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修订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修订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修订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 人民利益为宗旨:修订医师法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权益,确保医师行为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期望。
2. 优先保障公众安全:修订医师法要求医师在提供医疗服务时,以公众安全为首要原则。
医师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3. 专业、公正、规范:修订医师法要求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要保持专业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4. 维护医师权益:修订医师法要求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包括薪酬、职业尊严、工作环境等方面的保障,以激励医师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5. 强化监管和惩处措施:修订医师法要求加强对医师行为的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对医师违法行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惩处。
6. 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修订医师法要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相配套,推动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
总体来说,修订医师法的基本原则是以人民利益为宗旨,保障公众安全,规范医师行为,维护医师权益,加强监管和惩处,
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这些原则旨在建立一个健康、公正、规范的医疗服务体系,促进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修订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修订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是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法律。
为了适应新时代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从修订的基本原则方面进行阐述。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修订医师法的首要原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医师是服务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力量,医师法的修订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和利益展开,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强化医师职业道德建设医师职业道德是医师行业的灵魂,是医师行业的基石。
医师法的修订要求医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医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医师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增强医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加强医师执业管理医师执业管理是医师法修订的重要内容。
修订后的医师法要求医师要遵守执业规范,加强执业管理,提高医师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医师法还规定了医师执业的范围和条件,保障医师执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加强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是医疗卫生事业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医师法的修订要求加强医疗纠纷处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稳定。
同时,医师法还规定了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和方式,保障医疗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医师法的修订还要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医疗卫生事业是国家的重要事业,医师法的修订要求加强医疗卫生事业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医师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医师执业管理、加强医疗纠纷处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这些原则的贯彻落实,将有助于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修订的基本原则

让我们回顾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修订的历史和背景。
这个主题一直备受关注,涉及到人民裙众的健康权益和医生的职业发展,因此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
1.传统观念与现实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修订的基本原则在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修订时,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首要问题就是传统观念与现实需求的冲突。
传统观念中,医生被视为“大夫”,拥有崇高的职业地位和无上的权威。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裙众对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原有的医疗体制已然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修订必须以现实需求为依据,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确立与时俱进的医疗服务理念。
2.医疗服务的社会属性和公益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修订中,必须牢记医疗服务的社会属性和公益性。
医疗服务是一项特殊的社会服务,其本质是为了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必须把人民裙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服务于人民,而非谋取私利。
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修订的一个基本原则。
3.医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提升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修订中,必须注重医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提升。
医生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其道德和素养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裙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修订必须加强对医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医生不忘初心,履行好自己的职业责任。
4.医患关系的协调和健康发展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修订中,必须注重医患关系的协调和健康发展。
医患关系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医生的执业情况和人民裙众的医疗体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必须从医患关系的角度出发,加强医患交流,改善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人民裙众的医疗体验。
5.医疗服务的公平和公正性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修订中,必须注重医疗服务的公平和公正性。
医疗服务作为一项基本民生服务,必须做到公平合理,让每一个人都能享受到优质的医疗资源。
2024年新医师法解读

