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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监督四项制度

干部监督四项制度

干部监督四项制度
干部监督四项制度是指中共中央自2013年以来推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举措之一,旨在治理党员干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这四项制度分别是:
1.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强调要加强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确保干部选拔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避免任人唯亲、任人唯资等问题。

2. 干部考核制度。

重点加强干部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考核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勇于创新,同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和问责,提高干部履职能力。

3. 干部监督制度。

规范干部日常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管理,包括党内监督、组织监督、人民监督等多种形式,有效遏制干部违纪违法行为。

4. 干部警示教育制度。

通过组织干部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等方式,提高干部的思想认识和道德水平,加强警示教育的力度,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这四项制度的推行,旨在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维护党风廉政和干部队伍的正常运转,有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为了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科学和规范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

这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包括:
1.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程序,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进行。

这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和运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计划编制和实施等。

2.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监督制度:通过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合法性和程序正义。

这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告发布、资格审查、考察核查、遴选选拔、任前公示等。

3.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决策监督制度:通过加强决策的合法性和程序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这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决策的法律依据、决策的程序规定、决策的审查程序等。

4.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果监督制度:通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果的监督,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这包括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果的考核评估、任职后的监督管理、对错误决策和不正当行为的追责问责等。

这些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有效地防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当行为,维护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良好形象,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干部队伍保证。

规章制度-四项监督制度

规章制度-四项监督制度

规章制度-四项监督制度四项监督制度指的是党的领导高度重视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四个重要制度,包括党内监督制度、群众监督制度、组织监督制度和对外监督制度。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的纪律执行,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

1. 党内监督制度:党内监督是指党组织对党员和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党的组织体系、选人用人制度、纪检监察制度等,加强对党员和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保证党员和干部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重要性和责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 群众监督制度:群众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对党的工作和党员、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通过建立畅通的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对群众意见的听取和处理,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提高党的执政地位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3. 组织监督制度:组织监督是指党的组织对党员和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制度、选人用人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对党员和干部的工作和行为进行检查评估,加强对重大问题的审查调查和问责追究,确保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实施。

4. 对外监督制度:对外监督是指党和国家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安排。

通过建立健全党和国家机关的信息公开制度、媒体监督制度、人大监督制度等,加强社会各界对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和评价,推动党和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务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

这四项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加强党的自我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同时,也需要广大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形成监督合力,共同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贡献力量。

四项监督制度

四项监督制度

四项监督制度第一篇: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四项监督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简称《“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简称《离任检查办法》一、四项监督制度出台的时代背景1、四项监督制度回应了广大干部群众对遏制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关切和期待2、四项监督制度贯彻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领导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3、四项监督制度是针对《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1、四项监督制度回应了广大干部群众对遏制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关切和期待调查显示: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

但仍存在突出问题:领导干部指定提拔人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封官许愿。

这些问题距干部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

案例一: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买官卖官屡禁不止趋利性是内在动力2、四项监督制度贯彻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领导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2022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

2022年5月,中组部部长李潮在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上指出,吏治腐败是危害最烈的腐败,也是干部群众最为痛恨的腐败。

用人上的歪风邪气刹不住,党在人民群众中就站不住脚,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

我们必须增加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以最坚决的态度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

2022年5月,中组部部长李潮在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上指出,吏治腐败是危害最烈的腐败,也是干部群众最为痛恨的腐败。

用人上的歪风邪气刹不住,党在人民群众中就站不住脚,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

我们必须增加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以最坚决的态度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

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自查报告

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自查报告

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自查报告介绍“四项监督制度”是指政治巡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和司法监督制度。

这些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市场经济相相适应的监督制度,旨在保证国家机关和干部的廉政自律,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本文旨在对“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与贯彻进行自查,并提出自我完善的措施,以促进个人及组织的健康发展。

政治巡视制度自查报告作为党员干部,我们必须坚定“四个意识”,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按照党委要求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

在政治巡视制度方面,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有以下不足:•未能准确把握整治重点,主题教育的深入开展和巡视工作的结合不够紧密。

