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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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性

辨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性

辨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性行政法和宪法是现代制度国家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法律制度。

虽然它们看似各自独立存在,但实际上二者紧密关联,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和指导规范,行政法则是宪法法律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在以下三个方面辨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性。

一、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宪法是一国法律的最高法律,也是行政法规则和法律的重要基础。

宪法法规是行政法的规范标准,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和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根据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应当询问宪法法规的规定,采取合法的程序和行为方式进行工作,以保证公正、公平和公开的行政活动。

因此,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宪法是一面旗帜,是行政法全面协调和规范的基础。

二、行政法对宪法的维护行政法作为国家和公共机构与公民和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核心法律,本身也具备保护和维护宪法的重要使命。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行政法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宪法的保障。

行政法旨在合法行政权的发展和运用,并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

因此,行政法不仅要保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还要保护宪法规定的国家战略、政治形势和公共安全。

这些规定是在宪法中表现出来的,因此行政法是保护宪法的有力手段。

三、宪法和行政法相互照应宪法与行政法的关联性是相互照应的,它们互相支持,相互作用。

因为宪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基石,是其他治国法律的依据和框架,因此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是法律、普遍地遵循宪法所规定的构架和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往往存在着密切的协调和互动。

在行政机关管理和社会营销的对应中,战略计划、程序决策、行为法规和检查监督都应该遵循宪法制度的原则和规定,保证司法公正和员工权益的依法维护和执行。

在总体上,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支持,但具有不同的定位和作用。

它们构成了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形成了治国方式和基本的制度建设。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重宪法和行政法的配合和运用,加强法治教育和法律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宪法与行政法

宪法与行政法

宪法与行政法教案:宪法与行政法引言:宪法和行政法是现代法学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对于国家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和行政机构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本教案将从宪法和行政法的概念、原则、关系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帮助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两个学科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与特点1. 宪法的定义与内涵-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政治、法律和行政体系的根基。

-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原则。

2. 宪法的特点与功能-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 宪法是国家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 宪法是国家治理的规范和指导,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二、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 宪法与行政法的内在联系- 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和前提,行政法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 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和实施,行政法是宪法的延伸和补充。

2. 宪法与行政法的相互作用- 宪法对行政法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行政法必须遵守宪法的原则和规定。

- 行政法对宪法具有具体化和实施作用,行政法通过具体的规定和程序来实现宪法的要求。

三、宪法与行政法的原则1. 宪法的原则- 法治原则:依法治国,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 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 分权原则: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机关。

- 权力制衡原则:各个机关之间相互制约,实现权力的平衡和制衡。

2. 行政法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

- 公正与公平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公平,不得歧视和滥用职权。

- 透明与公开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 效率与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高效、公正,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

四、宪法与行政法的实践应用1. 宪法的实践应用- 宪法的解释与修正:宪法的解释权和修正权由宪法机关行使,保证宪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浅析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

浅析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

浅析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从宪法跟行政法关系角度上来看,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是基础前提、是概括的、是静态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行政法是宪法的子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实施,是运动着的宪法,具有普通法律效力,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政府作为行政法的执行主体,应该通过完善生存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促使宪法行政法化、转变职能与加强监督、赋予司法对生存权的有效救济等手段和方法来保护人们的生存权,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近些年,房屋强制拆迁问题、强制占用农民耕地问题、群众跪求政府举措搬迁污染企业问题、煤矿坍塌瓦斯爆炸问题等关系人们生存权的事件时有发生。

面对这些关系人们切身生存的大问题、大事件,一方面,政府有些相关的行政部门能够依据部门职责果断地及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把危害人们生存权的影响降到最低,切实地起到了维护好、保护好人们的生存权;另一方面,政府有些相关的行政部门由于利益的左右却未能很好地履行其行政职能,对一些明明知道具有危害人们生存权的事件视而不见、听之任之,或者未能严格依法严格执法、放纵违法等。

