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计量水平确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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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市监计量发〔2024〕82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现将《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年10月29日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标准物质管理中的作用,规范专家管理,保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根据《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标准物质审评专家(以下简称审评专家),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征集、考核、批准并纳入国家标准物质技术审评专家库,受委派承担标准物质定级鉴定有关技术审评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国家标准物质技术审评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审评专家的监督管理。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优先选派和使用专家库中的审评专家参与受权的标准物质技术审评。

发现问题需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五条审评专家的征集、考核、选派和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六条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学术不端、失信或违纪违法记录;(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在标准物质研制、应用、管理体系与规范研究领域工作5年(含)以上,熟悉标准物质研制、生产、质量管理等有关要求;(四)熟悉计量与标准物质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和技术审评规则要求;(五)能够按要求参加技术审评活动,履行审评专家职责和任务;(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审评工作。

浙江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授权)计量认证

浙江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授权)计量认证

浙江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授权)计量认证一、概述计量认证是指过去进行计量器具检定、检验、校准等检测活动的检验机构,须在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下,能够在法定计量单位和技术要求的范围内独立、准确、可靠地提供实施计量活动的服务。

而浙江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是通过审查认可和验收授权两步来实现的。

二、审查认可审查认可是指国家认可机构依照《认可规则》和《机构认可办法》等相关文件,对计量检测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设备仪器、管理制度、技术能力等各个方面进行审查评估。

若检测机构符合认可要求,则颁发认可证书,认可机构之后会对认可机构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继续符合认可要求。

三、验收授权验收授权是指国家认可机构对检测机构的计量检测能力进行评价认定,并授权其能够自主进行计量检测活动的过程。

验收授权后,该机构确认其计量检测能力符合认可要求,并颁发授权的证书。

四、浙江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必要性对于浙江省检验机构来说,获得计量认证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经过认证的浙江省检验机构,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高精度的仪器设备和技术能力,能够为用户提供准确的计量检测结果,有效地保障了用户的权益。

2. 提升信誉度和竞争力经过认证的浙江省检验机构,能够获得国家认可机构授予的认可和授权证书,证明其提供的计量检测服务已经得到了国家承认并获得了相应的授权,进而提升了客户对于该机构的信任度,同时也能够提升机构的竞争力。

3. 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对于需要进行计量检测的企业或者个人来说,选择一家拥有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提升信心。

这样,经过认证的浙江省检验机构不仅能够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也可以稳固其市场地位。

五、浙江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料下面是浙江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所需提供的基本资料:•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式(公章等)•机构章程、运行规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计量标准器具台帐、校准证书和校准方案等文件•拥有相关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检定(检测)收费标准或承诺公告•已获得的其他认证、资质证明等六、经过计量认证的浙江省检验机构,具有法定、权威的计量检测能力,并拥有更高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一、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九条。

(二)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一款中的“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第二款中的“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修改为“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行政执法、司法鉴定中用于认定事实和判定法律责任,且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将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国家强制检定目录”修改为“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二项、第三项。

(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其中的“强制检定目录”修改为“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公平尺”。

(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电信运营商应当依法配备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推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战略需要。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大中型企业、行业骨干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我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 (四)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五)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体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六)已被所在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七)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高技术产业或欠发达地区不低于1亿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总数不低于50人,其中欠发达地区不低于30人(详见附件4)。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浙质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质发〔2010〕61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质量鉴定的鉴定组织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机构”)、鉴定专家、鉴定申请人以及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质量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鉴定机构并对质量鉴定活动进行监督。

鉴定机构负责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订立合同、组织鉴定专家、审查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负责异议处理等质量鉴定工作。

鉴定专家负责实施鉴定、撰写质量鉴定报告草案。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我省地区特点、产业结构、技术条件,统筹确认鉴定机构并实施动态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组建“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质量鉴定实行鉴定机构与鉴定专家负责制。

质量鉴定报告应当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并由鉴定专家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对其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第二章鉴定机构、鉴定专家第六条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从事质量鉴定工作的业务背景和技术能力,应当设置专门的鉴定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具有6名以上专职质量鉴定管理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3名以上;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与质量鉴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四)具有3名以上质量鉴定所需的专家库成员。

计量合格确认管理制度

计量合格确认管理制度

计量合格确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计量合格确认工作,提高计量合格确认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因计量合格确认不当引起的相关风险,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对各类计量器具、计量器具配件及计量单位进行计量合格确认的机构或组织。

三、定义1.计量器具:指用于进行计量的设备、装置或系统,包括计量系统和计量工程。

2.计量合格确认:指按照国家规定对计量器具或计量单位进行检验、检定、核查或认证,并出具相应的合格确认结果的活动。

3.计量单位:指确定物理量大小并与之相比较的某种量的实体、现象或规范。

四、组织结构1.计量合格确认管理工作由国家计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承担本地区内的计量合格确认管理工作。

3.各地级市、县级计量局及计量合格确认机构为计量合格确认的实施机构。

五、计量合格确认管理流程1.计量合格确认的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在指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进行,不得私自进行。