2024年新医师法解读2024年,新医师法正式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新法案的颁布旨在完善医师职业的规范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新医师法进行解读,对其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分析。
一、医师执业管理新医师法对医师执业管理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从医师资格考试、职业道德规范、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执业许可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
首先,对医师资格考试要求进一步提高,要求医师考试内容更贴合实际临床需求,培养更符合市场需求的医疗人才。
其次,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加强医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监督,提高医师的职业素养和责任心。
另外,对医师执业注册和执业许可都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管理,加强了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评价,确保医疗行为的合规和标准化。
二、医患关系合作机制新医师法还对医患关系合作机制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旨在加强医患关系的沟通与合作,更好地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医患沟通方面,新法案规定医师要与患者进行充分的沟通,解释医疗情况和治疗方案,听取患者意见,并与患者共同制定治疗方案。
在医患纠纷处理方面,新法案要求建立健全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促进医患双方的理性沟通和协商解决,避免因误解产生的不必要的纠纷。
此外,新法案还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和赔偿责任,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医疗质量管理新医师法对医疗质量管理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旨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在医疗机构管理方面,新法案规定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设备和药品的质量监管,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可靠。
在医疗流程管理方面,新法案要求医疗机构要对医疗流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医疗流程的监督和评价,提高医疗服务的标准化和专业化。
此外,新法案还要求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和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医疗事故的及时报告和责任追究,保障了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869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86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1•【文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869号建议的答复代表您好:你们提出的《关于对<执业医师法>修改—让医学生实习权益得到保障的建议》收悉,经商教育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在《执业医师法》中明确医学生实习权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执业医师法》(修改)列入二类立法项目,由教科文卫委牵头起草。
教科文卫委和我委等部门共同成立起草工作机构。
根据教科文卫委的部署要求,我委等有关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组织和专家团队,开展修法调研,广泛听取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总结梳理法律实施以来的经验成效和存在问题;系统整理深化医改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加强和改进医师管理的创新举措;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归纳形成法律实施中的问题清单,组织专家分专题、分重点进行研究,形成修法建议。
目前,已初步形成法律草案。
根据立法计划安排,拟将《执业医师法》修改草案提请今年10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就代表提出的有关保障医学实习生权益等问题是医师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委高度重视。
根据《执业医师法》,我委、教育部于2008年8月发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对在校医学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加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做了明确规定。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执业医师法》修订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
教科文卫委在广泛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代表们的建议,组织专家进行深层次研究论证,保障医学实习生权利,为做好法律修订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
二、关于建立专门的实习事故和纠纷解决机制我委、教育部于2008年8月发布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在校医学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做了明确规定。
2024年医师法最新解读与理解

2024年医师法最新解读与理解前言目的是更合适地程序维护我国医师合法权益,规范的要求医师执业行为,可靠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2024年我国对《医师法》通过了2012版修订。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新《医师法》的主要注意变化及其意义。
修订背景近年来,不断医疗纠纷的增多和医疗环境的古怪化,重新组合《医师法》在安全有保证医师权益、规范标准医师行为等方面渐渐地被人发现出一些不继。
而,2024年我国对《医师法》通过了新华考资修订,以期最终形成更加和谐、比较稳定的医患关系,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要注意修订内容1.扩大医师权益保障范围新《医师法》明确了医师的合法权益,包括执业自主权、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并对蓄意伤害医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的法律责任。
2.完备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新《医师法》对医师执业注册条件、程序接受了优化,减少了医师执业门槛,同时可以提高了对医师执业活动的监管。
3.规范的要求医师执业行为新《医师法》必须明确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循什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特别要求医师严格的遵守医疗操作规程,不在乎患者,十分尊重患者人格。
4.起到医师培训与继续教育新《医师法》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为医师需要提供培训和继续教育机会,提升医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5.比较明确医患纠纷处理机制新《医师法》比较明确了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和,鼓励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程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意义与影响新《医师法》的实施对于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具高重大意义:1.利于增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激发医师工作积极性。
2.利于增强规范的要求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3.有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纠纷发生率。
4.促进加快医疗体制改革,进阶我国医疗事业横向水平。
结语新《医师法》的条列率先实施,是我国医师体制机制建设的有用里程碑。
让我们达成期待中新《医师法》为我国医疗事业受到新的发展机遇,为每一位医师创造更加公平、宽松的执业环境,为患者提供给更加优质、又高效的医疗服务。
