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哪些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哪些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哪些

一、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哪些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占有

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占有分成不同的种类,以区分不同的占有状态。

第一、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过程中亲自控制自己的财产。非所有人占有则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实际控制和管领所有物。

第二、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这是对非所有人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占有权利。非法占有则指无合法依据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

第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对非法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恶意占有则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

使用

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所有人对物的使用是所有权存在的基本目的,人们通过对物的使用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当然的使用权,另外,使用权也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移转给非所有人享有。

收益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收益权即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而生之利益,如股票的股息。天然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之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法定孳息的取得则需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进行。

处分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转让、租借等。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处分权均由所有人来行使,但在特殊情况下,处分权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如国有企业依法处分国有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一起构成了所有权的内容。但在实际生活中,占

有、使用、收益、处分都能够且经常地与所有人发生分离,而所有人仍不丧失对于财产的所有权。

二、财产所有权消灭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使所有权人丧失物的所有权。所有权的消灭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所有权的标的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自然原因而不复存在。如因生活消费、生产消耗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财产的毁灭。

第二、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引起所有权相对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财产所有权被抛弃;

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资格丧失。如作为所有人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被解散或撤销;

财产所有权因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而消灭。如财产被依法征收。

三、夫妻财产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

度。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如何界定夫妻财产制里夫妻财产的内容具有重要意义。这里的夫妻财产既包括积极财产,同时也包括消积财产,积极财产即财产的全部,权利,消积的财产即债务,负担。同时夫妻财产既包括有形的财产,主要表现为实物,也包括无形的财产,如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内容。这些财产随着夫妻身份的确立而确立,随着夫妻身份的消灭而消灭,夫妻财产制集身份法与财产法的特点于一身,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

夫妻财产制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夫妻财产制的主体仅限于夫妻双方。只能以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为主体,如果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存在同财共居的事实,其财产关系也只是一般的财产关系,如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则不适用该夫妻财产制。男女双方如何成为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从该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对夫妻关系采登记要件主义,即只有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取得结婚证后方称为夫妻关系。在我国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例外情况即事实婚姻,对认定为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也按夫妻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对事实婚姻进行了界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

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同居期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的起诉到法院的按一般民事案件处理,并根据照顾子女、女方的利益原则,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等等。

2、夫妻财产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且财产属性从属于人身属性。

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身份,也就不存在夫妻财产制。因而夫妻财产制在具有依附性的特点的同时,还具有可变性,一旦夫妻身份解除,它也就随之而消灭。

3、夫妻财产制植根于生产力发展的具体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和历史性。传统文化对一国立法的影响,18世纪的历史法学派对此有专门的著述,该派代表人物萨维尼认为,法律是“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深深地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通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就像民族的语言、建筑及风俗一样,法律首先是由民族特性、“民族精神”决定的。而在所有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是受一国传统文化因素影响最深的法律,历史上曾继受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传统

的国家,不管这些国家是属于欧美国家,还是属于亚非的国家,在其财产法已完全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产物或翻版的情况下,其有关婚姻家

家庭的立法却仍然基本保持着本民族的风格。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在选择其财产制的形式时,就不能单纯从立法技术上考虑,而必须与一国的历史相联系起来。基于此,各国虽然理念大体一致,但适用的财产制形式却大相径庭,根本原因就在于各国传统文化的不同。

权利与权能的关系,并评析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母权与子权关系理论。

简析权利与权能的关系,并评析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母权与子权关系理论。 大陆法系对权能的研究比较重视,我国关于权利与权能的关系,以所有权为例,目前存在三种说法。 第一种是权利集合说,认为所有权是由各项权能组合而成的集合体,各项权能可以成为单独的权利,结合起来就则为一个完全的所有权,因此所有权权能是构成所有权的权利。传统观点否决这一说法的理由是,所有权作为对物的独占性支配权,物上的任何其他权利,无论是债权还是他物权,都源于所有权,是所有权不同作用的结果。而权利集合说则不能说明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因为既然所有权是各项权能的集合,那么缺乏某一权能就不成其为所有权。所有权并不是权能的简单的总和。为了迎合所有权与权能分离的情况,权利集合说还有一个变体,认为所有权是一种权利束,所有权权能是权能支,所有权由各种权能支构成。权能支的分离、重组、耦合形成新的财产权利。 第二种是权利作用说,认为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是所有权的不同作用,当权能与所有权分离,不过是所有权不同作用的表现。所有权的作用有积极的和消极的两方面。积极权能是所有权人正常行使所有权的权利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消极权能是所有权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当所有权被侵害时,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请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等方式排除他人