对于这种现象,尤其是我国已经明确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宪法,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生存权作为宪法赋予人们的首要人权,在政府行政主体部门下时常未能及时、有效地受到维护,人们不得不一次次反思“宪法跟行政法关系到底是什么?”“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具体化于生存权这个环节是如何举措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人权?”“政府作为行政法的具体执行部门是如何保护人们的生存权或者执法过程中存在什么漏洞?”一、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在生存权保护中的运用(一)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亦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把人民的意志上升到法律的形式写下来,最具权威性、最具法律效力,其他法依其制定,任何普通法律法规均不可以跟宪法的精神与原则相背,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体公民必须遵循宪法并维护宪法的尊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

天津市考研法律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梳理

天津市考研法律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梳理

天津市考研法律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梳理一、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权力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行政法是宪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政府行为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权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与原则宪法包括宪法的序言、宪法的总纲、宪法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治理、国家政权的建设等内容。

宪法的主要原则包括人民主权、依法治国、分权制衡、民主集中制、国家权力运行的合法性等。

1. 人民主权:宪法确立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形式行使权力,参与国家的管理和决策。

2. 依法治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和社会一切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所有行政机关、公职人员都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 分权制衡:宪法通过设立国家机关,明确各个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实现国家权力的分立和制衡,防止权力过于集中。

4. 民主集中制: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决策和管理要实行集中统一的原则,保障国家的稳定和有效。

5. 国家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宪法确立了国家权力运行必须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规范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

行政法的主要原则有法治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正原则等。

1. 法治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行使行政权力,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平等,不得歧视,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3. 自由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尊重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得任意侵犯公民的自由。

4.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保证公正,不得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宪法与行政法的典型案例分析宪法与行政法在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方面有着广泛的适用和影响。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摘要】行政法和宪法是两部重要的法律规范,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和保障起着重要作用,宪法则为行政法的制定提供了框架和原则。

在适用和解释方面,行政法和宪法也有着密切的联系,需要相互协调和衔接。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解决,以保障法律的统一和完整。

行政法和宪法不仅相互影响,还需要相互完善,以维护宪政秩序。

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共同维护宪政秩序,促进法律的协调发展。

行政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需要不断加以深入探讨和研究,以推动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关键词:行政法、宪法、关系、实施、保障、框架、原则、适用、解释、冲突、解决、影响、完善、相辅相成、维护、宪政秩序、协调发展。

1. 引言1.1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概述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与保障,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确保不违反宪法的规定。

宪法对行政法的框架与原则制定,则决定了行政法律的法源和基本原则,确保行政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法和宪法的适用和解释关系,要求行政法要与宪法保持一致,对于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要按照宪法规定的意义和精神进行解释和适用。

行政法和宪法的冲突解决,需要通过解释和衔接来解决冲突,确保行政法的合法性和宪法的权威性。

行政法和宪法的相互影响与完善,要求行政法要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宪法的要求和时代的需要。

行政法和宪法的相辅相成关系,共同维护宪政秩序,协调发展,保证国家的法治和政治稳定。

2. 正文2.1 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与保障行政法是具体落实宪法的重要工具和方法,其对宪法的具体实施和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通过设立行政机构和规范行政行为,实现了对宪法规定的各项公共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和实施。

在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中,行政法具体规定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通过规范政府行为,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了宪法所规定的政府权力的行使。

剖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

剖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

剖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本文将剖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首先分析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再探讨行政法对宪法实施的影响,并最后探究宪法对行政法规制的意义。

一、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行政法的根基和依据。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机关运作的法律规则,是宪法规定的行政权力的具体实施的法律保障。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器的基本构成和运作机制,而行政法则是该机器的配套操作规则。

二、行政法对宪法实施的影响行政法是宪法实施的具体途径,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制度体系,而行政法对该制度体系进行实际操作。

