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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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法合规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所涉及的财政资金的管理活动。

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条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财政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预算内资金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预算外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应按照特定用途和规定使用,严禁挪用和挤占。

政府部门和单位在申请和使用专项资金时,应提交详细的使用计划和效益评估报告。

第八条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章国库集中支付第九条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资金支付的主要方式,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设立国库单一账户,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和支付。

第十条国库集中支付应遵循先预算后支付、先审核后支付、先清算后支付的原则,确保资金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和用款计划申请支付,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办理支付。

第四章政府采购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和预算金额。

政府采购应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确保采购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应依法进行招标、投标、评标等程序,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财政代管资金管理规定(3篇)

财政代管资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代管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代管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他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代管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资金来源和使用合法合规。

(二)安全第一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和风险。

(三)效益优先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代管资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公开透明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财政代管资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代管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规范管理流程。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性质第五条财政代管资金的来源包括:(一)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二)各级政府预算外资金;(三)各级政府专项资金;(四)其他委托管理的资金。

第六条财政代管资金按照性质分为以下几类:(一)财政拨款资金;(二)非财政拨款资金;(三)专项资金;(四)其他代管资金。

第三章资金管理职责第七条财政部门是财政代管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以下职责:(一)制定财政代管资金管理制度;(二)审核、批准财政代管资金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三)对财政代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违反财政代管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八条被代管资金的委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财政代管资金设立、变更和撤销的申请;(二)配合财政部门对财政代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财政代管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承担责任;(四)其他相关职责。

第四章资金设立与变更第九条财政代管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二)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和使用范围;(三)有合理的资金规模;(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及相关部门财政资金的存放管理。

1.3 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2)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资金成本;(4)透明度原则: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资金存放2.1 财政资金存放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财务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3)服务优质,具备较强的资金结算能力;(4)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2.2 财政资金存放期限应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2.3 财政资金存放应采取以下方式:(1)定期存款;(2)通知存款;(3)协定存款;(4)其他合规存款方式。

2.4 财政资金存放应遵循以下程序:(1)制定财政资金存放计划;(2)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选择存放金融机构;(3)签订存放协议;(4)办理资金存放手续。

三、风险管理3.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存放风险防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制定风险防控预案;(2)定期评估存放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3)合理分散资金存放,降低集中度风险;(4)加强对财政资金存放的监督检查。

3.2 存放金融机构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3.3 存放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部风险。

3.4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资金存放的动态监控,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四、监督检查4.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存放监督检查制度,对存放金融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4.2 检查内容包括:(1)存放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2)财政资金存放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3)存放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用)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用)

引言: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根据特定目标或政策需要,经过立法程序确定的专门用于实现这些目标或政策的资金。

为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透明、有效,各级政府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本文将深入探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用要点,包括目标确定、申请程序、使用规定、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等方面。

正文内容:一、目标确定1.明确政策目标: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目标,政府需要明确政策目标和愿景,以确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

2.综合评估需求:政府应该综合评估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需求,确定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并向社会公开。

二、申请程序1.项目申报: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政策目标,提出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

2.资金申请:项目经过层层审核后,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包括具体资金数额、使用预算和时间计划等信息。

3.资质审查:财政部门应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申请单位符合相关条件,有能力完成项目。

三、使用规定1.专款专用: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政策目标进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

2.财务报告:申请单位需要每个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3.严禁违规使用:财政部门应建立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监测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申请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2.外部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投诉举报等渠道,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3.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五、违规处罚1.违规行为的界定:财政部门应明确违规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包括滥用资金、虚报项目、挪用资金等行为。

2.处罚措施: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止资金支持、责令整改等。

总结: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用要点包括目标确定、申请程序、使用规定、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等方面。

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XX县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加强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对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性项目资金是经中央、省、市、县发改、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由县财政拨付并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类资金,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社会事业发展等项目投资。

第三条财政性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为:施工单位收到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下达文件后,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填报“XX县项目建设资金预付(拨账)申请审批表(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审批文号、资金下达文号、总投资、上级下达、其他资金、建设地点、开竣工时间、累计拨付资金、本次申请资金等)",加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负责人、项目监理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核,主管单位经办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相关股室及负责人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长审批;最后,项目实施单位在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报账)手续。

