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化内镜诊疗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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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化内镜诊疗规范标准

消化内镜诊疗规范标准

消化内镜诊疗技术治理原则〔〕为强化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治理,原则消化内镜临床诊疗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治理办法》,制订本原则。

本原则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根本规定。

本原则所称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包含胃镜技术、结肠镜技术、十二指肠镜技术、小肠镜技术、超声内镜技术、胶囊内镜技术、腹腔镜技术、子母镜技术、胆道镜技术等诊疗技术。

消化科涉及腹腔镜和胆道镜等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参考《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治理原则》执行。

一、医疗机构根本规定〔一〕医疗机构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效、任务相适应。

〔二〕含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有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规定:1.临床科室。

〔1〕三级医院设有消化内科或者普通外科。

〔2〕其它医疗机构应含有与从事消化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科室或协作转诊机制。

2.消化内镜诊疗室。

〔1〕包含术前打算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

〔2〕有满足消化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有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效〕、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三〕有通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含有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单独的消化内镜清洗消毒房间、内镜清洗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治理符合规定。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附件 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根本条件的状况下,还应满足下列规定:1.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同时含有消化内科和普通外科或含有与从事消化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科室,近 5 年累计完毕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 5000 例,其中,累计完毕按照四级手术治理的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500 例或累计完毕按照三级手术治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附件 2〕病例不少于 1000 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在领先地位。

国家消化内镜质控中心

国家消化内镜质控中心
2.应设立单独的区域开展消化内镜诊疗镇静/麻醉。
3.应将消化内镜诊疗镇静/麻醉纳入医疗质量管理。
4. 医疗机构消化内镜诊疗镇静/麻醉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工作量合理配置镇静/麻醉诊疗区 (室) 的工作人员。
落实岗位培训制度,将镇静/麻醉相关专业知识纳入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对镇静/麻醉诊疗区 (室)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3.肝功能障碍(Child-PughC级以上)、急性上消化道出血伴休克、严重贫血、胃肠道梗阻伴有胃 内容物潴留的患者。
4.无陪同或监护人者。
5.有镇静/麻醉药物过敏及其他严重麻醉风险者。
七、消化内镜诊疗镇静/麻醉的操作流程(一)镇静/麻醉前评估 1.麻醉前评估主要包括 3 个方面:病史、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重点判别患者是否存在困难气道; 是否存在未控制的高血压、心律失常和心力衰竭等可能导致围手术期严重心血管事件的情况;是否有阻塞 性睡眠性呼吸暂停、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肥胖、哮喘、吸烟和未禁食等可能导致围手术期严重呼吸系统事 件的情况;是否有胃肠道潴留、活动性出血、反流或梗阻等可能导致反流误吸的情况;是否有服用阿司匹 林、氯吡格雷、华法林等抗凝药物。
国家消化内镜质控中心
中国消化内镜诊疗镇静/麻醉操作技术规范国家消化内镜质控中心 国家麻醉质控中心 消化内镜技术为消化系疾病最常用的诊疗方法,随着患者对舒适化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我国开 展镇静/麻醉下消化内镜操作的单位越来越多,普及和推广舒适化消化内镜诊疗也是必然的趋势。
但是镇静 /麻醉下消化内镜诊疗操作具有一定的风险。
负责设备购置的审核(合格证、技术参数),设备维护和 定期检修纳入医疗机构的设备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
保障镇静/麻醉诊疗区(室)的水、电等的供给,定 期进行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消化内镜的规章制度

消化内镜的规章制度

消化内镜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化内镜检查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消化内镜检查工作,包括内镜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操作规范、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化内镜检查管理制度,负责内镜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消化内镜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患者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第五条内镜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纪律,做到医德医风良好。

第二章内镜操作人员第六条内镜操作人员包括内镜医师、内镜护士、内镜助手等,他们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内镜检查工作。

第七条内镜医师应当具有相关医学专业资格,熟悉内镜检查仪器的操作原理和技术要求,对患者进行内镜检查和诊疗。

第八条内镜护士应当具有执业护士资格,熟悉内镜检查仪器的使用和维护,负责协助内镜医师进行检查操作。

第九条内镜助手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协助内镜医师和内镜护士完成检查工作,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条内镜检查工作需要内镜医师、内镜护士和内镜助手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完成检查任务。

第三章内镜检查流程第十一条患者接受内镜检查前,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检查目的、注意事项和可能的风险,并征得患者同意。

第十二条患者接受内镜检查前,应当进行术前准备,包括禁食、洗肠等操作,保证检查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患者接受内镜检查时,医务人员应当仔细检查并确认患者的身份信息,确保患者接受到正确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四条内镜检查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遵循操作规范,确保内镜的清洁和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五条内镜检查完成后,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检查结果,并根据需要制定治疗方案,指导患者的康复和护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内镜检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化内镜检查的操作规范,确保操作过程的安全和准确性。

