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国法治报告:群体性事件讲解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及其预防治理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及其预防治理理性分析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前提。
本文认为社会转型中的利益分化、政府管理体制的落后、基层组织的控制弱化以及信息社会下的互联网等因素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多发。
只有转变政府组织模式、建设服务型政府、树立法治思维才能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标签:群体性事件;成因;预防治理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社会变化为世人瞩目,但在这一过程中部分群体的利益也被忽视甚至是牺牲,这导致诸多社会矛盾不断积累,进而群体性事件频发,其威胁了公共安全、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予以重视。
一、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分析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积聚到一定程度,且政府不能及时解决,共同利益受损的群体采取集体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的事件,其主要目的在于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制造社会影响。
对于群体性事件,多数政府工作者关注的是群体性事件对社会正常秩序、公共利益的威胁,或者是对酿成骚乱甚至是动乱的担心。
但本文认为对于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也应当予以关注。
只有认真分析原因才能真正找到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措施,尤其是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具有典型的社会预警作用,大部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是社会矛盾积聚得不到缓解的产物。
所以对于群体性事件,我们既要关注其危害社会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一面,同时也应当关注其预警缓解社会矛盾的一面,认真分析,以从根本上解决群体性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群体性事件并非中国所独有的现象,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存在这种现象。
以下从几个角度探究其发生原因:(一)社会转型中的利益分化在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新的利益阶层,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往往不能兼顾各种群体的利益,一些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一些人的利益则被忽视,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
这些利益受损的群体往往会借助群体性事件来吸引社会的目光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政府管理体制的落后政府公共管理不能适应社会转型,管理能力、服务品质较差,同时官僚作风严重,导致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2014中国法治报告:群体性事件资料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诱因及其应对本报告收集了中国10年来公开途径可获取的群体性事件信息,通过统计、比对,分析了群体性事件的规模、特点、诱因,研究了群体性事件所暴露的国家法治发展、政府管理、纠纷化解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当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因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其成因复杂多样,影响面各不相同,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更对政府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为全面分析中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引发因素等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对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发生在中国境内、规模在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进行了统计、分析,本报告着重研究其特点及法律应对。
一调研概况群体性事件往往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由特定群体或不特定群体的多数人参与,以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等为目的。
考虑到在当前阶段,参与者达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具有高度的代表性,且一些地方将100人作为评价群体性事件严重程度的分界线,项目组将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作为此次研究的对象。
本次调研所采集的数据均来自中国境内正式出版发行的纸质媒体以及拥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网络媒体(统计仅含上述网站的新闻报道板块,微博、博客、论坛和评论等板块中的群体性事件信息不作统计)的报道。
项目组通过逐条检索媒体报道的方式,统计了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发生在中国境内的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
由于无法通过逐条阅读的方式统计群体性事件数量,为尽可能全面统计相关事件,项目组采取了“规模关键词+性质关键词”的方式进行检索。
其中,界定规模的关键词包括:聚集、聚众、不明真相的群众、大规模、大批,百、上百、百余、数百,千、上千、千余、数千,万、万余、上万、数万;亦可检索00(表示三位数以上)。
界定性质的关键词包括:抗议、骚乱、罢工、请愿、上访、游行、静坐、示威、讨薪、冲突、斗殴、械斗、罢课、医闹、堵路、围堵、围攻、打砸、抗议、维权、群殴、流血、抗法、暴力、罢市、拆迁、环保、征地、城管、警察、袭警、下跪、自焚、聚众、集会。
2014中国法治报告: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诱因及其应对本报告收集了中国10年来公开途径可获取的群体性事件信息,通过统计、比对,分析了群体性事件的规模、特点、诱因,研究了群体性事件所暴露的国家法治发展、政府管理、纠纷化解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当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因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其成因复杂多样,影响面各不相同,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更对政府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为全面分析中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引发因素等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对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发生在中国境内、规模在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进行了统计、分析,本报告着重研究其特点及法律应对。
一调研概况群体性事件往往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由特定群体或不特定群体的多数人参与,以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等为目的。
考虑到在当前阶段,参与者达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具有高度的代表性,且一些地方将100人作为评价群体性事件严重程度的分界线,项目组将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作为此次研究的对象。
本次调研所采集的数据均来自中国境内正式出版发行的纸质媒体以及拥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网络媒体(统计仅含上述网站的新闻报道板块,微博、博客、论坛和评论等板块中的群体性事件信息不作统计)的报道。
项目组通过逐条检索媒体报道的方式,统计了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发生在中国境内的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
由于无法通过逐条阅读的方式统计群体性事件数量,为尽可能全面统计相关事件,项目组采取了“规模关键词+性质关键词”的方式进行检索。
其中,界定规模的关键词包括:聚集、聚众、不明真相的群众、大规模、大批,百、上百、百余、数百,千、上千、千余、数千,万、万余、上万、数万;亦可检索00(表示三位数以上)。
界定性质的关键词包括:抗议、骚乱、罢工、请愿、上访、游行、静坐、示威、讨薪、冲突、斗殴、械斗、罢课、医闹、堵路、围堵、围攻、打砸、抗议、维权、群殴、流血、抗法、暴力、罢市、拆迁、环保、征地、城管、警察、袭警、下跪、自焚、聚众、集会。
2014申论范文:群体事件频发调查报告

