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家庭、宗族与乡里制度: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1)
乡村治理 制度

乡村治理制度
乡村治理制度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在乡村发展中制定的政策、法规、规章和管理体制,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主管理。
乡村治理制度在中国起到重要的作用,可以帮助农村解决一些问题,例如土地流转、资源配置、农村产业发展、公平权益保障等。
乡村治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和法规制度:政府通过立法制定法律和法规,规范乡村发展和农民权益保障,例如土地流转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
2. 政策和规划制度: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和规划,引导乡村发展,例如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规划。
3. 农村组织管理制度: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民自主组织,建立农村组织管理制度,例如农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理事会等。
4. 村级经济管理制度:政府建立村级经济组织和管理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例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集市等。
5. 农村社会管理制度:政府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提升农村治理能力,例如加强农村社会服务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6. 参与和民主治理制度:政府鼓励广大农民参与乡村治理,建立民主的决策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
以上是乡村治理制度的一些方面,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可以促进乡村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乡村治理的民族宗教与乡村文化建设

乡村治理的民族宗教与乡村文化建设乡村治理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
在乡村治理中,民族宗教与乡村文化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民族宗教的保护与传承、乡村文化的挖掘与传播两个方面来探讨乡村治理的民族宗教与乡村文化建设。
一、民族宗教的保护与传承乡村是民族宗教的重要承载地。
在乡村中,各种民族宗教的信仰和习俗得以传承和发展。
保护和传承民族宗教,有助于增强乡村居民的文化认同感和归属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乡村治理应加强对民族宗教的法律保护。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保护民族宗教的权益和自由,保障乡村居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同时,加强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打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其次,乡村治理应加强对民族宗教传统的传承。
通过开展宗教文化活动,组织宗教节日庆祝和宗教仪式,让乡村居民更好地了解和传承民族宗教的文化内涵。
同时,加强对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保留乡村的历史文化记忆。
最后,乡村治理应加强对宗教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通过开展宗教教育和培训,提高乡村宗教人才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同时,引进一些优秀的宗教人才,推动乡村宗教事务的发展和进步。
二、乡村文化的挖掘与传播乡村文化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乡村发展的核心动力。
挖掘和传播乡村文化,有助于激发乡村居民的创造力和活力,促进乡村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首先,乡村治理应加强对乡村文化的挖掘和保护。
通过调查研究和文化遗产保护,发掘乡村的历史文化资源和独特风情。
同时,加强对乡村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使乡村文化成为乡村发展的有力支撑。
其次,乡村治理应加强对乡村文化的传播和推广。
通过开展文化交流和旅游推广,让更多人了解和认同乡村文化的价值和魅力。
同时,鼓励乡村居民参与乡村文化的创造和传播,激发乡村的文化创新活力。
最后,乡村治理应加强对乡村文化产业的培育和发展。
通过支持乡村文化产业的创新和发展,促进乡村经济的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加强对乡村文化产业的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提高乡村文化产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古代中国乡村治理是怎么样的

