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加强滚装船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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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1996年7月31日交通部交公安发[1996]703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港口交通秩序,保障港口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港口道路,是指港口区域内的道路、货场通道、客运站公共广场、停车场以及由港口建设、维修、养护的疏港路等供车辆通行的地方以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授权港口公安机关管辖的道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在港口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流动机械车(流动机械车包括:轮式吊车、叉车、拖盘车及其它轮式机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港口。

第五条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车辆、行人及从事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及有关交通法规。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条例》、其他交通法规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

港口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当贯彻交通安全法规,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积极维护港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七条本办法由港口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八条港口公安交通警察必须严格执法,文明执勤,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章道路及交通设施第九条港口道路与货场、作业现场界线的划定以及主干道路的确定,由港口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经港口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道路名称的确定由港口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条港口道路须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标GB567-86)的规定漆划道路标线、安装标志、设置信号和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路况复杂、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和铁路、道路交叉的道口,视距、宽度、坡度需符合安全要求,并设置警告牌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第十二条未经港口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主干道路或在主干道路上堆放货物、装卸作业、停放车辆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交通部关于加强川江滚装码头车辆装载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川江滚装码头车辆装载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川江滚装码头车辆装载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12•【文号】交水发[2006]498号•【施行日期】2006.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加强川江滚装码头车辆装载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498号)湖北省交通厅、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中国船级社:为加强川江滚装码头车辆装载安全管理,落实滚装车辆在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滚装运输安全,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港口滚装码头停车场的管理港口滚装码头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负责港口滚装码头停车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经营人应设立必要的停车场地和设施。

停车场的大小、区域划分以及设施的配置应满足滚装车辆查验和候船的需求;在港口滚装码头区域设立明显的交通通行标识标志,并对进入港口码头区域的滚装车辆实行严格的管制。

二、严格滚装车辆危险货物安全检查和称重检查对滚装车辆一律实行登记填表,港口经营人负责敦促车辆驾驶员据实填报《车辆装载货物、重量、尺寸情况登记表》(附件1)和《车辆乘船承诺书》(附件2)的相关内容,并妥善保存。

港口经营人应配备必要的车辆危险货物安全检测设施和人员,对滚装车辆进行危险货物的安全检查,按照《车辆危险货物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附件3)要求,如实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由安检人员签字确认后妥善保存。

对经检查发现装载或夹带危险货物的车辆,港口经营人不得安排该车辆进入候船停车区,更不得安排装船;同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并将装载或夹带危险货物车辆的有关信息通报其他相关港口经营人。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设立车辆夹带危险货物举报电话,在港口码头、车场等显著位置张贴并通过有关媒体公布,港口经营人应予以配合。

对滚装车辆必须实行严格的称重制度。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内河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9]49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内河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9]49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内河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内河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9]498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央航运企业集团2009年8月10日“航龙518”轮发生集装箱落江事故,暴露出内河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

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内河运输安全形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内河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切实加强对内河集装箱运输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对港航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努力提高港航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规范操作,认真执行内河集装箱运输安全有关规定港航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突出抓好港口装卸、船舶积载、集装箱系固等环节的作业管理,保障内河集装箱运输安全。

港口企业要按照《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和《系列1:集装箱装卸和栓固》等规定进行集装箱装卸作业。

应事先制定周密、可靠的操作方案,不准超负荷作业;结合港口大型机械的抗风等级、各种自然条件,制定合理的特殊天气下作业操作规程。

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时,港口企业应事先制定安全装卸与堆存方案,由经过专门培训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班组和装卸指导员承担作业。

严禁装卸载有包装破漏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航运企业应严格按照《货物系固手册》对集装箱进行牢固可靠的系固和绑扎,特别是甲板上或舱内无格槽堆装的集装箱应予栓固。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2018〕103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2018〕103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2018〕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港口经营管理,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定》修订的重要意义《规定》认真贯彻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精简了港口经营许可范围,完善了港口拖轮经营资质条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和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改革要求,加大宣贯力度,强化监管履职,督促港口经营人严格执行法规标准,做到依法依规经营。