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

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

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为加强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消化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包括胃镜技术、结肠镜技术、十二指肠镜技术、小肠镜技术、超声内镜技术、胶囊内镜技术、腹腔镜技术、子母镜技术、胆道镜技术等诊疗技术。

消化科涉及腹腔镜和胆道镜等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参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1.临床科室。

(1)三级医院设有消化内科或者普通外科。

(2)其他医疗机构应具备与从事消化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科室或协作转诊机制。

2.消化内镜诊疗室。

(1)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

(2)有满足消化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三)有经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单独的消化内镜清洗消毒房间、内镜清洗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同时具有消化内科和普通外科或具备与从事消化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科室,近5年累计完成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5000例,其中,累计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500例或累计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附件2)病例不少于100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消化内科诊疗指南及操作规范

消化内科诊疗指南及操作规范

消化内科诊疗指南及操作规范一、前言消化内科是临床医学的重要分支,是研究食管、胃、肠、肝、胆、胰等脏器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是保护人类健康的重要领域。

为了更好地推进消化内科的发展,规范临床操作和提高诊疗水平,制定本指南。

二、临床诊断原则1、详细询问、体格检查消化内科疾病病情复杂、症状多样,临床医生在开展诊疗工作时,必须认真询问病史,包括既往病史、现病史、家族史,重点询问病人的主述症状、生活作息等情况。

同时,密切观察病人的体征,了解病情变化。

2、结合辅助检查结果在基础检查结果(例如血常规、电解质、肝功能、胰腺功能等)基础上,必要时还需要排除肿瘤、溃疡、息肉等病变影像学检查。

对于消化性溃疡、食管癌等疾病,应及时行内镜检查明确诊断。

3、综合分析确立病因针对患者不同的疾病,要对症下药,结合病情及病因,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因为很多疾病都可以通过适当的药物治疗来控制病情。

三、操作规范1、消化内镜检查操作规范(1)准备工作A、双人操作:①首先要进行术前清洁,用清水擦拭皮肤和粘膜,以增加检查的准确性和亲和力;②应留意病人术前引导,使病人安心,减少不适感;③必要时应提前信息告知病人、家属,增加病人信任感、安全感。

B、器械准备,包括内镜、镜头、成像设备等。

(2)操作技巧A、内镜检查主要是通过内镜直接观察上消化道、下消化道及肝胆系统等器官的病变情况或取样,其中要掌握良好的病变边缘控制能力;B、在入端进入食管的时候,应切换到高清镜头,以增加检查的准确性;C、检查完毕后应进行立刻清理和消毒,以便下一组病人检查。

2、消化系统用药规范(1)对于消化系统疾病的诊疗,要严格按照规定法定药品名、用药剂量、用药时间。

(2)在治愈过程中,要随时注意病人的用药反应和生命指征等情况。

(3)对于不同的疾病,应有针对性地选择用药,需要药物联合使用时,应注意相互干扰、副作用等问题。

(4)特殊注意事项:A、对于需要长期服药的患者,应注意药物的不良反应,如出现过敏反应、药物副作用,应及时停药或调整剂量;B、对于同时患有其他疾病的患者,应注意与其他药物的干扰和交互作用;C、对于老年患者、孕妇、儿童等特殊人群应特别小心用药。

中华消化内镜各项规章制度

中华消化内镜各项规章制度

中华消化内镜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化内镜诊疗行为,提高内镜医师的专业水平,保护医生和患者的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消化内镜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凭相关证件才能从事内镜医疗工作。

第三条患者有权知情选择内镜检查治疗方案,进行内镜检查前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疗记录应当详尽、准确。

第四条消化内镜医师应当遵守医疗伦理,遵循医学道德,保守医疗纪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

第五条消化内镜医师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学习培训活动,保持与时俱进。

第二章内镜设备管理第六条每台内镜设备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七条内镜设备使用前,应当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确保设备符合使用标准。

第八条内镜设备的使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医师进行,不得由不熟悉内镜操作的人员擅自操作。

第九条内镜设备的维修保养应当委托专业的维修公司进行,不得由非专业人员进行拆卸和修理。

第十条内镜设备的被污染部分应当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避免交叉感染的风险。

第三章内镜诊疗管理第十一条每位内镜医师在进行内镜检查前应当充分了解患者的病史、症状以及检查目的,制定检查方案。

第十二条内镜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消毒和无菌操作规范,确保检查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内镜检查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并结合临床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制定治疗方案。

第十四条内镜治疗过程中应当注意手术技术,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避免操作失误引发的风险。

第十五条内镜医师应当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消化内镜医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

第十七条消化内镜医师应当对内镜检查结果进行质量控制,确保诊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消化内镜医师应当定期进行学术交流和病例讨论,提高团队的专业水平,提升诊疗效果。

