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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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发布部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2015年)案例1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起点中文网”运营商。

在本案诉讼前,原告与文字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因著作权合同纠纷发生诉讼,并已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权。

之后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在其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非法传播上述作品,并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手机阅读基地和畅听网上使用该小说。

原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205.15万元。

二、处理结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纵横中文网上传播《永生》作品以及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永生》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永生》作品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获利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法院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点评本案的原、被告均是国内知名的网络小说门户网站,涉案网络小说《永生》虽然只是一部小说作品,但作品畅销,字数超过500万字,在搜索排行榜上排列第一,法院依法作出了300万元的高额赔偿判决,体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案例2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一、案情简介2008年3月1日,钜泉公司完成了名称为“ATT7021AU”的布图设计创作,同年进行布图设计登记。

2011年专利复审委十大典型案例

2011年专利复审委十大典型案例

2011年专利复审委十大典型案例编者按:近年来,随着我国专利申请量的快速增加,复审请求和无效请求案件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值此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推出了一批侵权诉讼标的额巨大、对行业或产业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或疑难法律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例并进行点评,希望能为读者带来启发。

1.“阿德福韦酯”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案情介绍2008年8月,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正大药业)针对天津药物研究院拥有的第02148744.8号、名称为“阿德福韦酯结晶形态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药物阿德福韦酯最早由美国吉尔利德科学公司研发,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均优于之前的抗乙肝病毒一线药物——拉米夫定。

由于我国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人数约1.3亿,抗乙肝药物在我国的市场空间很大,针对阿德福韦酯的跟进研发以及专利申请很多。

目前,涉及阿德福韦酯的中国专利申请达31件,在这些申请中,最受关注、申请最多的主题就是阿德福韦酯的晶体。

正大药业和天津药物研究院最早开发出阿德福韦酯新晶体并获得专利保护,二者分别生产的“名正”与“代丁”为我国自主研发的阿德福韦酯药品,与进口药相比在疗效、市场覆盖率等方面相差无几。

双方各持一件晶体专利,自2006年起就一直存在侵权纠纷。

专利复审委经审查作出第138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天津药物研究院拥有的第02148744.8号专利有效。

决定作出后,双方很快达成和解。

案例点评本案中,专利复审委首先从技术角度对于晶体的表征进行探讨,分析了晶体表征中常用的方式、表征数值与谱图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判断所要求保护的晶体是否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其次,明晰了晶体发明新颖性判断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其所反映出的审查标准将会对晶体专利申请的审查产生影响。

此外,专利复审委公开、公正、及时处理该无效请求,维护了市场秩序;对于国内制药企业来说,通过专利无效程序也能够对专利的保护范围、申请文件的撰写等有更深刻的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2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6年4月21日)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确认不侵犯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及损害赔偿案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简称本田株式会社)以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双环股份公司)涉嫌侵害其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于2003年向其发送警告函并向法院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

双环股份公司于2003年10月16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其生产和销售的涉案汽车的外观设计未侵害涉案专利权。

嗣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双环股份公司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行政决定经一、二审行政诉讼被维持后,以本田株式会社连续发送侵权警告信,致使双环股份公司推迟涉案汽车上市销售,并且重新对产品外观及模具进行改造,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08年4月26日在其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本田株式会社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共计人民币2579.139万元。

本田株式会社对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行政判决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就涉案专利权的效力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在专利权恢复有效后,本田株式会社提高侵权赔偿数额,针对双环股份公司等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涉案专利权诉讼。

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并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确认不侵权诉讼提至该院,与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合并审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分别立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利授权确权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利授权确权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利授权确权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3.05.30•【分类】其他正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利授权确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泰拉科斯萨伯补充实验数据案案号:(2018)京73行初2626号典型意义:医药领域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往往无法直观确认,需要依赖实验数据进行验证,故补交实验数据一直是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关于如何确定可以接受的补充实验数据范围,本案判决认为,补交的实验数据是否可以被采信,或者说判断说明书文字记载的技术效果是否仅为断言,取决于该技术效果是否属于申请人在诉争发明“申请日”之前的技术贡献,以及公众在获知诉争发明之时是否可以确认该效果。