古代中国乡村治理是怎么样的“皇权不下县”是古代中国乡村社会治理奉行的基本法则。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古代中国逐渐形成了以乡村基层组织为核心、国家间接控制与乡村社会自治相结合的治理体制,大体经历了从“乡遂制”到“乡官制”再到“职役制”的历史变迁。
先秦时期的乡遂制。
西周时期,实行“国”“野”分治的乡遂制,全国设六乡六遂。
乡为天子、诸侯、士大夫及工商业者的居住区域,乡之下设比、间、族、党、州,以户为单位,五五递增,分置比长、间骨、族师、党正、州长;而遂为农户居住区域,其下设邻、里、赞、鄙、县、遂,以编户组织而成,分置邻长、里长、赞长、鄙师、县正、遂大夫等官职。
乡遂制实行的是行政组织与军事组织的结合,兼具军事、教化和监控的社会功能。
春秋战国时期沿袭了乡遂制度,但也有变革。
县下设乡、乡下设里,乡里制已成为基层行政组织,分别由乡长或有司掌管。
但是由于春秋战国的大动荡,乡里制度还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地方行政制度,而是更多地与军事组织关系密切。
秦汉时期的乡官制。
秦王朝建立后,实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将全国化为三十六郡,郡下设县,县下设乡、亭、里等乡里组织,十里一亭,亭有亭长;十亭一乡,设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四职,三老掌教化,有秩掌行政,啬夫听讼、征税,游徼负责治安,循禁盗贼。
汉代在秦代乡、亭、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里以下的组织,建立了什伍制度。
里以上组织仍然沿袭秦制,置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但官职的隶属关系出现分化,“有秩”为郡府委任,其余都是县衙委派,其中“三老”地位崇高,但既无行政权,也无俸禄。
隋唐以后的职役制。
隋唐时期,乡里制度发生较大变迁,其中“乡”的职能进一步削弱,“里”以下的乡村社会治理功能不断强化,开始了“王权止于县政”的新时期。
隋文帝时,实行乡里两级制,乡以下以五家为保、五保为间、四间(里)为族(党),置保正、间(里)正、族(党)正,掌管核实户口、催征赋役。
唐代基本沿袭隋时制度,里正负责“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等实际工作,而“乡”的职责开始简化,其官员多由六品以下没有实际官职的勋官充当,甚至由当地富户白丁出任。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是中国古代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村治理是指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管理和指导的一种体系。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体现了以农村为基础的政治治理思想和实践,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撑。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的基本单位是乡村,乡村是一个政治、经济和文化相结合的社会组织单位。
在中国古代,乡村的治理是由地方政府、地方官员以及农民自身共同参与的。
地方政府在乡村中一般设立有乡、里、保等行政单位,由地方官员负责管理乡村事务。
地方官员是乡村治理的主要执行者,他们的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矛盾、推动乡村经济的发展。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体现了以“德治”为核心的治理理念。
在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中,注重德政,强调德行。
地方官员要以身作则,以廉洁、公正、勤政为行政原则,深受乡民的尊重和爱戴。
地方政府也重视德才并重,注重选拔有德有能的官员来管理乡村事务。
这种“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还体现了以“兼容”为基本原则的治理特色。
在古代中国的乡村治理中,地方政府注重兼容并包,尊重乡村的传统习俗和文化,保障农民的权益和利益。
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和法规时,要兼顾乡村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政策,以适应乡村社会的发展。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还重视“自治”的原则。
在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中,地方政府尊重农民的自治权,鼓励农民自主组织,管理乡村事务。
地方政府也注重培养乡村领导干部,推动乡村自治的发展。
通过自治,农民可以更好地管理自己的事务,参与乡村建设,推动乡村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中,地方政府还注重公平正义,保障农民的权益和利益。
地方官员要求均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
地方政府还注重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特点和贡献。