第十九条消化内镜医师应当建立患者随访制度,定期跟踪患者的疗效和复发情况,提供长期的治疗支持。

消化内镜诊疗规范标准(最新版)

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为加强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消化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包括胃镜技术、结肠镜技术、十二指肠镜技术、小肠镜技术、超声内镜技术、胶囊内镜技术、腹腔镜技术、子母镜技术、胆道镜技术等诊疗技术。

消化科涉及腹腔镜和胆道镜等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参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临床科室。

(1)三级医院设有消化内科或者普通外科。

(2)其他医疗机构应具备与从事消化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科室或协作转诊机制。

2.消化内镜诊疗室。

(1)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

(2)有满足消化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三)有经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单独的消化内镜清洗消毒房间、内镜清洗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同时具有消化内科和普通外科或具备与从事消化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科室,近5年累计完成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5000例,其中,累计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500例或累计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附件2)病例不少于100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中国消化内镜诊疗镇静麻醉操作技术规范(二)

引言:随着健康意识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进步,消化内镜诊疗在中国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为患者带来了诊断和治疗的便利。

消化内镜诊疗过程中的镇静麻醉操作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患者的安全和舒适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讨论中国消化内镜诊疗镇静麻醉操作技术规范的相关内容。

概述:正文:一、合理选用镇静药物1.根据患者的年龄、身体状况、疾病类型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镇静药物。

2.注意对患者的药物过敏史进行充分询问,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二、安全的镇静麻醉手法1.采用静脉途径给药,确保药物的快速有效吸收。

2.根据患者的镇静深度和镇静时间,调整药物的剂量和给药速度,避免过度浅或过度深的镇静状态。

三、监测和控制患者的生命体征1.在镇静过程中,对患者的呼吸、心率、血压等生命体征进行监测,并及时记录。

2.定期评估患者的镇静深度和疼痛程度,调整镇静药物的用量和控制水平。

四、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1.镇静麻醉操作需要多个专业人员协调配合,包括医生、护士和麻醉师等。

2.在镇静过程中,及时沟通和协调,共同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操作的顺利进行。

五、准备和应对意外情况1.在进行镇静麻醉操作前,充分准备相关的设备和药物,以应对意外事件的发生。

2.针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医务人员需要具备应急处理的能力和经验,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总结:中国消化内镜诊疗镇静麻醉操作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提高消化内镜诊疗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选用镇静药物、安全的麻醉手法、监测和控制患者的生命体征、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以及准备和应对意外情况,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患者的安全和舒适度,提高医务人员的操作效率和操作安全性。

希望我们的努力能够为中国消化内镜诊疗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包括胃镜技术、结肠镜技术、十二指肠镜技术、小肠镜技术、超声内镜技术、腹腔镜技术、子母镜技术、胆道内镜技术等诊疗技术。

涉及腹腔镜和胆道镜等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参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术前准备室、诊疗室、麻醉恢复室、内镜清洗消毒室等相关场所和设备。

1.消化内科。

床位不少于30张,有独立的病区、护理单元和门诊。

每年完成消化系统疾病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

2.普通外科。

参见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

3.术前准备室(区域)。

术前准备室(区域)的人员配置应能满足患者术前准备需要。

4.诊疗室。

(1)操作间数量设置应当满足服务需求,保障诊疗质量和操作安全。

(2)每个操作间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m2,保证内镜操作者及助手有充分的操作空间。

(3)消化内镜设备安放要采取集成的移动推车或吊塔,能集成内镜主机、显示器、高频电发生器、医疗气体管道、电器信号线及网线、各种引流瓶及气体接口,可灵活地移动到医师操作所需的任意位置。

(4)操作间内的物品与设施均须参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包括通风、水、电、吸引、氧气、电脑接口、急救设备、空气净化灭菌设备、清洗消毒、药品、贮存柜等。

操作间应设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5)诊疗室应配备监护仪、除颤仪及抢救车,保证相关设备组件运转正常,储备充足。

(6)开展无痛内镜诊疗时,必须配备麻醉机等相关设备。

(7)诊疗室须符合消防安全、电力保障等相关要求。

5.麻醉恢复室。

(1)麻醉恢复室的规模应与内镜诊疗室的规模相适应。

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标准[详]

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为加强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消化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包括胃镜技术、结肠镜技术、十二指肠镜技术、小肠镜技术、超声内镜技术、胶囊内镜技术、腹腔镜技术、子母镜技术、胆道镜技术等诊疗技术。

消化科涉及腹腔镜和胆道镜等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参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临床科室。

