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学讲义: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集下载

民法学习第六天,土地承包经营权、占有的效力与保护、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

民法学习第六天,土地承包经营权、占有的效力与保护、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

民法学习第六天土地承包经营权、占有的效力与保护、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一、土地承包经营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合同生效时;登记机构确认→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登记造册。

2、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效力=特殊动产→不登记可以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农村土地对外承包=三分之二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5、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合同+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占有的效力与保护1、无论其为有权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占有被侵夺的,且符合构成要件的,均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2、“基于先前占有的推定”的规则内容是:在不能适用“基于现存占有的推定”规则作出有利于现占有人推定的前提下,则推定前一个自主占有人取得所有权,并且该所有权一直持续存在。

【特别提示】(1)一年期间期满未行使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根据通说观点,该一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2)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被请求人为侵夺人以及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

(3)由“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的时间为:于本权诉讼败诉时,自诉状送达之日起,视为恶意占有。

三、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1、债权人优先就债务人的物保实现债权=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2、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清偿=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质权已经交付+抵押权未登记3、第三人追偿=承担担保责任后+无顺序限制+可以互相追偿4、债务人物保与保证并存时的处理=无约定+先执行物保+后执行保证5、混合担保中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与保证债权的规则:(1)有约定的,按约定(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①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②只有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的,应当对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保证并存时的处理=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

第九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ppt课件

第九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ppt课件

2.小岗村村长前往北京市罗马律师事务所向张律师咨询有 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几个法律问题,张律师的下列咨询意 见中错误的是:( )
A.村委会有权决定将村民甲承包的土地调整1亩给缺地的 村民乙承包经营
B.村委会作出的决定如果损害村民丙的利益,丙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C.村民丁承包耕地的承包期应当由50年调整为30年
A.吴某有权拒绝调整承包地,理由是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 得调整
B.吴某有权拒绝调整承包地,理由是调整承包地应经全体 村民代表通过
C.吴某有权拒绝调整承包地,理由是不得从其他成员承包 的土地中调整
D.周某有权请求吴某赔偿损失
ppt课件
8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理论上有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观点 。 我们认为,在我国立法上,已经将土地承包经
营权作为物权进行规定。立法机关的立法说明 中也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作为立法 目的,其性质已经法定化,没有必要再继续进 行争论。
ppt课件
9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行为取得方式,是指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通过签订 土地承包合同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关当事人取得土 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
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
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
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土地管理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土地管理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土地管理法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土地管理法。

在司法考试复习过程中,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经济法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土地管理法。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经济法名师讲义:财税法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社会保险法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食品安全法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土地用途: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城市市区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城市郊区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农民集体所有一、国有土地使用权1、出让土地使用权(1)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原始取得,有期限限制(2)主体:境内外法人、组织、个人。

但外商投资开发成片土地,应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3)取得:拍卖、招标、协议商业、旅游、娱乐、豪华住宅用地应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

没条件的,可协议方式,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国家可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对企业的投资,国家对企业享有投资者权益,企业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4)年限:居住70年;工业50年;科教文卫体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其他50年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业生产50年2、划拨土地使用权(1)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缴纳补偿、安置费用或无偿取得,没有期限限制(2)适用范围:国家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二、集体土地使用权1、取得方式(1)农用地:承包(家庭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2)宅基地:分配(3)非农经营用地:投资(4)非农公益用地:拨付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但取得用地的企业破产、兼并致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除外2、土地承包经营权(1)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2)土地承包者之间调整: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织以外的人承包: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法律敎育网3、宅基地使用权(1)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2)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再申请宅基地的,不批准三、建设用地管理1、国家建设用地(1)征地的批准权限: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35公顷;其他超70公顷上述规定以外的,省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2)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2019司法考试考点:三权分置的考点分析

2019司法考试考点:三权分置的考点分析

2019司法考试考点:三权分置的考点分析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取得土地相关的权利,解决的是基于成员身份取得的权利。

土地的经营权基于合同取得经营土地的权利,权利人对于土地具体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

一、所有权从所有权看,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所有且属于共有,该组织享有发包权、监督权、管理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二、承包权1、承包权的本质承包权虽然冠用“权”,究查其属性,和一般的权利属性有差。

这里的权利应该是以集体成员身份为前提的,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不如说是一种资格——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资格(模式上同继承权)。

基于这个资格,成员有权力请求集体组织发包相应的份额的土地,一旦取得土地,则享有土地经营权。

【注意】已经取得的相应份额的土地,不能再次要求分配。

2、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法中的第十七条规定的承包人的权利,实际上是依照土地承包权,取得土地权利后,享有的权利。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内容如下:(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丧失承包经营权的情形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1)结婚离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无任何影响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土地承包权和继承第一、继承人不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继承人继承土地承包经营上的收益。

第三、继承在承包期限内,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注意】这里不是承包的继承,而是其他成员可以继续使用。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3)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3)