干涉。这种列举权能的方式难以揭示所有权的真正内涵。所有权的本质是所有人全面支配所有物的排他性权利。“全面支配”意味着,所有人支配物的方式不受限制。排他性”意味着所有权人支配所有物的行为不受非法妨碍。因此,支配物的方式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最为常见但绝不仅限于此。 前两种观点虽然名称不同,在以所有权为中心的传统物权理论中,都是一种可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分离的所有权的组成部分。它们的理论基础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也称为母权与子权关系理论。这个理论本身就不合理,所以以此理论为基础建立的权利权能关系理论也不可能正确。关于这个问题稍后进行绍。 关于权利与权能关系的解释还有第三种观点,我认为第三种观点更为合理。它认为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之间不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而是内容与形式的关,而内容与形式是不能分割的。物权人对物享有支配权,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支配总得通过具体行为表现出来。有个例子可以生动解释这个现象。耕牛的所有权人可以把牛圈(quan)在围栏里,可以役使牛耕地,可以把牛租给别人耕地而收取租金,还可以把牛卖掉或者宰了吃肉,这些都是实现物权的具体行为。把生活中众多的具体行为归纳起来,总结出逻辑层次高于各种具体行为又低于物权支配力的若干概念,借以帮助人们理解和行使物权,这就是物权的权能。同理,属于所有权表现形式的即为所有权权能。所有权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而所有权能则不是,各种权能只有依附所有权才能被法律保护。将所有权权能从所有权中分离出去是不不切实际的。因

所有权的类型

所有权的类型 李绍章 一、所有权类型化概述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所有权的类型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规范。 (一)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 按照同一物上是否可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所有权可以分为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大陆法系国家的所有权形式都是单一所有权,日耳曼法中的所有权存在着双重所有权形式,英美信托制度信托财产所有权也被学者称为双重所有权,即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或称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与利益所有权。 (二)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 按照所有权客体,所有权可以分为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以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洗衣机的所有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不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关于此,在第三节和第四节还专门有介绍。 (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 按照所有权的主体划分,我国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等。 (四)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

按照财产所有制形式,所有权可以分为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公有财产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有财产权主要是指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私营企业或者私营团体财产所有权;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是指含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混合形式,本质上仍然可以分别归属于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 (五)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按照所有权主体之数量,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单独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为单一的所有权,这是所有权的常态;共有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最新物权法论著常以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来进行分类研究,这也是物权法草案的一种分类规范。笔者在本节也主要介绍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二、国家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由于国家所有权所处的历史条件与政治环境不同,功能各异,为国家所有权下一个抽象的、统一的定义诚非易事。民法学界也存在诸多不同观点,对此积极探索者形成了不同的学说。《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笔者认为,从民法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界定国家所有权的定义不应脱离民事权利的视角,鉴于此,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国家所有权是我国民法理论与立法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涉及到国有财产的界定、运用和保护。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所有权的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行使的权能。权能是指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所能实施的行为。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一)占有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这往往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性的和生活性的)、投入流通的前提条件。 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自己在事实上控制自己的财产,直接行使占有权能。例如,公民对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家具、生活用品的占有,集体企业对于厂房、机器的占有等。 非所有人的占有,是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于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这种占有可以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如承租人根据承租合同占有出租人的财产,保管人根据保管合同占有寄存人的财产。非所有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是非法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未经许可强占他人的房屋等。 非法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是为善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即为恶意占有。一般说来,对于他人的非法占有,所有人可排除之,以回复其占有。但善意占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护。例如,在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

