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实施规则
多联机技术标准和要求分解

技术标准和要求一、技术要求:1.1产品规范及标准产品的设计、制造、性能、材料的选择和材料的检验、产品的测试等,都应按国内外通行的现行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执行。
若标准跟新则以新标准为准,包括但不限于:《空气冷却器与空气加热器》 GB/T14296-93《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JGJ174-2010《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2002《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GB/T 18837-2002《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21454-2008《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GB 9237-200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32-2004《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2012《空调用通风机》 GB/10080-88《空调与制冷用无缝铜管》 GB/T17791-1999《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GB/T21087-2007《盘管耐压试验与密封性检查》 JB/T9064-1999《旋转电机基本技术要求》 GB755-2000《整体式机电一体化空调机组》 JB/T-8544-1997《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 GB/T18836-2002《一般通风用空气过滤器性能试验方法》 JG/T22《采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噪声声功率级测定-工程法》GB9068-88/HS5618《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T4942.2《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7251《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133841.2基本要求:1.2.1空调系统应在当地气象参数条件下,能满足多种运行负荷和工况的需要,达到室内设计参数规定的制冷、制暖效果。
1.2.2工作环境温度:1.2.3制冷运转范围:15℃~43℃(DB);制热运转范围:-15℃~15℃(WB)。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过渡季旁通功能选型

关键词 : 气一 空气能量 回收装 置 , 空 旁通 , 新风利用
中 图分 类 号 : U 3 .5 T 8 2 1 文献标识码 : A
0 引 言
目前在我 国严寒寒 冷地 区应用空气一 空气能 量 回收装置 时 , 存 在 以下几个 问题 : 1 冬季运行时 , ) 全热交换器存在 不 同程度 的结霜 问题。如不
设 置过渡季旁通功能。 可见全年运行 的空 气一 空气 能量 回收装 置是 否设 置过 渡 季 旁通功能 , 各个城 市间差 异较 大 , 结合 回收装 置全 年过 渡季 旁 需 通运行时间及初投资进行分析 。
表 2 全天使用空气一 空气 能量 回收装置过渡季旁通运行时间
其中, X为设置过 渡季旁通 功能的空气一 空气能量 回收装置 的初投 资 , ; 元 z为新增过 渡季旁通功能 所增加 的初 投资 , ; 元 b为
下两个优点 :
时间 占全年运行 时间的 4 % 。可 见使 用过 渡季旁 通装 置节 能较 7
导致 回收年限长 , 故不考虑 过渡季旁通节能问题 。 1 新风不经过全 热交 换器 , 风系 统阻力 减少 , 风风 机 的 少 , ) 送 送 能耗下降 。 2 新风不流经全热交换器 , ) 避免 了气流 中夹杂 的粉尘 磨损纸 制全热交换器及粉 尘在全热交换器 内的沉 降 , 提高其使用寿命 。
收 稿 日期 :0 10 — 8 2 1 —6 0
作者简介 : 小冬 (9 5 , , 士 , 理 工程 师 , 国建 筑西 南设计 研 究院 , 川 成都 吴 18 .) 男 硕 助 中 四
6 0 8 10 1 6 0 8 10 1
娄佳 濯 (9 5 , , 18 一) 女 硕士 , 理 工程 师 , 国市政 工程 西南设计 研 究院有 限公 司, 川 成都 助 中 四
空气换热引流装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空气换热引流装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空气换热引流装置是一种用于提高空气换热效率的装置,通过引导空气流动和热量传递,实现对空气中潜在热量的回收利用。
本文将对空气换热引流装置的定义、原理和应用进行详细介绍。
在现代工业和生活领域,对能源利用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空气换热引流装置的设计和应用,可以有效地提高空调系统、换热器等设备的能效,降低能源消耗和运行成本,同时也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
本文将通过对空气换热引流装置的定义和原理进行解析,探讨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情况,以期为相关技术研究和实际工程应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在引言部分,将对空气换热引流装置进行概述,并介绍本文的结构和目的。
在正文部分,将详细解释空气换热引流装置的定义、原理和应用。
这部分将包括对该装置的工作原理、设计特点以及具体应用场景的讨论。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对本文的内容进行总结,并对空气换热引流装置的创新性和未来发展进行展望和分析。
1.3 目的空气换热引流装置的设计与研究旨在解决空气换热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例如能量损失、效率低下、设备运行不稳定等。
通过引入空气换热引流装置,可以有效地提高空气换热系统的传热效率,减少能源消耗,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空气换热引流装置的定义、工作原理、应用领域等方面,希望通过对该装置的研究和分析,为空气换热系统的设计和优化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相关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从而实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目标。