论历史上宗族与农村社会的关系及现阶段乡村治理

论历史上宗族与农村社会的关系及现阶段乡村治理宗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长期以来,宗族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就相互交织着,当权者的处理态度也几度变迁。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宗族在农村又出现复兴的态势,并在农村方方面面的建设中产生深刻的影响。
宗族的产生、发展及其在现代社会的演变,都受到国家的影响,但同时又是自我需求的一个满足。
通过对宗族的历史反思,对于我们合理利用、发挥宗族的积极作用,克服宗旋的不良影响,处理现今农村社会关系并制定相关政策有着重大的意义。
标签:宗族;国家政权;传统文化;乡村治理一、宗族的概念宗族的定义,众说纷纭,学者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有的学者认为,同宗同族人的集合为宗族。
宗族乃家族的扩大,人们也因此常常用宗族代称家族。
所谓家族,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由家庭房派结成的亲缘集团或社会群体单位。
按照林耀华先生的说法,在一个家族中,“家庭是最小的单位,家有家长,积若干家而成户,户有户长,积若干户而成支,支有支长,积若干支而成房,房有房长。
积若干房而成族,族有族长。
下上而推,有条不紊。
”笔者将众说法进行概括,即宗族是由同一父系祖先的若干嫡系(或旁支)分支结构成的亲族集团。
宗族有共同的姓氏、名称、祭典、族规、墓地等。
宗族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常常以姓氏为标识,以一定的辈份为界限。
宗族由若干实行父权、夫权的大家庭或个体家庭组成,具有一个可以确切追溯的共同的男性祖先。
宗族是我国特有的社会产物,追根溯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的父系氏族时期,有着悠久的历史。
宗族可以作为我们了解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视角,对我们研究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有着重大的启发。
二、宗族现象的产生、发展以及和政权的关系(一)在传统农业时代,中央政权对当地的怀柔政策使得宗族组织初级模型产生自秦统一中国创建封建制国家这二千多年来,在中国这样国土广大的国家,尤其是在交通不很发达。
信息传递慢的传统农业社会时期,对于一些中央政府控制力比较弱或权力触角无法到达远离中央集权中心的地方,国家进行直接控制成本较高,而利用宗族实行间接控制的成本则相对较低,所以中央政权需要借助当地势力较大的宗族对当地进行协管。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清代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执政期间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也有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从清代乡里空间的特征和治理制度两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乡里空间在清代表现出了农村和城市的明显差异。
在农村地区,乡里空间主要由村庄、屋舍、田地等构成。
村庄一般都有规模,由一些杂姓家族建立而成,屋舍多为集中式的,以木质结构为主。
田地按照家族的数量和地位进行划分,形成整齐的格局。
而城市地区的乡里空间则更加繁华,城墙将城市划分为内城和外城,内城是统治者、地方官员和士人聚集的地方,外城则是商业、手工业和民居居住的地方。
城市的乡里空间由街巷、市场、庙宇等构成,人口集中,商业繁荣。
其次,清代乡里治理制度充分发挥了封建等级秩序的作用。
清代封建社会以宗法制度为核心,乡里治理也反映了这种制度的特点。
首先,乡村的管理机构是由庄、堡、县三级建立的。
庄是乡村最基层的管理单位,由各村的户主组成,负责管理村中事务。
堡是庄的上一级,由若干庄组成,堡有堡官进行管理,负责乡里安全和社会治安。
县则是地方政权的最高机构,由知县负责管理,行使行政、司法和财政权力。
其次,乡里空间的管理是由庄荐推举人员组成的,这些人员受到庄的信任和委任,负责管理乡里事务,维持社会稳定。
同时,清代还实行了举人制度,举人是乡村士人的代表,通过科举考试取得的地位和职位。
他们在乡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参与村庄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此外,清代的乡里治理制度还注重村民自治,承认乡村事务由村民共同管理。
乡里的重要事务由村中的“三老”即长者、耆老、秉正等有声望和经验的村民担任。
在乡里空间中设立了村官,承担具体的办公和管理职责,但这些官员多由村民推荐和推选出来,实行终生制度,以确保他们服务乡村稳定和长久。
总的来说,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并在保持封建秩序的同时,注重村民自治和乡村事务的共同管理。
这种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社会的稳定,并为乡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中国乡里制度

中国乡里制度
中国乡里制度是中国古代基层组织和管理体系,包括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和乡里制度等方面。
以下是关于中国乡里制度的详细介绍:
1.土地制度