财产时,对于善意占有人为财产支付的必要费用,所有人都应当予以支付;而恶意占有人则无法获得相应支付。 (二)使用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例如,使用机器进行生产,使用电视机收看节目,居住房屋,乘坐汽车等。使用权能一般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者约定使用他人财产,是为合法使用。例如,国有企业使用归其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承租人依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等。非所有人无法律依据而使用他人财产,为非法使用。例如,未经允许而居住他人房屋,未经批准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建筑等,都是非法使用。 (三)收益 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刊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如耕种土地收取粮食、采掘矿藏收取矿石。 收益还包括收取物的利润,即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四)处分 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

所有权的权能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7c3124856.html, 所有权的权能 一、所有权权能的概念 法律和学理上使用的权能概念,指权利的具体作用或实现方式而言,是权利的具体内容。何谓所有权权能?通说认为也就是所有权的内容。我们认为,所有权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具体作用形式或实现方式。所有权权能和所有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权利集合说,认为所有权是由各项权能组成的集合体,各项权能可以成为单独的权利,集合起来则为一个完全的所有权。因此,所有权的权能,是构成所有权的权利。二是权利作用说,认为权能就是作用的意思,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即是所有权的不同作用。所有权的权限是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当这些权能与所有分离时,只不过是所有权不同作用的体现。 我们认为,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关系问题,实质上也就是所有权权能的概念问题。所有权是独立的物权,是民事财产权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而所有权权能的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尽管体

现出来的也是所有权人的具体权利,但这些具体权利却由所有权而来,且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权利集合说无法解释当具体权能与所有权分离时的所有权现象。显然,比较起来权利作用说更能揭示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关系以及所有权权能的涵义。 在物权法理论上,所有权有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之分,前者指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后者主要是在所有权受到侵犯时的保护权能。但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权权能仅仅指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 二、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一)占有权能 物权具有权能上的支配性特征,反映到所有权上,首先表现出来的即是占有权能。但关于占有是否为所有权的一项独立权能,学说上历来有争议。从涵义上说,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能。“物之使用、收益,皆以占有为必要”。也就是说,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通常情况下,所有人是物的实际占有人,法律保护所有人的占有,当所有人的占有权被侵害时,所有人有请求返还占有的权利。可以说,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行使之宗旨就是回复所有人对物的占有。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十年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电大民法学1作业2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十年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电大民法学1作业2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十年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 说明:1.试卷号码:2097; 2.资料整理于2020年4月2日,收集了2007年1月至2020年1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2020年1月试题及答案17.简述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答: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8.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 答:代理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入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19.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答: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2)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 (3)在内容上,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4)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的利益。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17.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答:宣告死亡的条件有: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18.简述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 答: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19.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答: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 (2)使用权,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质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所有权的种类

所有权的种类 李绍章 一、所有权类型化概述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所有权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规范。 (一)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 按照同一物上是否可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所有权可以分为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大陆法系国家的所有权形式都是单一所有权,日耳曼法中的所有权存在着双重所有权形式,英美信托制度中信托财产所有权也被学者称为双重所有权,即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或称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与利益所有权。 (二)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 按照所有权客体,进行划分分为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以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洗衣机的所有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不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区分意义主要体现在界定两者之不同。其一,取得方式不尽相同。在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先占等是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不动产所有权通常没有此类取得方法。其二,变动之公示方法不同。动产所有权变动一般以交付为公示方法(少量动产如汽车、船舶、飞行器等之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不动产所有权之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其三,法律限制不同。法律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要多于对动产所有权的限制。 (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

按照所有权的主体划分,我国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等,其区分意义在于各种所有权的主体不同。国家所有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全民所有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依法对其私人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法人所有权,是指法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社会团体所有权,是指社会团体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四)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 按照财产所有制形式,所有权可以分为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公有财产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有财产权主要是指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私营企业或者私营团体财产所有权;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是指含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混合形式,本质上仍然可以分别归属于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 (五)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第九课第一框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区分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占有 占有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占有分成不同的种类,以区分不同的占有状态。 第一、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过程中亲自控制自己的财产。非所有人占有则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实际控制和管领所有物。 第二、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这是对非所有人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占有权利。非法占有则指无合法依据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 第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对非法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恶意占有则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 2、使用 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所有人对物的使用是所有权存在的基本目的,人们通过对物的使用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当然的使用权,另外,使用权也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移转给非所有人享有。 3、收益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收益权即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而生之利益,如股票的股息。天然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之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法定孳息的取得则需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进行。 4、处分

