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费[2008]122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的通知湘建价建〔2015〕48号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我站调查收集了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研究讨论,编写了相关解释,并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审查,根据评审会专家意见对解释条文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汇集成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见附件,以下简称:解释汇编)。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解释汇编与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汇编为准。
尚未办理工程结算的,予以调整;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
附件: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5年12月21日附件: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园林与绿化》最新解释汇编目录第一章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汇编第一章附表计价办法附录勘误表第二章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第一节关于总说明建筑面积的解释第二节岩土工程部分解释第三节结构工程部分解释第四节措施项目解释第五节防水、保温、室外等其他解释第二章附表建筑工程勘误表第三章装饰装修工程解释汇编第三章附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勘误表第四章市政工程解释汇编第四章附表市政工程勘误表第五章安装工程解释汇编第一节关于“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解释第二节关于“第二册电器设备安装工程”解释第三节关于“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解释第四节关于“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解释第五节关于“第九册空调部分”解释第六节关于“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解释第七节关于“第十二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解释第六章建筑园林与绿化工程解释汇编附录A 相关文件摘录A-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5]33号A-2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5]6号A-3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的通知湘建价[2015]63号A-4 湖南省建设工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筑垃圾外运计价问题的函湘建价建函[2015]14号A-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通知湘建价[2014]201号A-6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挖运计价标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5]111号A-7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施工围挡计价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015]110号附录B 定额技术知识摘录B-1 规范摘录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节选)二、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节选)三、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节选)四、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12(节选)B-2 新材料介绍一、高强混凝土二、高性能混凝土三、泵送混凝土B-3 一般计价协调会议纪要实例参考文献第一章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汇编1、《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省计价办法”)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实际施工中是否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三通一平”后的文明措施、安全措施、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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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一年九月五日湘价服〔2011〕160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你委《关于建议以正式文件下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指导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省政府第241号令规定,结合我局湘价函〔2009〕153号文件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代建服务费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所收取的费用。
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的管理成本、人员工资及福利、应缴税费和合理利润。
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费用。
二、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设计、咨询、造价、监理等综合资质,严格遵循省政府241号令的规定,本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和服务有偿的原则,与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依约提供服务才能收费。
三、代建服务收费,本着促进服务与收费对等,鼓励代建服务主体多劳多得,最大限度发挥代建服务社会功能的原则,并考虑代建项目的工程类别和难易程度,以及与建设管理费、工程咨询费、设计费、监理费标准相匹配等因素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代建服务费取费基数为代建范围内的项目总投资,应包括建设工程费用、设备费用、建设工程其它费用及基本预备费等。
实行全程代建,其取费基数为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自施工阶段开始介入的阶段性代建,其取费基数为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湘价服[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26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服务收费行为,考虑施工安全服务费已列入工程预算定额(房屋拆除施工项目的拆除施工安全费用已列入拆迁费用预算)的实际,并结合各地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执行情况,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适当降低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经当地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复设立的自收自支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从事施工安全监督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接受委托鉴订委托协议,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或房屋拆除施工履行了安全监督服务职责(包括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有关手续,确定安全监督工程师,制定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开展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行为实施监督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实体监督服务等)后,方可向建筑施工单位(房屋拆除施工项目的可向拆迁人)收取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不得收取服务费,也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服务收费。
二、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标准。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施工项目仍按建筑工程造价计算,省会城市由1.3‰降为1.2‰,其他省辖市由1.8‰降为1.7‰,县(市)由2.5‰降为2.3‰。
其中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非房屋建筑项目和因城镇化统一建设的农民安置住宅按上述降低后的标准减半收取;2、房屋拆除施工项目按拆除建筑面积计,为每平方米1元。
施工安全服务费应全部用于建筑施工安全服务日常管理及业务经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指南》等有关要求,改善服务态度,加大现场监督力度,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10.23
•【字号】湘价费[2008]167号
•【施行日期】2008.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
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湘价费〔2008〕167号)
娄底市、岳阳市、邵阳市、湘潭市、益阳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
为促进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管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执行标准基础不一致,经研究,原则同意在不高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7]8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前提下,由你们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具体执行标准。
并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娄底市、岳阳市、邵阳市、湘潭市分别按照娄底市物价局、财政局娄价费[2008]4号、岳阳市物价局、财政局岳市价[2008]25号、邵阳市物价局、财政局邵价费[2008]27号、湘潭市物价局、财政局潭价费[2008]74号上报省里的方案组织实施。
