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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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一、引言电子数据证据是指通过电子设备、网络等形式产生或储存的能够作为证据的电子信息。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刑事等各个领域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引导律师正确、高效地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本操作指引。

二、业务办理流程1.收集电子数据律师应采取合法手段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调取公安机关、通信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等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提请法院调取相关电子数据,依法向网络管理员提请查封或冻结涉案电子数据等。

2.整理与分析电子数据律师应对收集到的电子数据进行整理与分析,明确其中的关键信息及相关证据,有助于后续证据的选取和使用。

3.保全电子数据律师应采取措施保全可能被删除、修改或毁损的电子数据,以防止证据丧失或灭失。

如制作备份、保存电子数据的元数据信息、申请法院查封或冻结相关电子数据等。

4.获取电子数据取证信息律师应获取电子数据取证信息,包括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取证方式、取证人员等相关信息,并制作电子数据取证笔录。

5.提取电子数据律师应根据案件需要,通过取证软件或其他专业设备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并确保提取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

6.分析电子数据律师应利用取证软件或其他专业设备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提取相关的证据。

7.挖掘电子数据律师应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发现可能存在的隐藏证据,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提供线索。

8.获取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评估律师应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证据效力评估,包括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信度等方面的评估。

9.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报告律师应根据案件需要,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报告,详细陈述电子数据的提取、分析和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电子数据的证据力量。

10.提供电子数据证据庭审辩护律师应利用电子数据证据报告,为当事人提供庭审辩护,有效利用电子数据证据推翻对方的证据,或证明己方的主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一、背景介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之一,负责律师行业的监管、统筹和协调。

为了保障法律服务行业的规范化运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别制定了操作指引。

二、指引内容
1.律师资格认证:律师需通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考试,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才能正式开展律师执业活动。

2.执业登记:律师需将律师执业证书和相关材料提交当地司法机关,完成执业登记。

3.执业范围:律师只能在其执业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4.执业守则:律师需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业规范》,确保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

5.事务所管理:律师事务所应依法依规申请开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6.信托资产管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不得从事信托资产的管理和经营等活动,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7.服务质量:律师应严格履行文书、照会等法律服务的时效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8.收费标准:律师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并在律师服务合同中明确收费方式。

9.纪律监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行业纪律监管十分重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三、实践建议
1.律师应时刻铭记自己的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

2.律师应依法依规开展律师服务工作,避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影响
个人和行业声誉。

3.律师应当积累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的通知(1997年11月6日)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和审判方式改革后,为了规范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全国律师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几经讨论修改,制定出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

此《规范》已经三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作为指导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请你们印发各律师事务所遵照试行。

试行中有何意见,特别是改进意见,请注意收集,及时报全国律协。

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本案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阅券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通知证人和整理证据第七节出庭准备第八节法庭调查第九节法庭辩论第十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中国的全国性法律职业组织,依法进行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能和使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更加规范,协会制定了一系列操作指引,以引导律师事务所合规运作。

本文将对这些操作指引进行详细介绍。

I. 律师事务所的注册与备案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前,需要在协会进行注册和备案。

注册时,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交该所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及从业律师的基本信息。

备案时,律师事务所还需提交该所的设立证明、执业证明、律师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II.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应遵循协会的规定,并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规运营。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合规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核法律服务的合规政策和程序,并监督和促进律师事务所成员的合规行为。

合规部门或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合规培训制度,落实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诚信约束制度,监督案件质量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等。

III.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和法律服务质量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应合法合规,并明确告知客户。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案件类型和难度,确定合适的律师团队,并确保律师团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律师事务所应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法律意见、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起草合同和法律文件等。

律师事务所还应确保客户的隐私和案件的保密性。

IV. 律师事务所的诚信约束和专业操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履行律师职责,尊重客户权益。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诚信约束制度,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律师事务所成员的法律职业素质。

律师事务所应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律师违规行为和投诉案件。

V. 律师事务所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在合作中,律师事务所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客户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对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进⾏决策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本进⾏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包括将合同提交律师进⾏审查的当事⼈或作为合同主体⼀⽅的当事⼈。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系指待审合同中,除委托⼈⼀⽅外的利益相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的,系指委托⼈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进⾏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标。

1.4本指引所称之买⽅,系指通过⽀付价款或酬⾦的⽅式,取得财产、⼯作成果、服务的交易⽅;本指引所称之卖⽅,系指通过转移财产或完成⼯作、提供服务的⽅式,换取价款或酬⾦的交易⽅。

1.5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作,侧重于从买⽅的⽴场对卖⽅及卖⽅提交的合同进⾏审查。

在实际⼯作中,应充分注意买卖双⽅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

1.6本指引所描述的⼯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及过错的依据。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2.1合同审查业务⼀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条款的修改。

除⾮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2.2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量的地⽅性法规、⾃治条例、单⾏条例及地⽅政府规章。

这些地⽅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效,但可能导致当事⼈受到⾏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涉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共包括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法律业务、破产管理人、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法律业务、合同审查业务、土地法律业务、拆迁法律业务、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二手房买卖业务、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婚姻家庭业务、海商海事案件业务等16项、业务操作指引,执笔人均为本领域的优秀律师,并经过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众多资深律师反复讨论后确定,对于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借鉴性,也是新从业律师最佳的学习范本。

