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方案-新国家审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新国家审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新国家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审计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的标准和行动准绳,也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因《审计准则》仅实施了五个月,与审计活动正处于“磨合期”,矛盾与问题还未完全呈现,所以笔者仅就《审计准则》条文规定上的欠缺以及执行中初步显示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探讨,以此推动《审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更好地指导审计实践活动。
一、关于审计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与灵魂,是审计质量的决定性因素。
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审计的根本要求。
《审计准则》中关于审计独立性方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未具体明确对审计人员未严格履行审计独立性要求的责任追究机制,只规定了“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含糊条款,而纵观《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仅限于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责任追究,致使《审计准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则》的独立性责任追究机制成为空谈。
因此,应在《审计准则》中明确违反审计独立性原则的具体追究机制,严肃审计独立性行为的规范与执行。
二是对于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以及审计机关领导的独立性只字未提。
这主要是由现行的行政型国家审计体制决定的。
即审计机关归各级政府领导,同时又受政府委托,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审计监督,本质上属于政府内部审计监督,使得审计独立性变成在有限范围内的独立性,是相对的独立性。
因此,在无法改变现行审计体制的情况下,应借助《审计准则》出台的契机,对审计机关和领导人独立性可能受损的情形、应采取的规避措施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进行明确和细化,提高审计机关监督的权威性。
二、关于绩效审计的实务操作绩效审计作为一种独立性的监督活动,是由独立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人们认知的共同标准,对被审计单位履行公共责任,配置、、利用资金和公共资源的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价。
当前审计建议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思考

当前审计建议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思考当前审计建议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思考当前审计建议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思考审计建议是审计机关依法向被审计对象就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的行为。
审计建议是审计的一项重要职能。
但是,当前审计建议中的一些问题,影响了审计的质量,导致了审计效果难以充分发挥出来。
为此,本文就当前审计建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以供参考。
一、存在的问题1、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挖掘不够,提炼不足,导致审计建议质量不高。
审计人员对审计查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问题提炼不足,分析不够,导致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措施不得力、不具体或者不到位,是审计建议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
2、审计建议对象错误。
主要是存在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提审计建议的同时,还在审计报告上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部门单位提审计建议,这是不妥的。
按照国家审计的审计报告送达渠道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是不向其他有关机关送达的,相关机关无法知悉审计建议的内容。
如果在审计报告上表述对他们的审计建议,只能是纸上谈兵。
3、审计建议缺乏针对性。
主要是指有的审计建议存在文不对题,讲大话、空话的问题,没有针对被审计单位实际存在的问题,泛泛而谈使得审计查出的问题与审计建议成为“两张皮”。
被审计单位不知所云,还有的审计建议无事实作根据,无证据作支撑,脱离客观事实,使得审计建议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病呻吟的“八股文”,被审计单位口服心不服,反而降低了审计建议的质量。
4、审计建议缺乏可操作性。
过于原则化,笼统化,缺乏可操作性是当前审计建议的又一个突出问题。
过于笼统的审计建议无法使被审计单位得以落实,也起不到审计建议的作用。
5、审计建议政策性不强,对财经法纪规定宣传不足。
有的审计建议,对审计机关为什么要提出这个建议的政策、法律依据不足,宣传不够。
审计建议大多是国家财经法纪的具体化、实际化的应用,它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的,也是有政策和法律根据的。
我国国家审计存在的若干问题及路径解析

人员的清廉 ,避免徇私舞弊等腐败 现象 的发生 ,增加 了审计过 程中的透
