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逃税罪的司法解释汇总
逃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引言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法规定,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逃税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税收权益,破坏了税收秩序,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探讨逃税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纳税人遵守税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一、逃税的法律定义及构成要件1. 法律定义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法规定,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逃税:(1)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4)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5)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
2. 构成要件(1)故意性:逃税行为具有故意性,即纳税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税法规定,却故意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
(2)违法性:逃税行为违反了税法规定,侵犯了国家税收权益。
(3)逃避性:逃税行为表现为纳税人故意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
二、逃税的法律后果1.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逃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刑事责任(1)逃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骗取出口退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逃税罪定罪处罚。
3. 行政责任(1)责令改正:税务机关对逃税行为,可以责令纳税人改正。
《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争议问题研究》

《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争议问题研究》一、引言在刑法体系中,逃税罪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争议更是愈演愈烈。
此条款涉及到的是刑事法律的处罚原则和实施的具体标准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对税务犯罪的认定与惩处。
因此,对于这一条款的争议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刑法体系,更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二、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概述逃税罪,即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是破坏我国税收征管秩序的重要犯罪行为。
然而,对于这一罪行,我国刑法中存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该条款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对轻微逃税行为进行宽大处理,以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一条款引发了诸多争议。
三、争议焦点(一)认定标准模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在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的司法机关、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断,这无疑加剧了法律的适用难度和司法公正的质疑。
(二)法律条文与实际脱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逃税手段和方式日趋复杂化、隐蔽化。
然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并未随之更新和调整,导致法律条文与实际脱节,难以有效应对新型的逃税行为。
(三)违背税收法定原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违背了税收法定的原则。
即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如何处罚,而并非由司法机关或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裁量。
这一争议点使得该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四、建议与对策(一)明确认定标准为解决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建议司法机关和立法部门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进行明确和细化。
通过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减少自由裁量空间,确保法律的适用一致性和公正性。
(二)完善法律条文针对法律条文与实际脱节的问题,建议立法部门及时对逃税罪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订和完善。
通过增设新型逃税行为的处罚规定、加大对严重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措施,使法律条文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偷税漏税逃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偷税漏税逃税是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扰乱了税收秩序。
本文将从偷税漏税逃税的定义、相关法律法规、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增强公民的税收法治意识,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进行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保障。
然而,近年来,偷税漏税逃税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收秩序和财政收入。
为了严厉打击偷税漏税逃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安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偷税漏税逃税行为进行规制。
二、偷税漏税逃税的定义1. 偷税:指纳税人采取隐瞒、虚构、虚假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2. 漏税:指纳税人因过失或者不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3. 逃税:指纳税人采取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三、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是我国税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偷税漏税逃税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偷税漏税逃税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罚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对偷税漏税逃税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该细则对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了具体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发票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定,以防止偷税漏税逃税行为的发生。
四、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偷税漏税逃税行为的行政责任包括:(1)补缴税款:纳税人应当补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2)罚款:根据偷税漏税逃税的程度,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通过偷税漏税逃税行为所得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2.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偷税漏税逃税行为的刑事责任包括:(1)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逃税罪解读

逃税罪解读2021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三条对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偷税〞行为的规定,将其修改为“躲避缴纳税款〞。
由此,“偷税罪〞的概念不再沿用,将确定一个全新的罪名。
关于新罪名确实定也有多种瞧点,如“逃税罪〞、“躲避纳税罪〞、“躲避缴纳税款罪〞等。
在相关司法解释尚未确定新罪名之前,本文暂采纳“逃税罪〞这一更为简洁通俗的讲法。
其中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偷税罪的规定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躲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同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同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对屡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五年内因躲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除外。
一、修正案有关偷税罪的要紧修改内容(一)罪名的修改依据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所规定的罪名为“偷税罪〞,而修正案把该罪名修改为“躲避缴纳税款罪〞或者“逃税罪〞(本文以下称逃税罪)。
我们认为,这一修改更为科学、合理。
首先,把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描述的犯罪行为规定为逃税罪更符合国际惯例。
我们过往所称的偷税,在翻译成英语时,寻到所对应的词只能是“taxevasion〞。
而“taxevasion〞在翻译成中文时表述为“逃税〞更正确,即在国际上没有偷税之讲,只有逃税之讲。
其次,规定为逃税罪更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描述的特征和实质。
税款在纳税人依法缴纳之前,原本属于纳税人的所得、收进或者财产,最初原始状态的所有权回属于纳税人。
税收犯罪的司法解释

