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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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水国科〔2024〕177号•【施行日期】2024.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国科〔2024〕17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4年7月11日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水利部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野外站是水利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重大国家战略需求和支撑水利高质量发展需要,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开展野外科学试验研究、加强科技资源共享的水利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水利部野外站根据区域及流域特色、自身特点以及水利科技创新需求,持续开展野外观测试验、科学研究和示范服务,为水利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及条件保障,为现代化水利治理管理方案提供前瞻性决策支持。

其主要任务是:(一)开展长期、连续、稳定的规范化科学观测,积累覆盖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的长序列定位观测数据,试验和试点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等,支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开展观测试验数据、科研仪器、试验装置和样品样地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

(三)开展科学普及、教学、培训和实习等活动。

第四条水利部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事业等单位建设,按照“需求牵引、应用至上,优化存量、拓展增量,急用先行、分步推进,强化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9.06.20•【文号】国科办基〔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的通知国科办基〔2019〕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和《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的相关要求,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办公厅2019年6月20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简称“国家野外站”)是重要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之一,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野外站面向社会经济和科技战略,依据我国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布规律布局,通过长期野外定位观测获取科学数据,开展野外科学试验研究,加强科技资源共享,为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

为更好地推进新时期国家野外站的建设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建设发展方案。

一、发展现状和建设需求1. 现状与成效。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野外科学观测和试验研究工作。

从1999年开始,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围绕生态系统、特殊环境与大气本底、地球物理和材料腐蚀等4个方面,遴选建设了106个国家野外站。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优秀科技创新平台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推荐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优秀科技创新平台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推荐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优秀科技创新平台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1.31•【文号】自然资办函〔2024〕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优秀科技创新平台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推荐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为进一步发挥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和青年科技人才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自然资源主责主业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使用的具体举措》(自然资党发〔2024〕11号)、《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49号)和《自然资源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实施方案》(自然资党发〔2020〕64号),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优秀科技创新平台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推荐工作。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优秀科技创新平台推荐范围为通过评估、建设的262个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包括109个重点实验室、86个工程技术创新中心、67个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推荐范围为2023年前入选自然资源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的青年科技人才,即《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布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土地资源、地质矿产、地质环境领域)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3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布2021年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入选人才和团队名单的公告》(2021年第7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入选名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5号)印发的青年科技人才入选名单。

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6〕106号)、《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17〕133号)的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野外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野外基地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基地/平台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能够长期开展观测、监测与综合研究,试验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获取国土资源科学数据的野外场所。

第三条野外基地要根据地域特色、自身特点以及国土资源科研需求,持续有效地开展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示范和科学研究。

其主要任务是:(一)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获取、积累野外科学数据,试验和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等。

支撑基础研究,开展科学数据共享、开放服务。

(二)根据本地区特色和优势资源,加强野外科研仪器设施、观测站(台、点、网)及示范区等建设工作.(三)开展教学、培训、实习和科学普及等活动,弘扬和展示国土资源文化。

(四)保护性研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景观、现象、剖面及实物资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划和事业发展需求制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以土地利用与生态、地质灾害与地质环境、基础地质与矿产资源等领域为重点布局建设。

野外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遵循“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着力提升科研观测水平。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是野外基地建设运行的宏观管理部门,科技业务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科技创新基地的方针、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评估指标.(二)监督管理野外基地的建设运行,组织开展野外基地评估、综合评议,备案管理野外基地重组、撤消与整合。

(三)依托科研基础较好的支撑单位设立野外基地工作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在现代科学研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研究站,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份试行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旨在提供指导,并合理利用这些科学观测研究站。

一、背景介绍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是为了进行野外科学观测和研究而设立的科研基地。

通过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科学家们可以开展现场实验、数据采集和样品收集等一系列科学研究活动。

这些站点通常位于自然环境中,涉及生态学、地质学、气象学等多个科学领域。

二、目的和原则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野外环境,促进科学研究的开展,并为管理者和使用者提供明确的指导。

管理办法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三、管理体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并明确管理的责任和权力。

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科学研究的方向和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四、管理程序1.申请与审批任何科研单位或个人在使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前,都需要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

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批,并给予合理的答复。

审批时要注重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

2.使用与监督在使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期间,使用者应当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并对设施设备进行妥善使用和保护。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者的监督,确保科学研究的顺利开展。

3.数据共享与保护使用者在进行科学观测和研究时,应当及时整理和记录相关数据,并向管理机构报告。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数据的共享和保护,鼓励合作共享,促进科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五、环境保护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存在离不开自然环境的支持。