明度。 ( 三)加 强学习和培训 ,提 高审计人 员素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 断发展 ,我国 已经进人 的 wr o,因此 ,作 为一 位优秀的审计 人员 ,首先要 了解 w" r o在 审计工作 中的重要影 响力 ,注 重审计 工作者对 独立调查人 和政府监督人等观念 的树立 ,加快转 变政府 职能。第 一 ,要重视 政治意识 的培养 ,从而有效提高审计人员 的职业道 德素质 ,同时 ,要让 审计人 员意识 到审计工作 的严肃性与 重要 性 ,做到 清正廉 明、依 法办事 , 严格 打压抵制腐败现象 ,严于律 己,保证 认真履 行 自己的职责 , 保证 审计工作 的公正 、公平 、客观 以及独立 ,从 而塑造 了良好 的国家 审计形 象。第 二 ,要加 强审计人 员专业工作 素质 的培养。 在审计 人员的应聘过程 中 , 要严把质量关 ,在工作 以后 ,要加强 工程 人 员的后续 教育任 务 ,不仅要定期进行专业 的培训与测试 ,还要 突破传统 单 一的专业技 能的培训 ,打造 出全方位高质量的综合型审计人 才。 ( 四)执行会计准则 ,完善审计基础工作 想好做好 审计工作 ,做好 会计工作 是前提 与基础 ,在审 计工作 中 , 主要都是 围绕会计报表 和一些会计记 录等等作为对象进行工作 ,在审计 时,绝 大多数 的资料与证据都是一些会计材料 ,因此 ,会计对于 审计 人 员来说是 至关重要 的。在审计过程 中,由于会计工作不够规范 ,会导 致 审计工作效率 的降低 ,增加 了审计工作最终结果的危险性 。所 以,不仅 仅是审计工作 ,对于会计工作来说 ,也要规范工作。这 就要求各单位规 范会计基础 的工作 ,健全各 自的管理核算体制。在会计的核算 中,要保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实施中的问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实施中的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实施中的问题一、引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实施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这一领域的情况。
二、审计准则的改进与落实1. 审计准则的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修订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国际会计准则的不断发展,审计准则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以适应新的环境。
然而,审计准则的修订也面临一些挑战,如如何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如何确保修订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
2. 审计准则的落实审计准则的落实是审计工作的关键环节。
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些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准则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审计工作的质量参差不齐;一些企业对审计准则的要求认识不足,导致审计人员在实践中面临一定的难题。
如何更好地落实审计准则,成为了当前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
三、问题分析与解决思路1. 如何加强对审计准则的宣传和培训在应对审计准则实施中的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加强对审计准则的宣传和培训。
这包括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培训,提高其对审计准则的理解和适用能力;也需要加强对企业和相关部门的宣传,提高他们对审计准则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如何完善审计准则的辅助指南和解释除了加强对审计准则的宣传和培训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完善审计准则的辅助指南和解释来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这些指南和解释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审计准则,提高其工作的准确性和质量。
3. 如何加强对审计准则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我们也需要加强对审计准则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大对审计工作的抽查力度,对违反审计准则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从而提高对审计准则的遵守程度。
四、个人观点与总结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我深感改进和落实审计准则对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2019 年新修订审计准则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措施

ACCOUNTING LEARNING157基金项目:安徽财经大学2020年度大学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实行2019年新审计准则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措施;项目批准号:XSKY20109本课题参与者:指导教师: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陈矜教授;课题组成员:刘和霞(组长),刘杨,华小雯,陆承琦,孙国庆。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2019年新修订审计准则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措施刘和霞 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摘要:为了满足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工作,2019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出修订审计准则的通知。
本文以新修订的18项审计准则及24项应用指南为研究对象,在熟悉相关内容变化的基础上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2019年新修订审计准则面临的挑战进行调查研究,并据此提出应对措施,有助于指导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同时进一步解决注册会计师审计实务问题,更好的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建设。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准则;挑战;应对措施一、研究背景为了规范和指导中国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工作,满足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同时保持与国际审计准则的持续且全面趋同,2019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出修订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
随后于3月29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针对此次新修订的审计准则发布了24项应用指南。
该批新修订的准则与相关的应用指南已于201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
