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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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省林业厅关于全面开展山区农村公路植树护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省林业厅关于全面开展山区农村公路植树护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省林业厅关于全面开展山区农村公路植树护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浙交[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交通厅、省林业厅关于全面开展山区农村公路植树护坡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10号)各市交通局(委)、林业局,义乌市交通局、林业局:我省农村公路自2003年实施乡村康庄工程以来得到了长足发展。

截至2008年底,新建农村通乡、通村及联网公路(路基、路面)7200余公里,使农村公路通达深度、技术等级、路网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条件。

随着农村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农村公路尤其是山区农村公路的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为重要,开展植树护坡活动不仅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恢复,而且对于山区农村公路的路基维护和通行安全也能发挥重要的作用,为加快推进这项工作,现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起到2011年,各地要结合我省生态建设和山区农村公路的实际,全面实施山区农村公路的植树护坡工作,完成在建及已建山区农村公路里程3000公里。

二、山区农村公路植树护坡工作由各地农村公路建设协调机构组织实施,林业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工作。

三、县级交通部门应根据山区公路建设发展情况及公路沿线的现状特点,按照“远近结合、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整体推进”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林业部门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统一纳入山区农村公路的发展规划。

实施重点是公路两侧的上、下边坡,通过植树、绿化等工作,完善山区农村公路上、下边坡的治理和防护,促进山区的环境保护。

四、山区公路的绿化工作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采用“平专结合”的办法,对特殊路段应根据绿化的设计要求,由施工单位做好项目的绿化工作;对一般路段由当地政府组织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结合每年的植树节实施,也可发动当地村民按照谁种谁有谁管的原则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近几年来,我省农村公路得到快速发展,农民出行条件大为改善,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不完善、养护责任主体不明确、养护资金未完全落实和养护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特制订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落实责任、保障投入、健全机制、平稳推进”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扎实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交通基础。

(二)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从2008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符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求的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农村公路路况良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

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农村公路长寿命周期养护探析——以浙江省丽水市农村公路养护实践为例

农村公路长寿命周期养护探析——以浙江省丽水市农村公路养护实践为例

农村公路长寿命周期养护探析——以浙江省丽水市农村公路养护实践为例摘要农村公路是我国交通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之一。

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不断增长,农村公路养护需求也在持续提升,但我国农村公路普遍存在技术等级低、里程长且分散、管养资金少等情况,养护质量及养护难度的矛盾亟待解决。

本文提出农村公路长寿命周期理念,全面分析了长寿命周期理念农村公路养护和传统养护之间的区别,并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农村公路养护为例,对长寿命周期理念养护实践应用进行了研究分析,对养护效果进行了全面预测。

关键词农村公路;长寿命周期;养护;路况水平1.农村公路长寿命周期养护核心理念长寿命周期理念源于先进的企业管理思想,要求对产品从开发到报废进行全过程管理,旨在采取有效手段和方法增加企业收入,降低企业成本。

对于农村公路管理而言,长寿命周期养护主要是指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过程一体化管理模式,即通过将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管理等环节充分结合,在规划设计之初就全面考虑农村公路运维养护和耐久性,根据对农村公路使用性能衰变的预测,科学制定长达数年的过程性养护策略,寻求综合效益最优的工程方案,从而推进农村公路能够长时间地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并力求降低公路养护成本,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2.农村公路长寿命周期养护与传统养护的区别2.1养护模式方面目前传统的农村公路养护采取的是被动且修正式,仅仅是在一些特征病害出线时才对应去抢救处理,但对于一些未出现的如部分潜在的隐患则不能及时处治,处治时机往往不是最佳养护阶段,且会大大增加养护资金投入。

农村公路长寿命周期养护与之不同的是引进了预防性养护思想,相较普遍养护增强了主动性养护观念,在公路路面、桥隧等结构物未产生明显问题时,通过隐患排查、提早养护、增加投入、应急保障等非常手段,改善农村公路结构状态,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

据相关研究显示,某条正常通过验收且整体水平为良好的公路,如正常使用至整体时限的3/4时,整体性能将降至60%,但若未采取相关养护手段,则在之后10%的使用周期后,整体性能将快速下降至20%,由此看来,及时养护、预防养护、精准养护在整个长寿命养护周期内均非常重要。

浙交(2009)96号文件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

浙交(2009)96号文件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09〕9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特制定《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其他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四条 特别重要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可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

第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 职 责第七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由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共同负责。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单位是指主管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省、市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具体的监管工作。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承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任务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第八条 公路桥梁的各级监管单位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监管职责:(一)省级监管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2.对下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管养单位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3.编制与下达经批准的全省公路桥梁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4.审批省安排资金的国、省道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方案及预算;5.按规定拨付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6.负责公路桥梁养护“四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组织人员培训;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

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

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2023年11月7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2日杭州市农村公路条例(2023年11月7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管理和养护第四章运营和服务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完善农村公路网络,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统筹融合、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和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部门协同管理机制,推进实施三级路长制,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

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责任制和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3•【文号】交安监发〔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52号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13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转发省公路局《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公路局《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公路局《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的通知台州市公路管理处文件台公路?2022?325号转发省公路局《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公路段:现将省公路局《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浙公路?2022?1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段应高度重视工程前期管理工作,切实转变方案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逐步使方案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强化工程实施管理。

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设计变更管理和工程监理制度,全面加强质量、进度、平安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公路养护“四新〞技术,建立健全资料档案和各种— 1 —报表制度。

三、加强养护工程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标准使用。

同时为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要求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抓紧办理竣工决算。

附件: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 2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我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是指普通国省道公路的路面大中修、危病桥梁隧道维修改造、公路平安保障、公路水毁修复、公路绿化等工程。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普通国省道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适用其他规定。

第三条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那么。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

国省道收费公路养护工程由业主负责,公路管理机构按属地原那么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原那么上由省全额列支。

国省道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业主负责落实,省按有关政策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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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277/2008-00223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名称: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主题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资金监督生成日期:20080708 信息分类:有效期:长期公开信息格式: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2008)著录日期:2009-10-17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2008)内容概述: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体制、资金、养护作业和路政管理的相关规定《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八年七月八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二章养护与管理体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级为主、乡(镇)村配合的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关规定,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道养护管理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八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设立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一定比例的汽车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和其他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构成,其中从汽车养路费中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汽车养路费总额的15%。

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为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并应当侧重用于农村公路比重较大的经济欠发达的海岛、山区县(市、区)。

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

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当全部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但不得摊派和强行收取。

第十二条村道养护如需村出资、投劳的,应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养护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

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鼓励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投标。

山区、海岛等确因自然条件的原因,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以采用委托养护企业、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

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与养护作业单位、个人签订的养护合同,应当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

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发生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三)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中的收费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行政村所辖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可以逐步纳入村道进行养护与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建在农村的不属于农村公路的单位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与管理,由其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的确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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