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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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宁政发[2008]202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8)2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部门共同拟定的《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2008年11月)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健全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在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现役军人死亡,其遗属除按《办法》规定,享受地方一次性抚恤金和省政府发给的一次性抚慰金外,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增发的一次性抚慰金:(一)批准为烈士的,增发40个月的月工资;(二)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增发20个月的月工资。

月工资标准参照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月工资标准的计发办法。

获得荣誉称号和荣立一等功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外,增发一次性功勋荣誉抚恤金,具体标准为:获得军队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一次性功勋荣誉抚恤金20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增发一次性功勋荣誉抚恤金10000元。

上述所需经费,户籍为江南八区的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户籍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等五区县的,由区县财政安排。

二、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固定收入的抚恤优待对象,申请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时,应当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供能证明其身份及家庭收入状况的有效证明。

民政部关于做好优抚安置相关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民函[2008]50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优抚安置相关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民函[2008]50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优抚安置相关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民政部关于做好优抚安置相关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2007年12月以来,民政部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进行2007年全国重点优抚对象和优抚事业单位数据更新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7〕287号)和《关于更新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有关数据的通知》(民办函〔2008〕24号),对优抚安置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更新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

这次数据更新,是继2000年全国优抚安置数据普查以来的又一次重要更新活动,事关中央有关重点优抚对象特别是新增人员待遇政策的贯彻执行,事关军休事业持续稳定发展和军休人员“两个待遇”的全面落实。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组织统计上报。

各地数据更新报告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批准后,以民政厅(局)的名义上报民政部。

民政部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结束——。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公法[有关解决医疗困难、普遍优待等问题实施意见]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公法[有关解决医疗困难、普遍优待等问题实施意见]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公法[有关解决医疗困难、普遍优待等问题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解决我区重点优抚对象的实际生活和医疗困难,使他们的生活待遇达到或略高于我区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困难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的通知》(苏民优[__]1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发[__]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落实重点优抚对象的普遍优待。

本意见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享受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老复员军人(包括批准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实行普遍优待的具体标准为:(一)“三属”享受的普遍优待金按各镇当年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30%发给。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伤残军人按各镇当年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20%发给。

(三)普遍优待金的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各半负担。

其中,由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年终一次性下拨给各镇。

二、认真落实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

(一)继续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

对全区重点优抚对象继续实行医疗四优先政策,即优先挂号、优先诊疗、优先住院、优先结帐。

(二)重点优抚对象全面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1、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纳入区级医疗统筹。

具体政策按《关于调整部分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基金征缴办法的通知》(惠财社2号)文件执行。

2、对其他未享受公费医疗或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各镇要将其纳入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并免收应由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

(三)实行重点优抚对象分类按比例承担基本医疗费用。

各类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按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规定报支后,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自付部分费用按重点优抚对象分类比例标准承担。

1、各类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基本医疗的标准。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市政府决定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规〔2014〕3号)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按规定享受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养老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二、原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将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在费用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给其所有者。

三、删除第五章保障政策衔接原第二十五条至原三十二条的内容。

四、原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内容修改为: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1999〕5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4.07
【实施日期】1999.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7日苏政办发〔1999〕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优抚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
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努力做好优抚工作,在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和提高优抚对象社会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在新形势下优抚工作也出现了
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优抚对象抚恤标准偏低,部分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的生活难、住房难、治病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优抚工作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

我省现有各类优抚对象近300万人,他们是革命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优抚对象,重视优抚工作。

我省有着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

重点优抚对象工作方案

重点优抚对象工作方案

重点优抚对象工作方案重点优抚对象工作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抚政策,对军烈属等优抚对象实行特殊的补偿和关爱。

而重点优抚对象工作方案则是优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全方位保障优抚对象的权益和福利,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一、重点优抚对象范围重点优抚对象指在国家重大历史事件、自然灾害、疫情等方面作出杰出贡献或遭受严重伤害致残的人员,以及那些享受一定待遇但存在继续困难和需要帮助的人员。