同时,通过本文的撰写,也旨在推动该领域的学术研究和技术创新,为空气换热引流装置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2.正文2.1 空气换热引流装置的定义空气换热引流装置是一种用于提高热交换效率的装置,通常用于建筑物的空调系统或工业生产中的热交换设备中。
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引导和控制空气流动,使换热器能够更有效地传递热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产品最终检验规范

产品最终检验规范文件QD-T-02-003文件名称:产品最终检验规范版本号:A编制:审核:批准:制定日期:2017-8-20实施日期:2017-8-25版本号修订次数日期说明文件审批编号A0首次发布新文件1首次修订分发部门研发部、技术部、生产部、品保部、销售部(份数)1目的为了进一步明确产品出厂检验标准和检测方法,提升产品品质控制手段。
2适用范围适用于腾亚环境所有产品。
3引用标准GB/T13914-2013 冲压件尺寸公差GB/T 13915-2013 冲压件角度公差GB/T 14295-2008 空气过滤器GB/T 15055-2007 冲压件未注公差尺寸极限偏差GB/T 18801-2008 空气净化器GB/T 1804-2008 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GB/T 21087-2007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JG/T 22-1999 一般通风用空气过滤器性能试验方法GB/T 2408-2008 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GB/T 2423.8-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d:自由落体GB/T 2518-2008 连续热镀锌钢板及钢带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JG/T 294-2010 空气净化器污染物净化性能测定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T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T 4706.45-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4矛盾处理4.1本制度与上级制度有矛盾时,以上级制度为准。
4.2与原出厂检验规范冲突部分按本制度执行。
4.3未提及部分按原检验规范执行。
5质量符合性检验5.1产品质量检查内容产品外观检验a)外观要求机组外表面无明显划伤、桔纹、流痕等缺陷机组一级表面单面颗粒Ф≤0.4mm,数量≤2个;颗粒Ф≤0.2mm,数量≤4个,点距应大于50mm机组一级表面单面细划伤0.2×10mm,数量≤2个;0.2×5mm,,数量≤4个,线距应大于50mm机组一级表面色差ΔE≤1.0,三级表面色差≤1.6机组一级表面光泽度:50度≤Gu≤70度b)测试方法●采用目测法检验产品外观是否满足5.1.1a)的要求c)合格判据满足5.1.1a)的要求即为合格,并将检验结果记入记录表。
多联机技术标准和要求

多联机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要求:1.1产品规范及标准产品的设计、制造、性能、材料的选择和材料的检验、产品的测试等,都应按国内外通⾏的现⾏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执⾏。
若标准跟新则以新标准为准,包括但不限于:《空⽓冷却器与空⽓加热器》 GB/T14296-93《多联机空调系统⼯程技术规程》 JGJ174-2010《通风与空调⼯程施⼯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2002《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GB/T 18837-2002《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21454-2008《制冷和供热⽤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GB 9237-2001《家⽤和类似⽤途电器的安全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32-2004《民⽤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2012《空调⽤通风机》 GB/10080-88《空调与制冷⽤⽆缝铜管》 GB/T17791-1999《空⽓-空⽓能量回收装置》 GB/T21087-2007《盘管耐压试验与密封性检查》 JB/T9064-1999《旋转电机基本技术要求》 GB755-2000《整体式机电⼀体化空调机组》 JB/T-8544-1997《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 GB/T18836-2002《⼀般通风⽤空⽓过滤器性能试验⽅法》 JG/T22《采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噪声声功率级测定-⼯程法》GB9068-88/HS5618《通⽤⽤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T4942.2《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7251《机电产品包装通⽤技术条件》 GB/T133841.2基本要求:1.2.1空调系统应在当地⽓象参数条件下,能满⾜多种运⾏负荷和⼯况的需要,达到室内设计参数规定的制冷、制暖效果。
1.2.2⼯作环境温度:1.2.3制冷运转范围:15℃~43℃(DB);制热运转范围:-15℃~15℃(WB)。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对风机盘管干工况运行节能效果的分析

干工况下新风机组需处理的新风焓差大, 存在着干工况应用 困难的问题。采 用空气 一空气能量 回 收装置( E E 预处理新风, 从 R) 可以解决风机盘管干工况运行 中的 困难。结果表明: 采用 A E E回 AR
收部 分余 热预 处理 新风 , 以降低 新 风机组 需 处理 的焓差 值 , 用热 回收后 新风 处 理焓差 值 降低 为 可 使 3 . Jk , 冷量节 约1 .% , 空调 系统 经济运 行得 到保 障 。 36k/ g 供 62 使
空气 一空气能量回收装 置对风机 盘 管 干工 况 运 行 节 能 效 果 的 分析
丁 力行 刘 仙萍 , (. 1仲恺农 业技 术 学院人 工环境 与控 制研 究所 , 东 广 州 502 ; 广 125 2 湖 南科 技 大学能 源与 安全 工程 学院 , 南 湘 潭 4 10 ) . 湖 l2 1 摘 要: 在风 机盘 管加 新风 空调 系统 中, 风机 盘 管 干工 况 时 只承担 少部 分 室 内瞬 变 负荷 , 于 由
