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第六条单位应当对会计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八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应当齐全、完整,不得缺页、破损、涂改、伪造。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应当分类、编号、装订,便于查阅和管理。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归档程序:(一)单位会计人员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进行整理、分类、编号。
(二)单位会计部门对整理后的会计档案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三)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对审核后的会计档案进行接收、登记、保管。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归档时间:(一)会计凭证应当在编制后及时归档。
(二)会计账簿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归档。
(三)财务报告应当在编制完成后及时归档。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安全、通风、防潮、防尘、防盗、防虫蛀的专用档案库房。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实行分类、编号、登记制度。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检查、整理、清理。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_银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及各部门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银行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是银行经营管理的依据,是维护银行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档案必须真实反映银行的经济业务活动。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档案必须完整记录银行的经济业务活动。
(三)安全性原则:会计档案必须确保安全,防止丢失、损坏和泄密。
(四)有效性原则:会计档案必须便于查询、利用和保管。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范围和分类第五条会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分录单、现金收付凭证、银行存款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备查账等。
(三)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预算、财务计划、会计制度、审计报告、税务报表等。
第六条会计档案按照保存期限和重要性分为以下类别:(一)永久保存类:涉及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事项的会计档案。
(二)长期保存类:涉及银行重大经营决策、重大经济事项的会计档案。
(三)短期保存类:涉及一般经济业务活动的会计档案。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七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整理:按照档案分类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编号。
(二)鉴定:对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定其保存期限。
(三)归档:将鉴定合格的会计档案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和要求归档。
(四)登记:建立会计档案归档登记簿,详细记录会计档案的归档情况。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设置专门的会计档案库房,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条件。
(二)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档案柜、档案架、温湿度计、灭火器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f8246032e3f5727a4e96206.png)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09-03-23财会[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各部门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银行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银行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具体要求如下:1.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按照会计科目、时间顺序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2.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等,按照会计科目、时间顺序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3. 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等,按照时间顺序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4. 其他会计档案: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等,按照时间顺序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五条会计档案归档时,应编制会计档案归档目录,详细记录会计档案的名称、数量、册数、起讫时间、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由会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要求如下:1. 会计档案应按照归档目录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整齐、有序。
2. 会计档案的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蛀、防鼠咬等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
3. 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用等,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登记工作。
4. 会计档案的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局、财政部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八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具体要求如下:1. 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用等,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登记工作。
2. 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用等,不得超出工作需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建设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如。
三、检查督促专、兼职档案人员的档案收集管理工作,对收集管理的文件材料和立卷归档的诸多环节应严格把关。
四、组织档案网络成员进行业务学习、交流档案管理经验与体会,开展档案工作的检查评比,不断促进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档案工作,争取领导支持,做好档案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六、组织制定综合档案室档案管理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七、负责综合档案室与本局各科室的工作协调。
档案人员职责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和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以法治档,忠于职守,努力提高业务素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二、负责管理本局的档案。
做好局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积极做好档案的服务利用工作,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利用。
四、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
对破损或退变的档案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对保管期满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销毁,并做好向档案局移交的工作。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档案的借阅范围,不得泄露档案的保密内容。
兼职档案员职责一、各科室兼职档案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文书业务档案处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认真做好文件材料的保密工作,严守并督促本部门文件的形成、传递,阅办过程中的保密事项。
三、管理好本部门文件材料,负责传阅,及时传递和阅办,防止积压和延误,严防丢失。
四、负责将部门一年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搜集、整理、保管,做好平时档案的立卷工作。
五、负责当年文件资料的齐全完整,定期移交给综合档案室。
立卷归档制度一、凡是反映本局工作活动情况,已办理完毕并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照片、实物等)均属归档范围。
二、局各科室形成和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由各科室于次年2月底前全部上交办公室,6月底前完成立卷工作,会议文件、重大活动、基建工程和案件查处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在结束后立即归档。
三、档案人员要按照文书档案管理的原则,采取及时收集、分类、年终立卷归档的办法,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注意正件与附件,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等都要齐全完整。
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重新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下面是新办法的详细内容。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维护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会计档案应按内容和形成时间分类索引,以便查阅。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第四条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
按规定需双备份的会计档案应异地分别存放。
第五条本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分为3年、5年、15年和永久保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
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六条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修改后5年。