所有权权能的再划分

所有权权能的再划分 内容提要:法人与股东针对法人财产所享权利的关系,是现代法人制度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学术界提出了各种学说予以阐释。本文对具有代表性的学说进行了简要说明并指出了其缺陷,并且在论述了所有权权能再划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其政治经济学基础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所有权权能包括物质权能和价值权能。物质权能,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实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价值权能,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权客体在价值层面上的终极支配。 关键词:法人所有权、股东权、所有权权能、物质权能、价值权能 引言 针对股东投资的财产和法人存续期间经营增加的财产,法人与股东分别享有何种权利?所享权利之间存在着何种关系?这些问题因涉及到法人财产的控制和归属而成为现代法人制度的基础性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在中国因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而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国企改革和现代制度在市场主体中的有效建立。目前,国内针对法人与股东关系的理论,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它们是:法人所有权说,股东所有权说,双重所有权说,股东权和法人所有权说。经过仔细分析,笔者发现,传统的四种学说内容上不管如何的不同,但都建立在一个理论前提之上,那就是:所有权仅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固定组成。这一前提存在明显的理论缺陷,于是,笔者便以所有权权能为出发点和切入点,对法人与股东的关系作出了自己的理论探索。 一、关于法人与股东关系的学说及其缺陷 目前,关于法人与股东针对法人财产所享权利的关系,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下面分别论述其内容及缺陷。 (一)法人所有权说(郭峰:“股份制所有权问题的探讨”,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3期。) 该说认为,股东投资以后,法人便对投资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而超然于股东成为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股东不享有对法人财产的所有权。 此说在理论上有非常明显的缺陷,而且与实际操作也不相符合。理论上,股东的投资行为性质上是为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中国政法大

所有权的种类

所有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类型化概述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所有权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规范。 (一)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 按照同一物上是否可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所有权可以分为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大陆法系国家的所有权形式都是单一所有权,日耳曼法中的所有权存在着双重所有权形式,英美信托制度中信托财产所有权也被学者称为双重所有权,即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或称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与利益所有权。 (二)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 按照所有权客体,进行划分分为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以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洗衣机的所有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不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区分意义主要体现在界定两者之不同。其一,取得方式不尽相同。在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先占等是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不动产所有权通常没有此类取得方法。其二,变动之公示方法不同。动产所有权变动一般以交付为公示方法(少量动产如汽车、船舶、飞行器等之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不动产所有权之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其三,法律限制不同。法律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要多于对动产所有权的限制。

(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 按照所有权的主体划分,我国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等,其区分意义在于各种所有权的主体不同。国家所有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全民所有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依法对其私人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法人所有权,是指法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社会团体所有权,是指社会团体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四)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 按照财产所有制形式,所有权可以分为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公有财产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有财产权主要是指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私营