本案最终接受了专利权人补充的实验数据,对充分保护原研药企的合法权益、充分激发医药行业的创新热情具有指引意义。

案例二:全国首例GUI外观设计权无效案案号:(2017)京73行初9397号典型意义:图形用户界面(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环境的用户接口,用户可以借助GUI实现与计算机软件的信息交互和操作控制。

在底层技术已较为成熟的情况下,如何改进用户交互方式,提升用户操作体验,已然成为新的创新增长点。

本案为全国首例在GUI外观设计中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这一实体条款进行判决的案件,具有开创性。

判决对现有外观设计确权规则在GUI 这一新型外观设计保护对象上的具体适用进行了积极探索,为今后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照标准。

案例三:孟山都生物序列专利驳回复审案一审案号:(2017)京73行初2601号二审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172号典型意义:生物技术是近年来发展最为迅猛的高新技术之一。

对于生物技术企业而言,新的基因或蛋白质序列是其核心产品,生物序列类专利的支持性更是业界广为关注的问题。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同时涉及“同源性限定”和“序列组成部分+功能”的限定方式。

李某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郭某某、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

李某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郭某某、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

李某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郭某某、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文章属性•【案由】专利,行政裁决•【案号】(2014)行提字第1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规则通常情况下,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取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即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

如果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作出特别界定,原则上应采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对该术语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尽量避免利用说明书或者审查档案对该术语作不适当的限制,以便对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和效力问题作出更清晰的结论,从而促使申请人修改和完善专利申请文件,提高专利授权确权质量。

正文李某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郭某某、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案号】一审:(2011)高行终字第1106号二审:(2014)行提字第17号【案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葛树,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瞻瞻,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高桂莲,该委员会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涂萧恺,北京五月天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萧恺,北京五月天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郭某某、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天正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1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十大事件

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十大事件

上知所【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十大事件】作者:来源:日期:2015/1/16 15:03:57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有许多值得盘点的知识产权事件,它们有的推动了国家知识产权发展的进程,有的改变了现行司法体制,有的提高了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意识。

为了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那些值得纪念的知识产权事件,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根据事件的影响力、开拓性和关注度,梳理了2014年的重大知识产权事件,经专家推荐,综合评选出了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十大事件。

一、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在2014年的11月6日、12月15日、12月28日,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

知识产权法院是我国目前设有的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之外的另一种专门人民法院,主要审理各类专利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兼顾其他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点评: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要求,到知识产权法院的正式成立,都凸显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也是推进司法改革的有益探索。

此举将对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2014年11月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助力创新创业、升级“中国制造”。

会议认为,知识产权是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将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大力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将恶意侵权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促进专利、版权、商标、植物新品种等的创造和运用,向社会特别是创新者免费或低成本提供知识产权基础信息。

运用财政资金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重点支持等。

点评:随着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中国制造”加速转变为“中国创造”,2014年,党中央、国务院在历次重要会议中均强调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

2014年7月,李克强总理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时指出,要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再次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

中国重大专利争议案件汇整

专利侵权的司法审查结论,属于个案认定。专利侵权对比的是“虚”与“实”的对比,“虚”是基本上固定不变的,来自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而“实”则可能是不断变化的。当对先前的“实物”作了变更后,原来的司法认定就不能延及于变更后的“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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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2009)民三他字第13号
天津高院请示案
在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裁判文书虽未被撤销,但该文书所认定的受侵害的专利权已被依法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终结执行作出适当解释,以便执行法院在当事人以专利权已经全部无效为由申请终结执行时,直接裁定终结执行,不需等待原执行依据的撤销;同时,终结执行不影响原侵权判决的被告另行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撤销原侵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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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3月6日
原告: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
被告: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控侵权产品和方法以将专利中固定盲板和导向为一体的导向板一个技术特征,分解成分别进行固定盲板和导向的防震限位板和工件拖板两个技术特征相替换,属于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的等同物,落入了机芯总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犯专利权。
权利人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各种开支,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纳入赔偿范围;这种合理开支并非必须要有票据一一予以证实,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有票据证明的合理开支数额的基础上,考虑其它确实可能发生的支出因素,在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赔偿数额内,综合确定合理开支赔偿额。
在侵权案件中,案件受理费的分担不仅要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额得到支持的比例,更要考虑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本身是否成立,同时还可以考虑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程度以及当事人各自行使诉权的具体情况如有无明显过错等因素,不能仅按照原告请求额与判决支持额之间的比例确定。

