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资产证券化中的S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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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资产证券化中的SPV

详解资产证券化中的SPV

详解资产证券化中的SPV对发起人而言,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特殊吸引力的主要原因是发起人可以突破自身主体信用的限制,以更低的成本融资,非投资级的企业也可能发行aaa级的债券;对投资人而言,资产支持证券具有投资价值的原因之一是其具有较好的安全性,其收益几乎不受发起人信用等级下降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将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实现破产隔离,才使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上述特性。

因此,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spv还具有税收中性的作用。

在国外,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可以获得税收优惠,而且,由于该笔证券化业务是spv的唯一业务,其基础资产的利息收入大部分都以证券利息的方式支付出去,所以spv几乎不用纳税。

spv的税收中性是促使国外资产证券化业务蓬勃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

当然,spv还承担着发行证券的任务。

因为发起人把资产“真实出售”给spv,所以spv实际上拥有这些基础资产,具备发行证券的资格。

在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特定目的载体的种类很多,包含特定目的信托(spt)、特定目的公司(spc)、其它类型的特定目的载体(泛称为spe)。

这些载体具备相同的特点、相同的功能。

挑选何种载体积极开展证券化业务,一方面受分业监管体制的管制,一方面也须要根据具体内容的目的展开挑选。

本文根据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对各种类型的spv的特点进行讨论,并对基于spv的创新进行探讨。

一、资产证券化的业务类型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仍处于起步阶段,采取何种spv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受分业监管的影响较大。

因此,发起机构的类别、基础资产的种类基本上确定了采取何总类型的spv,并相应地确定了spv实际运行所应遵守的规则。

简单总结如下表:表格1资产证券化业务类型和spv上述资产证券化业务类别中,信贷资产证券化采取spt的形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实际上可以归为spe,实践中,abn很多时候并不使用spv。

资产证券化中SPV破产风险隔离法律机制探讨

资产证券化中SPV破产风险隔离法律机制探讨

2009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2期[摘要]风险隔离机制被认为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特点和优势所在,如何构建合格的SPV ,并实现SPV 的破产隔离是证券化风险隔离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也是资产证券化立法的重要内容。

联系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应加强对SPV 破产隔离法律机制的研究,选取合适的SPV 组织形式,完善有关立法,构建合格的SPV 破产隔离机制,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健康、稳步地向前发展。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SPV ;破产隔离;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39(2009)02-0010-06资产证券化中SPV 破产风险隔离法律机制探讨张培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2009年第2期总第66期No.2.2009Total No.66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收稿日期]2009-04-15[作者简介]张培尧(1981-),男,江苏徐州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2008级博士生。

一、资产证券化及其风险隔离机制现状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 ,即ABS )是金融创新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本质是被证券化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分割与重组过程,这个过程浸含了经济与法律的双重要素。

有关资产证券化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1968年美国制定的《住房和城市发展法案》,这部法案正式确立了资产证券化这项制度。

同年,国民抵押协会担保发行了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即MBS ),标志着资产证券化正式走向实践[1]。

我国理论界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就开始研究资产证券化,代表性观点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其法学本质是债权)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即SPV ),由其通过一系列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投资者的过程[2]。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V)是一种常见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通过将特定的资产转移到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即特殊目的载体)中,将这些资产进行打包,并发行相应的证券资产来融资。

本文将详细介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的运作流程和关键特点。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的运作流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1.资产筛选和转移:发起方(通常是银行或金融机构)选择一定数量的优质资产,如个人贷款、汽车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等,然后将这些资产转移给专门设立的SPV进行管理。

2.资产打包和证券化:SPV将收集到的资产进行打包,形成一个资产池,并按照不同的资产类别、风险水平进行分级。

根据资产的风险水平,发行不同级别的证券资产,如优先级证券、次级证券等。

3.融资和投资者募集:SPV通过发行证券资产来融资,吸引不同类型的投资者进行认购。

通常来说,优先级证券将首先由机构投资者认购,次级证券则主要面向零售投资者。

投资者以认购证券的形式提供资金,以获得相应的利息和本金回报。

4.资金归集和支付:SPV将募集到的资金归集到一个独立的账户中,并根据资产池中资产的现金流情况进行支付。

例如,当资产池中的贷款借款人还款时,SPV会将这些现金支付给投资者以偿还其投资本金和利息。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的关键特点如下:1.法律独立性:SPV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与发起方和资产池中的资产隔离开来,以确保资产的独立性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资产多样性和分散化:资产池中的资产多样性有助于降低投资风险,因为资产的回报和风险互相抵消。

