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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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种类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种类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种类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1、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检查。

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

2、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书面检查;(2)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与实地检查;(3)被许可人的自检;(4)对取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种类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六项原则,即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监督原则。

(1)合法原则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就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就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三、行政许可特征1、行政许可是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六十一条

第六⼗⼀条⾏政机关应当建⽴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从事⾏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监督责任。

⾏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从事⾏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监督检查时。

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

实现与被许可⼈、其他有关⾏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从事⾏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释义」本条是失于⾏政机关建⽴健全监督制度,履⾏对被许可⼈监督责任的规定。

⼀、对被许可⼈活动从事监督检查的意义 根据本法第⼗条的规定,⾏政机关对个⼈或者组织从事⾏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实施有效监督,即⾏政机关实施⾏政许可应当遵循责任原则,实⾏责任许可,不仅重视事前许可权⼒的⾏使,更要承担起许可后对被许可⼈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责任。

本条规定就是总则第⼗条有关许可责任原则的进⼀步具体化。

⾏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个重要问题是,重事前许可、轻事后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较普遍。

重事前许可、轻事后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使⾏政许可失去了应有意义,增加了市场的混乱和⽆序,甚⾄助长了各种违法犯罪现象的产⽣,因为被许可⼈就特定的事项取得许可后,在市场活动中如果失去⾏政机关的必要监督和管理,其追求和选择⾃⾝利益的⾏为就极有可能向任性、⽆序的⽅向发展,进⽽不可避免地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发⽣冲突。

⽐如,被许可⼈在取得经营餐饮业的经营许可证后,如果没有⾷品卫⽣部门事后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就很难保证其⽣产经营的⾷品符合⾏政机关实施许可时所要求的卫⽣标准。

所以,⾏政机关对被许可⼈的事后监督管理,与事前的实施⾏政许可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在⼀定意义上甚⾄可以说,监督⽐许可更重要,⾏政机关只有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从事⾏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管理,才能保证被许可⼈的⽣产经营等活动切实在⾏政许可的范围内进⾏。

⼆、建⽴健全对被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 ⾏政机关应当建⽴健全对被许可⼈的监督管理制度,将对被许可⼈从事⾏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行政许可法学习笔记

行政许可法学习笔记

行政许可法复习笔记第一节、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原则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含义,行政许可的特征一般是: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予以许可。

2、行政许可存在意味着法律的一般禁止。

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为适应社会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对符合一定条件者解除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

例如,制作、运输、销售爆破物品是国家一般禁止的行为,但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社会需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准许实施这类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要依法审查。

这是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即应准予申请,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要坚决拒绝,否则就要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它不是对相对人课以义务或者惩罚,而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授益性行政行为。

如开业、生产、经营许可,这类许可使相对人获得了某种权利;而律师证、会计师证的颁发,则使相对人获得了从事相应职业的资格。

5、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止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

不得随意将许可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烂设许可、乱收费。

6、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准予。

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书面许可是行政许可形式上的特点。

相关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一)行政许可法定原则行政许可法定原则是是指有权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行政许可,并以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内容和程序,实施许可。

行政许可中对许可机关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中对许可机关的监督检查

2014年第22期57青年时代 YOUTH TIMES. 人文社会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许可机关主要享有两类行政许可权,即行政许可设定权和行政许可实施权,因而,对行政许可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可分为对行政许可设定的监督和对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

一 对行政许可设定的监督许可设定权,是指由法律确定的国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管理领域及事项,其实质是国家可以干预的法定的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二 对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对行政机关行使许可实施的监督,就是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实施过程的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两种。

1.行政监督(1)行政层级监督。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以及第六十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这就在我国建立起行政许可的层级监督体制,确立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的责任和义务。

(2)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六十二条

第六⼗⼆条⾏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产经营场所依法进⾏实地检查。

检查时,⾏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政机关根据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健康、⽣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定期检验。

对检验合格的,⾏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产经营的有关产品进⾏检查、检验和检测的规定。

在⽇常⾏政管理⼯作中,⾏政机关实施⾏政许可的领域,很⼤⼀部分都属于个⼈或者企业⽣产经营的领域,如烟酒服装⽣产的领域,公交电梯运营的领域,娱乐场所经营的领域和家电销售的领域等等。

个⼈或者企业从⾏政机关取得⽣产经营的⾏政许可后,能否依法在⾏政许可的范围和条件内从事特定的⽣产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民群众的⼈⾝健康、⽣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关系到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政机关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产经营产品的监督管理,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本条就对⾏政机关依法监督管理被许可⼈⽣产经营产品的事项作出了专门规定。

⼀、检查、检验、检测的范围 根据本法前⼀条的规定,⾏政机关对被许可⼈从事⾏政许可事项的检查,原则上应当通过书⾯检查的⽅式进⾏。

但是,在⼀些特定的领域,仅仅依靠书⾯检查不能判断被许可⼈的⽣产经营等活动是否符合⾏政许可的要求,⾏政机关对被许可⼈的监督检查必须通过实地检查和现场检查的⽅式进⾏。