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与限制

●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与限制 ●一、所有权的权能 ●权能,即行使权利的各种可能性。 ●它和所有权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权利集合说。认为所有权是由各项权能组成的集合体,各项权能可以成为单独的 权利,集合起来则为一个完全的所有权。 ●是权利作用说。认为权能就是作用的意思,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即是所有权的不同 作用,当这些权能与所有权分离时,它只不过是所有权不同作用的体现。 ●(一)积极权能 ●1.占有权能 ●占有权能,指特定的所有人对所有物为管领的事实,属于所有权的事实权能。 ●2.使用权能 ●使用权能,指依照所有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即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3.收益权能 ●收益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 ●1)利用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即所谓的天然孳息。 ●2)依一定法律关系的存在而获得。例如出租房屋而得到租金,储蓄货币而获得利 息,这种孳息即法定孳息。 ●对于孳息,通常采取如下方法处理: ●1、孳息的所有权,一般归原物所有人所有,但所有权与他物权共存时、他物权人优先。 例如,在承包关系存续期间,承包人在承包的果园收取果实归承包人所有。 ●天然孳息与原物一经分离,即成为独立之物,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原物的所有 权人。 ●法定孳息虽不直接来自原物,但终究是他人利用所有物而应给付的对价,此对价应归 属所有权人所有。即使法定孳息非依原物所有权人的意志而产生(例如,未经其同意,甲的住房被乙出租于丙而产生的租金),所有人仍可主张获得此孳息。 ●2、无法律根据而占有他人财物的,占有人所得孳息原则上应随原物一并返还;占有人 付出劳力或资金的,原物所有人应给予适当补偿。例如,A拾得邻村走失的一头怀孕的母猪,在喂养期间生下小猪,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母猪和小猪均应归还失主,A因喂养母猪及小猪而花费的劳动,有权要求失主给付适当的报酬,所支付的费用,有权要求失主偿还。 ●1.下列不属于收益行为的是 ●A.收取牛身体内部的牛黄 ●B.无花果树上摘得的无花果 ●C职员领取的奖金. ●D.股民获取股息 ●2.甲委托乙购买冰箱,乙去购买时,正值冰箱举行有奖销售。乙买了冰箱后按规定得 了2张抽奖券,但未把这2张抽奖券交给甲。后来开奖,奖券中的一张中了头奖,可得彩电一台。这台彩电应当。 ●A归甲所有 ●B.归甲所有,但应适当奖励乙 ●C.归乙所有 D.归甲、乙二人共有 ●

2017法硕考研简述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 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硕考研: 简述所有权的积 极权能 简述所有权的积极权能。答:(1)占有权,是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2)使用权,是在不损毁所有物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3)收益权,是收取所有物所生利益的权利。(4)处分权,是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采取的各种措施。财产所有权的不同权能表现为财产所有权的不同作用,是构成财产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以下四项: (一)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权利。所谓实际掌握和控制,可以是对物的直接把握,也可以是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对物的控制。 占有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根据占有人是否是所有人,可将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又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两种情况。非法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种,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他人财产是非法的情形;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他人财产是非法的情形。 (二)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其利益的权利。 使用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占有物,主要是为了对物进行实际的、有效的利用,以获取经济上的利益,满足自己生产或生活上的需要。 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非所有人也可以行使物的使用权。例如,借用人根据与所有人之间的约定,借用所有人的汽车使用;房屋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取得承租房屋的使用权。

(三)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物而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这里的经济利益,包括由原物派生出来的果实、粮食等天然孳息,由原物产生的租金、利息等法定孳息,以及由运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利润等。 (四)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最终处置的权利。 处分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即对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例如,粮食因食用而消灭,房屋因拆除、倒塌而灭失。事实上的处分引起财产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使物的财产所有权发生移转、限制或消灭,致使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财产所有人出售自己的财产或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在自己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都是法律上对物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引起财产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各项权能中最重要的权能。一般应由所有人行使,但也有非所有人对他人的物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例如,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留置物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抵押物、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得到清偿。应当强调的是,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非所有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物。如果没有法律根据,非所有人擅自处分他人所有的物,是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应承担法律责任。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哪些

一、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哪些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占有 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占有分成不同的种类,以区分不同的占有状态。 第一、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过程中亲自控制自己的财产。非所有人占有则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实际控制和管领所有物。 第二、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这是对非所有人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占有权利。非法占有则指无合法依据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 第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对非法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恶意占有则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 使用

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所有人对物的使用是所有权存在的基本目的,人们通过对物的使用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当然的使用权,另外,使用权也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移转给非所有人享有。 收益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收益权即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而生之利益,如股票的股息。天然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之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法定孳息的取得则需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进行。 处分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转让、租借等。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处分权均由所有人来行使,但在特殊情况下,处分权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如国有企业依法处分国有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一起构成了所有权的内容。但在实际生活中,占