此外,通过将不同类别的资产进行分级,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对风险和回报的需求。

3.资产质量筛选和抵押:发起方在选择资产时会进行严格的筛选和审查,确保资产的质量和可变现性。

对于房地产抵押贷款等有抵押品的资产,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担保保护。

4.利息和本金优先级:不同级别的证券资产享有不同的优先权。

优先级证券一般具有较高的优先权,可以先于次级证券享受现金流,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利益等。

SPV是什么意思

SPV是什么意思

SPV是什么意思
SPV 是“Simplified Payment Verification”的缩写。

简单而言,SPV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组成的一个特殊目的机构,政府以该机构为载体引入社会资本,双方对公共产品或服务进行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扩展资料:SPV(特殊目的载体)的业务范围被严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会破产的高信用等级实体。

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通俗讲,就是被我国政府所接受的假外商。

SPV直接目的是,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运作成本、管理费用、税负成本、时间成本等),持有一定资产。

由此衍生出很多进一步用处,比如证券化、资产剥离,比如达到/规避特定法律要求等等。

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SPV探讨.

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SPV探讨.

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SPV探讨摘要:随着抵押贷款证荠化试点的即将实施,国内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也从最初的可行性分析论证阶段迅速过渡到对具体操作模式的探讨上。

本文将聚焦目前热点问题之一,即特别目的机构SPV的设立模式,通过比较各种不同观点及对环境分析,并结合我国特点进行探讨。

关键词:资产证荠化;特别目的栽体;SP资产证券化作为全球最具魅力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越来越引起国内金融界的关注。

随着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的即将实施,国内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也从最初的可行性分析论证阶段迅速过渡到对具体操作模式的探讨上。

争论最激烈的热点问题之一是围绕特别目的载体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设立展开的。

本文将比较各种不同观点的优劣,从不同模式人手进行探讨。

一、SPV的性质及其特点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通常并不把拟证券化的贷款组合直接卖给投资人,而是把贷款组合首先卖给一家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设计和发行的中介公司,该中介公司即SPV。

SPV是发行人为了迎合法律的要求而特设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是整个资产证券化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对发起人提供的贷款组合进行评估,确定购买价格,完成购买交易,实现“破产隔离”。

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一般都规定SPV必须是一个不能破产的实体,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SPV本身不易破产;二是SPV与发行人之间的证券化资产买卖行为必须是“真实销售”。

所谓真实销售是指资产在出售以后即使原始受益人遭到破产清算,已出售资产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财产的范围。

如果不能实现“真实销售”,则这种证券化行为只能被认定为是一种担保融资。

事实上,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起人破产对证券化交易的不利影响并防止发行人自身的破产是SPV的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获得专业分工的效益,SPV将对贷款进行包装组合,完善证券化结构;通过优次分级、超额担保、备付金帐户、信用证等形式对基础资产进行信用增级;聘请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等,对信用增级后的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力争获得较高评级;选择服务商、委托人等为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选择承销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委托服务商从原始债务人处收取借款人的偿付金,委托受托银行向证券持有人按约定方式进行本息偿付。

资产证券化(ABS)+特殊目的信托(SPV)

资产证券化(ABS)+特殊目的信托(SPV)

资产证券化(ABS)+特殊⽬的信托(SPV)资产证券化是指以未来所产⽣的现⾦流为偿付⽀持,通过进⾏,在此基础上发⾏(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过程,通过将有形或者⽆形资产作为基础发⾏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的种类则是从资产的分类、资产所处地域以及证券化产品的属性进⾏分类1. 根据基础资产分类根据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分为不动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收益证券化(如⾼速公路收费)、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不动产证券化是指在事实和法律上均不可移动的物权,应收账款证券化是指将应收款的未来现⾦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原本不流通的⾦融资产转换成为可流通资本市场证券的过程。

2.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分类根据资产证券化发起⼈、发⾏⼈和投资者所属地域不同,可将资产证券化分为境内资产证券化和离岸资产证券化。

国内融资⽅通过在国外的特殊⽬的机构或结构化投资机构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称为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通过境内SPV在境内市场融资则称为境内资产证券化。