二、同意益阳市按益阳市物价局、财政局益价费字[2007]137号上报省里方案组织实施,但2012年之前必须达到省定标准。
具体分步执行标准由益阳市物价
局、财政局制定。
三、上述各市接此批复后,应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分步实施方案和收费标准文件,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娄底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娄底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正文:---------------------------------------------------------------------------------------------------------------------------------------------------- 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现将《娄底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硕辅二○○九年四月十五日娄底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绿化管理,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和《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以及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和绿化建设管理的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管全市城区内的绿化工作。
市林业部门应按照职权划分依法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助做好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创建园林式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侵占绿地、损害树木花草及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建设和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的划定。
湘价费[2008]122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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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8〕122号省建设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我省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项目和收费标准主要是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2001年以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制定的。
近几年来,有些政策国家已作调整,有些情况发生了变化。
为此,我们对建设系统的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制定了《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一: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二: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标准一览表(点击查看)附件一: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行为,禁止乱收费,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建设系统的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指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为政府筹集建设资金或对管理活动中有关费用的补偿。
包括房地产、建管、城建城管、考务等收费。
二、房地产收费第四条本办法指的房地产收费主要是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和其他管理行为过程中需要经费的补偿。
包括房屋拆迁、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预防等收费。
第五条房产系统收费的工作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与范围。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是指城市房屋拆迁机构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管理所需经费的补偿。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湘建价〔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总称“消耗量标准”),其中“消耗量标准”包括《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排水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价办法”与“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市政排水设施维护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计价。
二、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我厅2014年颁布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装配式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2016〕237号)《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2018〕212号)及与之配套的取费文件、补充定额、解释说明同时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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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57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由现行新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房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1.5元。
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
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同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取消住房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在湘价服〔2002〕80号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
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三、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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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8〕122号省建设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我省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项目和收费标准主要是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2001年以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制定的。
近几年来,有些政策国家已作调整,有些情况发生了变化。
为此,我们对建设系统的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制定了《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一: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二: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标准一览表(点击查看)附件一: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行为,禁止乱收费,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建设系统的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指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为政府筹集建设资金或对管理活动中有关费用的补偿。
包括房地产、建管、城建城管、考务等收费。
二、房地产收费第四条本办法指的房地产收费主要是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和其他管理行为过程中需要经费的补偿。
包括房屋拆迁、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预防等收费。
第五条房产系统收费的工作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与范围。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是指城市房屋拆迁机构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管理所需经费的补偿。
主要包括: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编制拆迁计划,审定拆迁范围,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举行拆迁听证,监督拆迁评估,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拆迁房屋纠纷的裁决,实施强制拆迁,处理拆迁信访,以及房屋拆迁的监督与检查等工作需要支付的费用。
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地段、等级、房屋性质(分住宅、非住宅),按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6元由当地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对经济实用住房、廉租房的拆迁,免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2010年底前免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收费对象和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申请房屋拆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属事业性收费,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过程中所发生费用的补偿。