税收犯罪的司法解释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逃税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一、逃税罪1、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定罪的标准:(1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2扣缴义务人:数额较大。
3、认定中的几个问题:(1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初犯不罚。
(2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较大的,定逃税罪。
(但如果是骗免过路费、过桥费的,定诈骗罪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④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D. 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二、骗取出口退税罪1、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之间的关系。
(1行为人完全没有缴纳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
(2已经缴纳了一定的税款,通过欺骗的方式骗回来,成立逃税罪。
(3如果行为人不仅仅骗回了自己已经缴纳的税款,还另外骗取了国家财产的,成立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2、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牵连犯。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常情形下,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3、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从重处罚。
逃税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逃税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针对具体的刑事犯罪,除了《刑法》中有具体规定外,有的情况下最高法或最高检还会制定一些相关司法解释。
对于逃税罪而言,你知道其相关法律规定都有哪些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针对具体的刑事犯罪,除了《刑法》中有具体规定外,有的情况下最高法或最高检还会制定一些相关司法解释。
对于逃税罪而言,你知道其相关法律规定都有哪些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什么是逃税罪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俩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二、逃税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1、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该条是由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修订过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逃税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逃税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逃税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在我国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通过偷漏税款、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那么在我国,对于逃税罪的立案标准以及司法解释是如何进行的呢?逃税罪的立案标准在我国,逃税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实施行为首先,逃税罪的实施行为是关键。
涉嫌逃税的行为包括虚假记载、隐匿收入、虚开发票等方式。
只有实施了逃税的具体行为,才能构成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二、数额标准其次,对于逃税罪的数额标准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通常情况下,涉案逃税数额较大、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更容易立案。
三、主观故意逃税罪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即涉嫌逃税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但仍故意实施。
有意图逃税才会构成逃税罪。
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逃税罪的解释较为复杂,需要权威司法机构的指导和解释。
一、司法解释的作用司法解释对于逃税罪的立案、审判和量刑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是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解释的法定机关。
二、逃税罪的司法解释内容司法解释针对逃税罪的不同情形、具体执行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针对涉嫌逃税的不同情形,司法解释对应的司法认定标准和处罚幅度都有所规定。
三、司法解释的适用性司法解释的适用性是指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官需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适用。
这样可以确保逃税罪的认定与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标准。
综上所述,逃税罪的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保护税法的执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逃税问题上,应当依法严惩,确保税收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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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逃税罪的司法解释汇总
【法律知识】学习啦编辑:炜杭 2016-03-14本文已影响 685人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有对逃税罪作了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第五十七条[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9号2002-4-17
第三条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3号2002-11-7
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第三条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
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
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第四条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海关总署《关于偷税、逃税的走私案件如何处理税款问题的批复》
1986年12月3日
一、对于偷税、逃税构成走私,并将有关物品没收的案件,在变价处理走私物品时,考虑到查处走私案件需要开支一定的费用,而且有百分之五十的变价款是上交国库的,因此,在走私物品变价后可不再予以补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对于偷税、逃税案件确定按走私案件处理而又免予处分或仅科处罚款的,仍应照章补税。
如走私人纳税有困难时,可向海关请求减征税款。
三、我署(86)署货字第37号文转发的国发(1985)136号文第三款末句“其中免税进口的,必须照章纳税”,此系指接受捐赠而予免税进口的二十四种商品,经批准运出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和广东、福建两省时,应照章补税。
至于依法按走私没收的物品,在运出上述地区时,仍可比照第一项规定办理,不需予以补税。
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9]4号1999-11-23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青县磷肥厂涉嫌偷税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公刑〔1999〕函字240号)收悉。
现就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问题批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某一法定纳税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期间内应纳税额的总和。
偷税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税种的,只要其中一个税种的偷税数额、比例达到法定标准的,即构成偷税罪,其他税种的偷税数额累计计算。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通字[2004]12号)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一、偷税案、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1条、第203条)
纳税人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纳税人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纳税义务发生地或其他法定纳税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扣缴义务人偷税案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