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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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苏财规〔2019〕14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9〕1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有关部门: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31日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分级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职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重点评价。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补助资金。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实施期限至2022年。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财政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相关产业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申请资金时要同步填报绩效目标,执行中开展绩效监控,年度终了进行绩效自评,定期开展外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推动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属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地方申请资金、中央财政下达预算时,应当同时抄送当地监管局。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污染物减排工作,规范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治理污染排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从省级排污费收入中每年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共同管理,各市、县财政局和环保局参与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组织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竣工项目的验收和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和发展规划、省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和环保其它专项规划、省政府对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

(二)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指列入省减排计划的重点二氧化硫治理项目。

(二)重点水污染源防治项目,指重点污染企业提标改造项目、工业园区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项目。

(三)固体有害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化学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伴生放射源矿勘探、开发利用过程中以及废弃矿山的放射性污染物安全处置等。

(四)重点污染源搬迁、关闭项目,指重点流域、敏感区域污染严重企业的搬迁、关闭。

资金主要支持企业搬迁、关闭后厂区用地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建设中的示范基地和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苏建计[2017]41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8.30
【实施日期】2017.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建设中的示范基
地和项目的通知
(苏建计〔2017〕415号)
有关设区市建设局(建委):
根据《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5〕11号),现将2017年属于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2015-2017年)建设中的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具体项目名称、金额详见附件)予以明确,经商省财政厅同意,其示范奖补资金在示范城市奖补资金中列支。

请你们按照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及时与当地财政部门会商拨付补助资金,并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完成示范城市的创建任务。

附件:2017年度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建设中的示范基地和项目名称和补助资金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30日
附件
2017年度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建设中的示范基地和项目名称和补助资金表
一、2017年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

绿色节能建筑相关政策

绿色节能建筑相关政策

绿色节能建筑相关政策全国性政策趋向:1. 2004年12月,胡锦涛在中央的经济工作会议上,讲到中国的住宅必须是节能省地住宅,后来又改成节能省地环保住宅。

之后温家宝在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把它叫做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

2. 十七大提出坚持节约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是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

3.国务院公布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工业、交通、建筑及生活四大领域“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并要求下一阶段各地区、各部门抓紧落实《方案》具体要求。

4. 2010年9月,温家宝总理批示,发展绿色建筑,最大限度地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改善居住舒适性、健康性和安全性,不仅是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和城乡建设模式的重大问题,而且直接关系群众的直接利益和国家的长远利益。

5.中国绿色建筑行动计划草案主题报告时就指出,今后要全面推行绿色建筑“以奖代补”的经济激励政策,具体可从专项补贴、物业税减半征收、土地招拍挂前置条件、适当提高容积率、购房贷款利率优惠等方面着手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6.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作为重点领域“城镇化与城市发展”下的优先项目。

中国绿色建筑发展总体战略目标是以实现国家“十一五”规划约束性指标为契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通过实现绿色建筑的“四节两环保”推动中国可持续发展。

7.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将对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上的资金支持。

其中,明确规定对盈利性弱、公益性较强的改、扩建项目,将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财政补助资金。

8. 中国1986年颁布了北方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始倡导建设节能建筑。

经过近20年的努力,中国已初步建立起以节能50%为目标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体系,截至2002年,全国城镇共建成节能建筑面积3.2亿平方米,节能1094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2326万吨。

苏州高新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苏州高新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苏州高新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我区建筑节能工作,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建设低碳生态城区,规范苏州高新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高新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资金。

引导资金使用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引导资金的管理由苏州高新区建设局、苏州高新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实施。

建设局是专项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对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验收和评价。

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引导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拨付管理,参与审议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及支持重点,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应为苏州高新区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申报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的支持项目范围与标准:(一)绿色建筑1.获得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不再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分阶段拨付: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设计阶段)后,可获得相应星级奖励金额30%的资金支持;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运行阶段)后,则获得相应星级奖励金额70%的资金支持。

2.获得美国绿色建筑协会LEED(绿色建筑评估体系)认证铂金奖的项目奖励20万元;金奖的项目奖励10万元;银奖的项目奖励5万元。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1.采用地源(水源、空气源)热泵技术的单体项目:对于公建和工业项目,给予热泵合同金额2~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商品住宅项目,给予热泵合同金额1~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采用集中式太阳能光热技术的项目:对于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不小于20kwp,且符合产品先进性条件的,给予5~10元/wp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 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

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 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

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苏州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培育和建立建筑节能市场服务体系,提高建筑能效,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8]192号)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区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以及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的资金。

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

本办法所称“机关办公建筑”是指本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重点支持示范效应显著、节能成效突出的建设节能项目。

第四条建筑节能资金的支持范围:(一)建立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以下简称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包括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进行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和建筑能效公示等补助支出,其中,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补助支出,包括安装分项计量装置、数据联网等补助支出;(二)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项目;(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包括: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2.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光电转换、照明;3.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4.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5.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6.建筑节能65%及以上标准示范;7.成熟适用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8.绿色建筑。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7.22
•【字号】苏财资环〔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
的通知
苏财资环〔2019〕3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支持全省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15号),现将2019年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预算下达你们(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列2019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99其他污染防治支出。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素法切块下达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11亿元,由各市县统筹用于省级生态环保项目库入库项目;下达响水县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
亿元,由响水县统筹用于“3.21”爆炸事故环境基础设施重建工作。