•对自身整改不到位,工作落实上存在局限性,没有打好环境保护战役。

•工作作风有所松懈,需要更加注重工作经验,提升创新思维和实际操作水平。

为了贯彻落实政治巡视制度,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形成合力,形成推进工作的力量。

•强化责任担当,明确整改目标,带头执行整改工作,并将整改后效果进行。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工作互动机制,注重合作创新,为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民主监督制度自查报告在民主监督制度方面,我们也存在着以下问题:•对于手头工作中的瑕疵,没有能积极主动地进行请教、借鉴;没有看到自己工作中的不足,在同事或上级的劝告下,未能慎重对待自己的任务。

•工作中出现了拖延现象,未能做到即时汇报和解决问题,影响了工作的进展。

•没有积极借助网络媒体等方式,对于重大事件的态度和做法向更广大社会进行公开和解释。

为了加强民主监督制度中的自查,下面是我们下一步需要加强的事项:•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党的纪律、规矩和有关文件,坚持从严从实从细处理问题。

•拓宽信息公开渠道,注重公开,倡导透明,对广大群众的举报投诉积极回应。

•争取时机,积极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扩大监督范围,借助无纸化办公实现流程化监督和信息化检查。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范本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范本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范本尊敬的领导: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监督,特制定以下四项监督制度。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1.监督目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

2.监督措施:(1)设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多个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相应程序和结果进行审核。

(2)加强对选拔任用公示的监督,由监管部门对公示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公示程序和结果的真实可信。

(3)设立举报通道,鼓励公民、党员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不正之处进行举报,并对举报者进行保护。

(4)定期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1.监督目标: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全体干部及公民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充分的了解和监督。

(1)及时向全体干部和公民公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相关政策和程序。

(2)公开选拔任用的岗位数量、条件和报名方式。

(3)公开选拔任用的具体程序和标准,确保公平竞争。

(4)公开选聘干部任职情况,及时向全体干部和公民通报选聘结果。

三、干部廉洁从政监督制度1.监督目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干部廉洁从政问题的监督,防止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

2.监督措施:(1)对拟任用的干部进行廉政审查,查明其家庭财产、经商情况等,切实防止“关系户”和违规调任。

(2)加强对干部任用过程中的操办、请客、送礼等不当行为的监督,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3)建立干部廉洁从政档案,对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干部任用考核制度1.监督目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干部能力和素质的考核,确保选聘出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

(1)建立科学合理的干部任用考核标准和方法,通过综合测评、调查研究、述职评议等方式对干部进行考核。

(2)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相应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考核结果准确可信。

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2010年3月,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法〔2010〕9号)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四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要求各党委(党组)要采取中心组学习、组织生活会学习等方式进行宣传学习。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党在组织和人事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的关键环节。

为了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透明性和科学性,以及有效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督制度。

本文将重点探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指根据党的干部政策和制度,通过一系列程序和程序,对干部进行选拔、录用和任用的过程。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核心是确定干部的任职岗位与职责,评价干部的能力和素质,以及确认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1. 干部任用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绝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党的领导是干部工作的根本保证。

(2)坚持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原则,全面征求干部意见,破除腐败现象,选拔优秀人才。

(3)坚持慧眼识才原则。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注重发掘和培养有潜力的年轻干部,提高年轻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为干部队伍的长远发展增添新鲜血液。

2. 干部选拔任用程序(1)干部候选人提名。

干部候选人可以通过自荐、干部推荐或组织推荐等方式进入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2)干部综合考察。

干部候选人经过履历审查、综合素质测试、组织考察和民意调查等程序进行综合考察。

(3)干部选拔决定。

根据干部综合考察结果,由相关党组织进行干部选拔决定,以确保干部选拔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四项监督制度为了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组织监督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纪律监督制度和群众监督制度。

1. 组织监督制度组织监督制度是指党的组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组织监督制度由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政策执行和制度规范。

2. 民主监督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是指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参与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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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监督制度内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全委会成员;(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

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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