行政法的实施要求严格遵循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确保宪法的实施能够在规范的范围内进行,确保国家机器的平稳运转。

行政法还具有法律保障的功能,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必须合法、公正、透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也为公民行使权益提供了保障,公民有权利通过司法程序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救济。

三、宪法对行政法规制的意义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责,以及公民权利的范围和保障制度等重要条款。

宪法对行政法规制起着监察和规范作用,确保行政法的实施不会偏离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同时也为行政法提供了约束和指导。

在宪法的规定下,行政法必须要紧密围绕行政权力的性质和行使原则进行,必须遵守法治原则,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活动,促进社会公正、公平和全面。

宪法还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的权益受到完整和平等的保障。

总结来说,宪法和行政法相辅相成,相互关联,宪法为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基本准则和框架,行政法则则实现了宪法的具体要求和落实。

同时,宪法对行政法规制具有监察和指导作用,确保行政法不偏离宪法原则,符合法治精神,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和全面。

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行政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渊源。

宪法中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活动方式等,为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宪法依据。

2.法律:法律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到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都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5.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7.其他规范性文件:除了上述渊源外,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作为行政法的渊源,例如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等。

总之,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这些渊源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基础。

浅谈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及其实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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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 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 本任务。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 由。
宪法是行政法的法律基础,行 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
行政法定义:调整行政关系,规 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权 责统一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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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主要内容:规定行政机关 的组织、职权、程序和活动方式, 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 政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是法律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 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 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是行政法的 根基,行政法是 宪法的具体化
宪法与行政法相 互补充,共同维 护国家治理的秩 序
行政法在实施过 程中不断丰富和 发展宪法的内容
宪法与行政法的 互动关系是实现 国家治理现代化 的重要保障
立法途径:通过 制定和完善宪法 相关法律,保障 宪法实施。
司法途径:通过 宪法诉讼和宪法 监督等司法手段, 保障宪法实施。
建立健全宪法 与行政法的实 施机构和监督 机制,确保法 律的有效执行。
加强宪法与行 政法的宣传教 育,提高全社 会的法律意识 和法治观念。
完善宪法与行 政法的立法工 作,制定更加 科学、合理的
法律规范。
加强宪法与行 政法的司法救 济,保障公民 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宪法与行政法的融合趋势 行政法对宪法的补充和细化 宪法对行政法的约束和规范 宪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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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宪法与行政法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将宪政行为与行政行为进行界分。

这是因为:第一,宪政行为所要设定的宪政关系,是一种“全体对全体的比率”关系,即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

行政行为所要设定的行政法关系,是一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二,宪政行为是沟通宪法规范与宪政权利之间的桥梁,行政行为则是沟通行政法规范与行政法权利的桥梁。

第三,因宪政行为而引起的宪政纠纷,主要应当通过宪政诉讼机制来解决。

因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则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来解决的。

这就说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是确定案件主管或管辖的前提。

一、当今行政的特点自从一战尤其是二战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所以,政府不得不设置大量的行政机构和人员来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从而使得政府的行政行为深入社会的各个角落,行政权力急剧膨胀。

这种行政权扩张的趋势,西方学者将之形象地称为“行政国”现象。

行政国的出现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病,这种看法反映了人们的情感。

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使得政府不能再像以前只是自由法治国时代“守夜警察”的角色,政府必须具有强有力的权力来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

另一方面,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的状况,比如就业、环境、教育及医疗等领域,使得政府也必须承担起保护环境、为民众提供就业、培训、住房、医疗机构和养老金的职责,这是行政道德所在,也是国家目的使然。

所以,现代行政的特点是干涉行政与给付行政并存,而给付行政越来越成为政府职能的重心,福利行政成为当今行政国家的重要理念。

二、宪法与行政法关系探讨之现状自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诞生以来,各国法学家从各自的国情及自身的知识背景和观察角度出发,对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出了自己的回答。

