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法律规则汇编
【远东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新规则解读十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新规则解读十条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团队(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下称《规则》)及相关细则于2月8日正式发布实施。
该规则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基础,与此前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适应的实施细则,《规则》及相关细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本建立,完善了全国证券场外市交易市场运行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
新规则的出台,在适用范围、挂牌条件、推荐规则、交易主体等多方面都有较为重大的调整,调整核心主要围绕规范市场运行、健全规则体系、增强交易流转。
以下是新规则调整后的亮点:一、申请挂牌企业不受股东人数、股东性质及企业类型的限制拟挂牌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二百人。
根据《规则》规定,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管理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为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符合本业务规则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
该规则打破了原规则中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必须少于200人的红线,是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东人数限制突破。
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不受股东所有制的限制。
新规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目前我国的所有制形式主要有: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
如申请挂牌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的限制,拟挂牌公司的股东是上述所有制形式亦可申请挂牌。
新三板向非高新技术企业放开。
新规则对企业类型做出明确规定,拟挂牌企业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该规定突破挂牌企业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的限制,这是对新三板拟挂牌企业变革性的突破,同时也是对新三板市场主体的变相扩容,有利于增强新三板市场活跃性。
新三板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

新三板法规: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2014年4⽉28⽇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适⽤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规定。
第三条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转让参与⼈)通过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使相关转让权利,获取相关转让服务,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设⽴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制定。
第四条转让参与⼈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属交易单元相关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章⼀般规定第五条转让参与⼈设⽴交易单元后,⽅可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
转让参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个或⼀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第六条转让参与⼈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营、做市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应当使⽤不同的交易单元,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转让参与⼈的申请和业务范围,为其设⽴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业务权限:(⼀)参与不同类别证券品种的转让;(⼆)参与不同类型的交易申报;(三)参与特定证券的做市申报;(四)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第⼋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转让参与⼈的风险承受能⼒、技术系统、内部控制、业务资格变化及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则的情况等,调整或取消相关交易或业务权限。
新三板 规则

新三板规则新三板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13年1月16日批复设立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板块,新三板的规则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新三板的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市场准入规则新三板的市场准入规则主要包括:企业准入规则、投资者准入规则、挂牌规则等。
企业准入规则主要是指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条件和标准,包括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注册资本等要求。
投资者准入规则主要是指投资者在新三板市场中的准入条件,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准入条件、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
挂牌规则主要是指企业在新三板市场中挂牌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包括挂牌申请、审核、公告和挂牌上市等。
二、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是新三板市场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保证市场透明和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方式。
信息披露规则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年度报告等。
企业在新三板市场中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公布企业的财务状况、业务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三、交易规则新三板的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时段、交易费用等。
交易方式主要包括竞价交易和做市交易两种方式,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
交易时段主要分为交易日的早盘和午盘两个时段,交易时间根据市场需要可能会进行调整。
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交易佣金、印花税、交易所交易费等,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四、风险防范规则新三板的风险防范规则主要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监管、风险提示等。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投资者在交易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试,以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交易监管主要是指交易所对市场的监管措施和措施,包括交易行为的监控、违规交易的处理等。
风险提示主要是指交易所和中介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以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三板收购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和发展的平台。
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严格的法律法规的保障。
本文将围绕新三板收购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二、新三板收购的法律依据新三板收购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2.《证券法》:明确了证券收购的法律地位和监管要求。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范。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对新三板市场收购的具体规则进行了规定。
5.《股权转让协议》:规定了股权转让的基本条款。
三、新三板收购的法律规定1.收购主体资格收购主体应具备以下资格:(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2.收购方式新三板收购可采用以下方式:(1)协议收购:收购方与被收购方达成一致,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收购;(2)要约收购:收购方向被收购方发出收购要约,要求被收购方在规定期限内接受收购;(3)公开征集收购:收购方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征集其他股东同意其收购。
3.信息披露收购方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信息披露:(1)收购方应披露其收购目的、收购方式、收购价格等基本信息;(2)收购方应披露收购过程中涉及的关联交易;(3)收购方应披露收购完成后可能对公司控制权、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4.收购程序新三板收购程序如下:(1)确定收购方式:收购方根据自身情况和被收购方意愿,确定收购方式;(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3)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收购方和被收购方按照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4)信息披露:收购方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5)收购完成后,收购方应履行承诺,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5.反收购措施被收购方可以采取以下反收购措施:(1)设置收购障碍:被收购方可以采取设置收购障碍的方式,如要求收购方提高收购价格、延长收购期限等;(2)收购要约:被收购方可以发出收购要约,要求其他股东接受收购;(3)反收购条款:被收购方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限制收购方的收购行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细则汇总三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细则汇总三篇篇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股票转让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
第二章转让市场第一节转让设施与转让参与人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股票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
第九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转让。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交易单元和转让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转让方式第十三条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
新三板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促进企业规范发展。
自2013年成立至今,新三板市场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为了规范新三板市场的运作,保障投资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新三板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新三板市场的基本制度1. 设立目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一条明确指出,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为了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2. 适用范围新三板市场主要面向中小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现代农业企业等。
