划专款”,同时引入了太平财险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机制(详细保障措施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在玖富普惠官网显示的散标借款合同模板——回款风险的服务措施中(12月15日官网显示的借款合同模板),有提及如下内容:乙方(即玖富普惠)为平台所有出借人的共同利益考虑,有权自行或由合作的第三方向借款人收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贷后信用管理费及/或保障计划专款)并存入专用账户,用于降低出借人出借损失风险。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津滨政办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电子信息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6〕72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滨海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3日滨海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促进滨海新区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整治清理违法违规企业,建立健全行业监管机制,优化新区整体发展环境,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4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一)组织领导。

成立滨海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推动全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常务副区长孙长顺任组长,副区长苗宏伟、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张长海、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局)局长梁宣健、人行滨海中心支行行长陈志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局)、滨海银监分局、区委宣传部、区检察院、区综治办、区维稳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公安局、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信访办、区法制办。

各功能区和街镇分别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本区域整治小组,负责本区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日常协调。

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局)、人行滨海中支、银监滨海分局、区公安局、区规划国土局、区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各派一名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共同做好办公室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

168条 《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与整改工作指引表》(2018修订版)

168条  《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与整改工作指引表》(2018修订版)

以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在平台上融资,实际由平台自身使用
备案登记前及时整改
其借人资金 客户资金未设立专门银行账户存储管理、与平台自有资金混用 通过第三方(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三条、第十条 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银行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平台挪用客户资金 其他有关问题 直接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 中承诺由平台自身保本保息、代偿逾期债权、回购债权等 变相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 中明确表示设立风险准备金、备付金、客户质保款等各类客户风险 保障机制
按照《办法》第
备案登记前及时整改
78 79 80
《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与整改工作指引表》(2018修订版)-邦帮堂整理
序号 主要问题 问题涉及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是否存在 整改要求
81
未对单一融资 项目设置募集 未对融资项目明确投标截止日或募集期超过20天 期
《暂行办法》第 十九条等相关规 定
29
30
自行发售理财 等金融产品募 集资金、代销 银行理财、券 商资管、基金 、保险或信托 产品等金融产 品
自行发售理财产品,或在官网等渠道以“理财”名义进行宣传
31 32 33 34 35 36
平台撮合交易无法穿透到实际借款人、借款项目,或者出借人仅能 《暂行办法》第 三条、第十条 获取债权清单、未与借款人逐一签订电子合同 代销各类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等 未经允许为其他机构的金融产品开放链接端口,进行广告宣传 平台相关合同协议是购买理财而非借贷合同 其他有关问题 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其他有关问题 未制定防范欺诈的制度、措施 未实际执行已经制定的防范欺诈的制度、措施

“金交所”监管政策解析

“金交所”监管政策解析

“金交所”监管政策解析一、什么是金交所?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含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统称为“金交所”)。

二、为什么成立金交所?最初是为国有资产处置而打造的。

成立依据主要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其中明确规定金融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三、金交所做什么?1、基础资产交易类业务(1)金融资产(包括不良金融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等)交易;(2)非标资产交易。

银监会2013年03月25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文),非标资产主要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银团贷款、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投资/定向债权投资、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等。

2、权益转让类业务。

主要是上述金融资产收益权和各类非标资产的受(收)益权,如信托受益权、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等。

3、中介类业务。

地方金交所作为信息渠道,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中小企业投融资信息展示等中介服务。

如西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推出的同业专区,专门从事同业拆借、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信息撮合业务。

四、关于金交所的监管变化(一)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下称“38号文”)1、监管制度: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2、禁止性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非试点P2P机构不得违规开展P2P网贷业务和加强客户风险提示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非试点P2P机构不得违规开展P2P网贷业务和加强客户风险提示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非试点P2P机构不得违规开展P2P网贷业务和加强客户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曲政办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非试点P2P机构不得违规开展P2P 网贷业务和加强客户风险提示的通知曲靖市区域内非试点P2P机构,市直有关委、办、局,驻曲有关单位:为做好网贷风险防范,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依法依规开展网贷业务,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曲靖市区域内非试点P2P机构不得违规开展P2P网贷业务和加强客户风险提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曲靖市区域内非试点P2P机构根据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确定的名单,曲靖市区域内共有2户非试点P2P机构,即云南加贝财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滇东金融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二、非试点P2P机构不得违规开展新业务(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非试点P2P机构不得违规开展新业务具体情形如下: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的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步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重磅:《通知》将让网贷迎来真正洗牌

重磅:《通知》将让网贷迎来真正洗牌

重磅:《通知》将让网贷迎来真正洗牌——蔡正华律师分析网贷新规十大重点编号为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的《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发布之后,在全网引起轩然大波。