( A R )t pe etr ha a l e r l f eapi t no r cicnio . h sli i A E E o rt a fs r nS v t o e o p lai f y o o d i T er u d— r e i c O eh p b m t h c o d l tn e 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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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r s ar - o— are e g e o e q i m n ;f — c i u i ir o dt nn y tm;d y c i c n i y wo d : — t - n ry rc v r e u p e t a ・ oln t i i y n ;a n i o ig s se c i r ol o d - ・
不同气象条件下热回收装置的适用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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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室外空气温湿度及新风能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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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 n z o , u i t etpc l l t, n lz s h ud o itmp rtr dh mii aa eeso ewitr n mme, a g h u Ur mq ht ia i e a ay e eo to rar e eau ea u dt p m tr nt ne ds wi h y c ma t n y r h a u r
广州 最热月 新风 能耗 组成
乌鲁木齐最热月新风 能耗组成
气体回收装置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

气体回收装置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气体回收装置是一种重要的工业设备,能够回收和利用工业过程中所产生的气体,达到环保和资源利用的目的。
为了保证气体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行,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1. 操作人员要接受培训在操作气体回收装置前,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了解装置的结构、工作原理、操作流程和危险源等。
同时,了解急救措施和应急预案,掌握关键安全操作技能。
2. 确认无误后进行操作在操作气体回收装置前,要先确认设备状态和操作流程,并检查设备的防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电气设备等是否正常。
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后再进行操作。
3. 防止火源在操作和维护气体回收装置时,要注意防止火源。
禁止使用明火、电火花或其他产生热源的工具,禁止在气体回收装置附近吸烟或使用火种等。
4. 预防中毒在操作气体回收装置时,要做好气体泄漏的预防工作,使用必要的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毒面具、穿戴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等。
如出现气体泄漏情况,应立即撤离现场,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中毒和火灾事故。
5. 坚决禁止超负荷使用操作人员在使用气体回收装置时,禁止超负荷使用。
禁止在装置内超标操作,如超出安全压力、超出工作温度范围、超出工作流量范围等。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机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
保养规程1. 定期检查设备为了保证气体回收装置的长期安全运行,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定期检查设备包括:检查管道、阀门和附件的密封性、管道支架、管道腐蚀情况、设备漏气情况、防护装置的完好性等。
2. 定期更换易损件气体回收装置易损件包括:过滤芯、膜片、密封件、减震垫等。
定期更换易损件可以减少设备的故障率,提高装置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3. 定期清洗设备定期清洗设备可以去除多余的污垢和氧化物,保持设备的清洁度和工作效率。
清洗设备时应注意使用安全的清洗液,避免误操作造成危害。
4. 坚持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坚持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可以了解设备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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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Air-to-air energy recovery equipment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认证中心发布目 次前言 (III)1 适用范围 (1)2 认证模式 (1)3 认证的基本环节 (1)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4.1 认证申请 (1)4.1.1 认证单元划分 (1)4.1.2 申请文件 (1)4.2 型式试验(抽样) (2)4.2.1 抽样原则 (2)4.2.2 抽样时机 (2)4.2.3 抽样场所 (2)4.2.4 抽样人员 (2)4.2.5 抽样方法、检测标准和检测要求 (2)4.2.6 检测机构 (2)4.2.7 判定原则 (2)4.2.8 关键零部件管理要求 (2)4.3 初始工厂检查 (2)4.3.1 工厂检查时间 (2)4.3.2 工厂检查内容 (2)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4.2 认证时限 (3)4.5 获证后的监督 (3)4.5.1 监督的频次 (3)4.5.2 监督的内容 (4)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4)5 认证证书 (4)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4)5.1.1 证书的有效性 (4)5.1.2 认证证书内容 (4)5.1.3 认证产品的变更 (4)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5.3 认证证书的暂停和撤销 (5)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5)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5)6.3 加施方式 (5)6.4 标志位置 (5)7 收费 (5)附录A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6)附录B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认证单元划分及抽样要求 (7)附录C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产品认证检测要求 (8)附录D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认证判定原则 (9)附录E 认证证书附件 (10)前 言本实施规则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认证中心提出。