2.计量合格确认的委托方应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样品等,确保有序、完整的参与计量合格确认流程。

3.计量合格确认机构应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检验、检定、核查、认证工作,并及时出具合格确认证书。

4.计量合格确认结果应按照相关法规保存并向委托方提供,确保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六、质量管理1.计量合格确认机构应建立并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计量合格确认工作的质量。

2.计量合格确认机构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3.计量合格确认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人员培训机制,确保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七、保密管理1.计量合格确认机构应严格保护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2.计量合格确认机构应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对涉密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确保信息安全。

3.计量合格确认机构应指定专门的保密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并对人员进行保密培训,提高保密意识。

计量确认管理制度

计量确认管理制度

计量确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计量确认管理工作,提高计量确认管理水平,保证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计量确认工作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计量器具的管理、计量方法的确定、计量结果的确认等。

三、计量器具的管理1.计量器具的购置(1)公司必须从有资质的供应商购买标准合格的计量器具,严禁购买无认证的计量器具。

(2)购置计量器具须提供相关的质量认证证书,并进行登记备案。

2.计量器具的使用与维护(1)计量器具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私自调整或更改。

(2)计量器具的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维护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进行归档保存。

3.计量器具的检定与校准(1)计量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定与校准,确保其能够满足计量要求。

(2)检定与校准的记录必须与实际情况一致,并进行备份存档。

4.计量器具的处置(1)计量器具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及时报废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2)报废的计量器具必须进行清点、销毁,并填写报废记录,确保不会再次被使用。

四、计量方法的确定1.确定计量方法前,必须对被测量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确保所选取的计量方法能够准确反映被测量的实际情况。

2.确定的计量方法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审定,并与相关部门进行确认,确保计量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计量方法的确定必须进行记录,并进行备份保存,以备日后查阅。

五、计量结果的确认1.计量结果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确认,确保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2.确认计量结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能,确保其对计量结果的理解和判断能够反映实际情况。

3.确认计量结果的人员必须对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并填写确认记录,以便日后追溯和审查。

六、计量确认管理的监督1.公司必须设立专门的计量确认管理部门,对计量确认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2.计量确认管理部门必须定期对各部门的计量确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措施,并进行整改。

3.计量确认管理部门必须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抽检,确保其符合计量要求,对于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柴松岳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贸易结算计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计量单位、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必须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贸易结算,是指经营者(含商品的生产、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下同)在从事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务时,使用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对商品、服务进行计量结算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营者必须配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应当符合计量器具配备规范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保证商品或服务计量的准确性。

计量器具的配备规范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经营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必须在商品的包装上按规定标明商品的净含量,不得将包装物计入商品的净含量,不得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不得拒绝用户、消费者对商品量的计量复核要求。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缺尺少秤,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使用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三)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四)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五)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六)伪造、涂改、盗用或破坏强制检定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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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企业计量水平确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企业计量工作与国防惯例接轨,提高企业计量水平,增强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国际计量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浙江省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生产型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凡需证明其计量水平的,均可按本办法自愿申请计量水平确认。

第三条企业计量水平确认分为三级和二级。

企业原则上应先申请三级计量水平确认。

测量设备在意800台(件)以上的,可根据其计量水平直接申请二级计量水平确认。

测量设备小于200台(件)的企业,只能申请三级计量水平确认。

第四条企业申请三级计量水平确认,应先向市(地)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市(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企业申请二级计量水平确认。

应先向省级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省、部属企业申请计量水平确认,应先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水平确认,按申请确认的级别直接向省或市(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报。

第五条企业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表;
(三)计量工作总结;
(四)计量确认体系文件。

第六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会同同级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经资格确认的审核员4-6人组成审核组开展审核工作,或委托下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审核。

对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按申请确认级别,由相应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审核。

第七条企业计量水平确认结束后,审核组要填写"企业计量水平确认报告",并由审核组长交给发证部门审批。

第八条二级计量水平确认时,有二项主要不符合或十项次要不符合,不予通过。

三级计量水平确认时,有三项主要不符合或十五项次要不符合,不予通过。

第九条审核结果、不符合项超过标准要求时,可允许企业有3个月整改时间。

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可予以通过;仍不符合要求的,则不予通过。

第十条企业经审批合格的,三级计量水平确认证书由市(地)技术监督行政新闻记者颁发;二级计量水平确认证书和省、部属企业三级计量水平确认证书由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

计量水平确认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获得三级计量水平确认的企业,证书生效满一年后,可申请二级计量水平。

第十二条在计量水平确认证书有效期内,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持证企业进行监督抽查,若发现计量水平达不到原审核评定的要求时,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原发证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收回计量水平确认证书。

第十三条计量水平确认证书有效期满二个月,企业应申请复查、换证。

到期不申请复查换证的,原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企业计量水平确认审核标准由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企业计量水平确认申请表、确认报告和证书由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企业计量水平确认所需的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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