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是乡里制度的基础。
土地制度包括土地的分配、使用和保护等方面。
在分配方面,古代中国实行的是井田制,即将土地划分为小块,每家每户拥有一块土地,并且按照家族或村落的集体所有制进行管理和使用。
在保护方面,古代中国采取了多种措施,如修建水利工程、植树造林等,以保持土地的肥力和生态平衡。
2.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户籍制度是指对人口进行统计、登记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在古代中国,每个居民都有自己的户籍,户籍记录了居民的家庭成员、财产、职业等信息。
通过户籍制度,古代政府能够有效地掌握人口信息,为征税、征兵、选拔官员等提供依据。
同时,户籍制度也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治安的管理。
3.乡里制度
乡里制度是中国古代基层组织和管理体系的核心。
乡里制度是指以乡村或集镇为基础,以家族或村落为单位,进行基层管理和自治的一种制度。
在古代中国,每个家族或村落都有自己的领袖或长老,他们负责管理家族或村落的事务,包括调解纠纷、组织祭祀、兴修水利等。
同时,乡里制度还负责征税、征兵、治安等方面的工作,为中央
政府提供支持和保障。
总之,中国乡里制度是中国古代基层管理和自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和乡里制度等方面。
通过这种管理体系,古代中国能够有效地掌握人口信息、管理土地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等,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传统文化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的作用

传统文化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一、传统文化对乡村社会秩序的影响传统文化是乡村的精神支柱,它渗透在乡村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乡村社会秩序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在乡村治理中,传统文化通过以下方式发挥作用:(一)道德规范乡村传统文化强调忠孝、善良、诚信等传统道德观念,这些道德规范在乡村社会中被广泛传承和遵守,为乡村社会秩序提供了坚实的道德支撑。
在乡村治理中,传统文化的道德规范影响着乡村民众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习俗传统乡村传统文化中的节日习俗、礼仪规范等,都在乡村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这些习俗传统不仅丰富了乡村生活,更是在乡村治理中促进着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些乡村的节日活动不仅增加了村民的文化娱乐生活,更是促进了村民之间的交流和情感交流。
二、传统文化对乡村治理的推动作用传统文化在乡村治理中不仅对乡村社会秩序产生着影响,更在促进乡村治理的发展和进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社会凝聚力乡村传统文化是乡村社会凝聚力的重要来源。
传统文化中的乡土情怀、家风家训等,使乡村社会能够形成更加紧密的社会通联。
在乡村治理中,这种社会凝聚力的作用十分明显,能够动员更多的村民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推动乡村治理的有效实施。
(二)社会稳定传统文化中的忠孝、义气等价值观念,对于乡村的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在乡村治理中,这些价值观念能够引导村民处理矛盾、化解纠纷,有利于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传统文化对乡村治理的挑战与机遇传统文化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现代化冲击随着现代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传播,一些传统文化价值观念逐渐被冲击和挑战。
在乡村治理中,一些传统文化的道德规范和习俗传统面临着被现代价值观念取代的风险,这对于乡村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构成一定的挑战。
(二)文化传承困境乡村传统文化的传承面临着困境,一些传统的习俗节日、技艺技能等传统文化正在逐渐失传。
在乡村治理中,传统文化传承困境对于乡村治理的发展构成一定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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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家庭、宗族与乡里制度: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1)论文关键词:宗族家庭乡里制度乡村治理论文摘要:我国古代由种植文明所形成的家庭宗族结构,形成了以血缘为纽带,以孝为核心的宗法思想,经儒家的宣扬和主张,横向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纵向延续几千年,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