(1)三级医院设有消化内科或者普通外科。

(2)其他医疗机构应具备与从事消化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科室或协作转诊机制。

2.消化内镜诊疗室。

(1)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

(2)有满足消化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三)有经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单独的消化内镜清洗消毒房间、内镜清洗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同时具有消化内科和普通外科或具备与从事消化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科室,近5年累计完成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5000例,其中,累计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500例或累计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附件2)病例不少于100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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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消化道内镜(电子胃镜)检查
上消化道内镜能清晰地观察食管、胃、十二指肠降段的粘膜形态及如有病变可做活体组织病理学和细胞学检查以确定诊断。

(适应症)
1.有上消化道症状,包括上腹部不适、腹胀、腹痛、烧心及反酸、吞咽不适、梗噎、呃逆及不明原因食欲不振、体重下降、贫血
等。

2.上消化道钡餐造影检查不能确定病变或症状与钡餐检查结果不符者。

3.原因不明的急慢性上消化道出血或需做内镜止血治疗者。

4.需随访的病变,如溃疡病、萎缩性胃炎、癌前病变等。

5.高危人群(食管癌、胃癌高发区)的普查。

6.需做内镜治疗者。

(禁忌证)
1.食管、胃、十二指肠急性穿孔。

2.严重心、肺、肾、脑功能不全及多脏器功能衰竭者。

3.精神病及意识明显障碍不能合作者。

(术前准备)
(1)术前6-8小时禁食。

已做钡餐检查者须待钡剂排空后再做胃镜检查。

幽门梗阻者应禁食2-3天,必要时术前洗胃,最好排空
大小便。

(2)咽部麻醉:检查前1-5分钟用2%-4%利多卡因或普鲁卡因喷雾
或口含,也可含服麻醉祛泡剂。

有麻醉药物过敏史者可不用麻
醉。

(3)不必常规应用镇静剂、解痉剂,对个别精神紧张或胃肠蠕动强者可在检查前1-5分钟肌内注射阿托品0.5mg或丁溴东夏若碱
10mg,或行清醒镇静麻醉。

(4)术前常规检查各项器材是否齐备。

(并发症)
1.咽部感染、咽部病变:可因咽部损伤继发感染咽后壁脓肿。

应予
以休息及抗生素治疗。

2.食管穿孔:为严重甚至致死性并发症,尤其并发纵膈炎者手术缝
合或引流创口。

3.胃穿孔:不如食管穿孔严重,须抗生素及手术缝合治疗。

4.出血:因粘膜损伤或活检时组织太深、撕拉过度引起。

多能自行停
止,如出血过多,应内镜下止血。

5.心血管意外:可因咽喉迷走神经反射引起,有个别心脏骤停病例。

根据当时心脏情况,应予以相应的处理,包括吸氧、抗心律失常药物、复苏术等。

6.颏下、下颌关节脱位:患者用力咬牙垫时,易发生颏下、下颌关
节异常运动引起脱位,可采用手法复位。

(注意事项)
1.检查结束后足以患者全身情况,尽管上消化道内镜检查是比较安
全的,仍应仔细观察有无并发症发生。

2.书写或电脑打印报告,并向患者解释检查结果。

3.2小时后方可允许进食,避免辛辣刺激性的食物。

4.活体组织检查病理结果一般1周后取。

无痛胃镜检查
(适应证)
1.凡是有上消化道症状,疑似食管、胃及十二指肠病变,临床需
要确诊者。

2.原因不明的消化道出血。

3.上消化道X线钡餐检查不能确定病变性质者
4.已确诊的上消化道病变如溃疡、慢性胃炎、胃癌前病变等,需
胃镜随访复发者。

5.怀疑上消化道异物患者。

6.有胃癌家族史,需进行胃镜检查者。

7.有其他系统疾病或临床其他发现,需胃镜检查进行辅助诊断
者。

(禁忌证)
相对禁忌证:
1.心肺功能不全;
2.有消化道出血患者血压未平稳者;
3.有出血倾向,血色素低于50g/L;
4.高度脊柱畸形,巨大食管或十二指肠憩室。

绝对禁忌证:
1.严重心肺疾患,如严重心率紊乱、心肌梗塞急性期、重度心力衰竭。

哮喘发作期、呼吸衰竭不能平卧者。

2.疑似休克、消化道穿孔等危重患者。

3.严重精神失常不合作的精神病患者(必要时可进行无痛内镜)。

4.口腔咽喉急性炎症患者。

5.食管、胃急性腐蚀性炎症患者。

6.明显的主动脉瘤、脑梗急性期、脑出血患者。

7.烈性传染病患者。

(并发症)
1.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
2.喉咙不损伤、感染、吸入性肺炎3.食管贲门撕裂
4.食管胃肠穿孔
5.出血
6.原有食道胃静脉曲张,诱发大出血7.各种严重心率失常
8.急性心肌梗死
9.脑血管病
10.下颌关节脱臼
11.除上述症状外,其他意外,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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