我国学术界现阶段对于本次新修订的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研究讨论尚不充分,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新准则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措施的研究更是缺乏。
本文从理论出发,研究新审计准则的修订背景,同时结合实际调研成果,总结出会计师事务所实行2019年新修订审计准则面临的挑战,据此提出应对措施。
二、审计准则的修订背景本次修订的审计准则主要内容涉及三个方面:财务报表披露审计、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应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疑似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新审计准则执行现状分析

新审计准则执行现状分析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一些CPA对新准则系统性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的理解、重新认识和掌握还没有到位。
比较对审计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够,没有与生俱来真正执行风险评估审计程序,不能以重大错报风险为导向实施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必要的审计证据。
二是在一些CPA的审计工作底稿中,计算机系统不仅存在着审计计算机程序不到位、不正确、不规范,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不完整的问题,而且工作形式化底稿的框架也不系统化,底稿之间缺乏关联性。
二、主要原因分析(一)内因分析一是一些CPA认为执行新准则难度高、要求高、成本高,从而对新准则产生了畏难感和畏惧心。
二是由于新准则改变新了原准则下CPA习惯的审计模式、执业程序和执业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不断提高了CPA的执业难度和成本投入,一些CPA自然对新准则产生了抵触情绪。
(二)外因分析一是上新准则本身变化大。
审计理念发生了数项变化,即由“将审计程序执行到位”升级为“在将支配审计风险控制到位的情况下,再将审计机构程序执行到位”。
在具体审计操作方面也有三大变化:1.审计对象的变化。
新准则把对象主要由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扩展到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错报风险的所有相关的领域、信息或事项。
2.审计范围的变化。
CPA要了解和评估结果被审计审计单位的审计风险,不能仅主要考虑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条件情况,还应该分析因素被审计单位的外部因素,即要能够分析和报表评估外部风险因素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影响。
所以,CPA必须把审计视角和审计范围到被审计单位外部,才能适应执行新准则的熟习必须。
3.审计方法的变化。
新准则不仅要实施传统的以账项审计为基础的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而且还要把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扩展重新认识为包括了解、评价、评估、分析和测试等凡是能够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错报风险处理程序的所有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
二是行业监管检查难以确定进一步加强。
从近年来对CPA质量实施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检查可以看出,监管检查工作为数不少大多仍停留在“将审计程序执行到位”的理念上,检查理念还没有上升到“将审计风险控制到位”的程度。
当前新审计准则执行中存在问题及策略分析

方面体现在部门注册会计师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素 , 由于新审计
审计 的整体效益 , 及时的反馈相关的问题并加 以改进 , 以此来 帮助
有 效 的降 低审 计风 险 , 提 高会 计师 事务 所 的整体 审计 质量 。
三、 结 语
准则 只是 明确 了 对审计 人 员滥 用 职权 、 玩 忽职 守 以及 泄露 秘密 的责
报告的专业标准。 审计准则是对审计实务中一般认为公平妥善 的管 养 , 以减少虚假审计信息的市场需求, 维护审计的公平中存在 的 问题分 析
1 . 新 审计 准则 执行 环境 问题 新 审计 准 则 执行 的内外 部 环境 问题 直接 影 响 到 审计 准 则 的执 行 效率 。 首先 , 就外 部 环境 而言 , 我 国 目前 整体 市场 对高质 量 审计 的 需 求很 少 , 然 而对 虚 假 审计 的 需求 量却 非 常 大 , 审计 准则 在 执 行过 程 中缺乏 完 善的 社会 信用 体 系做 支撑 。而 众所 周 知 , 信 用 是市 场经 济 得 以公 平 、 公 正运 行 的前 提 和基 础 , 上 市公 司和 公 司会 计 是 注册 会 计 师审 计基 础 , 如 果 注册 会 计师 不 讲诚 信 , 公 平 的 市场 秩 序 就难 以得到维护 , 如果上市公司不讲诚信 , 注册会计师审计就失去了稳 的公 平合 法 性 , 不 利 于新 审计 准 则 的深入 贯彻 和执行 。 其次 , 就 内部
任追 求 , 却 没 有建 立 审 计独 立 性 的相 关 责任 追究 机 制 , 使 得 审 计人 员有 机 可 乘 , 他们 为 了谋取 不 正 当 的经 济利 益 , 违 反 有关 规 定 帮 助 客户 一起 徇 私舞 弊 , 甚 至 为客户 出谋 划策 , 提供 虚假 的审 计报 告 。 另
审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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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在借鉴国内外审计前沿理论与实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多年的审计实践,对审计业务流程和基本程序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内容丰富,体系完备,对于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但新审计准则的超前性、创新性,与我国审计现实存在一定的差距,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适用与执行提出了挑战。
