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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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被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而且这里的民法是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答: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不同形式。

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财产的赠与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人身关系相关试题: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答: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主要包括:(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①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a.两类关系中权利的性质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转让的;而人身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一般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不能转让。

b.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主要适用财产补救法,通过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保护;人身法律关系受到侵犯时,主要通过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的方式来保护。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①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可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义务人则是一切不特定的人,其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②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①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物权和债权作为两类基本的财产权有不同特点。

正是根据这种分类,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种财产法律制度,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其意义体现在以下⽅⾯:(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民法调控社会⽣活所欲实现的⽬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法,确定了民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规范,设计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

在进⾏民事⽴法的过程中,⽴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民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法解释的过程中,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者解释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法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缺相应的具体民法规范进⾏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民事活动。

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民法上的强⾏性规范,民事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民法基本原则的适⽤。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解释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度的抽象性。

在未经⾜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但裁判者在裁断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的法律条⽂进⾏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并辨别法律规范的类型。

裁判者在对法律条⽂进⾏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论采⽤何种解释⽅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另外,如果裁判者在裁断案件时,在现⾏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法上存在法律漏洞。

此时,裁判者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法律漏洞的补充,创制解决裁断纠纷的法律规范。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四十章侵权责任1.试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1)侵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损害的可补救性;②损害的确定性;③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3)因果关系,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因果关系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

(4)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2.试述侵权之债与侵权责任有何区别与联系。

答: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两者的区别实际上是债务和责任的区别。

一般而言,先有债务,后有责任,债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履行的保障。

在侵权行为关系中,债务和责任的产生无先后之分。

但是,侵权之债和侵权责任仍不能互相替代,理由在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坚持了《民法通则》开创的立法体例,认可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

除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内的损害赔偿责任外,尚承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其中仅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应着侵权之债,其他诸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非对应着债的关系。

3.试述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免责事由可以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责任、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约定免责事由是受害人同意。

(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代位继承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3.损益相抵规则4.撤销权5.质押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2.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类型。

3.要约。

三、法条评析(15分)评析《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和侵权的请求权竞合问题。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试述表见代理的性质、表现形式及其制度价值。

2.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五、案例分析(25分)2008年1月17日,维奇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余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

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余某与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齐天公司作为维奇公司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为余某的全部合同权利。

另齐天公司章程规定,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

但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与余某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股东会批准。

借款期限届满后,维奇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按约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齐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请回答:(1)孟某作为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可行使哪些职责?与代理人有何不同?(2)本案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孟某与余某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为什么?(3)齐天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余某有无约束力?为什么?(4)何为连带责任保证?何为一般保证?两种保证区别何在?(5)你认为依法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代位继承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本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答:民事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和能力。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自然人)【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自然人)【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四章自然人1.试析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与联系。

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1)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①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②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①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

2.试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

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

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2)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括支付失踪人应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以及履行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前签订的合同及其他义务等。

财产代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所有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所有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十四章所有权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与财产、财产权的区别。

答:(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①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

具体来说: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法律规定了一些所有权的客体范围;所有权的权能是由法律规定或赋予的,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所有人行使所有权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利;法律对所有权的保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②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任何在民法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取得所有权。

③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即法律赋予所有人具有排他的支配力,因此产生了所有权的排他性原则,即一物不容二主,同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而不可能出现两个或多个所有权。

一物一权乃是所有人对其物享有完全的、独占的支配权的必然引申,由此也导致了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④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这就是说,所有权在存续的期限上,是不存在限制的。

当事人不得创设有期限的所有权;法律本身不能为所有权设定存续期限;只要标的物持续存在,所有权就一直存在。

⑤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了四项权能。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可见,所有人享有的四项权能组成了法定的所有权的内在结构。

⑥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所有权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其客体仅限于财物。

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而且该物必须是特定的、独立的,如果所有权的客体不能特定,则权利人根本不可能对物形成特定的支配权。

(3)所有权和财产的区别①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客体应该是指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就是“物”,是指凡是存在于人之外的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而不是所有的财产。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担保物权)【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九章担保物权⼀、概念题1.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武汉理⼯2010年研)相关试题:抵押权(东财2015年研;华农2011年研;东财2011年研;北邮2005年研;东财2011年研;浙⼤2005年研)答:(1)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概念①抵押权,是指债权⼈对于债务⼈或者第三⼈不移转占有⽽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对于抵押⼈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不履⾏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共同点设⽴的⽬的都是为了保证抵押债权的实现;设⽴都需签订书⾯合同,对于抵押物中的不动产等还应向有关部门登记等。

(3)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不同点①设⽴的对象不同。

抵押权设⽴的对象⼀般是普通的动产与不动产,只要该动产与不动产为抵押⼈所有或合法占有,均可以设⽴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对象只能是船舶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

②设⽴的内容和⽅式有所不同。

船舶抵押权是在海商融资活动中产⽣的,有别于民法中的抵押权。

2.浮动抵押(⾸都经贸2010年研)答:浮动抵押权是指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权(浙⼤2006年研)相关试题:权利质权(⼈⼤2009年研;上海海事⼤学2009年研)答:(1)质权,是指债务⼈或第三⼈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占有或控制,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不履⾏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的特点有:①质权以占有为公⽰⽅法;②质权的标的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但不包括不动产。

③质权具有留置效⼒,并就标的物直接⽀配以实现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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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和答案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
内容简介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民法学》(第6版,王利明、杨立新等著)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民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王利明、杨立新等著的《民法学》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的配套题库。

本书是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6版)的配套题库。

具体来说,本书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考研真题精选。

本书收录了中国政法、人大、中财、复旦大学、武大、浙大、北航、中山大学、南京大学、暨南大学、首经贸、湘潭大学、中南财大、东财、四川大学、山东大学、温州大学、安徽师大、浙江工商、杭州师大、南航等名校近年的考研真题,按照题型进行分类,并提供了详细的解答。

通过本部分的练习,可以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

严格按照该教材的章目编排,共分为7编50章,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考研真题和典型题并进行解析。

所选试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显当前热点,供强化练习。


试看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二、简答题
•三、论述题
•四、法条评析
•五、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自然人
•第五章法人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民事权利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章代理
•第十章民事责任
•第十一章时效制度和期间
•第二编物权法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
•第十三章物权法概述
•第十四章物权变动
•第十五章物权的保护
•第十六章所有权
•第十七章用益物权
•第十八章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占有
•第三编合同
•第二十章债的一般原理
•第二十一章合同与合同编导论•第二十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二十四章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章合同的保全
•第二十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二十八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二十九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章合同的解释
•第三十一章转移财产的合同
•第三十二章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三十三章技术合同
•第三十四章合伙合同
•第三十五章准合同
•第四编人格权法
•第三十六章人格权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章具体人格权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三十八章婚姻家庭法与亲属
•第三十九章亲属身份的发生和消灭•第四十章亲属身份关系
•第四十一章亲属财产关系
•第六编继承
•第四十二章继承法与继承权
•第四十三章遗产继承
•第四十四章遗产赠与
•第四十五章遗产处置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章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第四十七章侵权责任形态
•第四十八章侵权损害赔偿
•第四十九章一般侵权责任类型•第五十章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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