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例

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例【篇一: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例】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4月21日,在广州举行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媒体见面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等201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等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以及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据了解,在过去一年中,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方面的主导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将为各级人民法院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记者罗书臻)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新材料技术领域等同判定专利侵权案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威极”酱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3.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行为保全案杨季康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行为保全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保字第9727号民事裁定书〕4.“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5.树脂专利相关信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徐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6.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案件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7.确认“两优996”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案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确认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三终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8.“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9.“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67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假冒食用油注册商标犯罪案宗连贵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知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1.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2.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与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3.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4.谷歌公司与王莘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5.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194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6.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7.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与上海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8.李隆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三亚市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9.卡比斯特制药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10.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德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余志宏、罗石和、李影红、肖文娟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2.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成都鑫瑞鑫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09号民事裁定书〕3.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与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王菡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146号民事裁定书〕4.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5.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建华、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6.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北兴构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7.塞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8.陈锡奎与晋江市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9.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江门气派摩托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瑞骑力帆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10.江门市亚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雷炳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1.吉林美术出版社与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150号民事裁定书〕12.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加兰德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392号民事裁定书〕13.窦骁与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14.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854号民事判决书〕15.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知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16.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17.郑子罕与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18.蒋友柏与周为军、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凤凰联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19.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20.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深圳市碧桂园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21.陕西茂志娱乐有限公司与梦工场动画影业公司、派拉蒙影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22.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23.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李菊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24.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际通文具有限公司、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25.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汝阳县杜康村酒泉酒业有限公司、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6.湖北十堰武当山特区仙尊酿酒有限公司与湖北神武天滋野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武汉天滋武当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27.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商标及老字号品牌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28.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与桂林花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29.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宝宏大酒店、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潘小爱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三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30.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31.宜宾五粮液股份公司与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665号民事判决书〕32.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商报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及其他33.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国栋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海南欣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42号民事裁定书〕34.济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福瑞康正医药技术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18号民事裁定书〕35.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陈庭荣、吴祥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36.北京天道新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知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37.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38.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与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知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39.曹彬与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40.襄阳市农业科学院与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4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42.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王京良、无锡奋图网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43.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郑亚俐、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1号行政裁定书〕44.北京世纪联保消防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山西中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45.株式会社岛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46.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李建新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54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7.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佛山市名仕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8.尤艳、宋兵峰、马化涛侵犯著作权罪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49.王文利、张剑毅、陈邦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50.周开忠、蔡细漂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篇一: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琼瑶诉于正案、《红色娘子军》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等榜上有名。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均是2015年度终审生效的案件。

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案、“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案、“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案、“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和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

十大创新性案例分别是:搜狗诉奇虎阻碍浏览器安装设置不正当竞争案、“极路由”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案、积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莫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优衣库”侵害商标权案、“启航”商标先用权案、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案、小米公司诉奇虎公司管辖异议案、“歼十”战机模型著作权案和《贾志刚说春秋》著作权权属案。

(光明日报记者王逸吟通讯员薄艺)【篇二: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辽宁子站讯4月2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14沈阳市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特点,并公布了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4年沈阳市两级法院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78件,其中著作权类纠纷150件,专利类纠纷66件,商标类纠纷97件,不正当竞争类纠纷17件,技术合同类纠纷15件,其他知识产权纠纷33件。