3.根据证券化产品的的属性分类根据证券化产品的⾦融属性不同,可以分为股权型证券化、债券型证券化和混合型证券化。

证券化产品是资产证券化发⾏的产品不同,例如:发⾏股票、债券等形式来进⾏筹集资⾦。

所发⾏的产品不同,从⽽根据证券分类进⾏划分资产证券化的分类。

⼀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是:发起⼈将证券化给⼀家特殊⽬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或者由SPV 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SPV 将这些资产汇集成(Assets Pool ),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的现⾦流为⽀撑在⾦融市场上发⾏有价证券融资,最后⽤资产池产⽣的现⾦流来清偿所发⾏的有价证券。

举例简单通俗地了解⼀下资产证券化:A:在未来能够产⽣现⾦流的资产B:上述资产的原始所有者;信⽤等级太低,没有更好的融资途径C:枢纽(受托机构)SPVD:投资者主要过程B把A转移给C,C以证券的⽅式销售给D。

资产证券化之双SPV结构分析(附案例)

资产证券化之双SPV结构分析(附案例)

资产证券化之双SPV结构分析(附案例)1什么是SPV以及设⽴SPV的⽬的SPV指特殊⽬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其职能是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当中承接发起⼈转让的基础资产并以基础资产的现⾦流为⽀撑发⾏资产⽀持证券。

在标准的资产证券化当中,设⽴SPV的⽬的在于实现所谓的“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简单来说就是将基础资产的风险与收益与原本拥有基础资产的发起⼈完全隔离开,也可以理解为把基础资产从发起⼈的资产负债表中完全剥离出来。

2双SPV出现的原因双SPV主要是为了应对美国在法规和税收上的⼀系列规定⽽创设的,⽬的是实现“破产隔离”与“税收中性”。

1.破产隔离在证券化过程中,最关键的是“真实出售”问题。

因为根据美国破产法规定,⼀旦原始权益⼈(Originator)陷⼊破产,SPV 只能拥有在被破产法庭认定是“真实出售”的交易中所获得的帐户应收帐(Receivables),如果破产法庭认为原始权益⼈和 SPV 之间的交易不能算作“真实出售”,那么原本由SPV 拥有的应收帐也将被归⼊原始权益⼈的破产财产(Estate)。

这意味着原始权益⼈的破产将会波及SPV, 从⽽使SPV 丧失偿还债券的能⼒;这种情况下,SPV 的破产远离性(Bankruptcy Remoteness)也就被破坏了。

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如果不能认定 SPV 有破产远离性, 资信评级机构将不能对SPV 发⾏的债券给出AAA 的⾼等级。

可以看到保证“真实出售”的性质是保证SPV 破产远离性的⼀个关键。

如上述⽂字所⽰,为了使发⾏的资产⽀持证券获得更⾼的评级,必须实现“破产隔离”,实现“破产隔离”⼜必须实现所谓的“真实销售”。

⽽问题就产⽣于此:2.税收问题如果原始权益⼈和SPV 之间的应收款的转让交易是被算作“真实出售”,那么原始权益⼈因转让⽽获得的收⼊将被认为是计⼊征税的范围内;如果转让交易被认为是“抵押贷款“,那么这不会被计⼊征税的范围中。

资产证券化SPV

资产证券化SPV

SPVSPV 概述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

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其职能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国外投资者融资.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

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中国墙(China 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SPV的业务范围被严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会破产的高信用等级实体。

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

SPV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一般来说,SPV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也没有固定的员工或者办公场所,SPV的所有职能都预先安排外派给其他专业机构。

SPV必须保证独立和破产隔离。

SPV 设立时,通常由慈善机构或无关联的机构拥有,这样SPV会按照既定的法律条文来操作,不至于产生利益冲突而偏袒一方。

SPV 的资产和负债基本完全相等,其剩余价值基本可以不计。

SPV可以是一个法人实体。

SPV可以是一个空壳公司。

SPV同时也可以是拥有国家信用的中介。

[编辑本段]资产证券化的中心环节——SPV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而SPV能否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关键在于选择适当的法律形式。