管理办法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野生动植物和自然生态的完整性。

六、经费管理为了保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正常运作和科学研究的开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经费管理制度。

经费的使用应当透明和公开,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了加强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以下简称“观测试验站”)的管理,保障观测试验站科学、规范、高效运行,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农业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批准建设和运行的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

观测试验站是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农业科学观测、试验研究和示范推广的重要基地,主要任务是获取长期、系统、稳定的农业科学数据,开展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监测、研究和试验示范,为农业科技创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二、管理职责农业部是观测试验站的主管部门,负责观测试验站的规划布局、审批建设、评估考核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观测试验站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协助农业部做好观测试验站的评估考核等工作。

依托单位是观测试验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观测试验站的人财物保障、设施建设、日常运行、数据管理、安全保障等工作,落实观测试验站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条件,为观测试验站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申报与建设农业部根据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定期发布观测试验站建设指南。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建设指南要求,编制观测试验站建设申报书,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

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批准建设。

观测试验站建设期限一般为 2-3 年。

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任务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四、运行管理观测试验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

站长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观测试验站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经费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等,保障观测试验站的正常运行。

观测试验站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建立稳定的观测研究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

2019~2020年度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和专项科学考察项目申

2019~2020年度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和专项科学考察项目申

附件2019~2020年度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和专项科学考察项目申报指南专题一: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专题编号:20191201)(一)专题内容。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是我省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服务于生态学、生命科学、环境科学、地学和农学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提供支撑。

依据我省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布局建设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1.南海岛礁植被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

以南海岛礁陆域植被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为研究对象,重点进行南海岛礁自然和人工植被生态系统水土气生等生态因子的长期观测。

开展岛礁植物多样性形成机理、退化和新建植被生态系统的恢复机理、岛礁近自然节约型功能性植物群落构建集成技术、有害植物和病虫害防控技术研究,进行岛礁植被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价及优化技术研发与示范。

2.环珠江口气候环境与空气质量变化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以环珠江口地区边界层气象条件、气候资源、环境空气质量变化为主要研究对象,在珠江口东岸、西岸、北岸、南部海岛建立地基、塔基和遥感探测的基地,同步开展环珠江口大气边界层和主要大气污染物垂直结构的长期定点探测以及走航探测,对环珠江口地区气候环境、海陆风结构、风向风速温度随高度变化、环境空气质量时空变化开展综合研究,建立数据库和应用平台。

3.广东珠江口生态系统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珠江口复杂、动态、具有丰富生物资源且主要受自然作用力支配的生态系统为主要研究对象,对珠江口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进行长期监测,研究人类活动对河口生态系统影响的动态变化过程,建立基于生态系统水平的河口生态系统健康发展理论与技术体系;研究陆源物质在河口不同介质中的含量与分布特征和迁移与转化过程,建立河口陆源物质的长期监测及潜在生态风险评价体系;以中华白海豚、黄唇鱼和江豚等珍惜濒危水生动物为研究对象,研究珍惜濒危水生动物保护及其栖息地恢复的科学对策等。

4.广东省农田生态系统除草剂安全使用科学观测研究站。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11.02•【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制定了《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土资发〔2016〕152号)、《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海科字〔2016〕534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测科发〔2014〕1号)、《国土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国土资厅发〔2017〕46号)、《国家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国海科字〔2010〕690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测办发〔2017〕205号)、《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国土资厅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附件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自然资源科技创新能力,集聚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加强和规范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平台是自然资源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围绕自然资源科技前沿和事业发展需求,凝聚创新资源、实施重大创新任务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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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广西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和《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国科办基〔201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野外站是我区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区自然地理环境的地域分异规律,开展野外科学观测、试验和科学研究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

其主要职责是获取长期野外定位、系统的基础科学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以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公路水运科学等学科专业领域和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为创建国家野外站奠定基础。

第三条广西野外站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广西野外站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开展观测研究、开放服务等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

广西野外站的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广西野外站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广西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推荐申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管理相关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广西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广西野外站发展规则和建设计划,指导广西野外站建设和运行。

(三)组织认定广西野外站,批复广西野外站的调整和撤销。

(四)指导制订广西野外站的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

(五)组织广西野外站的年度考核、周期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在桂的中央直属部门及设区的市科技行政部门是广西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广西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广西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做好广西野外站的管理工作。

(二)落实广西野外站建设、运行及其管理等相关条件,协调解决广西野外站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三)核准依托单位选聘、推荐的广西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报科技厅备案。

