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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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财办[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库款管理,保持合理库款规模,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以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库款管理(一)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与存量资金挂钩机制,对于存量资金较多的单位或项目,要相应压减下年预算规模。

改进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论证,提高入库项目质量,促使预算一经下达能够立即执行。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事项。

逐步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优化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方法,提高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切实发挥好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二)继续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可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按时下达本级人大批准的转移支付预算,为下级财政预算执行创造良好条件。

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对执行进度较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三)进一步加强资金调度与国库现金管理。

财政部将进一步健全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对月度库款考核排名前6位和后6位的地区,下个月将调整转移支付资金调度的进度安排,分别加快或减缓调度序时进度3-5个百分点的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建立本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财政支出进度有关情况的通报》(财预〔2010〕4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等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一)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

早编、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推进编制中期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

做好年初代编预算分解下达工作,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定期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盘活资金存量。

(三)完善据实结算项目下达方式。

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预拨据实结算项目资金,下年度进行清算。

二、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四)建立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11•【文号】财办[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

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库款管理,保持合理库款规模,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以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库款管理(一)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与存量资金挂钩机制,对于存量资金较多的单位或项目,要相应压减下年预算规模。

改进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论证,提高入库项目质量,促使预算一经下达能够立即执行。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事项。

逐步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优化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方法,提高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切实发挥好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二)继续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可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按时下达本级人大批准的转移支付预算,为下级财政预算执行创造良好条件。

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对执行进度较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三)进一步加强资金调度与国库现金管理。

财政部将进一步健全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对月度库款考核排名前6位和后6位的地区,下个月将调整转移支付资金调度的进度安排,分别加快或减缓调度序时进度3-5个百分点的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建立本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以内;对于各地区已实施的不符合规定的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以及超过1年以上期限的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要积极稳妥清理规范。

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财办库[2001]44号

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财办库[2001]44号

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财办库[2001]44号)部内各司(局),国务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了落实部领导关于清理、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的批示精神,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集中资金、统一调度和规定,现将我部对加强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新增财政资金专户。

除国务院决定或经部领导批准开设财政资金专户外,各司(局)不得自行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

各司(局)因管理特殊业务需要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时,应当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2000]7号)的有关规定,会商国库司,并由国库司上报部领导批准后,统一由财政国库部门开设财政资金专户。

凡是未按规定审批程序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一律视为无效。

二、凡各司(局)根据国务院或财政部文件规定,已经要求各级财政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在执行政策到期后,如果没有继续延期的规定,要立即撤销。

三、为了避免财政资金多头开户、分散管理,除财政部有特殊规定外,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应当由财政国库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四、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行过程中,财政国库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财政业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做好相关财政资金专户的管理、归并工作。

五、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财政国库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实行财政国库资金的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和分帐管理。

六、财政国库部门与相关财政业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结束——。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合规、高效,进一步提升财政管理水平,财政部决定对财政资金管理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和加强。

以下为具体通知:一、加强预算管理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确保预算制度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要求各部门加强资金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杜绝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二、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要加强对财政资金流转环节的监控,杜绝资金的挪用和侵占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财政资金外包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外包服务机构的资金管理合规。

三、加强绩效管理与评价财政部要求各部门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与评价制度,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以促进财政资金的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

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测与跟踪,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四、加强财政信息公开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公信力。

要建立健全财政信息发布的渠道和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同时,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公开透明性。

五、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和审计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和审计。

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合规,并及时发现和处置财政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和风险。

同时,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并追究责任。

六、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人员能力建设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

要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同时,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财政管理人才。

总结: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绩效管理与评价、财政信息公开、财政资金监管和审计,以及财政资金管理人员能力建设。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7.13•【文号】财教[2010]200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切实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进一步健全财政职能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自财政部颁布实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规章制度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形成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事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

各中央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了内部监管体制,规范了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总体上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序、稳步推进,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是也有少数部门和单位违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能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等审批程序,给相关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各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报经财政部同意后印发实施。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

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

要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监管,对银行账户、票据使用、单位执收等各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三、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力度,要确保2012年底前,所有市县、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实施到位。

要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效益。

要积极推进公务卡改革,尽快覆盖到基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支出监管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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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办〔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

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

要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监管,对银行账户、票据使用、单位执收等各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三、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力度,要确保2012年底前,所有市县、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实施到位。

要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效益。

要积极推进公务卡改革,尽快覆盖到基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支出监管新机制。

要加快建立国库动态监控系统与运作机制,力争在2012年全面建立起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
系。

着力推进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上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转轨工作的指导检查,限定转轨时间,尽快完成任务。

四、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开展对财政专户自查自清工作,凡是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要全部予以撤销;凡是属于同类或相似资金性质的财政专户,要按规定合并到一个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凡是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专户,要立即办理撤户手续,专户资金余额应按规定转入国库或在其他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

2011年,财政部将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对地方自查自清工作进行检查。

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底前全部转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财政专户归口管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归口管理工作。

要强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撤并违规开设和多头开设的银行账户,完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建立健全年检制度,实现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动态管理。

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
系。

要规范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银行的选择方式,应当实行招投标的要坚决采用招投标方式。

五、切实加强总预算会计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总预算会计管理的组织保障工作,健全财政国库机构设置,推进机构业务整合,进一步理顺财政国库机构职能。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财政总预算会计业务需要,严格按制度规范设置总预算会计管理工作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

要严格财政专户与国库之间的资金调度管理,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应上缴国库的要按规定时限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超期滞留;禁止违规将库款转移出国库周转使用,禁止违规将库款调入财政专户投资理财,禁止以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发展为由违规将库款调入地方商业银行,禁止违规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库款转入财政专户。

要加强财政部门对外借款管理,严禁变相设置财政周转金。

确因临时急需对外借款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大额借款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要建立借款回收保证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借款资金安全。

六、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布置,集中开展一次对财政资金管理业务流程的检查梳理工作,查找问题,堵塞漏洞,建立健全覆盖财政资金运行各环节的制度体系,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

同时,要加快财政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将财政资金运行各环节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利用信息系统来约束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

建立定期检查机制,上级财政部门在做好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同时,对下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情况要定期检查与考核,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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