SPV法律形式的选择是证券化基础环节——破产隔离机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SPV法律形态的确定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当务之急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是20世纪70年代从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虽然对资产证券化的讨论可以在许多金融和法律的文献中发现,但是至今资产证券化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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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资产证券化中的SPV (干货)对发起人而言,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特殊吸引力的主要原因是发起人可以突破自身主体信用的限制,以更低的成本融资,非投资级的企业也可能发行AAA级的债券;对投资人而言,资产支持证券具有投资价值的原因之一是其具有较好的安全性,其收益几乎不受发起人信用等级下降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将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实现破产隔离,才使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上述特性。

因此,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SPV还具有税收中性的作用。

在国外,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可以获得税收优惠,而且,由于该笔证券化业务是SPV的唯一业务,其基础资产的利息收入大部分都以证券利息的方式支付出去,所以SPV几乎不用纳税。

SPV的税收中性是促使国外资产证券化业务蓬勃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

当然,SPV还承担着发行证券的任务。

因为发起人把资产“真实出售”给SPV,所以SPV实际上拥有这些基础资产,具备发行证券的资格。

在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特殊目的载体的种类很多,包括特殊目的信托(SPT)、特殊目的公司(SPC)、其它类型的特殊目的载体(统称为SPE)。

这些载体具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功能。

选择何种载体开展证券化业务,一方面受到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一方面也需要根据具体的目的进行选择。

本文根据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对各种类型的SPV的特点进行讨论,并对基于SPV的创新进行探讨。

一、资产证券化的业务类型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仍处于起步阶段,采取何种SPV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受分业监管的影响较大。

因此,发起机构的类别、基础资产的种类基本上确定了采取何总类型的SPV,并相应地确定了SPV实际运行所应遵守的规则。

简单总结如下表:表格1 资产证券化业务类型和SPV上述资产证券化业务类别中,信贷资产证券化采取SPT的形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实际上可以归为SPE,实践中,ABN很多时候并不使用SPV。

虽然,从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尚未出现真正以SPC作为载体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但是在几单极具代表性的REITs(例如“中信苏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还是出现了SPC的影子。

因此,并不影响我们在讨论中把SPC纳入其中。

二、不同的SPV在破产隔离、税收、证券发行方面的比较本文开头提到,破产隔离、税收中性、发行证券是SPV的三个最主要作用。

本部分从这三个方面,结合我国的实践,对SPT、SPE、SPC的特点进行讨论。

(一)破产隔离效力1. 特殊目的信托(SPT)特定目的信托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为法律基础,信托公司作为特定目的信托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受托人,从发起机构或原始权益人处获得基础资产。

这种结构下,破产隔离的效力是《信托法》所赋予的,《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

因此,以信托形式进行资产转让,可以实现完全的破产隔离,具有最强的破产隔离效力。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SPT的破产隔离体现在两个方面:SPT和受托人的破产隔离,SPT和发起人的破产隔离作用。

2. 特殊目的实体(SPE)在国内,最常见的特殊目的实体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此处以专项计划为例,讨论其破产隔离效力。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SPV(为避免混淆,下文以SPE表示),“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但是,SPE和管理人以及原始权益人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根据目前已发行的专项计划说明书中的法律意见,通常将其与证券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定位为“一种委托理财的形式”(见《宝信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资产支持计划与原始权益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来实现资产的转移。

因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管理人的资产隔离关系依据《管理规定》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始权益人的资产隔离关系依据“资产买卖合同”。

从《管理规定》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效力上看,其属于部门规章,并不是人大通过的法律。

虽然这两个规章都明确指出,其上位法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法》,而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也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与信托类似的破产隔离效力,但在该法律制定的时候,资产证券化业务尚未大规模开展,因此,专项计划也未被纳入其中。

所以,专项计划基于《管理规定》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破产隔离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对于专项计划和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基于“资产买卖合同”,应当是具有较好的破产隔离效力的。

但由于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有的时候并不是一项确定的确定的权利本身(例如,涉及特许经营权的时候,通常用收费权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这种资产买卖是否具有破产隔离效力,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 特殊目的公司(SPC)特殊目的公司天然具有“有限责任”的特征,即公司的资产与发起公司的个人或机构的资产相互独立,因此,SPC与管理人之间也具有较好的破产隔离效力。