例如,英国是崇尚普通法传统的国家,没有公法和私法的严格区分,因而宪法与行政法之间也没有清楚的界线。

基于英国宪政史的这一特点,著名行政法学者韦德指出:“实际上,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它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

”这一论述揭示了宪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指导性作用,在英国极具代表性。

美国的法律传统受英国的影响较大,其宪政建设始终贯穿着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的基本理念,并直接推动了美国行政法的发展。

行政法学者施瓦茨即认为:“行政法是法治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它规定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控制政府活动的法律。

”可见,在英美国家,学者依据其独特的宪政历史背景和实践模式,普遍地强调了法治原则下宪法价值、理念对行政法的指引作用。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十分明显,行政法被公认为公法的一支。

基于法国宪政史的特点,公法学家莫里斯?奥里乌指出:“只有存在足够发达的‘行政制度’时,才能有真正的行政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法与国家的‘行政制度’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

”德国近代行政法学的开山始祖奥托?麦耶则在其鸿篇巨著《德国行政法》第三版序言中提出过“宪法消亡,行政法存续”的名言。

毋庸置疑,这些论断都是法、德两国独特的宪政实践的产物。

日本行政法的发展曾经深受德国的影响,因而学者对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理解也有类似的表述。

例如,和田莫夫就认为:“行政法处于宪法之下,发挥着手段性、技术性的具体作用。

”盐野宏也认为:“行政法,可以直接认为是关于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

”由此可见,诚如台湾学者城仲模所言:“行政法系具体之公法,亦为宪法之试金石”,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更强调行政法对于宪法的相对独立性。

很明显,这与英美国家学者的理解是有差异的。

我国学者大多将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置于整个法律体系当中进行比较。

传统的观点一致认为,宪法是母法、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法的首要渊源;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具体化,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的部门法。

不过,近几年来,这种主流的观点受到了少数学者的质疑甚至反对。

例如,有学者认为,“宪法是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观点”,“从形式功能定位的角度来看,行政法虽然以宪法为依据,但行政法不应该是宪法的简单扩展和延伸”,“行政法应该是具有独立的法律形式意义的部门法”。

行政法学者叶必丰教授则以“部门法的存在以特定利益关系为基础”和“部门法的划分是对全部法律规范的分解和综合”为由,提出“宪法同行政法、民法一样,都是处于同一层次的独立部门法”的观点。

尽管这一认识尚待进一步论证,但最终又有学者撰文将宪法的概念定位于“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并认为“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是根本法”。

除了上述研究视角之外,我国学者还就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联系问题进行了探讨。

已故著名宪法学家龚祥瑞教授生前曾指出:“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实施。

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并且是宪法的动态部分。

没有行政法,宪法只是一些空洞僵死的纲领和一般原则,至少不能全部地见诸实践。

反之,没有宪法作为基础,行政法将无从产生。

”老一辈行政法学家王名扬教授也有类似看法,他认为:“宪法是静态的法律,行政法是动态的法律,二者互相配合,互相需要。

”青年学者陈端洪先生也指出:“行政法与宪法的联系最为密切,因为都直接关心公共机构与权力,即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因此,被统称为政治法,行政法被称为动态的宪法,是宪法发展到‘行政国’与‘福利国’阶段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可见,就“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与前提、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实施”而言,我国学者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

杨海坤教授早在八十年代中期就指出: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具体来说,除了从属关系、部分重合关系以外,行政法对宪法还有补充、发展关系。

这一挑战性的观点尽管没有遭到过任何有力的批驳,但笔者一直思索着这一观点是否经得起理论的推敲和实践的检验。

本文的探讨即是这一思索的延续。

我们认为,对宪法与行政法内在关系的探讨与揭示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我国行政法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已经逐步走出了幼稚期正朝相对理性化阶段迈进。

这是行政法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世纪之交,党和国家做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抉择,宪法与行政法的发展迎来了无数新的机遇。