具体分为以下几类:1.革命老干部和老同志(红军老战士、抗美援朝老战士等)2.烈士遗属和烈士子女3.伤残军人及其遗属4.因公牺牲警察及其遗属5.高档次退役士兵6.全国劳动模范7.著名科学家、文艺家8.突出贡献人员和自然灾害等方面遭受严重伤害致残人员以上各类人员均是国家的优抚对象,应受到特别的关怀和保护。

二、重点优抚对象工作方案在优抚政策的基础上,为更好地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权益和福利,制定了以下工作方案:1.完善补助标准要根据不同的优抚对象类型,合理制定补助标准。

对于经济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应给予适度的经济援助,解决其基本生活所需。

同时,也要考虑各类优抚对象的特殊需求,例如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无障碍设施等。

2.加强医疗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往往都是老年人或者身患疾病的人员,他们的医疗保健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在医疗保障方面应采取积极措施,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高品质的医疗服务,节约医疗开支。

3.扶持失业人员鼓励和支持重点优抚对象自立更生,重新就业,创业或者接受进修培训等。

在就业方面,应为他们提供岗位及社会创业途径等方面的帮助,使优抚对象能够享受到政府给予的优待政策。

4.加强精神抚慰和社会关爱针对优抚对象心理上的问题,建设相关的心理援助机构,为其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

同时,应开展丰富多元的文体活动、旅游娱乐等社会关爱活动,增强优抚对象的幸福感。

5.宣传优抚政策通过媒体、宣传手册等形式,让社会大众了解优抚政策的内容和实际利益,帮助优抚对象更好地享受政策和维护自身权益。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6〕43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6〕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为导向,立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完善残疾人福利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逐步提高补贴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等原则,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和社保关系,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计函[1995]136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1995年6月16日民计函〔1995〕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为保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下简称“三红”)生活水平随着我国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而提高,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5元、15元、1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二。

三、这次提高“三属”、“三红”抚恤补助标准,各地要认真核查,做到不错不漏,专款专用,抓紧落实。

请于9月底以前,将此项工作的专题总结报告报民政部、财政部。

上述提高“三属”、“三红”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附件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对象││││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地││─────────────┼─────────────┼────────农村│55-60│50-55─────────────┼─────────────┼────────小城镇│65-70│60-65─────────────┼─────────────┼────────大中城市│70-75│65-70─────────────┴─────────────┴────────附件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251│135│55─────────────┴────────────┴─────────——结束——。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宁政办发[2010]161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拟定的《关于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2010年11月)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优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按规定享受优待金,年优待金标准按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统称“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享受年限为两年,在义务兵退役时,由义务兵家属持“优待安置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一次性领取。

(三)由兵役机关征集进藏服役的义务兵,在西藏服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按照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3倍确定(统称“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四)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征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其优待金按有关规定,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负责发放。

二、大学生参军奖励金(一)我市应征入伍的大学生,以当年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标准(进藏服役的,以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标准),按以下比例发给“大学生参军奖励金”:1、在读专科生按40%的比例发放;2、在读本科生和已毕业专科生按50%的比例发放;3、已毕业本科生按60%的比例发放。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79.10.30•【文号】民发[1979]60号、[79]财事字355号•【施行日期】1979.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1979年10月30日民发(1979)60号(79)财事字3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和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各类对象人数、标准、补助款数,请在明年第一季度报告我们。

附: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为使优抚对象中的孤、老、病、残人员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根据中共中央(〈1978〉)66号文件精神,现对提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做好定期定量补助工作,作如下规定:一、补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一)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二)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三)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四)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可提高为:农村每人每月六至十元;小城市和城镇每人每月十至十五元;大、中城市每人每月十五至二十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述补助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个别地区现行补助标准已经超过本规定补助标准的,可保留不变。

各地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对革命老根据地和穷社穷队要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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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02]79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5.11
【实施日期】2002.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5月11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为贯彻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我市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保障体系,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实施范围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行适度保障、属地管理的原则,对重点优抚对象,即:具有本市户口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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