本文将着重从审计独立性内容不完整、绩效审计操作性不强、外聘人员参与形式依据不充分、分级质量控制体例不完备、简易程序未授权等方面展开论述,揭示新审计准则法条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分析原因,提出对策,促进新审计准则内容的进一步完善,更好地发挥对审计实践活动的适用性与指导性作用。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审计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职业标准和行动准绳,也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因《审计准则》仅实施了五个月,与审计实践活动正处于参照、适应的磨合期,矛盾与问题还未完全呈现,所以笔者就《审计准则》条文规定上的欠缺以及执行中初步显示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探讨,以此推动《审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更好地指导审计实践活动,促进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
一、关于审计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与灵魂,是审计质量的决定性因素。
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审计工作的根本要求。
从内容上,独立性包括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两者不可或缺;从适用对象看,包括审计人员的独立和审计机关的独立。
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是指审计人员与其他个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审计机关的独立性,是指审计机关与其他所有机关(包括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审计机关之间) 的关系。
《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分别从审计机关的组织和领导体制、审计职责和权限、审计经费和审计人员履行职务的保护等方面,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审计准则》在吸取上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审计人员独立性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列举了审计人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指出了审计机关如何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为促进审计人员维护审计独立性创造了制度基础,有利于防范因审计主体不适格带来的审计风险,这也是《审计准则》修订的一大亮点。
但同时发现,《审计准则》中关于审计独立性方面仍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未具体明确对审计人员未严格履行审计独立性要求的责任追究机制,只规定了“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含糊条款,而纵观《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对审计人员的责任追究仅有唯一的一个条款,而且是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进行追究。
致使《审计准则》的独立性责任追究机制成为空谈,这既不利于审计人员树立严格规范的审计独立意识和责任追究意识,也容易造成准则中独立性条款的制度设想落空。
因此,应在《审计准则》中明确违反审计独立性原则的具体追究机制,严肃审计独立性行为的规范与执行。
二是对于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以及审计机关领导的独立性只字未提,只是在第十二、十三条对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的资格条件作了简略的规定,也未能作出详细的制度设计和规范措施。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现行的审计体制决定的。
根据《宪法》第91、109条规定,我国审计模式采用的是行政型国家审计,即审计机关是隶属于政府的行政部门,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审计机关归各级政府领导,同时又受政府委托,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审计监督,从本质上看,具有政府内部审计监督的性质,使得审计独立性变成在有限范围内的独立性,是相对的独立性,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势必会因为人员选用与提拔、经费预算、组织机构设置等受到影响,审计机关领导人也会因为职务升迁、人情面子等主客观原因,通过权力的层级控制损害审计独立性,影响审计质量的提高。
因此,在无法改变现行审计体制的情况下,应借助《审计准则》出台的契机,对审计机关独立性可能受损的情形、审计机关领导人独立性可能受损的情形、应采取的规避措施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进行明确和细化,引导审计机关和审计机关领导人的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提高审计机关监督的威慑力,减少人为的审计风险因素。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积极推动审计体制改革,提高审计部门的地位和层级,直接接受人大的领导,摆脱政府对审计机关在组织、人员和经费上的控制,真正使审计机关对法律负责,对权力的委托者负责,对审计对象进行独立的、专业的经济监督,发挥审计监督“免疫系统”的功能。
只有这样,审计的独立性才能真正得到保障和实现。
三是对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应事先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的规定未明确具体的实施措施。
《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正、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但是以何种方式征求上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如未征求是否应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征求了意见但未采纳是否应说明理由以及随意撤换审计机关负责人的责任如何追究等问题,《审计准则》均未涉及,容易使这些条款成为“纸上谈兵”,得不到具体的落实,也不利于保护审计人员履行职务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质量。
因此,应在《审计准则》中加以明确与规范。
二、关于绩效审计的实务操作绩效审计作为一种独立性的监督活动,是由独立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人们认知的共同标准,对被审计单位履行公共责任,配置、管理、利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价。