本实施规则起草单位: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建筑节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编制:王智超、戴立生、袁涛、杨强审核:技术委员会批准:邸小坛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01日本规则于2010年11月29日第一次发布。
表1 文件编制、修订情况版次编制审核批准批准日期第1版王智超、戴立生、袁涛、杨强技术委员会 2010.11.26 版次修订审核批准批准日期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的产品认证,包括带风机和不带风机的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换热芯为静止式和旋转式的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等产品。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抽样)+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注:在对产品性能比较了解的情况下,为方便申请方,产品抽样可以和工厂检查同时进行。
3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基本环节包括:a)认证的申请;b)产品抽样检测;c)初始工厂检查;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同一加工场所生产的有无风机、不同装置规格、不同换热类型、不同工作状态的产品划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加工场所不同的划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具体认证单元划分情况见附录B《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认证单元划分及抽样要求》。
4.1.2 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方应按《CABR产品认证申请书》( CABRCC/PD 05-2010)的要求提交正式申请及相关资料,并特别注意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方的注册证明材料;2)产品加工厂概况;3)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简述;4)产品的类型或规格;5)关键零部件供应商;6)产品型号说明。
4.2 型式试验(抽样)4.2.1 抽样原则同一认证单元中应随机选取2台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进行性能测试,其中1台做型式试验,另一台备用,并在认证证书附件中(格式见附录E《认证证书附件》)注明所抽取测试的规格型号。
样品应从正常批量生产、出厂检验合格、同一生产批号、相同包装形式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4.2.2 抽样时机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
特殊情况下,当对申请认证产品性能比较了解的情况下,为方便申请方,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工厂检查同时进行。
4.2.3 抽样场所原则上在生产现场的仓库抽样。
特殊情况下,经认证中心与申请方协商,也可在其他场所抽样。
4.2.4 抽样人员由认证中心确定的人员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
4.2.5 抽样方法、检测标准和检测要求具体的抽样方法、检测标准和检测要求见附录B《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认证单元划分及抽样要求》和附录C《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产品认证检测要求》。
4.2.6 检测机构产品检测一般由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特殊情况时,由认证中心指定的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4.2.7 判定原则具体见附录D《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认证判定原则》。
4.2.8 关键零部件管理要求带风机的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的关键零部件是风机(风量、全压、输入功率、效率、转速)、能量交换芯体(芯体形式、换热面积、重量、尺寸)、过滤器(类型),不带风机的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的关键零部件是能量交换芯体。
所匹配的关键零部件应在申请认证时说明。
初次认证产品原则上只指定一种匹配进行检测,其它关键零部件进行备案管理,必要时进行样品检测。
为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技术要求,获得认证的机组,当匹配新的关键零部件时,获证方应及时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由认证中心进行检验或确认,批准后方可使用。
4.3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单元的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3至6个人日。
4.3.2 工厂检查内容4.3.2.1 产品质量控制情况评价产品质量控制情况评价见附录A《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单元的产品,应对每个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