工作包括:组织专家对房屋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撰写安全鉴定报告,出具危险房屋证明。
收费标准:每宗150元,被鉴定的危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加收0.30元。
收费对象: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
三、房屋登记费。
房屋登记费属行政性收费,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此项收费分为住宅登记和非住宅登记收费。
包括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填写和管理房屋登记薄和房屋档案,进行登记询问和实地察看,组织和进行房屋基础测绘,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调解权属纠纷,处理信访、协助房产方面地方税收征管等工作。
收费对象为房屋登记申请人。
收费标准:住房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每件550元。
登记收费说明事项: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2、房屋登记收费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
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证书免收证书费。
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
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4、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证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实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座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5、住房登记当事人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超过90日未登记的,转让、变更登记自转让发生之日或合同、行政决定、其他有关文件生效之日起60日内未登记的,房屋抵押当事人从抵押设定之日起超过30日未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2倍收取登记费。
6、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也不得收取费用:①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②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③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7、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房屋登记费。
四、白蚁预防费。
白蚁预防费,属事业性收费,是指房屋白蚁防治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装饰装修房屋的所有者收取白蚁预防费用。
收取此项费用后,白蚁预防机构要组织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报建的装饰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施工、推广IPM新技术,制订行业标准,保证15年内的白蚁灭治。
收费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按每平方米2.5元,装修房屋按每平方米3元征收。
改建、扩建房屋只按改建、扩建部分收取。
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白蚁预防费。
三、建管收费第六条建管收费主要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一些监督管理服务工作费用的补偿。
包括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造价测定费。
五、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是指具有资格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以及按规定应进行质量监督的生产单位的建筑构件实施质量监督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补偿。
工作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核查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参加或组织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设备监造安装工程和到现场的设备、材料的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对工程或产品质量的争议并进行调处,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处理及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
工民建设工程的收费对象为:受监工程单位。
收费标准为:建安工程按每平方米长沙2元,其余市州2.3元,县市2.8元。
不能按面积计算的其余构筑物和专业安装、装饰工程等,按建安工程量长沙市1.5‰,其它市州2‰,县市2.5‰。
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县城以下乡镇建房免收工程质量监督费。
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工程质量监督费。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调指导,保证全省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市(州)站应按收费收入的8%上缴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监督调剂使用。
六、工程定额测定费(包括劳动定额测定费)工程定额(劳动定额)测定费,属事业性收费,它是指定额编测机构为完成工程概预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估算指标等编制任务而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补偿。
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规则、计价办法及建设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工期定额及其他建设费用定额;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和工程结算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组织编制和管理本省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价格信息;收集、储存、分析已完工工程造价资料,建立和管理定额及工程造价数据库、管理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协调有关工程建设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调处;对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为主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备案管理;负责对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备案管理;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准,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收费对象为:施工单位或个人收费标准:建安工程按每平方米长沙市1.5元,其它市州县2元;不能按面积计算的其余构筑物和专业安装、装饰工程等,按建安工程量长沙市为1‰,其它市州、县为1.2‰。
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免收工程定额测定费(劳动定额测定费),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工程造价测定费(劳动定额测定费)。
执收单位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造价站收取。
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各市(州除外)按收费总额的8%上缴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调剂少数边远贫困县市经费的不足,由省物价局、财政厅监督执行。
四、城建城管收费第七条城建收费是指涉及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所需要征集的资金及城市建设部门在为公民、法人及团体服务过程中劳务和相关费用的补偿以及占有城市资源者付出的报酬。
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园林绿化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性收费,它是对政府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政府办义务教育,地下排污管网、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费用的补充。
收费对象为: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工业和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收费标准:长沙、株洲、湘潭按融城的总体部署,由省物价、财政发文公布。
其它市、州按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一定比例(住宅按3%,工业类生产厂房按3%,商业类4%;县(市)城按住宅1.5%,其他2.5%),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测定标准报市、州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测定方案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上述标准均包含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费。
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建设、价格部门按照上年不同性质房屋实际销售价格额÷房屋销售面积计算,并向社会公布。
执收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由同地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环节收取。
对下列情况实行减免: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的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住房,廉租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省以上的交通、能源、环保及其它公益性和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的收费减免,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