根据财政体制改革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原则上财政性项目资金一律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四条财政性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的程序是:项目计划和资金到达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单位首先做好项目的前期招投标和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县财政局根据下达资金通知,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县财政局开设的报账专户;项目启动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填报项目资金预付申请表,随附工程建设合同、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提出项目资金预付申请(50万元以内的项目首次预付额度可高于30%,但最高不超过50%;50万元以上的项目首次预付额度不超过30%),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报账手续。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最新3篇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最新3篇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最新3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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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按照特定的政策目标和要求,划拨给特定单位或用于特定项目的一种资金。

为保证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在各级财政部门制定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面是一份简要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中文介绍: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控制,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划拨:1. 财政专项资金的划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2. 财政专项资金划拨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3. 财政专项资金的划拨应及时、准确,不得拖欠或错划专项资金。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1. 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2. 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规范化、规范化的原则,减少人为干预和滥用资金的风险。

3.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财政专项资金的用途和要求,不得超过预算限额和规定范围。

四、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1. 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应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内部监督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包括预算执行审计、资金用途审计等。

3. 外部监督应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结算:1.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流程和程序,不得违规或滥用资金。

2.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结算,明确使用情况和剩余资金,返还未使用资金。

六、财政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1. 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财政专项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公示。

七、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财政部门应果断、及时地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

2. 对于财政专项资金的滥用、挪用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3篇)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用于支持特定领域、项目或者事业发展的专项财政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财政专项资金。

(二)科学合理原则。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资金规模、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

(三)公开透明原则。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绩效导向原则。

注重资金使用效果,强化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设立与管理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目标。

(二)有明确的资金来源。

(三)有科学合理的分配方案。

(四)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五)有明确的绩效评价标准。

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程序:(一)由财政部门提出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的建议。

(二)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由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设立情况。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

(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使用第八条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三)与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四)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

第九条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程序:(一)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门审核分配方案。

(三)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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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规范理财、民主理财,根据《中华人民 __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所涵盖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以及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的资金和需要再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等各类财
政资金。

第三条各类财政专户归口到县财政国库部门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财政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规范
办理,重大决策和重大资金的安排调度使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所有财政性收入资金应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税收收入资金的退库、减免应当按税收政策规定办理。

对于非税收入缓减免,必须按规定报县政府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

第七条经县人民 __批准的财政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变动的,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等而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

第九条预算执行中,对上级财政补助的大额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预算执行中,因自然灾害等其它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需要动用预备费的,由县财政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 __审批。

第十一条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必须在本级预算中增加安排支出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1) 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按程序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 __审批;
(2)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部门 __召集相关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3)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 __审批;
(4)1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按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办理审批。

(5)一次性安排支出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照县政府《 __xx县政府重大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祁政秘〔xx〕35号)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以上在预算执行中必须增加支出的,财政部门应按照程序办理追加,对预算调整情况进行汇总,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年终财政部门将对部门、单位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对上年结转结余资金未明确使用进度的,原则上收回县级财政;对两年以上
结转结余资金全部收回县级财政。

第十四条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第十五条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通过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通过专项债券融资。

第十六条新增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财政部门收到新增债券资金时,按照要求及时提出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 __审批,并及时编制预算
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置换债券中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分别纳入一般公共
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

债券资金置换存量债务时,本级财政部门、存量债务债权人、债务人、有关主管部门要共同签订协议,明确还款
金额、还款时间及相关责任等,由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协议规定和偿债进度支付。

第十八条政府性债务的偿还坚持“谁建设谁融资、谁使用谁偿还、谁负责谁防控”原则,债务主体应当根据政府债务项目合同制定偿债计划,筹集偿债资金,切实承担偿还责任。

第十九条健全财政资金内控管理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应规范单位内部经济和业务活动,规范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等操作规程,加强内部权利制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第二十条完善财政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机制。

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对财政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内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强化财政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对财政资金管理中违反财经法规制度,不按规定程序随意审批、拨付财政资金,造成财政资金风险和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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