律师业务指引和规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本次编选的16个指引之外,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业务指引的编写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指引和规范,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一个对全国的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的纵深拓展和律师执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3图书目录编辑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录1 中华全网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本指引的目的是规范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律师做到合法、规范、高效地执行合同审查任务。

第二条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保持独立、公正、客观、慎重的原则,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保持商业秘密及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保密关系。

第四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注重法律风险的预见和管控,全面了解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要关注表面条款的合法性,还要对背后的法律风险进行综合考量。

第五条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律师应当遵循客户意愿原则,充分与客户沟通,依法进行合同审查,向客户提供合同相应的合法意见,并谨慎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第二章办理程序第六条律师在接受合同审查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确认合同的审查要求和时间要求,明确委托人的期望和诉求。

第七条律师在开始合同审查前,应当向委托人索取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并进行认真辨别核对,确保审查的对象正确无误。

第八条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各类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审查。

第九条律师在进行合同审查时,应当注重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同的完整性,并结合具体情况,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判定。

第十条律师在完成合同审查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将审查结果和意见写成书面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阐述审查的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

第三章提高效率第十一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采取科学、高效的工作方式,合理规划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利用各类工具,如模板、软件等,提高审查效率,并主动与业务团队和委托人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合同审查工作的进度。

第十三条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当重视合同的事实基础,充分利用相关证据和信息,提高对合同效力的评估能力。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1
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55
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350
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88
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633
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43
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出版说明
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是党和政府对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要求,也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重要工作之一。随着律师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展和深化,社会对律师服务专业化的要求愈来愈高。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加强对律师业务指导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直致力于业务规范体系建设,并以专业委员会为依托开展业务规范和指引的课题研究和编写工作,先后发布了20件业务规范和业务指引,包括1997—2003年期间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
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
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
附则
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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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手段和方式的合法性,不得通过窃取、入侵等非法方法取证。 第 19 条律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先行取证要求 律师自行开展或者协助、配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工作,必
要时可以自行或者建议先行提取电子设备上的指纹信息,采集汗液、 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 20 条律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镜像复制要求 20.1 律师自行开展或者协助、配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工作, 具备条件的应当制作原始存储介质的镜像复制件,并对原始存储介质 进行封存,避免或者防止原始电子数据证据发生任何改变。制作镜像 复制件的,以一式两份为宜。 20.2 因客观原因不能封存原始存储介质或制作镜像复制件的,可 以采取写保护方法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收集与固定,并妥善保管原始 存储介质。 第 21 条律师制作镜像复制件的安全性与完整性要求 21.1 律师制作或者协助、配合制作原始存储介质的镜像复制件, 应当确保原始存储介质的安全及其中数据的完整性。 21.2 因客观原因不能封存原始存储介质或者不能保证电子数据证 据的完整性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事由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征得当 事人的书面同意。 第 22 条律师封存电子设备、存储介质的注意事项 律师封存或者协助、配合封存电子设备、存储介质的,应当注意 记录反映其特定性的标识信息(包括序列号、识别码、用户标识、品 牌、厂商、型号、容量等),并注明或者告知妥善保管的注意事项。
第二节临场保护与外围调查
第 14 条律师对电子设备的场所与环境进行临场保护的任务 律师发现电子设备中可能存在涉案电子数据证据的,应当视不同 情况及时采取或者协助、配合采取相关措施,对电子设备所在的场所、 所接入的网络环境进行控制与保护。 第 15 条律师对电子设备的场所与环境进行临场保护的要求 进行临场控制与保护时,律师可以采取措施避免或者防止任何人 采取可能导致原始电子数据证据发生改变的任何操作。 第 16 条律师对电子设备的场所与环境进行外围调查 16.1 进行临场控制与保护时,律师可以及时开展或者协助、配合 开展外围调查,对有关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进行收集、 固定;必要时还可以对电子设备的购买记录、领用记录、归还记录以 及使用情况等进行收集、固定,并制作相关笔录,请有关人员签字确 认。 16.2 律师发现电子设备正在运行、且继续运行可能会导致涉案电
子数据证据灭失或受损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或者协助、配合采 取切断电源、断开网络、屏蔽信号等相应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律师 可以自行或者协助、配合对易丢失电子数据证据进行紧急收集与固定。
16.3 律师发现电子设备正在显示或生成涉案电子数据证据的,应 当采取或者协助、配合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对屏幕显示的内容进 行记录,并在记录中签字和注明时间。
第二章 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
第一节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方式与流程
第 7 条律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方式及要求 7.1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如下方式开展 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 (1) 指导当事人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 (2) 自行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 (3) 聘请鉴定机构开展电子数据证据鉴定工作; (4) 申请公证机关进行电子数据证据保全; (5) 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委员会等有权机关进行电 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6) 请求网络运营服务商等第三方进行电子数据证据的固定与保 管。 7.2 律师采取第(1)、(2)、(3)、(6)种方式开展电子数据 证据取证的,可以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全程录像公证、全程文字记录公 证或者提存镜像报告公证等。 7.3 律师采取第(1)、(2)、(4)种方式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 证的,可以借助专业的电子数据取证设备或软件,或者寻求鉴定机构 等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电子数据证据收集、固定等相关技术服务。 7.4 律师采取第(3)、(4)、(6)种方式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 证的,可以协助鉴定机构、公证机关或者第三方确定电子数据证据的 取证范围和制订方案。