第七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1年,期满后由会计部门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未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由各支行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条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
第九条会计档案交接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由双方负责人监交并签章确认。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装订、归档、查阅、销毁第十条会计档案的装订会计档案的装订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文字资料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的塑封本行的会计凭证实行由网点分散扫描成影像后、总/分行会计结算部真空塑封纸质票据的管理模式。
一般按照凭证数量塑封成袋,塑封好的凭证按年分月妥善归档保管。
1、网点会计凭证塑封前的准备工作:(1)业务凭证、资料扫描成影像后,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2)摘除凭证金属物(如订书、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展开、铺平,以便扫描时保持信息完整;(3)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析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析一、总则1. 目的:确保银行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支持银行业务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3. 定义:会计档案是指银行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
二、档案的分类与保管1. 分类: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年度、业务类型、重要性等进行分类。
2. 保管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设定不同类型档案的保管期限。
3. 保管条件:档案应存放在防潮、防火、防虫、防尘的环境中,并定期进行检查。
三、档案的归档与整理1. 归档时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归档工作。
2. 整理要求:档案应按照分类编号,确保每份档案的可追溯性。
3. 电子档案:对于电子形式的会计档案,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性。
四、档案的查阅与使用1. 查阅权限:明确档案查阅的权限和程序,非授权人员不得擅自查阅。
2. 使用规定:档案的使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3. 记录追踪:对档案的查阅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以备内部审计和监管机构检查。
五、档案的销毁1. 销毁条件:档案达到保管期限或失去保存价值时,可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2. 审批流程:销毁档案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记录销毁过程。
3. 销毁方式:应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进行档案销毁,防止信息泄露。
六、档案的信息化管理1. 系统建设:建立会计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2. 数据安全:确保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数据安全,防止数据丢失或被非法篡改。
3. 系统维护:定期对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以适应业务发展和技术变化。
七、监督与检查1. 内部审计:银行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档案管理的合规性。
2. 外部监管: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符合监管要求。
3. 问题整改:对于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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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2.经过整理立卷的会计档案,由立卷人员分别对凭证、帐簿、报表逐盒(袋)填写案卷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留本部门备查,另一份随会计档案一同移交给本行档案部门保存。
第十七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创造必要的保管条件和良好的保管环境。档案部门应编制完整的案卷目录和其他检索工具,积极为财会和有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本级行内部借阅会计档案应由借阅人填写借阅单,并经借阅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档案借阅单应注明借阅日期、借阅人、审批人、档案的种类、年代、期限和卷号、归还日期及档案部门经手人等基本项目,以分清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特殊情况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介绍信,经行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抄录、复制或拍照,但不得将原件借出。
第五条 各级行在各种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均属归档之列。有关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管理和会计制度办法以及财会工作方面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文件材料,列入文书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 保管期限
1.建设银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又分为保管15年和5年两档。
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的会计档案,凡经过系统整理,能够满足利用需求且便于保管的,可维持原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设银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修改时同。
第十九条 各级行应建立会计档案的审查和保密制度,定期检查会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会计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做其他技术处理。
第二十条 档案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如需拆封重新整理,则应会同财会部门立卷人员或经办人共同进行,并在案卷封皮适当位置(或设记录本)作拆封情况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被拆封会计档案的年度、种类、卷号、拆封原因和拆封时间。财会、档案部门经手人应在拆封情况记录上签字。
3.会计档案案卷外型应整齐美观。各行可根据整齐、美观、适
每一类中再按年度顺序进行分类。
第十四条 档案部门在会计档案分类的基础上应分别对业务会计档案、储蓄会计档案、外汇会计档案、经费会计档案的实体进行排列编目,即在同一种会计档案内,先把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各自分开,再分别按照年度顺序进行排列,然后以卷(册)为单位,分别按照流水顺序编制混年度案卷号,并在案卷目录“卷号”一栏内填写相应的案卷号,使每一种会计档案均拥有按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分类的三个顺序号及相应的三本案卷目录。
部门综合档案室管理制度
2008-05-08
部门综合档案室主任职责
一、认真学习《档案法》,深刻领会上级档案部门关于档案工作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努力学习业务,钻研各类专业档案理论基础知识,充分掌握综合档案室库存档案的各种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操作自如。
三、检查督促专、兼职档案人员的档案收集管理工作,对收集管理的文件材料和立卷归档的诸多环节应严格把关。
四、组织档案网络成员进行业务学习、交流档案管理经验与体会,开展档案工作的检查评比,不断促进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档案工作,争取领导支持,做好档案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六、组织制定综合档案室档案管理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七、负责综合档案室与本局各科室的工作协调。
档案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和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以法治档,忠于职守,努力提高业务素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建设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09-04-08来源: 本站 责任编辑:区档案局管理员 作者:
【字体:大中小】
建设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使会计档案更好的为建设银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负责管理本局的档案。做好局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积极做好档案的服务利用工作,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利用。
四、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鉴定销毁,并做好向档案局移交的工作。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档案的借阅范围,不得泄露档案的保密内容。
第二条 建设银行会计档案,是指各级建设银行在财务、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建设银行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原始凭证。
第三条 建设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业务会计、储蓄会计、外汇会计和经费会计四种档案材料,统称建设银行会计档案。
第四条 各级建设银行会计档案工作,由本级行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上级行和本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会计档案排列编号不体现保管期限特征,如遇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可在相应案卷目录中加盖“销毁”戳记,并注明销毁日期。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银行的会计档案,原则上由本级行档案部门集中保管。如果档案部门库房条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个别数量多,利用率高的会计档案,如储蓄会计档案,也可在执行档案部门统一的管理与操作规定的前提下,由有关的业务部门代为保管。
2.因国家有关部门对外汇会计档案管理尚无规定,各级行外汇会计档案暂全部按人民币会计档案期限管理。
3.各级行可根据本行库房条件、利用需要等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但不能缩短。
4.对已兑付的公债、国库券(含国库券收款凭证)、金融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保管年限,按有关单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