长久贷法律顾问蔡正华律师指出,该通知是迄今为止网贷行业内最具重量级的文件,不但明确了备案时间表,更明确了哪些平台绝对不可能给予备案,不亚于给市场投下了深水炸弹。

具体讲该通知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一、《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成立的“新平台”一律不给予备案通知第二条第(三)节明确,在《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成立的网贷平台,原则上不予备案。

二、“未登记平台”不予接收整改验收和备案同样在通知第二条第(三)节明确,对于自始至终未纳入本次网贷专项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对此类机构进行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

这一条杀伤力最大。

在实践中,未纳入各地整治机构视野的平台不少,很多单位尚未主动联系金融班要求派员检查,金融办也未主动纳入考察,所以至今未能拿到《整治通知》的平台不在少数。

如果对于此类平台一律不予一备案,那可能会哀鸿遍野。

当然,这个条文也可以做另类解读,因为毕竟条文讲的是平台申请备案的,各地主管部门不予整改和备案;如果平台直接提出要求派员现场检查,主管部门是否会拒绝还不能确定;如果平台请求派员检查也被拒绝的话,这类平台也就真的没了出路。

三、违规业务未能化解的不予备案同样在通知第二条第(三)节明确,平台有违反《暂行办法》十三项禁令和限额情况的,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不能再有此类违规情形,并且备案前相关涉嫌违规业务应当化解(兑付完毕),否则不予备案。

该项规定的理解疑问在于,在《暂行办法》颁布实施(2016年8月24日)之后仍然有前述违规情形的平台是否一律不予备案,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又会有很多平台无法备案;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平台在16年8月24日之后即便仍有前述违规情形,只要能够化解完毕都可以备案,那很多平台才会有回天的可能。

2018最新、最全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法律法规汇编

2018最新、最全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法律法规汇编

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法律法规汇编(2018年版)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法律法规汇编目录第一部分法律 (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8)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35)第二部分行政法规 (49)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49)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6)第三部分部门规章 (65)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65)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72)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84)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89)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96)六、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107)七、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13)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十五部委关于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18)九、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124)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129)十一、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132)十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 (135)十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139)十四、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143)第四部分司法解释 (145)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45)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152)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156)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68)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171)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2)第五部分行业规定 (177)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 (178)第六部分立法草案 (182)一、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183)第七部分其他 (195)一、《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与整改工作指引表》 (195)第一部分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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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为扎实推进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 )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在分类处置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辖内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工作,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印发的通知》(银监发[2016] 11号)和相关工作部署精神,现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有关要求及安排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整改验收的重要意义整改验收是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关键核心环节,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地整治办)应当高度重视整改验收相关工作,加强统筹,强化责任,做好整改验收与机构备案的衔接,科学把握备案机构数量和质量,按照"明确标准、严格把关、积极稳妥"的原则,一家一策、整改验收合格一家、备案一家,有序开展辖内存量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与备案登记工作,实现行业市场出清、扶优抑劣、规范纠偏,确保向常态化监管的稳步过渡,真正引导行业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坚持小额分散功能,定位线上经营模式,建立合理定价机制,以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

二、扎实做好整改验收的各项工作(一)成立验收专班,落实各方责任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本次整改验收工作,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组织管理和风险预案,成立由省(区、市、计划单列市)金融办、银监局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通信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整改验收小组,进行交叉核验,统筹考虑并确定验收标准和措施。

各地整治办应当切实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对整改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利用各职能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力量做好整改验收工作。

各地整治办应指定官方网站对拟备案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两周,并要求网贷机构在自身官方网站及APP 上及时对本机构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整改验收公示期间,各地整治办如收到异地整治办、出借人或借款人以及其他网贷机构对公示机构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各地整治办应当撤销公示内容并对网贷机构重新进行整改验收。

最终的整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应当由本省(区、市、计划单列市)金融办、银监局的负责同志共同签发。

(二)严格验收标准,确保分类施策各地整治办应当对辖内机构进行全覆盖、有重点的实质检查,可以通过核查账务系统、资金流水、融资项目真实性、抽查借贷合同、暗访检查违规线下营销和违规宣传行为、产品合规性调查等手段,查实查透网贷机构存在的问题,严防被检查机构"带病"通过验收。

对于不同情况的网贷机构,应当分类施策、科学处置:一是对于验收合格的网贷机构,应当尽快予以备案登记,确保其正常经营;二是对于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机构,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三是对于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甚至已经有经侦介入或已经失联的机构,应当由相关部门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四是对于为逃避整改验收,暂停自身业务或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机构,各地整治办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求此类机构恢复正常经营后,酌情予以备案;五是对于行业中业务余额较大、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机构,由机构注册地整治办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向机构业务发生地整治办征求相关意见。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要结合本地区各部门、各机构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充分协调工商管理、公安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在机构退出环节依法履行相应职能,确保不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底线。