二、严格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及印制填写说明(附件1),做好《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严格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可根据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港口主要港口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经营资质条件,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逐一列明核准的港口经营许可事项,对从事危险货物装卸或者储存的单位还应当依法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推行网上许可,通过政务网站或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及时公布许可结果,实现办理进度和许可结果的实时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3.26•【文号】交办水函〔2020〕449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交办水函〔2020〕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指导各地加强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港口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部组织编制了《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0年3月26日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码头作业安全要求、待渡停车场安全要求、车辆安全检查要求、应急与疏散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资质的客滚船码头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指南。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5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5部分:限制速度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JT 366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S 165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9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 212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客滚船具有乘客定额证书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2人以上,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

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交公安发[2000]144号

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交公安发[2000]144号

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交公安发[2000]144号2000年3月17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港航单位:1999年下半年,渤海湾客滚船先后发生数起火灾和海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一是港口对客滚船运输消防安全缺乏责任意识,对旅客的消防宣传不够,对上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车载要求和旅客携带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普遍得不到落实,致使“三超”车辆、装载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以及安全技术状况不良、油箱渗漏的车辆上船,给客滚船运输带来极大隐患;二是多数客滚船设备陈旧老化,防火结构不合理,消防设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甚至失灵、失效:三是部分航运企业存在重经营轻安全的思想,对客滚船的消防安全管理缺乏经验,力度不够,船舶消防设施的更新改造舍不得投入,船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普遍较差,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

针对以上问题,为切实吸取“11·24”特大海难事故的沉痛教训,确保客滚船运输安全,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客滚船消防安全工作。

客滚运输是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其消防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旅客、船员的生命安全,关系到船舶、车辆的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政治稳定。

从事客滚运输的港口、航运企业以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为客滚船运输创造安全的环境和良好的条件。

二、加强宣传教育,严格上船车辆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已于2017年10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11月4日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受部委托组织落实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交通运输部在长江干线设立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船舶航行第四条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的相关信息应当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船舶不得涂改船名、船籍港、船舶载重线标识。

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长江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的维护水深控制吃水,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

第七条客运企业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岸基监控制度,运用自动识别系统(AIS)等信息化手段,对所属客船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实施动态监控,掌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并督促船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时纠正船舶违法行为。

第八条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的桥梁、缆线、管道、索道的建设单位、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的墩柱、塔架的防撞能力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设置助航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建设监控设施设备,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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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滚装船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运输
【发文字号】交公安发[1992]894号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2.10.09
【实施日期】1992.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关于加强滚装船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公安发(1992)894号1992年10月9日)
部属港航单位,双重领导港务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
近几年来,滚装船运输的发展开辟了快捷的海上通道,为跨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商品流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滚装船运输也存在着一些危及安全的问题:一是船龄老,设备陈旧,防火结构不合理;汽车舱内车辆停放密集,固定装置不牢靠。

二是有的承运车辆车况不好,油箱渗漏,制动不灵。

有的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夹带燃油,火险隐患严重。

三是港口对车辆及货物安全检查不落实,夹带易燃易爆危险货物上船的情况时有发生。

港区通往滚装船码头的道路交通标志不明显,造成一些车辆在港区盲目行
驶,发生交通事故。

有的港口上下船人、车混行,交叉作业,极不安全。

针对以上情况,为了确保滚装船运输安全,特作以下通知:
一、港口客运和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对上船车辆的车况、装载货物及夹带燃油等情况应认真进行检查,把不安全隐患消除在上船之前。

要设立固定的停车场地,方便上船车辆的管理和安全检查。

港区通往滚装船码头的道路,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上下船期间要加强交通管理,禁止人、车交叉作业。

车辆在港区或汽车舱内行驶中发生的碰撞事故,由所在港公安部门按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二、有关船公司要高度重视滚装船运输的安全工作,切实加强对船员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对船舶存在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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