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节能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节能专项资金分配方案1. 引言节能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在节能方面做出更多努力,政府通常会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本文将介绍一个节能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以确保这些资金能够被合理有效地利用。
2. 资金来源节能专项资金的来源一般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和企业捐赠。
政府财政拨款可以通过预算安排或者其他财政政策来获取,而企业捐赠可以通过鼓励企业参与节能活动并给予相应税收优惠等方式来实现。
3. 资金分配原则节能专项资金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3.1 公平原则资金分配应公平合理,不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都应有机会参与申请和享受节能专项资金的支持。
3.2 效益原则资金应投向那些能够实现较高节能效益的项目,确保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3.3 鼓励创新原则资金分配应鼓励创新,推动节能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以提高节能效果。
3.4 监督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合规合法,防止浪费和滥用。
4. 资金分配流程节能专项资金的分配流程如下:4.1 项目申请阶段企业或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节能需求,提出节能项目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描述、预期节能效果、预算等。
4.2 资金审核阶段节能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项目的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和预期效益等方面的评估。
4.3 资金分配阶段经过审核合格的申请将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资金分配部门将根据审核结果和资金预算进行资金分配。
4.4 项目执行阶段资金接受者按照申请内容和分配结果开展项目执行,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执行报告和节能效果评估报告。
4.5 资金监督阶段资金管理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包括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节能效果等方面的监测和评估。
4.6 绩效评估阶段对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用于调整后续资金分配的优先级和额度。
5. 资金分配的具体项目节能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以下具体项目:•能源使用效率提升项目•新能源开发与利用项目•能源装备升级项目•节能技术研发项目•能源管理与监测项目6. 结论通过合理的资金分配方案,节能专项资金能够更加有效地用于推动节能工作的开展。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XX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大节能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XX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节能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扶持市区及非直管县企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等相关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在本市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并且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研发、生产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企业或单位。
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预算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原则、范围和方式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原则:(一)突出重点。
重点围绕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突出支持大项目、好项目及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注重实效。
重点支持节能效果明显,主要产品能耗大幅下降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的项目。
(三)择优引导。
重点支持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特别是产品单耗指标在省内或行业内领先的项目;支持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优先支持节能管理基础工作扎实的企业重点项目。
(四)注重创新。
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节能与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的项目。
第七条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二)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三)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及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四)节能管理体系建设;(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支持方式:资金安排主要采取拨款、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单个项目原则不超过50万元。
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省节能技术改造、节能产品推广、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等节能领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三)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支持节能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二)支持节能产品的生产和市场推广;(三)支持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四)支持节能示范项目的实施;(五)其他经批准的节能相关支出。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节能专项资金的分配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和预期效益,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等方式确定。
第八条获得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节能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回违规使用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五年。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用于展示如何根据标题生成符合标题要求的内容。
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府办[2010]9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1.27【实施日期】2010.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0〕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加快我市节能工作管理方式的转变,确保节能降耗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投资主体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提供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系列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共机构主要包括:(一)市级或各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二)市级或各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
(三)市级或各区政府投资建设或管理的道路、公园、文化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
(四)其他公共机构。
第三章投资主体的基本条件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07•【字号】珠府〔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15〕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机关事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7日珠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率先垂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建立珠海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区(含功能区,下同)要设立相应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