财产所有权的四大权能都是什么

财产所有权的四大权能都是什么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厦门最好的财产律师表示,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中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所用的四种权能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这些权能的基础上,需要怎样应用的呢?结合了相应的一些规定,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直通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占有和占有权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对物的控制也称为对物的管领,它需要借助身体与物发生一种外部的接触。但是,占有人必须具有占有的意图,占有人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占有尽管是主体对物事实上的控制状态,但并非在法律上没有意义;相反,占有常常形成一种法律关系。占有人因占有可能取得占有权甚至所有权,即使不能形成权利的占有,在法律上也可获得保护,故占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此种对物可以进行占有的权利,在法律上又称为本权。本权主要包括依合同取得的合同债权(如因保管、租赁合同等而取得对物的占有)、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在有权占有的情况下,占有背后通常有本权。占有和本权的关系表现为当本权受到侵害时,保护占有则具有保护本权的作用。另一方面,本权可以强化占有,保护本权当然可以维护占有人对物的合法占有。总之,在有本权的情况下的占有,称为有权占有,亦称正权原占有。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窃贼对赃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以后对租赁物的占有。 无权占有通常可以分为二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所谓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例如,不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哪些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占有 占有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占有分成不同的种类,以区分不同的占有状态。 第一、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过程中亲自控制自己的财产。非所有人占有则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实际控制和管领所有物。 第二、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这是对非所有人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占有权利。非法占有则指无合法依据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 第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对非法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恶意占有则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 2、使用 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所有人对物的使用是所有权存在的基本目的,人们通过对物的使用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当然的使用权,另外,使用权也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移转给非所有人享有。 3、收益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收益权即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而生之利益,如股票的股息。天然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之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法定孳息的取得则需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进行。 4、处分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转让、租借等。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处分权均由所有人来行使,但在特殊情况下,处分权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如国有企业依法处分国有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一起构成了所有权的内容。但在实际生活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能够且经常地与所有人发生分离,而所有人仍不丧失对于财产的所有权。

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研究

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文章认为,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是从微观上研究所有权权能结构的所有权基础理论。它的基本内容包括: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理论基础;所有权权能结构;所有权权能结构变化的原因;所有权权能结构与所有权分类;所有权权能结构与所有权转移,等等。文章指出,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构建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法学中的所有权理论体系,它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分离、分享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在现实生活中,当财物所有人实施了借用、出租、抵押等法律行为时,所有权中的相关权能就会从所有权中分离出去,从而使所有权的形态显得千姿百态,例如,有的缺少占有权,有的缺乏使用权,而有的没有了收益权,等等。为什么所有权的形态会多姿多彩呢?这是因为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导致了各所有权的权能结构发生了变异。所有权权能结构的不同,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就存在着区别。若能准确地认定所有权权能结构,就可明晰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各自所享有的权能,划清各自的权利界限,从而可以切实保护各方的利益。因此,正确把握所有权权能结构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我国民法学中尚没有系统的理论可以科学地阐释所有权权能结构,为

