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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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63 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 号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在上述20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 年12 月31 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等关于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等关于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等关于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4.29•【文号】发改运行[2006]762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科技、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商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国税、地税、质检、环保厅(局):近年来,我国纺织行业快速发展,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

但资源、环境和贸易摩擦等制约因素加剧,行业结构性矛盾日渐突出。

为保持我国纺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意义重大“十五”时期是我国纺织行业快速发展的五年。

2005年,我国纺织纤维加工量2690万吨,比“九五”末增长近一倍,占全球纤维加工量的36%以上。

纺织品服装出口1175亿美元,比“九五”末增长1.3倍,占全球纺织品服装贸易额的24%左右。

同时,纺织产业结构有所改善,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运行质量和效益逐年提升,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已经形成。

纺织行业在增加就业、工业反哺农业、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资源、环境约束进一步加剧,行业长期积累的深层次问题日渐突出。

一是自主创新能力不足。

全行业研发投入不足销售收入的1%,高新技术和高端纺织设备大部分依赖进口;品牌设计和自主营销能力薄弱,产品出口主要是贴牌加工,自主品牌进入国际市场刚刚起步。

税收筹划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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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延伸思考
成立独立研发中心作为企业全资子公司的优越性并不仅仅在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 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该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核算 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应享受免征两年所得税的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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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案 将其技术开发部分立出来,成立独立研发中心,
作为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并接受总公司委托进行
二 科研试制。
成立独立研发中心,作为企业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委托其子公司进行科研试制的技术开发费按照合同价格结算。 假设子公司除了收取研究成本外再加收成本的10%作为对外转让溢价。
政策依据
而对于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作出了规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 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 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 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 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 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 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在方案二中,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关联企业之 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即母公司支付给子公 司的委托开发费用必须大于研究成本。若研究开发成本为X,转让溢价为Y, 则企业整体能享受到的所得税扣除优惠为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18•【文号】文市发[2008]5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3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条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为动漫企业服务、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包括:(一)漫画创作企业;(二)动画创作、制作企业;(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四)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五)动漫软件开发企业;(六)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动漫产品包括:(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四)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五)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六)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融资租赁的节税功能有什么

融资租赁的节税功能有什么

融资租赁的节税功能有什么融资租赁是生产制造企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促销工具。

融资租赁的节税功能是什么?有哪些主要特征?下面让店铺来告诉你融资租赁的节税功能,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的节税功能采用融资租赁,可以获得合理合法的节税效果。

这是融资租赁存在的最重要优势之一。

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可享受与银行一致的“按差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的优惠政策,而传统租赁中的出租人则须按租金全额缴纳营业税。

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如果按会计上融资租赁核算,则可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可获得在所得税前提取折旧费用的好处;如果按会计上的经营租赁核算,则可在所得税前列支扣除租金全额,同样获得“加速折旧”的好处。

注: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又称“承租方”。

在租赁合同中,享有租赁财产使用权,并按约定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点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

租金计算原则是:出租人以租赁物件的购买价格为基础,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根据双方商定的利率计算租金。

它实质是依附于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

具体特征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

财工字1996第41号

财工字1996第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96]第4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现将有关企业技术进步的财务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1.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具体抵扣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二、推动产学研的合作,促进联合开发1.企业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研制,在依靠自身技术力量的同时,应通过多种形式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合作,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直接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也可以通过联营投资、参股、控股或者兼并等方法实现与企业的联合,促进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

2.企业技术开发可以采取自主开发,委托其他单位开发和联合开发等形式。

鼓励企业与其他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进行联合开发,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3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国税发[1996]152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精神,现就其中有关的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收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结束——。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目录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1(一)政策沿革 1(二)政策调整 3(三)研发活动的概念5(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 7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 9(一)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方式9(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9(三)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0(四)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0(五)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11(六)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口径12(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14(八)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14(九)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 15(十)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16(十一)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16(十二)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16(十三)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17(十四)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18(十五)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18(十六)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18(十七)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的口径 19(十八)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简易方法19(十九)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0(二十)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理 20(二十一)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应区别处理 21三、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21(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 21(二)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 22(三)研发支出辅助账基本核算流程 22(四)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 24(五)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要求26(六)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6(七)研发费用的核算须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 26(八)合作研发项目会计核算要求 26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 27(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 27(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要点 28(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 29(四)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备案的处理方法 29(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的有关规定 30(六)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30(七)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 31(八)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 31(九)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32(十)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32(十一)正确处理税务核查与企业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关系 33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3(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33(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 33(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34(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方式 34(五)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定 35(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季度预缴时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一)政策沿革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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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
的通知
【标 签】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财务税收问题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财工﹝1996﹞344号
【发文日期】1996-08-08
【实施时间】1996-04-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综合财务规定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集团公司向成员企业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用于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之间的联合技术开发 ,企业集团公司必须将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联合技术开发的企业名单、技术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等资料报同级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执行。

企业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设置“技术开发费”明细科目,专项核算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及发生的技术开发项目费用,可结转使用。

技术开发项目完工后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如有节余,冲减当期企业集团公司管理费。

二、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从接到同级清产办、主管财政机关《资金核实批复表》该年度起,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提足折旧,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三、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工业企业,立项时要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项目用款概算表,项目竣工时要报送费用决算报表,项目竣工一年后,要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项目实际取得的效
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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