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区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区教育、科技、卫计、文体旅游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分别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五条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珠经贸字[2006]159号【发布部门】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发布日期】2006.05.11【实施日期】2006.05.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8)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经贸字[2006]159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我市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战略部署,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引导和鼓励全社会重视及投资节能技术和项目,规范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附件: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我市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战略部署,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引导和鼓励全社会重视及投资节能技术和项目,规范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资金,是指在我市工业发展资金中设立的用于用于推进节能降耗和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的使用以补助的方式对有关项目予以支持,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节能资金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节能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资金支持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
【发改办法】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xxxx〕8号)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促进金融、科技与产业的有效对接,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香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专门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香洲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促进优质创业创新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香洲区集聚,加快香洲区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型经济建设步伐。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
由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引导基金亦可采取包括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按照《香洲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珠香国资办〔xxxx〕19号)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并通过将本办法有关条规纳入子基金章程或相关合作协议等方式,使子基金管理机构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控制引导基金的经营风险。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第五条引导基金由区政府与珠海市香洲正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控股”)共同设立,总体规模10亿元人民币。
后续增资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募集方案,经引导基金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区政府审议,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议结果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第六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一)香洲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三)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及职责第七条由香洲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和正方控股共同成立珠海市正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引导基金公司”),区财政对引导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引导基金公司,引导基金公司依法注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及监事。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4•【字号】珠府办[2007]72号•【施行日期】2007.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7〕7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我市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66吨标准煤下降到0.56吨标准煤以下,降低15%左右。
“十一五”期间,珠海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8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3.0万吨以内。
各区节能总量控制目标┌─────┬───────────┬───────────┬─────┬─────┐││2005年基数│2010年目标│下降幅度(│年均下降(│││(吨标准煤/万元)│(吨标准煤/万元)│ %)│ %)│├─────┼───────────┼───────────┼─────┼─────┤│香洲区│0.53│0.43│18│ 3.89│├─────┼───────────┼───────────┼─────┼─────┤│金湾区│0.98│0.82│16│ 3.43│├─────┼───────────┼───────────┼─────┼─────┤│斗门区│0.85│0.71│16│ 3.43│└─────┴───────────┴───────────┴─────┴─────┘各区减排总量控制目标(单位:吨)┌───────┬────────────────┬────────────────┐│区域│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 2005年排放量│ 2010年目标│2005年排放量│2010年目标│├───────┼───────┼────────┼────────┼───────┤│香洲区│2665│955│9932│5799.2│├───────┼───────┼────────┼────────┼───────┤│金湾区│2193│2339│6526│5080│├───────┼───────┼────────┼────────┼───────┤│斗门区│3852│3294│9539│10182│├───────┼───────┼────────┼────────┼───────┤│高新区│349│934│3067│1213.4│├───────┼───────┼────────┼────────┼───────┤│保税区│20│113│500│747.2│├───────┼───────┼────────┼────────┼───────┤│万山区│0│50│212│536│├───────┼───────┼────────┼────────┼───────┤│高栏港区│30093│16208│1630│1441.2│└───────┴───────┴────────┴────────┴───────┘(二)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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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本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资金从财政年度预算的创新驱动产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推进本区节能降耗工作,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进一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条节能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由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使用方式和范围第四条节能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和补助等方式。
项目完成后才能申报节能资金。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同一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的一个奖励或补助。
第五条节能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本区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项目开发和利用,建筑节能科技创新应用研发项目;(二)支持本区工业企业、商业机构、区属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单位实施节能工程项目,包括节能改造项目、政府机构节能项目和节能示范项目;(三)支持“三能”体系建设、循环经济和自愿清洁生产工作,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四)支持节能降耗课题研究,节能规划编制与能源审计实施;(五)支持开展节能宣传培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节能监察执法;(六)其他节能降耗方面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申请奖励、补助资金:(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和纳税地在珠海市香洲区,在节能领域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区属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二)项目内容属于广东省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符合国家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三)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四)申报节能工程技术改造项目还应具备:1.项目必须已经实施完成;2.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3.列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考核等级必须为基本完成以上;4.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以下(年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申请省或中央财政节能技术改造资金支持)。