案件呈现出侵权诉讼案件量大、案件新类型不断增加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等特点。

2014年度沈阳市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李克忠、梅河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与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权纠纷案;陈斐与沈阳桃仙国际空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孙巍、宁波苏博科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颖键侵害商业秘密案;崔美英与刘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宫运刚与韩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张某某与杨某某、李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国投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与沈阳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沈阳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与某某书店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出版社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最新文档】陈斯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推荐word版 (9页)

【最新文档】陈斯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陈斯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陈斯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一中行初字第1529号原告陈斯光,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罗明龙,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略)。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东明,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通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欧婵娇。

原告陈斯光、罗明龙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X年8月23日作出的第104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0425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X年11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10425号决定的专利权人欧婵娇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于201X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斯光、罗明龙的委托代理人郭东明,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吴通义、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欧婵娇经过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原告陈斯光、罗明龙就专利权人为第三人欧婵娇的名称为“耳机(A80)”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201X30068819.3,以下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10425号决定,该决定认定:(一)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陈斯光、罗明龙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以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2款为由要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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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时间:2015-04-29来源:知识产权报摘要:近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布了201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中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以及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4月27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经精心组织、认真评选,发布了201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中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以及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这些案件或社会关注度高,或对相关行业产业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和重要审查标准。

专利复审委此次评选产生的十大案件,覆盖了机械、电学、通信、医药、化学、材料和外观设计等技术领域。

这些案件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审查的结果,充分地体现了专利复审委员会“敬畏法律、注重责任、把握实质、执行一致”的审查理念。

本报特专版刊登201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以飨读者。

①“具有位置可变的平衡重的移动式提升起重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专利权人:马尼托瓦克起重机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案情】专利号为ZL200810092407.6的“具有位置可变的平衡重的移动式提升起重机”发明专利于2011年在中国获得授权,并享有两项美国优先权。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2307号无效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均不具备创造性,宣告其专利权全部无效。

【点评】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美国及中国起重机行业的龙头企业。

该案通过对该领域公知常识的分析认为,该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其所掌握的公知常识,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获得该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该案对于该领域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能力运用及技术判断均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②“用抗ErbB2抗体治疗”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专利权人: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国内个人【案情】涉案专利涉及抗ErbB2抗体(即“赫赛汀”)的药物制品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200610008639.X。

2014年2月,国内一自然人针对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作出第23948号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点评】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赫赛汀”是第一个分子靶向的抗癌药,对于乳腺癌的治愈率达到95%,全球年销售额超过70亿美元,其专利权人系国际生物医药行业巨头,在中国围绕该抗癌药提交专利申请近40件,涉案专利为其中的核心专利之一。

该案明确了医药生物领域中给药特征所限定的产品及相应制药用途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审查思路和方法,对于此类权利要求审查标准的合理把握和标准执行一致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③“具有分化和抗增殖活性的苯甲酰胺类组蛋白去乙酰化酶抑制剂及其药用制剂”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专利权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亨特博士实验室有限公司【案情】该案件涉及中国自主创新药物西达本胺的化合物核心专利,专利号为ZL03139760.3。

该药物在T细胞淋巴瘤的治疗方面有较好疗效,已于2014年12月获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上市,目前已完成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I期临床试验研究。

针对该专利,无效请求人认为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等规定,应予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5人合议组进行审理,在专利权人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第24591号无效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点评】该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制药行业开始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在制药行业具有深远影响。

该案涉及无效阶段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审查中对相关审查规范进行了有益探索,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审理及相关审查规范的完善有积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④“寻呼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专利权人:GPNE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案情】专利号为ZL95190550.3的“寻呼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申请于2001年获得授权。

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在中国、美国均针对苹果公司、诺基亚公司等通信企业巨头提起侵权诉讼。

针对上述诉讼请求,苹果公司、诺基亚公司先后多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合并审理后作出第23050号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