SPC与原始权益人或资产的出让方的破产隔离效力,一般情况下也基于“资产买卖合同”,是否具有破产隔离效力,上文已进行讨论。

(二)税收中性税收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驱动力之一。

税收是否中性,需要将所有参与机构作为整体来评估。

如果开展证券化业务之后,整体的税收负担比开展证券化业务之前降低了,那么享受了更低的税负的参与机构就有足够的动力推动业务的开展;反之,则会失去开展业务的动力。

1. SPT的税收在我国,SPT大部分时候作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载体。

因此,此处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为例,比较证券化业务开展前后,整体税负的变化。

为了方便说明,此处仅考虑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且在考虑企业所得税时,忽略经营成本的抵扣作用。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之前,银行以利息收入为基准,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这就是整体的税务负担。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之后,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此外,受托机构报酬、贷款服务机构报酬、其它中介机构报酬(如适用营业税)均需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证券投资人收到的证券利息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

实际上,各机构报酬和证券投资人收到的利息收入之和,等于受托机构从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

因此,就现阶段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言,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前相比,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后,整体的税负是稍有升高的。

当然,“营改增”全面实施之后,情况会有所改善。

2. SPE的税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仍以专项计划为例说明SPE的税收情况。

首先,SPE也不是纳税主体。

对于SPE的税收,在法律法规的层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际操作过程中,SPE的管理人和税务机关有一定的协商空间,具备一定的灵活性。

在很多情况下,SPE并不处理与税收有关的问题,而是由原始权益人和投资人自行处理。

并且,鉴于目前通过SPE发行的证券所对应的基础资产总类众多,涉及的税种也有所不同,因此,很难向SPT那样进行比较。

一般而言,由于对SPE的税收并没有明显的优惠政策,因此,开展证券化之后,整体税负并不会比开展业务之前更低。

3. SPC的税收由于SPT和SPE并不是合格的纳税主体,因此,当基础资产是固定资产时,由于折旧等产生的税收优惠并不能由SPT或SPE吸收,因此会产生较大的不经济性。

此时,以SPC作为载体发行证券,就具有极大的优势。

前文提及的中信苏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就通过项目公司的形式,同时利用股权加债权的形式,较有效地处理了税收的问题(详见《中信苏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当然,该项目并未以SPC作为载体发行证券,而是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形式发行,基础资产是“苏宁云创私募基金份额和优先债收益权”,私募基金控制交易结构中的11个项目公司的股权,而项目公司最终持有不动产物业(详见《中信苏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但该案例体现了以公司作为载体,在处理不动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业务中的税收优势。

4. SPC的障碍实际上,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采取SPC作为载体发行证券,存在多种障碍。

目前公司法中有关注册资本、发行证券的资格和规模、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都是建立在传统公司运营理念之上的,而对于仅设立用于购买基础资产、收入仅来自于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载体型公司(SPC)则不适用。

(三)发行证券现阶段,各种SPV能发行何种证券,主要受分业监管的限制。

根据目前的实践,SPT主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证券,SPE主要在交易所发行以非金融企业的资产和非银监会管辖的金融企业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

SPT的发行证券的流程主要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 1092 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

其中,《银监办便函(2014) 1092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标志这信贷资产证券化进入常态化流程,也极大程度缩短了业务流程(第一次发行仍需较长的流程),并使将来的跨市场发行成为可能。

SPE(专项计划)发行证券的流程和时间主要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交易所事前审查、上报基金业协会备案、挂牌转让等环节。

如前文所述,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尚未真正以SPC作为载体发行过资产支持证券。

三、基于SPV的创新(一)基础资产重构-信托收益权的证券化对于资产证券化而言,对基础资产有以下要求: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但是在实务中,特别是在工商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础资产很多时候达不到上述要求,此时需要重新构建基础资产。

在已发行的产品中,还有很多其他案例体现了重构基础资产的思路,比如“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该案例中,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偿付保证的实际是欢乐谷主题公园的经营收入,但由于“经营收入”难以“特定化”,因此,采取买断公园入园凭证的方法对公园的经营收入进行重新构建,将“特定化”的部分进行证券化,同时,使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清晰、独立;又比如,水电气热等特许经营类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为证券提供偿付保障的实际是企业所拥有的特许经营权,但是由于特许经营权依赖特定主体而存在,本身并不能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转让,并且,特许经营权的未来收益也不具备“可特定化”的特点,因此实务中需要使用企业签订的特定期限、特定范围的合同作为基础资产(例如电力企业一定年限的购售电合同),使基础资产可转让、可特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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