绩效审计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重视与运用程度是衡量该国家或地区审计发展水平及审计是否具有活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公共受托责任理论指导下,开始尝试绩效审计的实践活动,并积极通过立法活动确立了绩效审计的法律地位和实践成果,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公共部门治理、提高政府管理绩效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虽然各国的绩效审计名称略有差异,但关注的内容都是以经济、效率和效果为中心,不仅关注公共资金使用的投入产出比率和资金使用的效率,更关注项目在使用了公共资金是否达到了计划声称的目标及所谓预期的效果是否达到。
截至目前,绩效审计已成为西方国家现代政府审计的重要内容。
我国《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也明确指出:“全面推进绩效审计,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配置、使用、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促进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和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责任追究制。
到2012年,每年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由此可见,绩效审计是我国政府审计的发展趋势和重要内容,绩效因素将覆盖所有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项目。
作为具有较强稳定性和实务操作性的《审计准则》,在分析研究了国外政府审计发展的整体趋势与国内审计实践的基础上,在第六条审计目标中提出了要检查被审计对象经济活动效益性的原则要求,并解释该效益性的外延涵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体现了绩效审计的因素,对《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作出了补充,但对绩效审计的具体定义、审计内容、方法选择、指标运用、报告提交等方面未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审计准则》对绩效审计实务无法作出具体的指导与规范,实用性不高,绩效审计工作仍然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这既不利于规范绩效审计行为、明确审计责任,也不利于审计工作的转型升级与质量的全面提升。
同时,绩效审计标准的不确定性势必会影响审计人员理解上的不同与适用上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计评价的风险。
因此,笔者认为,为推动绩效审计工作的全面开展,切实提高绩效审计的整体质量,稳步实现审计工作的转型升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是补充和完善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绩效审计的具体规定。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应将绩效审计单列,明确提出绩效审计的定义、分类、内容及适用程序等,《审计准则》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绩效审计的具体要求,从立法上明确绩效审计的内涵、范围、目标、行为方式、权利和义务等,维护政府绩效审计的权威性。
二是要结合我国审计实际情况,制定涵盖范围广、内容丰富、指导性强、可操作的绩效审计指南,包括通用指南、具体指南和操作指南。
通用指南主要是对绩效审计基本程序的一般规范,它应当与《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等保持一致,结合国内审计工作实践,并借鉴国际公认审计指南研究制定,对审计监督的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具体指南主要是区分不同审计范围的具体指南,它阐明不同审计范围分类的绩效审计的特殊性和实务操作中的细节,是通用指南的具体化。
如可按照绩效审计的实施范围,将绩效审计分为部分预算执行绩效审计、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绩效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资源环保绩效审计和企业绩效审计等;操作指南是对具体指南的进一步落实,针对不同行业,对指标体系、标准选用、方法运用等方面进行细化,规范审计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性问题,从而更好地满足多元化、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的绩效审计评价的需求;三是要推进绩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把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尤其是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促进有关政府部门及被审计单位绩效管理活动的公开透明,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四是要建立健全绩效审计结果问责制度,从“行政问责”转向“法律问责”,加大问责力度;从“组织问责”走向“个人问责”,扩大问责范围;从“行为问责”到“后果问责”,提升问责效率,切实维护绩效审计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与实效性。
三、关于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形式为了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解决审计任务日益繁重、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和数量上明显不足的矛盾,近年来,审计部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尤其是在工程审计和资源环境审计。
建立在行政委托理论和实证法基础上的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制度应运而生,《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审计准则》也将其纳入调整范畴,并对外聘人员的职业要求和不得聘请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对于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规避审计风险、扩大审计覆盖面、提高审计说服力具有重要作用。
但从实际情况执行情况看,存在以下问题:1.缺乏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容易造成责任不清、风险不断。
《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对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聘请外部人员是通过公开招投标还是直接委托方式,外聘人员是作为审计小组成员参与还是只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如何加强对外聘人员业务的复核与监督等内容均未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