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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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广西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和《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国科办基〔201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野外站是我区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区自然地理环境的地域分异规律,开展野外科学观测、试验和科学研究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其主要职责是获取长期野外定位、系统的基础科学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以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公路水运科学等学科专业领域和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为创建国家野外站奠定基础。

第三条广西野外站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广西野外站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开展观测研究、开放服务等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广西野外站的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广西野外站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广西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推荐申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管理相关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广西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广西野外站发展规则和建设计划,指导广西野外站建设和运行。

(三)组织认定广西野外站,批复广西野外站的调整和撤销。

(四)指导制订广西野外站的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

(五)组织广西野外站的年度考核、周期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在桂的中央直属部门及设区的市科技行政部门是广西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广西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广西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做好广西野外站的管理工作。

(二)落实广西野外站建设、运行及其管理等相关条件,协调解决广西野外站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三)核准依托单位选聘、推荐的广西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报科技厅备案。

(四)审核依托单位起草的广西野外站的观测指标体系和技术规范,报科技厅备案。

(五)组织并支持本部门或本区域广西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

(六)负责对广西野外站认定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推荐,以及对已认定广西野外站的调整、撤销等有关申请材料的审核。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广西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为建设广西野外站提供人、财、物等必要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建立有利于广西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三)组织选聘、推荐广西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配置并健全广西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五)组织起草广西野外站的观测指标体系和技术规范。

(六)配合做好广西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等工作。

(七)对广西野外站认定申请材料及已认定广西野外站的调整、撤销等有关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三章

建设与认定

第八条科技厅根据全区科技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标准、开放共享”和“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在有关重点学科领域,有计划、有重点的遴选并支持基础条件较好的野外观测(实验)站建设广西野外站。

第九条

申请广西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其他具备下述能力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有长期合作基础及合作成果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保护地单位联合申请。

(二)设施条件:具备满足科学观测和试验研究需求的足够面积场地、用房、观测研究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条件,所用场地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自申请受理截止日算起未来不少于30年的土地使用证明(包括:土地租赁合同、租用协议等)。

(三)运行基础: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已正常运行满3年,并获得至少连续3年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

(四)经费保障: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能够为建站所需人财物等提供基本的支撑保障条件,近3年已安排经费达50万元,并承诺通过广西野外站认定后每年为野外站建设发展提供不低于20万元的运行经费。

(五)人才队伍: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专职为野外站工作的(非兼职)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6人(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个广西野外站的固定科研人员)。

(六)研究领域:面向国家及全区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地理环境的地域分异规律,具有区域或领域(学科)典型性和代表性。

(七)科研能力: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在本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科研任务。

(八)学术制度:已聘请自治区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监测领域专家,按要求建立野外站学术委员会。

(九)组织管理:已建立有高效的野外站管理制度及长效运行机制,野外站网站宣传与科普纳入申请单位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成效明显。

(十)开放服务: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野外站的设备设施、科学观测和试验研究获取的数据等科技资源,按有关规定对外开放,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十一)诚信建设:申请单位近五年内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未受到各级部门行政处罚;野外站固定科研人员无仍在有效期的违法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广西野外站建设采取申请认定制,即:申请单位提出申请,送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科技厅组织评审认定后挂牌。申请、受理、认定各环节工作,逐步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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