封建国家看到了乡村政治文化的这种特点,充分利用宗法意识与宗族结构,建构出官民共治的乡里制度,充分利用宗族巨大的内聚力,将国家权力渗透到乡村社会,从而达到对乡里社会和乡里百姓的严密控制,实现有效的乡村治理。
一、宗族家庭的源流与嬗变农耕生活产生家族制度在一万多年前,我们的祖先逐渐结束了被动的采集农业,开始发展原始的种植农业。
这种农耕的方式使得人们定居形成村落,而村落成为母系氏族社会的基本结构。
在母系氏族社会,女子采集果实,管理氏族内务,成为生产的主人。
随着母系氏族社会晚期婚姻禁忌的增加,群婚制逐渐受到排斥,“对偶婚”不断增多并变成一夫一妻制,这标志着父系氏族公社的形成。
从此,家庭成了社会最基本的结构单元。
同一祖先的家庭聚居在一起,成员依据辈分、资历和财产形成身份不一的社会结构,这样就形成了以地缘和血缘关系为特征的宗族。
为了实现对宗族内部事务的有效管理,一套具有严密等级的家长式的宗族制度,作为宗族内部的长者或精英在地缘上便成为了村庄最早的控制力量,由他们组成的治理集团是一种原始的自治组织。
家族制度孕育国家体制我国是在铁器还未使用,商品经济还未发展,氏族血缘关系还未瓦解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文明。
在父系氏族末期,随着黄河中下游一带众多部族的联合,我国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夏朝逐渐发展起来,我国也开始进入奴隶社会。
这一时期的家庭经济“像单个蜜蜂离不开蜂房~样”,长期不能离开“氏族或公社的脐带”,公社共同体的组织形式被保存了下来。
宗法制度是进入阶级社会后,统治阶级为了保护其私有财产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它产生于氏族社会末期,成熟于西周,由原始的“以父系家长制为核心”的血缘组织演变而来。
周天子利用公社形式,建立了以井田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以邑里村社为基层组织、以世袭分封为政治结构、以宗庙社稷为权力象征、大宗小宗分别继承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特权制度。
这种制度具有明显的等级性和强迫性。
制度的瓦解与意识的延续从春秋初年开始,宗族组织和宗法制度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瓦解过程。
如宋代陈祥道说,周代宗族制度盛行,到商鞅变法,人们早已不知道敬宗收族了J。
直到战国中叶以后,经过各国的变法运动才彻底瓦解。
在宗法制度之下,周王室是天下同姓诸侯的大宗,周王是大宗的大宗子,诸侯对周王惟命是听,不敢有缺,但随着分封制的混乱和瓦解,周王已无力维持天下共主的地位,自然失去了大宗的大宗子地位,宗法制度消失殆尽。
而在周天子之下,大宗、小宗关系混乱颠倒,许多强大的异姓大夫起来控制国君,最后夺取国君的位子。
在孔子看来,这是礼崩乐坏的表现。
事实上,由于生产力的落后,生产方式依然没有改变,家庭之间的地缘关系在一定关系上还客观存在,因此敬宗收族、宗族团聚、族众互助的宗法意识不但没有随着宗法制度的瓦解而扫地以尽,而且“自殷周至民国,家族势力虽然时遭贬抑,但家族的观念意识和结构组织却绵延不绝地存续了三千余年”。
二、宗族家庭与乡里制度的亲和宗族家庭的作用与功能与古希腊的海商文明不同,中国古代文明起源于种植文明,种植业的特点使得人口束缚于土地,罕有流动性,进而在中国农村形成了聚族而居的格局。
在这样的格局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以邻里为主的地缘,二是以宗族和家庭为主的血缘。
因此,以地域为基础的宗族在保持农村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极大的作用。
一方面,从宗族的功能需要来说,大体可用“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来概括。
“守望相助”为的是应对社会风险古代的农村地区生态不稳定,耕作方式粗放,往往需要靠天、靠地吃饭,再加上纷争不断、战乱频仍,村庄安全成为很大的问题。
因此,村民聚居就容易形成规模巨大的村庄,以此来增强防御人祸的力量。
从“疾病相扶”来讲,传统小农经济的农户十分脆弱,非常需要得到超出家庭力量的扶持,而人们的祖先崇拜情结使得族人之间自然而然地在生产、生活上互相帮助,并且这种朴素的利他主义逐渐地成为宗族族约中普遍的规定。
在“守望相助、疾病相扶以外,以地缘为基础的宗族最为重要的功能是集中个体的力量,进行公用道路的修筑、水利设施的兴建、水井的穿凿,以及村落围墙的修建等,这些都是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品。
另一方面,从法律规范来讲,在中国传统社会,宗族组织制定有大量的族规家法。
这些族规家法以劝善惩恶、广教化而厚风俗为己任,以协调邻里关系、稳固乡村社会秩序为目的,由族人自行制定或自愿接受,共同遵守,并在执行上组织化、制度化。
这些族规家法不仅仅是民间的,而且获得了国家的默认甚至支持。
它们不仅是劝导性的,而且往往是惩罚性的,比如对于违反族规的人,可以责打、罚物,甚至逐黜族籍,即使将不法族人处死,国家也不会轻易干涉。
还有的族规规定族内发生纠纷必须通过宗族内部解决,不许向官府提起诉讼。
可见,族规家法是以义务为基础的规范,在国家一般不介入基层社会尤其是宗族内部事务时,可以有效约束族人内部的争斗及少数人的越轨,约束在公共物品生产过程中的偷懒行为,从而使宗族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维持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基本秩序。
国家治理面临两难抉择村庄最早是家族的自然聚集,是原始公社转化而来的宗族组织,并随着宗族组织向国家转变而被纳入到国家管理之中。
在农业时代,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源来自于土地,因此迫切需要对乡村社会实施有效的治理和控制。