【点评】涉案专利主要涉及双向寻呼方法及系统,属于通信领域的基础专利,多家国际通信企业巨头多次对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且所涉及的侵权诉讼标的额高达数亿元,在通信领域具有重大影响。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对权利要求书中的关键技术术语“请求使能信号”的含义进行解释,合理界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该案对于相关领域类似案件的审查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⑤“粉末状澄清剂及将其混入半透明聚烯烃树脂中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专利权人:美利肯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广州呈和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润源化工有限公司、国内个人【案情】专利号为ZL93105006.5,名称为“粉末状澄清剂及将其混入半透明聚烯烃树脂中的方法”的专利在中国获得授权后,先后经历了8次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3770号无效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点评】涉案专利自1999年授权之日起,就受到行业内的高度关注。

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上述三个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提交了相同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但对于证据公开内容的解读以及在证据的使用方式上存在分歧。

合议组在认真考量该证据中对于重要技术信息的描述后认为,查证引证原文的信息是必要的,从而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该案对于准确认定公知常识性证据所公开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

⑥“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专利权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国内个人【案情】专利号为ZL200710068545.6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发明专利授权后,9家企业及个人先后共14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先后作出包含该案在内的7个无效决定,该案涉及第21471号无效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点评】涉案专利授权后受到业内广泛关注,成为助推中小企业快速成长的核心技术,在建筑领域具有突出的市场价值,对该案的审理也受到了建筑行业的普遍关注。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发明构思为切入点,从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取得的技术效果三个方面分析了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的不同,对于该技术领域创造性的审查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

⑦“一种透明导电膜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专利权人: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大学无效宣告请求人:国内个人【案情】申请号为ZL201010533228.9的“一种透明导电膜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13年获得授权,专利权人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在微纳米领域拥有自主创新技术的代表性企业之一。

针对该专利,请求人于2014年5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4621号无效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点评】涉案专利涉及采用微纳米图形化和纳米压印技术成功实现量产大尺寸透明导电膜的核心技术,提供了一种非ITO透明导电薄膜的新型制造方法,为专利权人在微纳米制造领域的核心专利之一,是低成本制造大尺寸透明导电膜领域的一项重要技术突破。

专利复审委员会清晰把握发明实质,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该案的审理对于中国微纳米制造领域产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⑧“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专利权人:宸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东莞万士达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案情】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0720142844.5,名称为“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专利权人于2013年1月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其中两被告分别赔偿6060万元和2690万元。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合案审理后作出第21304号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点评】该案的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均是全球主要的透射式电容式触控屏生产商,该案被视为对移动互联终端产业链上游厂商具有深远意义的标志性案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了合理界定。

对于已在现有技术中普遍存在,但不具有特定名称的部件,认定其名称的变换不能影响该领域技术人员对其功能、作用的认识。

该案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⑨“汽车(SUV)”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专利权人: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大众汽车公司【案情】请求人于2012年在巴西圣保罗车展中推出“Taigun”概念车,同年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注册外观设计。

次年,专利权人在中国提出名称为“汽车(SUV)”的ZL201330096428.7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

2014年,请求人启动无效程序,认为涉案专利相对于请求人在WIPO注册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4267号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点评】该案以功能和美学设计并重的汽车类产品为例,强调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满足一定创新高度的发明创造,明确了不同设计特征对于整体视觉效果应有不同影响权重。

在外观设计无效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以现有设计状况为依据,客观区分产品中的创新性特征和非创新性特征,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在考虑创新性设计特征较大权重的同时不应忽略其他设计特征,并基于产品的全部设计特征,综合分析、科学得出结论。

该案深入诠释了“明显区别”判断的客观审查标准,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⑩“使胺催化剂在界面聚碳酸酯生产工艺中再循环的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复审请求人:思迪隆欧洲有限公司【案情】涉案专利的申请号为200980146668.4,涉及使胺催化剂在界面聚碳酸酯生产工艺中再循环的方法。

2012年12月,经实质审查后,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涉案专利申请。

申请人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

复审阶段,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了重新分析确定,并依职权引入了公知常识性证据对该案的创造性进行了充分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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