(四)审核依托单位起草的广西野外站的观测指标体系和技术规范,报科技厅备案。

(五)组织并支持本部门或本区域广西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

(六)负责对广西野外站认定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推荐,以及对已认定广西野外站的调整、撤销等有关申请材料的审核。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广西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为建设广西野外站提供人、财、物等必要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建立有利于广西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三)组织选聘、推荐广西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配置并健全广西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五)组织起草广西野外站的观测指标体系和技术规范。

(六)配合做好广西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等工作。

(七)对广西野外站认定申请材料及已认定广西野外站的调整、撤销等有关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三章建设与认定第八条科技厅根据全区科技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标准、开放共享”和“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在有关重点学科领域,有计划、有重点的遴选并支持基础条件较好的野外观测(实验)站建设广西野外站。

第九条申请广西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其他具备下述能力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有长期合作基础及合作成果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保护地单位联合申请。

(二)设施条件:具备满足科学观测和试验研究需求的足够面积场地、用房、观测研究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条件,所用场地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自申请受理截止日算起未来不少于30年的土地使用证明(包括:土地租赁合同、租用协议等)。

(三)运行基础: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已正常运行满3年,并获得至少连续3年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

(四)经费保障: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能够为建站所需人财物等提供基本的支撑保障条件,近3年已安排经费达50万元,并承诺通过广西野外站认定后每年为野外站建设发展提供不低于20万元的运行经费。

(五)人才队伍: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专职为野外站工作的(非兼职)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6人(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个广西野外站的固定科研人员)。

(六)研究领域:面向国家及全区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地理环境的地域分异规律,具有区域或领域(学科)典型性和代表性。

(七)科研能力: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在本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科研任务。

(八)学术制度:已聘请自治区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监测领域专家,按要求建立野外站学术委员会。

(九)组织管理:已建立有高效的野外站管理制度及长效运行机制,野外站网站宣传与科普纳入申请单位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成效明显。

(十)开放服务: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野外站的设备设施、科学观测和试验研究获取的数据等科技资源,按有关规定对外开放,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十一)诚信建设:申请单位近五年内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未受到各级部门行政处罚;野外站固定科研人员无仍在有效期的违法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广西野外站建设采取申请认定制,即:申请单位提出申请,送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科技厅组织评审认定后挂牌。

申请、受理、认定各环节工作,逐步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具体流程如下:(一)申请单位组织编写《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

中直在桂单位的主管部门不在广西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科技厅审查。

(二)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实地核验、评审。

(三)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认定,通过认定的野外站,需填写《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3年工作方案》(作为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的主要依据),经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十一条对认定的广西野外站,通过自治区本级科技计划中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给予一次性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二条广西野外站根据“完善建设、加强研究、开放服务”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观测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制订的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科学观测,开展试验研究及示范服务。

第十三条广西野外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

广西野外站站长由依托单位组织选聘、推荐,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广西野外站站长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当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且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每届任期为3年,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3届,具体负责广西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广西野外站,按以下要求设立学术委员会:(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选聘、推荐,经依托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原则上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二)学术委员会成员人数为9—13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每届任期3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成员。

(三)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并指导广西野外站的发展方向、科学观测与试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

(五)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正式成立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六条广西野外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科研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广西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做到站务和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病原微生物安全、环境保护和保密工作规定,构建广西野外站安全运行、环保、保密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根据自治区有关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管理规定,广西野外站获得财政资金支持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必须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九条广西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广西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广西野外站名称。

利用广西野外站观测数据、设施设备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二十条广西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公众免费开放。

鼓励广西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科研、试验、教学、实习及人才培养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

第二十一条广西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二条广西野外站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变更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的,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变更申请书后附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学术委员的签名,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科技厅备案。

周期评估当年及整改期间,原则上不受理广西野外站站名、依托单位等变更申请。

第二十三条广西野外站应积极配合有关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按要求报送野外站运行、管理业务(包括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和保密重要责任执行)等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及考核、评估自查报告等材料。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四条广西野外站实行年度考核与周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广西野外站每年需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提交年度绩效考核报告,考核重点为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包括数据应用)和运行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周期评估的周期一般为3年(认定后运行每3年为一个周期),评估重点为野外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具体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将结合实际另行制订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广西野外站及其依托单位应实事求是,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可信的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评的公正性。

如发现并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或干扰考评活动等不正当行为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涉事的责任单位、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直接取消其广西野外站资格;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八条科技厅对广西野外站的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考核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档,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

(一)对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结果优秀、良好的广西野外站,开展的试验研究项目申请自治区科技计划资助,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度倾斜支持;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科技厅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或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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