3. 交易制度新三板市场实行做市商制度,投资者可以通过做市商进行买卖交易。
同时,新三板市场也允许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4. 退市制度新三板市场建立了退市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司进行退市处理。
退市制度包括:股票终止上市、股票退市。
三、新三板相关法律规定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该规则是新三板市场运作的基本准则,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信息披露、交易、做市商制度、退市制度等方面。
2. 《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债券、利润分配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新三板市场的公司也不例外。
3. 《证券法》《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新三板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一部分,也受到《证券法》的约束。
4.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对证券公司的设立、业务、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新三板市场的证券公司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5.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新三板市场的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6.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了新三板市场的设立、运营、监管等方面的原则和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汇总
挂牌公司采取做市转让的条件:
(1)需要至少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申请挂牌公司的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2)做市商合计取得不低于申请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孰低),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3)NEEQ规定的其他条件
5-3 连续竞价交易
需要公司规模足够大、股权足够分散,N/A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1-2.17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2)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1-2.18
(1)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2)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1-2.19
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向NEEQ报备
2-4 公司文件
2-4.1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向券商报备
3、限售股解禁
细类
序号
内容
可换让数量及时间
办理方式
3-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1.1
(1)股份公司成立一年之内,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就是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点的股东)不可对外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2)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解除限售后不强制要求必须进行交易);
4-2.3
优先股
不分散控制权、红利稀释较少,会计处理较灵活
一般适用于资金需求量大、现金流稳定的公司;优先股股息不得税前扣除
细类
序号
内容
4-3 定向增发详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2023最新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第一章:总则
⑴目的和意义
⑵术语定义
⑶适用范围
⑷规范转让行为
第二章:转让对象
⑴转让对象的范围
⑵转让对象的资格要求
⑶转让对象的申报流程
第三章:转让方式
⑴协议转让
⑵竞价转让
⑶集中竞价转让
⑷成交方式和规则
第四章:交易费用
⑴转让费用
⑵其他费用
第五章:交易风险管理
⑴风险提示
⑵相关风险管理措施
⑶交易纠纷处理办法
第六章:信息披露与报告
⑴信息披露要求
⑵信息报告要求
⑶监督和核查机制
第七章:转让后的权益保护
⑴转让前的告知和顾问建议
⑵转让后的权益保护机制
⑶强制回购规定
第八章:违规处罚与法律责任⑴违规处罚措施
⑵转让违约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⑴法律及政策适用
⑵本细则的解释权
⑶其他补充规定
附件:
附件一:相关申报表格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股份转让:指股东将其所有或部分股权权益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⒉协议转让:指股东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股权转让给另一方。
⒊竞价转让:指股东通过竞价的方式将股权转让给出价最高的买方。
⒋集中竞价转让:指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权竞价转让。
⒌转让费用:指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手续费、交易费等。
⒍信息披露:指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向投资者公开必要的信息。
⒎监督和核查机制:指对股权转让过程进行监督和核查的制度和措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权交易和融资服务。
为了规范股转系统的股票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股转系统的股票转让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股票转让的申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规定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合法、合规的交易行为等。
股票转让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股票转让的结算方式可以采用逐笔结算或批量结算,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股票转让的交收方式可以采用逐笔交收或批量交收,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股票转让的程序包括申报、撮合、成交、结算和交收等环节。
申报环节要求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申报价格符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
撮合环节采用电子竞价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
成交环节要求成交价格符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成交数量和成交金额等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结算环节要求结算方式合法、合规,结算结果及时、准确、完整。
交收环节要求交收方式合法、合规,交收结果及时、准确、完整。
股转系统要求挂牌公司履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股转系统与相关部门合作,对股票转让活动进行监管和执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旨在探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问题。
我们将简要介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背景和意义。
接着,我们将对目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并阐述不同学者的观点和研究成果。
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具体说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操作流程和风险,并提出自己的启示与展望。
新三板交易规则(北交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第七条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票交易,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交易参与人。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交易参与人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交易方式第十三条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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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10-27)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10-27)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为稳妥有序开展优先股试点,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部门规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定向发行监管问答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定向发行监管问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国中小企业股…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对于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03-21)《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次主席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06-23)该办法已经2014年5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01-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次主…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12-26)《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次主席办…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2013-01-04)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2013-01-04)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2013-01-04)为引导非上市公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为了规范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13-12-26)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2013-12-26)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3-…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2013-12-26)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07-23)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自公布之日起施…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09-1…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号(2013-12-26)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06-23)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制定本办法,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2014-05-27)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2014-0…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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