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在5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标准煤以下(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申请省或中央财政节能技术改造资金支持)。
(五)申报电机能效提升项目还应具备:1.项目必须已经实施完成;2.节能技术服务单位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电机系统开展节能改造。
项目补贴仅由节能服务单位申请。
3.更换后的低压电机必须符合GB 18613-2012标准的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
4.更换后的高压三相异步电机效率保证值不得低于《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0‟ 232号)规定指标。
5.淘汰电机(包括提前淘汰的电机)须交由区科工信局公布的废旧电机定点回收单位作合理处置,回收价格参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格或者由电机回收企业与电机使用企业商定,确保不再回流进入二级市场。
6.开展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的电机不得为工业和信息部《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中明确淘汰的电机。
第四章补贴方式、额度和原则第七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以节能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主要依据,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或补助:(一)申报本区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项目,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项目,建筑节能科技创新研发应用项目,给予5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
节能资金扶持项目补助额度视当年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情况及项目情况确定。
项目补助资金额度按公式(申报企业节能降耗项目投入金额/当年全部申报企业节能降耗项目投入总额)×当年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总额(扣减区级其他配套节能奖励资金后)×行业系数确定,原则上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最少不低于3万元。
(二)申报电机能效提升项目,按100元/千瓦的标准进行配套补助。
电机能效提升项目时间以发票日期为准。
(三)对开展“三能”体系建设、清洁生产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1.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通过验收,并接入市能源管理中心系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获得市清洁生产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省清洁生产企业、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对通过省清洁生产企业换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开展“十三五”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的重点用能企业,通过审核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
5.对单位产值能耗、物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循环经济示范单位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级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按上级节能主管部门要求落实节能配套资金,同时获得多级奖励的项目,资金按高级别的予以配套。
第五章申报程序第八条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节能工程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区科工信局下发节能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的单位根据要求报送资料至区科工信局。
申报材料要求:1.节能资金申请表(报告);2.单位基本情况表;3.项目基本情况表;4.项目情况说明材料(可行性报告);5.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会计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6.项目资金投放证明资料;7.其它申报通知中要求的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由区科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根据专家验收意见提出节能资金支持的补助项目资金安排,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九条电机能效提升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企业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区科工贸信局。
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每月1-10日,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1.需提交的申请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1)电机能效补贴申请表;(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电机补贴申请单位企业承诺书;(4)电机购置发票或电机系统改造涉及有关费用支出发票清单(加盖公章);(5)节能服务合同(申请单位为电机推广企业时提供);(6)关于申请拨付电机及注塑机能效提升财政补贴资金的请示。
2.需提交的电子文件,纸质文件保存好备查。
(1)改造前后电机能效相关技术参数资料;(2)电机购置发票或电机系统改造涉及有关费用支出发票;(3)开始实施电机或注塑机改造前,旧电机在原有工作位置数码照片,新电机或注塑机改造后工作位置数码照片或其他证明材料(无需打印,保留清晰的电子照片并整理有序被查);(4)节能服务合同(申请单位为节能服务公司时提供);(5)改造前后的能耗原始数据材料;(6)明令淘汰电机处置证明材料;(7)现场核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后,区科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并依据现场核查的结果出具初步核查意见,填写珠海市电机改造核查表。
(三)区科工信局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提出资金扶持计划,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流程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条除上级节能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的配套资金和电机改造项目外,其他奖励和补贴项目每年安排统一申报。
各申报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申报资料报送至区科工信局,由区科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提出资金扶持计划,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流程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报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资金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单位基本情况。
(二)申报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资金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1.省组织的专家组验收意见书;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单位基本情况。
(三)申报自愿清洁生产资金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1.获得省自愿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需提供省经信部门颁发的清洁生产企业证书,获得市自愿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需提供市科工信部门出具的相关认证材料;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单位基本情况。
(四)申报“十三五”能源审计报告及节能规划的重点用能企业需提交“十三五”能源审计报告、“十三五”节能规划各一式五本,经区科工信局审核通过后给予补贴。
(五)申报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1.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网上公示文件或证书;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单位基本情况。
(六)申报公共机构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1.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网上公示文件或证书;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3.单位基本情况。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客观真实,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外,取消其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区科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节能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对项目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节能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在节能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管理费用及宣传培训费用在节能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在同级财政的各类专项资金中重复申报。
一经发现,则取消其当年的申报资格。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2016年5月24日香洲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珠海市香洲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香府办…201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