(三)明确时间节点,严格政策界限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对于辖内机构的具体整改验收,应当明确不同的时间节点,分类加以规制,具体包括:一是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有关要求,对于在《办法》发布之日( 2016 年8 月24 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在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二是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网贷专项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对此类机构进行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三是对于《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规定,网贷机构应当自2016 年8 月24 日后不再违反,相应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网贷机构不得进行备登记;四是对于开展过涉及房地产首付贷、校园贷以及现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 26 号)、《关于对"现金贷"业务进行规范整顿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 号)的要求,暂停新增业务,对存量业务逐步压缩,制定退出时间表,对于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继续违规发放以上三类业务的机构不予备案;五是辖内各网贷机构应当与通过网贷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六是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无法完成备案登记但依然实质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应当协调相应职能部门予以处置,包括注销其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等。

(四)把握工作进度,逐步完成备案请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处理好工作力度和节奏的关系,严格遵守最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大的时间框架,分阶段完成整改验收以及后续备案登记工作: 1.2018年4 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2.对于违规存量业务较多,难以及时完成处置的部分网贷机构,应当于2018 年5 月底之前完成相应业务的处置、剥离以及备案登记工作; 3. 对于难度极大、情况极其复杂的个别机构,最迟应当于2018 年6 月末之前完成相关工作。

附件:关于整改验收过程中部分具体问题的解释说明1. 关于债权转让有关问题。

对于债权转让是否合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应认定为合规;对于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则应该认定为违规;对于由网贷机构高管或关联人根据机构的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直接放款给借款人,再根据借款金额在平台放标,将债权转让给实际出借人的"超级放款人"模式的债权转让,由于其可能导致网贷机构虚构标的、将项目拆分期限错配、直接或问接归集出借人资金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规;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由于可能造成资金和资产的期限错配,应当认定为违规。

同时,各网贷机构不得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质)押,提供贷款。

2.关于风险备付金有关问题。

目前市场上部分机构出于解决信用风险的考虑,提取了部分风险备付金,这一经营模式与网贷机构的信息中介定位不符。

应当禁止辖内机构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对于已经提取的风险备付金,应当步消化,压缩风险备付金规模。

同时严格禁止网贷机构以风险备付金进行宣传。

各地应当积极引导网贷机构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等他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

3.关于资金存管有关问题。

网贷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测评工作将按照"标准统一、质量优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的原则,严格依据《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指引》有序开展。

网贷机构应当与通过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

4. 关于综合借款成本及"现金贷"有关问题。

各地应当继续做好对"现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要求辖内网贷机构依照《关于对"现金贷"业务进行规范整顿通知》相关要求开展业务,对于继续撮合或变相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不予备案登记。

5. 关于法人及分支机构备案有关问题。

申请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应当为法人机构,在申请登记的同时,应当将本法人机构的所有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本地区网贷整治办公室,同时,相关整治办公室应当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并密切配合,共同处置相关风险。

6. 关于线下经营的有关问题。

对于大规模从事线下营销的网贷机构,应当消减淘汰或转型线下营销门店及人员,清理、摘除相关标示、标牌、宣传牌、宣传单等,不得再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7.关于网贷机构业务规模控制有关问题。

网贷机构应当持续优化自身业务结构,调控自身业务规模,在前述要求的基础上,应当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实现存量违规业务持续下降,确保不再新增任何违规业务。

对于存在违反《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以及单一借款人上限的网贷机构,在其相应违规业务没有化解完成前,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整治办应当不予备案登记。

8. 关于网贷机构与地方金融交易所合作有关问题。

对于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所进行合作的网贷机构,应当停止合作,存量合作业务逐步转让或清偿,最终于本次专项整治结束之前完成。

9. 关于网贷机构业务外包及机构分立有关问题。

辖内网贷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进行外包。

对于将自身业务分割,将原有网贷机构分立为不同实体的情况,如果其分立出的实体,只与将其分立出的网贷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的,则应当将分立后的机构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进行一并验收管理。

10.关于网贷机构信息披露有关问题。

网贷机构应该继完善自身信息披露,于自身官方网站或APP上确实披露项目风险及资金投向,同时将本法人机构的所有分支机报送至本地区网贷整治办公室,在本次专项整治结束前,网贷机构应当依据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进行完整的信息披露。

11. 关于网贷机构基础设施有关问题。

对于缺乏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的网贷机构,应于本次专项整治结束前,提升安全防护和开发能力,确保系统能够满足保护客户资金信息安全、防止黑客攻击和系统中断等信息科技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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