第三节电子数据证据等的收集与固定
第 17 条律师制订电子数据证据收集与固定的方案与计划 17.1 律师自行开展或者协助、配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工作, 必要时可以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协助下,制订电子数据证据收集与 固定的方案与计划。 17.2 上述电子数据证据收集与固定的方案与计划主要包括: (1) 现场获取的目的和范围; (2) 锁定目标设备及其范围; (3) 现场获取人员的分工与责任; (4) 进行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获取所需携带的取证设备、取证软件; (5) 现场获取采用的技术规范; (6) 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获取的具体方案; (7) 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获取的应急措施或替代方案。 第 18 条律师制订电子数据证据收集与固定方案与计划的合法性 要求 律师制订电子数据证据收集与固定的方案与计划时应当注意取
本指引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电子元器件组成,且应用一定的 处理系统用于生成、修改、删除、存储、传递电子数据的设备,主要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掌上电脑、服务器、手机、 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扫描 仪、导航仪、路由器、电视机顶盒、手机基站等。
第 4 条存储介质的定义 本指引所称的存储介质,是指数字化存储电子数据及相关信息的 介质,主要包括电脑硬盘、移动硬盘、光盘、U 盘、记忆棒、存储卡 等。 第 5 条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的范围及培训 5.1 律师办理的电子数据证据业务主要包括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 举证、质证及相关法律咨询等。 5.2 为了提高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的能力,律师可以参加必要的 专业培训或者申领相关的专业资质证书。 第 6 条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的原则 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普遍性的技术规范; (2)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电子 数据证据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3) 注重电子数据证据与传统证据的结合使用; (4) 保证存储介质和电子数据证据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5) 必要时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
第 12 条律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流程 律师自行开展或者协助、配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工作,主 要包括临场保护、外围调查、电子数据证据等的收集与固定以及电子 数据证据的检验分析、审查判断等环节。 第 13 条律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记录 律师自行开展或者协助、配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工作,应 当对取证过程进行记录,并签字和注明时间。
第 8 条律师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电子数据证据取证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涉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应当依法向公安司法机 关报案或者报告,并根据本指引配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 第 9 条律师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电子数据证据取证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涉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报 案或者报告,并根据本指引配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 第 10 条律师申请公证机关进行电子数据证据公证 10.1 电子数据证据公证主要包括电子数据证据的内容公证(包括 网页公证、电子邮件公证、聊天记录公证、手机数据公证等)、电子 数据证据的存储位臵以及软硬件环境公证、电子数据证据的文本公证、 电子取证行为公证、镜像复制的行为公证、电子数据证据及取证报告 的提存公证等。 10.2 律师根据诉讼需要申请进行电子数据证据公证的,可以与公 证机构商定公证项目。 第 11 条律师申请鉴定机构进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11.1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一种提取、保全、检验分析电子数据证 据的专门措施,也是一种审查和判断电子数据证据的专门措施。它主 要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对各类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 所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对各类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已删除数据内容 的认定、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 定、电子数据证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等。 11.2 律师根据诉讼需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电子数据证据司法鉴定 的,可以与鉴定机构商定鉴定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制定指引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指导律师高效、专业地处理与电子数据证据相关的法律业务, 提高律师业务水平与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电子数据证据 的特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 2 条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及作用 2.1 本指引所称的电子数据,是指借助于信息技术生成、修改、删 除、存储、传递、获取等形成的一切数据,主要包括电脑文档、手机 文档、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博客、微博、网页历史记录、IP 地址、手机短信、通话记录、传真记录、信令数据、电子签名、电子 痕迹等。 2.2 当电子数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时,即为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 据证据主要存在于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移动通信设备、互联网服务 器等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中。电子数据证据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区分为 文档文件、图形文件、多媒体文件、程序文件与数据库文件等,单机 数据与网络数据,静态数据与动态数据,数据内容、附属信息、关联 痕迹与系统环境信息等。 2.3 电子数据证据既可以直接作为一种专门的法定证据使用,也可 以转化为其他的法定证据或者作为线索使用。 第 3 条电子设备的定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1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 4 第一节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方式与流程 ........................................ 4 第二节临场保护与外围调查 .............................................................. 6 第三节电子数据证据等的收集与固定 ............................................ 7 第三节 A 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保全 .............................................. 11 第四节电子数据证据的检验分析 ................................................... 13 第四节 A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15 第五节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判断 ................................................... 15 第三章 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 17 第四章 电子数据证据的质证................................................................. 18 第五章 有关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咨询 ........................................ 19 第六章 附则 ................................................................................................ 20 附件一 ........................................................................................................... 21 附件二 ........................................................................................................... 22 附件三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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