专题十三土地所有权及用益物权宪法9,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哟内个任何非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民通80,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他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81,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他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开采,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知识点:1,国有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的土地--原属集体土地,经没收,征收,征用,征购,转户,迁移等原因转为国有2,集体土地所有权:除国有土地外,皆属集体土地三级所有制: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村民小组3,自然资源所有权:矿产,野生动物,水资源归国家,其余归国家或集体4,土地和自然资源权利的争议解决途径: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权属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先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与个人,个人之间由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对上述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理程序前置)侵权纠纷--平等主体间侵权,可直接民事诉讼--行政行为侵权: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决定不服,民事诉讼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划决定,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起诉5,对集体土地的征用:见土地管理法6,用益物权体系:--传统民法上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永佃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7,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原因:划拨,出让,转让权利:转让,低压,出租,以其作价出资或入股,构筑建筑物,种植花木,取得补偿收回:提前收回(补偿),惩罚性无偿收回,正常收回8,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权利:经法宝人同意,转让与转包权占有权收益权(收益可继承)--取得原因:民事合同,即承包经营合同9,宅基地使用原则:一户一宅,不得买卖(抵押,出租),可出卖出租房屋,但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10,典权权利:占有,使用,收益/转典/出租典物/转让典权/优先购买权/有益费用的请求权出典人权利:转让典物权/设定担保物权/原价回赎权典物风险负担--一旦发生风险,典权,回赎权同时消灭--灭失的典物风险由出典人负担--灭失的典物对应的典价,双方分担消灭原因:回赎,找贴,作绝,别卖1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12,登记要件主义子法条民通意见95,公民和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处理,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包或转让的无效96,因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法院可以直接受理120,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土地管理法8,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10,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管理,已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1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法学知识点

土地法学知识点

【引言概述】土地法学是研究土地法律体系、土地法规、土地政策等方面的学科,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介绍土地法学的一些重要知识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权属归属等方面。

【正文内容】1.土地承包经营权1.1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农业生产者依法取得并享有的经营土地的权利。

1.2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合同方式取得的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的两种形式。

1.3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同时承包人也有义务按照合理要求履行土地利用、保护和治理责任。

2.土地使用权2.1定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依法取得并享有土地使用的权利。

2.2类型:土地使用权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同类型。

2.3转让与出租: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3.土地收益权3.1定义:土地收益权是指土地的产权所有人享有土地经济利益的权利。

3.2形式:土地收益权可以体现为土地租金、土地利息、土地资本收益等形式。

3.3转让与质押:土地收益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质押,但需符合法律的规定。

4.土地征收与补偿4.1定义: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按照公共利益需要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或者管理权向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征收,政府和公共机构以及科研机构之间的土地征收属于国有土地征收;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土地征收属于非国有土地征收。

4.2程序:土地征收需要经过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在征收决定后,需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的征收补偿。

4.3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标准应根据土地现状、土地用途、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

5.土地权属归属5.1定义:土地权属归属是指国家对土地实行的所有权制度,土地的归属权属于国家。

5.2核准与登记:土地权属归属需要进行土地登记核准,确保土地权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016司考民法讲义: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土地承包经营权2016司考民法讲义: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从事耕作、种植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而基于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或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农业用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特征(1)客体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交给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2)权利内容必须是以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为目的(3)该种权利虽然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却是可以转让的权利(4)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5)权利主体有一定的限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1、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而原始取得这种取得承包经营的方式,需要当事人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为之。

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

2、因转让行为继受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互换,当事人转让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转让、互换合同生效时起受让人取得承包经营权,登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成立要件,当事人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继承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继承法可以取得其承包经营权。

4、因法院强制执行等其他原因而取得承包经营权三、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包人的权利(1)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A.处分方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注意限制流转和允许流转两种情况:a、限制流转:一般耕地【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司考_李建伟民法60讲配套讲义(全)

司考_李建伟民法60讲配套讲义(全)

司考_李建伟民法60讲配套讲义(全)民法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

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

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考民法学讲义:土地承包经营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讲义,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学讲义:不动产所有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所有权概述
司考民法学讲义:物权的类型
司考民法学讲义:动产所有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从事耕作、种植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而基于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或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农业用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特征
(1)客体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交给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
(2)权利内容必须是以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为目的
(3)该种权利虽然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却是可以转让的权利
(4)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5)权利主体有一定的限制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而原始取得
这种取得承包经营的方式,需要当事人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为之。

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

2、因转让行为继受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互换,当事人转让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转让、互换合同生效时起受让人取得承包经营权,登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成立要件,当事人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继承
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继承法可以取得其承包经营权。

4、因法院强制执行等其他原因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三、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的权利
(1)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
A、处分方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注意限制流转和允许流转两种情况:
a、限制流转:一般耕地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法律敎育网
b、允许流转:四荒用地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33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B、处分的方式及程序(登记对抗主义)
a、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b、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c、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承包人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四、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的权利
(1)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依法收回发包土地的权利
在承包人严重违反承包合同或者其他法定情形下可以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2、发包人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