作为现代宪政最重要法律支柱的行政法,其发展不可固步自封,必须自觉地在宪政理念的支配、引导下求得更深入的发展。

毋庸置疑,行政法发展的转折时期已经到来。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重新审视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对于我国宪法尤其是行政法在新世纪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我们看来,对这一关系的揭示既要考虑到域外行政法的发展及其演变,更要立足于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具体实践。

基于此,本文通过考察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所产生的双重影响,试图说明宪法与行政法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即行政法不仅是宪法的具体化,而且对宪法自身的发展也起到了补充、完善和推动作用。

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充分发挥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积极影响,努力推动中国宪政的生成与实施;同时,竭力减轻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消极影响,为中国宪政的发展清除障碍,从而实现宪法与行政法之互动关系的良性发展,为法治国家的形成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

三、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剖析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及运作进行规范,行政法所关心的则是行政权的存在及行使的合法性。

因此,宪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范围及方法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然而,宪法与行政法关注的问题具有相似性,二者之间除了从属关系与部分重合关系之外,还存在补充、发展关系,具体而言,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在宪法的范围内还有活动的余地,并对宪法的发展起着实际的推动作用。

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是一种互动辩证关系。

1、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宪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组织制度,指明了行政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成为行政权运行的指导原则,诸如民主原则、法治原则等。

宪法的基本矛盾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防范公民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成为宪法的两个基本功能。

从防范公民权力而言,对行政权的控制无疑成为重中之重,因为在当代,行政权最为强大,也最易侵犯公民权益,所以,各国宪法中均以规定政府基本运行规则为己任,授予行政职能范围的同时,也是对行政权限的限制,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不仅要求我们要对行政权进行限制,更为重要的是,要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其积极行政,为民众提供福利,这应该成为大家的共识,因为这是经济社会生活所趋。

大量委任立法的出现和行政程序日益扩张,使我们必须对行政权的积极功能必须时刻保持警惕,民主与自由很有可能被给予厚望的行政权所毁灭,用宪法所确立起来的宪政制度是我们防范的屏障,宪法的价值和功能需要我们去发现和发展,以指导社会生活的变化。

2、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今日的社会,人民不再依赖传统的基本人权,而是依赖“分享权”。

这个新兴的“分享权”唯有依赖公民权力的介入,方可实现其功能。

新式的服务行政与传统的干涉行政并存的行政法结构的改变,符合社会法治国家的宪法理念,随之导致人民法律感情的转变。

现代人民对法律的感情,除了仍然要求公民行使权力须遵循一定的界限,使人民的自由形成其权利外,人民亦要求国家有法的规范存在,当人民遭受不幸时,国家能够施以援手。

此种对人民不利的救助,在以往不论是属于神学、哲学、或是历史学的讨论范畴,现今都已成为法律问题。

此等以法律形式来解决的个人问题,变成了行政法的内容,而且多以金钱给付的方式予以人民救助。

民众对于这种法律的感情是如此的强烈,使得立法者不得不采取立法手段予以解决。

所以,行政立法大量增加,行政任务也因此扩张,形成社会整体秩序的一部分,以解决国家生活所遭遇之困境。

3、行政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其深入发展是推动宪法修改的重要源动力。

众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观认识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瞬息万变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难以消解的矛盾,立法如此,立宪亦如此。

成文宪法的高度原则性、概括性及预测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滞后于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

就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行政法有相当部分是重合的,因而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基本原则、精神的前提下,对宪法的发展是有很大作为的。

国家生活的复杂化加上立法机关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当今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

民众不仅要求参与民主制度权利的实现,还对自身权益(诸如劳动、接受教育、享受优质的环境等)有着更为强烈的追求,这些有赖于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劳动法、教育法及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而这些是宪法所办不到的。

行政法是将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权利予以具体化的主要途径,是实现国家目的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与提供服务是其价值所在。

四、结语综上所述,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完善与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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