然而,中国乡村社会的现实状况却使国家面临治理的“两难抉择”。
国家首先碰到的一个难题就是治理成本的问题。
我国地缘辽阔,当国家的规模不断扩大时,国家与乡村的社会距离自然拉大。
同时,农耕生活天然的独立性,使得乡村成零散的点状分布,使中国的乡村彼此分离,相距遥远。
“虽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形成了“细胞化社会”或“网络化社会”。
如果国家权力渗透到广袤的乡村,将乡村纳入国家权力的控制范围,必然要设置庞大的官僚机构,而用较大成本换取的却是极低的运转效率。
再次,由于宗族是封闭的、排外的、有着自己特殊利益的组织,国家治理乡村必然要遭到家族势力的抵触和挑战。
宗族势力是村庄最早的控制力量,当国家权力下沉时,必然和家族势力产生治理冲突。
国家有限的控制力和以宗族为代表的乡村社会力量的不断抵制,使中国历代政权都难以把乡里社会纳入到国家治理的体系中来。
成本思想催生乡里制度为了节约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统治阶级只能采取官民共治的乡村治理模式。
一方面,国家政权充分利用宗族巨大的内聚力,依托乡村内生的民间权威,把宗族的首领培植成皇权的代理人,通过他们实现对乡村的控制,进而实现国家的政治、经济目标。
这种治理模式使乡村社会成了国家权力与宗族权威的交汇地带,“王权”和“族权”在乡村既斗争又合流。
当两股力量比较协调时,乡村稳定,国家可以从乡村获得大量的资源;当两股力量发生冲突时,就可能出现乡民造反,进而导致王朝更迭。
三、乡里制度的特点与功能宗族势力强大中国在进入文明社会时没有清算氏族制,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利用宗法血缘的生理和心理基础,将氏族制发展为宗法制,用宗法血缘的纽带将“家”和“国”联结了起来。
中国历史发展的独特路径,使中国人的家族概念很强。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家族兴旺曾一度上升到伦理的高度,儒家思想中就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
在乡村,大的家族人多势众,具有较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而小的家族单门独户,常常没有什么地位。
家族势力在乡村的存在,调解了族人争端,维护了社会治安。
当外族入侵时,家族势力还能够保护乡土。
为了促进乡村的发展,家族势力还注重对家族成员进行教育,组织乡民建设公共福利事业。
面对强大的宗族势力,皇权统治没有动摇它的根基,而是将其作为专制统治的基础。
当然,随着王朝变迁、人El流动、异姓杂居等因素的影响,家族势力盛衰与社会的变迁交相关联。
乡里组织作为中国官僚行政机构的最底层,它与家族宗法有某些分离,其性质也有不同。
但是,由于乡里制度与宗族家庭关系最近也最为密切,也由于乡里制度与宗族家庭制度的相似性,所以乡里制度不仅不能完全割断与宗族家庭的脐带关联,而且其中还有着较强的宗族家庭意识。
宗族家庭虽然不属于官僚组织系统,但它有着与官僚机构相近的一套制度,加上它分布广阔、凝聚力大,其作用和影响不可低估。
可以说,宗族家庭式乡里社会是最大最稳固、也是最具生命力的团体与组织单位。
纵观中国数千年的历史,乡里社会进行的任何运动都与宗族家庭势力有深刻的关联。
乡里制度是中国官僚制度在乡里社会的延伸,它对宗族家庭的影响也是中国官僚政治对宗族家庭的影响。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部乡里制度的发展嬗变史也是一部宗族家庭对乡里制度的影响史。
政权间接渗透自秦朝建立郡县以来,历代王朝县以上各级行政区划通过森严的等级制度和层层控制,获得了较强的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
正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皇权不下县”,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预乡村生活,政府管理乡村的目的是征收赋税,摊派徭役,管理户籍,督导生产,教化民众。
但封建社会的官僚体系是以县令为终端的,在县以下的乡里通过“有官衔无俸禄”或“无官衔无俸禄”等方式,让宗族领袖充任代理人,国家权力以间接的形式进入乡村,由乡里制度对乡村进行了有效管理,即使在县衙,官员数量也很少。
朝廷官员上收不等于削弱对“民间社会”的控制,相反,政府通过培植民间力量,沟通了乡村与国家的关系,将村落社区整合进国家系统,完全控制了对乡村资源的调配,实现了“小政府大管理”的目标。
乡里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治理工具,无论它的执行愿望和执行形式如何,都要保证它的强迫性,而这种强迫性来自国家的授权。
在“王权”和“族权”的共同统治下,乡村社会形成了服从政治管理、认同公共权力的价值取向。
虽然历史上王朝兴衰不断,但民间对公共权力的尊重和认同的价值取向却没有受到太大的冲击J。
乡绅有限自治政府在乡村选择的管理者主要是有德行的长者、有名望的乡绅、有财产的地主及还乡的官僚等等,这些人往往都读过书,拥有较多的知识和财富上的资源。
他们不但在宗族内部拥有家长式的绝对权力和权威,在文盲为基础的古代乡村社会,乡绅的有限知识能够获得平民的敬仰和尊重,从而提升他们的号召力,因此,乡绅能够比较从容地创制和解释乡规民约,用低成本的道德感召力维持乡村的秩序。
乡绅的利益离不开乡土,因此他们扮演着双重的角色:作为国家的代理人,他们要帮助国家做事;作为乡村的代表,他们又需要维护村民的共同利益。
中国乡村地域辽阔,农民居住相当分散,村庄之间相互隔绝,面对散漫的、平铺的“蜂窝状结构”的自然社会,皇权并不想无所不至地对其进行绝对控制。
只要乡绅能够服从国家管理,他们在完成国家交办的任务之后,可以获得有限的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