重点核实以下内容:1)检查申请认证的单元是否与申请文件一致;2)检查申请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商标、申请方名称、生产厂名称及生产场所是否与申请文件一致;3)检查关键零部件技术参数及供应商、产品设计及生产工艺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4)认证产品的出厂检测结果是否符合附录D《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认证判定原则》的技术要求。
工厂检查时,对产品可以进行现场见证试验。
4.3.2.3 检查范围产品质量控制情况评价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中心对工厂检查、产品检测及其他信息(如国抽、省抽;有无重大投诉等)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均符合要求时,经认证中心评定后,按照申请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认证中心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检测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进行产品检测复试。
当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整改结果均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当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整改结果不合格,则终止认证。
需经整改后重新申请认证。
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检查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由企业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为2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以工厂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或收到生产厂提交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4.5.1 监督的频次4.5.1.1 一般情况下获证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
每次监督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获证方责任的;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证产品与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c)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质量管理体系、贮存条件等管理和技术内容,可能影响其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4.5.2.1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获证后监督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及获证产品的抽样检测。
4.5.2.2 工厂监督检查每次工厂监督检查内容至少应包含对《CABR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ABRCC/PD 07-2010)中第4、5、6、8、9、10条款的审查,对其余条款可适当进行抽查,每个复审周期应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时间一般为1-2个人日。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应根据《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程序》(CABRCC/QP16)中条款4.5.3进行。
4.5.2.3 产品抽样检测同一认证单元中应随机选取2台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进行性能测试,其中1台做部分主项试验,另1台备用。
检测项目参照附录C《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产品认证检测要求》。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如果工厂监督检查存在不合格项或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则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将取消其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并对外公告。
5 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保持5.1.1 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所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认证中心每年通过定期的监督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获得保持资格。
未经年度有效性确认,则所持认证证书无效。
5.1.2 认证证书内容认证证书应包括证书名称、获证单位的名称和地址、认证所采用的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认证范围、颁证日期和有效日期、认证注册编号、认证中心名称、认证中心代表签字、认证中心和认证认可机构的标志等内容。
5.1.3 认证产品的变更5.1.3.1 变更的申请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在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生产场所和关键零部件技术参数没有发生变动的前提下,其产品商标、名称、获证方名称、生产厂名、关键零部件供应商发生变更时,获证方应向认证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5.1.3.2 变更评价和批准认证中心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认是否需要进行抽样检测,如果需要抽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获证方需要增加与已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填报申请书(与已获得认证产品相同的内容可不再重复填写),补充提供检测报告等材料,认证中心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