执业医师法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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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医师法最新变更深度剖析

2024年医师法最新变更深度剖析引言为了适应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我国于2024年对医师法进行了最新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扩大医师执业范围、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待遇和保障医师权益等方面。
本文将对2024年医师法的最新变更进行深度剖析,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扩大医师执业范围1. 远程医疗服务:修订后的医师法允许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这意味着医师可以在不受地域限制的情况下,为患者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建议。
2. 跨学科诊疗:鼓励医师跨学科、跨专业合作,以提高诊疗效果。
医师可以在经过相应培训和考核后,在其他专业领域提供服务。
3. 多点执业:医师可以在多家医疗机构执业,但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加强医师队伍建设1. 培训和教育: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师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同时,加强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以适应医疗行业的发展需求。
2. 执业资格考试: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科目和内容,更加注重考查医师的实际能力和临床经验。
3. 人才引进和培养:鼓励医疗机构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医疗人才,提高医疗服务的整体水平。
三、提高医师待遇和保障医师权益1. 薪酬待遇:提高医师的薪酬待遇,确保医师的收入与其劳动价值相匹配。
同时,加强社会保障,为医师提供全面的福利保障。
2.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合理安排医师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确保医师身心健康。
3. 职业风险保障:建立健全医师职业风险保障制度,降低医师在职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四、规范医师行为和加强监管1. 医师行为规范:明确医师的行为准则,加强医师职业道德建设,杜绝不正当医疗行为。
2. 监管措施:加强对医师的监管,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结语2024年医师法的最新变更旨在推动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师权益。
了解和掌握这些变更对于广大医师和医疗行业从业者来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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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建议[摘要] 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正逐步推进,但是陈旧的管理方式和立法已经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无法适应。
在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新法的制定同时,必须尽早修改原有的与医药卫生相关的九部全人大常委会立法,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修改更是已刻不容缓。
本文就从几个方面谈了笔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 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医师注册,医生兼职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
《执业医师法》1999年5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有5年了。
在《执业医师法》的实施过程中,特别是伴随着我国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人们意识到有些问题应通过修法予以解决。
一、政府放权,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对于医师的执业管理,发达国家多采取行业自律组织管理,而我国的一些行业执业资格(例如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也已逐步从政府交由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管理。
政府从行政许可的主体转变为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的主体;其行政行为的对象由无以计数的医生转变为各地、各级行业自律组织;其对医生的执业行为有直接监管、事前监管转变为间接监管、事后监管。
20XX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是如果通过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可见,我国正逐步从“大政府、小社会”的国家转变为“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
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确定行业自律组织在医师执业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定,在《执业医师法》中仅有第七条的一句,即“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笔者建议在《执业医师法》中独立设定“医师协会”一章,同时规定: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医师和医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②医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医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医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医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医师协会。
③医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统一制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④医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医师协会。
加入地方医师协会的医师,同时是中华医师协会的会员。
⑤医师协会会员按照医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⑥医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医师资格考试;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医师执业注册;保障医师依法执业,维护医师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医师工作经验;组织医师业务培训;进行医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医师开展对外交流;调解医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按照章程对医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二、完善执业医师考试、注册的程序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的规定,我国执业医师取得执业权、处方权要经过以下过程: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学院校毕业生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后,才有资格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通过考试的,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取得医师资格后,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合法执业权。