此,笔者尝试构建“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以期完善我国民法学中的所有权理论体系。 一、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理论基础 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是从微观上研究所有权权能结构的所有权基础理论,是最基本的物权基础理论。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基本内容有: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理论基础;所有权权能结构;所有权权能结构发生变化的原因;所有权权能结构与所有权分类;所有权权能结构与所有权转移,等等。其中,所有权权能的性质及其与所有权的基本关系问题,是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理论基础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在学说上曾有两种主张:一是权利作用说,一是权利集合说。 权利作用说认为,所有权的权能也称所有权的作用。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是所有权的不同作用,权能与所有权发生的分离,不过是所有权的不同作用的体现。而权利集合说认为,所有权是由各项权能组成的集合体,各项权能都可以成为单独的权利,组合起来即构成所有权。所以,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构成所有权的权利。 (1)由于对“权能”一词的不同理解,这两种学说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研究所有权的权能,从各自立论基础来看,两种学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相比之下,权利集合说的理论基点显得较为科学。 首先,权利集合说把所有权权能理解为所有权的“权利”,便于建立科学的所有权理论体系。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 李绍章 一、所有权权能的概念 法律和学理上使用的权能概念,指权利的具体作用或实现方式而言,是权利的具体内容。何谓所有权权能?通说认为也就是所有权的内容。我们认为,所有权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具体作用形式或实现方式。所有权权能和所有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权利集合说,认为所有权是由各项权能组成的集合体,各项权能可以成为单独的权利,集合起来则为一个完全的所有权。因此,所有权的权能,是构成所有权的权利。二是权利作用说,认为权能就是作用的意思,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即是所有权的不同作用。所有权的权限是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当这些权能与所有分离时,只不过是所有权不同作用的体现。 我们认为,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关系问题,实质上也就是所有权权能的概念问题。所有权是独立的物权,是民事财产权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而所有权权能的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尽管体现出来的也是所有权人的具体权利,但这些具体权利却由所有权而来,且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权利集合说无法解释当具体权能与所有权分离时的所有权现象。显然,比较起来权利作用说更能揭示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关系以及所有权权能的涵义。 在物权法理论上,所有权有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之分,前者指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后者主要是在所有权受到侵犯时的保护权能。但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权权能仅仅指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 二、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一)占有权能 物权具有权能上的支配性特征,反映到所有权上,首先表现出来的即是占有权能。但关于占有是否为所有权的一项独立权能,学说上历来有争议。从涵义上说,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能。"物之使用、收益,皆以占有为必要"。也就是说,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通常情况下,所有人是物的实际占有人,法律保护所有人的占有,当所有人的占有权被侵害时,所有人有请求返还占有的权利。可以说,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行使之宗旨就是回复所有人对物的占有。 必须指出,所有权之占有权能与占有、占有权是不同概念。占有是人对物的实际掌握和控制,除占有制度另有规定外,在一般情况下,占有之事实并不是产生占有权能的根据,相反,有无占有权能是区分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的标志。另一方面,所有权之占有权能与占有制度中的占有权也不能混淆,占有制度中的占有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法律制度,其内涵要比所有权之占有权能丰富得多。 (二)使用权能 现代物权法追求"物尽其用",反映到所有权中,其最明显的体现即是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是所有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的权能,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例如使用电脑打字、居住房屋、涂抹化妆品等。该权能的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享有物的使用权能必须同时享有物的占有权能,但在某些场合也未必如此,如质权人、仓储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即只能对标的物进行占有,而不能对标的物予以使用。可见,使用权能通常为所有人享有,但也可以与所有权分离由非所有人享有。 应注意者,所有权之使用权能与使用是两个概念。使用是使用权能都着眼于从物的性能和用途出发对物加以分析利用,但使用权能来源于所有权,而使用仅仅是一种事实,有可能基于所有权,还可能是非法使用,当没有使用权能而为非法使用时,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民

司法考试考点:所有权具有四项基本权能

司法考试考点:所有权具有四项基本权能 所有权具有四项基本权能: 1.占有。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物的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除了前引俄罗斯民法明确规定了占有权之外,外围民法在所有权的概念中虽然并不明确规定占有,但其所有权的内容包括这一权利是不言自明的。 2.使用。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刖,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如使用机器生产产品,在士地上种植农作物。拥有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使用。外国民法对于使用权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如前引日本、意大利、俄罗斯和我国台湾的规定。德国、瑞士虽然只有“处分”一词,但“随意处分”或者“自巾处分”也当然包括使用。所有权人可以自己使用,可以以授权他人使用,都是所有权人行使使用权的行为。 3.收益。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川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使用物并获益是拥有物的目的之一。对于收益权,外国民法也有规定,如前引日本和我国台湾,有的国家只规定了使用权,没有明确规定收益权,这是因为其规定的使用权包括了收益权。收益通常与使用相联系,但是处分财产也可以带来收益。收益也包括孳息。孳息分为天然

孳息和法定孳息。家畜生仔、果树结果等属于天然孳息;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所得租金属于法定孳息。 4.处分。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处分权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但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有处分权,如运输的货物,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承运人也是可以依法进行处分的。外国民法对所有权概念的规定都包括“处分”一词。同时规定使用权的,处分不包括使用,没有规定使用权的,处分也包括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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