二、请你们及时分配并拨付切块资金,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备具体分配方案。

三、请你们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2019年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预算汇总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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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范和加强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项目建设,以及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普及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逐级审核、省级择优的程序,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对省属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四)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项目是否合规进行形式审查;(五)审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定的项目评审方案;(六)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七)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八)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一)制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二)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三)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四)对申报项目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编制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立项建议;(五)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管理中涉及到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监管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组织省级验收,对省本级项目进行直接监管,包括签订项目合同、验收评估、资金拨付申请等;(六)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年度工作总结、项目验收报告等;(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审核项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预算的合规性,审核项目投资来源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二)预算执行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及建设进度等拨付、结算专项资金;(三)配合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决算及考核验收;(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二)项目执行管理,包括政府采购、跟踪检查、项目验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验收评估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等材料;(三)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决算、验收。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建设实施,主要负责:(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二)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评审结果,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及时对各单项工程进行验收,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三)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四)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及结算、决算、验收工作,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报表资料;(五)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六)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七)对项目的质量、使用效果负责;(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补助对象及方式第十条专项资金(建筑节能)主要支持:(一)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区域集成示范项目。

支持各市、县(市、区)编制区域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实现辖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创建绿色建筑示范城市或绿色生态城区区域集成示范,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示范区域需三年内获得二星级及以上标识的绿色建筑占比超50%,获得绿色建筑运营标识的项目占比超15%,其它建设项目符合节约型城乡建设相关要求。

同时,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按标准建设的项目予以奖励,包括获得运行标识的项目、获得二星级以上设计标识的项目、达到一星级以上设计标识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优先奖励获得运行评价的项目。

(二)建筑能效提升工程。

支持各市、县(市)对辖区内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创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区;示范区域需三年内实施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不低于60万平方米,年节能量达到4000吨标煤以上。

同时,支持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优先支持既有机关办公、文教卫等公共建筑和老旧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支持机关办公、文教卫等房产管理部门或专业用能管理企业,在一定规模的同类建筑能耗监测数据分析审计基础上,开展建筑用能管理,实现综合节能率10%以上、年节约标煤300吨以上的节能目标,提升建筑能效。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支持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煤以上的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四)建筑节能科技支撑项目。

支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技术攻关、研发和集成应用,标准规范编制和完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项目。

同时,支持各省辖市制定各类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五)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超低能耗被动式节能建筑项目。

(六)其他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建筑产业现代化)主要支持:(一)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

支持各市、县(市)申报创建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

省辖市示范城市需三年内至少建成3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5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市、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3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

(二)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

支持各市、县(市)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合理布局集成应用、设计研发、部品生产等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应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能起到引领、辐射作用。

在获得资金支持后的三年内,持续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设计研发、项目建设及部品构建生产等。

(三)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

支持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的在建项目,主要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管廊、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三类。

示范项目需实施周期不超过两年,单体建筑预制化率达到30%以上。

(四)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研究和编制。

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规划、设计标准、设计体系等的研究和编制。

(五)其他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建筑节能)补助标准为:(一)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区域集成示范项目。

各绿色建筑示范城市补助资金分年安排,原则上省辖市不超过5000万元/个,县(市、区)不超过2500万元/个;各绿色生态区域集成示范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个。

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用于编制区域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完善绿色建筑发展机制、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补助。

绿色建筑奖励项目,按一、二、三星级设计标识分别奖励15元/㎡、25元/㎡、35元/㎡,获得运营标识再奖励10元/㎡,单项绿色建筑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标准可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二)建筑能效提升工程。

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县、区)项目,奖励标准不低于1000万元;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筑用能管理工程项目,按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第一个年度节能效益的3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专项用于项目的建筑节能技术改造补助。

(三)建筑节能科技支撑项目。

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工作方案,经专家组评审后,予以定额补助。

(四)对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超低能耗被动式节能建筑项目,综合考虑项目节能效益、节能增投资和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建筑产业现代化)补助标准为:(一)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补助资金分年安排,原则上省辖市不超过5000万元/个,县(市、区)不超过3000万元/个。

(二)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补助资金当年安排,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项资金总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示范基地不超过100万元/个。

(三)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总投资、单体建筑预制化率、专项资金总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50万元/个。

(四)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的研究和编制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工作方案,经专家组评审后予以定额补助。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发展规划、分年度工作计划,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全省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

第十五条每年年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各地工作推进情况,下达项目申报指南。

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进行项目初审并联合行文上报。

省属单位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申报。

第十六条各地应结合实际,选择申报绿色建筑示范城市或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不得同期申报。

第十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审、会商、公示、批复下达。

初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指南要求、申报流程是否符合规定、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提交承诺书等。

评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审计。

评审、审计方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经省财政厅审定后实施。

会商: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提出年度项目安排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会商。

公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通过审核会商确定的项目上网公示,公示时间一周。

批复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安排予以批复下达。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工作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六十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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