根据本条的规定,⾏政机关对被许可⼈⽣产经营的产品可以依法采取检查、检验、检测的⽅式进⾏监督检查。

检查、检验、检测主要是⼀种现场检查和实地检查,是⾏政机关对⾏政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的⼀种重要⽅式。

这种⽅式主要在两个领域运⽤:⼀是⽤于对有关⽇常⽣产经营的产品的⾏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

对这类事项,⾏政机关在实施⾏政许可后,应当依法检查、检验、检测被实施⾏政许可的个⼈或者企业是否按照⾏政许可所设⽴的范围和条件从事⽣产经营活动。

八-2行政许可

八-2行政许可

下列哪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
A.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须到当地餐饮行业协会办
理认证手续
B.申请娱乐场所表演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收取的费
用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返还
C.外地人员到本地经营网吧,应当到本地电信管理
部门注册并缴纳特别管理费
D.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安装建设主管部门
指定的节能设施
了调查,除市人民银行外,50个政府部门以审批、核准、
备案等3种形式实施的行政许可共1134项。这些许可形式中 ,法律设定的48个,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文件设定的104个, 部门规章或者部委文件设定的323个,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设 定的13个,深圳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49个,广东省委、省
政府设定的70个,深圳市委、市政府设定的143个,广东省
5.资格资质与相对人的身份相联系,不能转让、不能继承
1.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
适 用 事 项
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 2.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 的检验、检疫
核 准
特 征 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 2.以既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作依据,具有很强的专业
政府厅、局设定的53个,深圳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设定的 27个,深圳市委、市政府各部门设定的110个,各部门内部
处室发文设定的20多个,还有一些没有任何依据,只是政
府部门自己认为应当审批。
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之改革

2002年11月,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取消的审
批项目,涉及国务院56个部门和单位。其中
,涉及经济管理事务的560项,涉及社会管理
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必要时:决定的方式
国务院 临时性许可(实施期满后自然终止)

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监督规定

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监督规定

附件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商务厅(以下简称商务厅)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商务厅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务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务行政许可,是指商务厅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商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商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对本机关和下级商务行政机关实施商务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对被许可人从事商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督、权责一致、权责相当以及指导与查处相结合、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纠错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商务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商务厅承办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商务厅承办行政许可的工作机构(以下称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依法监督管理,主动配合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商务厅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厅法制工作机构)、商务厅各业务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厅业务管理工作机构)和驻商务厅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厅纪检监察机构)是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依照行政许可开展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云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云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云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6【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云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1年8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理省长李纪恒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云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以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督察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主管全省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依法具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是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机关,负责组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机构,在本级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机关的领导下,负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或者参与拟订有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配套制度;(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三)研究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机关报告;(四)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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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原则
核心内容:我国《行政许可法》对监督检查原则做了一般性规定,这一监督检查原则涉及两种监督机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本文中,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原则知识。

《行政许可法》第10条是关于监督检查原则的一般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这一原则涉及两种监督机制:
一种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属于监督行政的范畴。

行政许可权直接影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不依法行政,轻则损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个体利益,重则损害公共利益,必须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监督。

另一种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

从行政许可的功能来看,对某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是要控制该事项的危险性,或者对有限的资源实施配置。

这意味着被许可人享有了某种特权,要比其他人多履行一些义务。

比如某人申请爆炸物品运输行政许可,意味着其必须履行运输爆炸物品的安全责任。

对于其能否实践自己的承诺,就需要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监督。

这两种监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在于:
首先,终极目的相同。

无论行政监督还是监督行政,都是通过保证《行政许可法》正确、有效实施,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偏差,最终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终极目的。

其次,内容有重合。

行政监督和监督行政的内容有重合之处,有时要查处行政许可机关的违法行为,必须从监督、检查被许可人的违法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开始。

再次,监督主体和时间可能重合。

上级行政机关检查、监督《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情况时,通常既检查、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又同时检查、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

两种监督的主要区别在于:
其一,监督主体不同。

本着“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监督行政的主体是该行政机关所属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及上级行政机关。

行政监督的主体通常是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但是,许可机关所属人民政府及许可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也具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监督的职责。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其二,监督内容不同。

监督行政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许可。

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中是否遵守了法定许可范围、权限、条件、方式和程序,是否存在违法、越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滥用权力和不作为等情形;行政监督主要是监督相对人在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中是否遵守了被许可的法定条件和要求。

其三,监督方式和手段不同。

对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督主要采取审查、检查、监察、审计、受理信访、举报等方式进行,监督手段有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违法行政行为实施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给予行政处分等;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主要采取《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规定的方式,如核查、抽样检查、实地检查、要求自检、要求报送材料、接受举报等,监督手段有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许可、注销许可、对被许可人给予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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