这样的规定,在现实中就会出现以下问题:①有的医院接受了医学院校毕业生后,引起屡次医师资格考试无法通过,而不知如何安置工作;②有的医院提出试用期一年,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即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实际上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公布之时,往往毕业生已经过试用期而转正了;③有的毕业生还质疑医院试用期一年的合法性,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营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都有关于“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禁止性规定;④有的毕业生毕业后并未直接进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但是在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当其再想重新回到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时,却发现往往这些单位都以其非应届毕业生,又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为由将其拒之门外。
这就意味着,无论你在医学院校的成绩多好,一旦毕业后不直接从事医务工作,以后再想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就很难了。
为什么会有上述问题呢?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们就会发现问题所在。
我国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的考试注册程序分别是:可见,无论是律师资格考试(现称之为司法考试)还是注册会计师考试,学历教育毕业生均可参加,通过考试只意味着你具有执业资格,但是并不能独立执业。
必须实习工作1-2年后,才具有独立执业的权利。
此种规定,一方面可以确保通过资格考试的人,才可与律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日后成为合法执业人群;另一方面,学历教育毕业生完全可以毕业后虽通过资格考试,但暂时不从事相关工作,保留其从业资格。
所以,笔者建议在《执业医师法》中规定: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②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
③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可以参加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④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⑤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一年的,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申请注册。
⑥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申请注册。
三、亟待规范“医生走穴”行为,建立有序的“兼职执业”制度20XX年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下发的《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医疗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聘用部分兼职技术骨干。
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工作的特点,制定兼职管理规定,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管理”。
允许医生兼职并不等于医生可以“走穴”。
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医务人员未经单位批准而外出行医的现象,被人称为“走穴”。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医生未经过单位,在其执业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医生“走穴”现象有其正面的作用。
首先,我国卫生人力资源不平衡,病人多、名医少的事实是不能回避的。
医生“走穴”一定程度上可以让偏远地区的患者得到高水平的诊治。
其次,医生“走穴”,提高了基层医院的医疗水平。
但医生“走穴”也具有极大的负面作用。
首先,医生“走穴”治疗的病人,大多是小医院治不了或者治疗不理想的病人,难度一般较大,但基层医院的手术条件较差、人员配备良莠不齐,“走穴”的医生对院内情况不了解,这都无疑增加了医疗的风险。
其次,大医院紧急抢救很多,倘若专家频繁“走穴”,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延误就治。
第三,基层医院为增加收入,积极请名医出诊,但又不负责“走穴”医生该缴的所得税,致使偷漏税现象严重。
在国外医生、律师、会计师都被统称为专家(expert),专指接受过高等教育,具有高超专业技能和执业道德的人群。
同时,他们又都是自由职业者,即凭借自己对某一行业较深的造诣,可以不断地调整自己的价值取向,寻求最适合自己的发展契机。
在发达国家,医生兼职是合法的,但要在严格的管理下进行。
美国医生以州为单位注册,只要经过合法注册,就可以同时在本州内不同医疗机构服务。
日本允许医生在每周拿出一个工作日到院外行医。
同时,国外相对完善的医疗与保险制度,能够从法律上堵住医生兼职的各种漏洞。
在美国,医院在聘请兼职医师时,要经过医师协会的批准,比如某医院要聘请心血管科的专家,医师协会必须对该医院的技术力量、医疗设备等方面进行相关调查,达到要求的才会获准聘请兼职医师。
医师协会对兼职的医生的资格设定一个标准,包括技术和道德标准。
医师协会应建立兼职医师随访机制,每年实行年检。
随访的内容包括对每个兼职医师的治疗成功率、死亡率和并发症率统一考评,并制定出统一的标准。
假如不合格,医师协会可随时取消其兼职资格,从而保证兼职医师的医疗质量。
对兼职医师实行准入制,这是国外医疗市场管理的一种新的趋势,同时,医务人员合理流动,优化了社会资源,也符合市场规律。
同时,也应看到政策放开可能会带来的问题,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尴尬。
笔者建议在《执业医师法》修订中应明确:①对兼职医师实行准入制度,进行统一考评。
明确具有7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才有资格申请成为兼职医师。
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医师协会对具有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考评,允许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兼职执业,且每名兼职医师最多在邀请他的医疗机构中选择5家进行兼职执业。
医师协会应每年进行兼职医师的年检考核,凡是治疗成功率、死亡率或并发症率达不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医师协会制定的标准,均不予年检。
②设立邀请医疗机构的标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可以邀请兼职医师的医疗机构条件,比如该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医疗设备等软硬件条件。
这样才能保障兼职医师的医疗服务质量。
③由执业医师协会要求兼职医师和医疗机构签订兼职协议。
在协议中明确兼职医师与医疗机构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④兼职医师所取得的收入要透明化,不得私下交易,应由邀请医院或兼职医师所在医院代缴,同时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
如兼职医师有偷漏税的行为,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执业医师终生禁业机制”,增加医师职业责任感最近国务院一再强调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但是笔者认为必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终生禁业机制”。
我们对比一下《执业医师法》和《律师法》,就会发现: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二年以上的可以申请注册;而《律师法》第九条规定,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予注册。
显然,我国律师法设立有“终生禁业机制”,而执业医师法则没有设立此种惩罚性机制。
笔者建议在《执业医师法》中规定: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不予重新注册。
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执业医师基本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无论城市还是农村,非法行医的现象比较普遍,笔者认为,非法行医,特别是患者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
患者很难了解给他望闻问切的人到底有没有执业医师资格,是否经过合法注册。
国家应当利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国性执业医师基本信息数据库,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站上披露执业医师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