2014申论范文:群体事件频发调查报告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很快就要开始了,我们虽然不讲究题海战术,但至少要做3至5套真题或者是模拟题,来熟悉出题点,把握考试时间,锻炼自己的答题技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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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内容:关于群体事件频发的调查报告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
先有"厨师非正常死亡事件"引起的湖北石首群体性事件,后又马关县在当地的整合收购过程中数次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还有北京人杨佳在上海闸北公安分局制造的"血案",再有云南普洱市发生一起警民暴力冲突血案这......这一起起的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大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暴露出重大的社会问题,严重威胁这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近期我国群体性事件所呈现的特点:一、形式多样,表现不一。
二、行为过激,暴力明显。
三、权益性比较突出,群众诉求反映机制不健全。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政府不作为。
正式由于政府没有及时的化解矛盾和采取措施,才会激化矛盾,引发升级。
二、沟通不畅。
政府和群众之间对的沟通不畅,信息不透明、不公开。
三、问责不力。
很多都是官僚主义导致的,漠不关心导致的,或者说是基层官员不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导致的,又没有很强的问责制度。
四、利益冲突。
群众诉求反映机制不健全,当群众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时,就通过偏激的行为来解决自身利益。
五、社会加速和转型引发的矛盾。
在加速转型和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诸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很多历史上的矛盾和问题。
能否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也给地方政府的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带来巨大的挑战。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要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利益协调机制。
一是要完善领导接访机制。
认真听取群众呼声,设身处地的解决群众问题。
二是要拓宽利益诉求机制。
除现有的信访机制外,还应建立健全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及新闻媒体和法律援助等利益诉求渠道。
法治视野下的群体性事件及其应对策略

法治视野下的群体性事件及其应对策略受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给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也给中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蒙上了阴影。
为了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从根本上解决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由多方面的复杂原因引起的,其解决自然也需要社会各种力量的共同努力,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并加大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标签:群体性事件;社会矛盾;政府转型;法治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转型,中国目前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其中群体性事件频发已然成为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一大难题。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4年《法治蓝皮书》,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因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占多数,有476起,占54.6%,因公民等与政府或官员之间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383起,占44.0%,这两种主要为人民内部矛盾。
〔1〕为了更好的建设法治社会,应当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有效的治理和防控。
本文将通过对群体性事件的全面认识,包括其特点及根源,深入分析其负面影响,从而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况(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及其分类研究群体性事件,首先厘清其概念。
虽然我国有许多学者对群体性事件进行了深入研究,也形成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但是到目前为止学界都没有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达成共识。
而公安部2008年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中对群体性事件有了明确的定义,“群体性事件是指社会矛盾经过一定时间的酝酿,在没有得到行政机关有效治理的情况下,由特定或不特定人集合形成一定的群体,通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法律依据不充分的规模性聚集或各种群体性行为,向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机关部门表达利益诉求和主张,且对社会安全和稳定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种事件。
”虽然不少学者对公安部的定义表示批判,但是这一定义是目前对群体性事件最为权威的界定。
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

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摘要:我国已进入经济高速发展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相应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导致一些群体性事件的产生,群体性事件已成为社会矛盾表现之一,并且还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群体性事件法律治理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法律治理;制度保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是简单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复杂的社会背景和人民群众心中对现实社会的愤懑。
每一个国家和政府都会遇到群体性事件,这是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
一、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及其特征“群体性事件”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概念,它作为一个“政治术语”最初只是出现在官方的一些文件之上,但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1]。
群体性事件常常具有突发性强、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等诸多特征,它的出现必然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危及社会的稳定。
1.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一定的群体基于某种目的,形成一定的组织,在特定的环境下实施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事件 [2]。
2.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征我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其性质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基本上属于经济利益诉求问题,具有非对抗性,没有显著的政治目的。
因此应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和远见的眼光去对待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经过分析我们可以经群体性事件总结出以下几个特征:(1)社会矛盾积累的产物。
我国现阶段群体性事件归根到到底还是利益的冲突,它的外部特征呈现出某些对抗性的倾向,从整体上来观察,其性质还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处在既定社会规范制约下集群越轨行为的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的最终产物[3]。
目前几乎所有群体性事件都只是为了解决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
(2)参与主体以弱势群体为主。
参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岗失业职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失地农民、农民工、无业的军转干部、库区移民、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个体业主、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等群体,这些弱势群体就不得已借助于一种非常态的政治参与的途径,甚至是极端的粗暴行为来表达心中的不满。
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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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这个项目征地以来,当地村民与项目开发商因补偿问题一直未解决,从 来没有正式签过征地补偿协议,矛盾不断升级。 村民李海英对记者说,2014年10月14日早上即有一批穿着统一服装的人员,拿着 家伙儿。“15时多的时候进村,不管男女该事件老少,见人就打。 该事件共造成8人死亡、18人受伤严重后果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据介绍,事发当天,公安机关对现场发现的6具尸体进行体表检验,6具尸体为男性, 致死原因为3人颅脑损伤并急性失血,另3人分别是颅脑损伤、颅脑损伤合并烧伤、开 放性颅脑损伤;致伤工具主要有钝器、长刃砍器、尖端锐器等。 截至2014年10月17日,8具尸体已安放在殡仪馆,并已查明身份。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在引发群体性事件 众多原因中居首位的 劳资纠纷,往往源于 政府平时怠于行使监 管义务或者不作为, 导致劳动者采取极端 行动。
昆明通报晋宁征地群体性突发事件:数 百人互殴致8死18伤
• 2014年10月14日,昆明市晋宁县“晋城泛亚工业品商贸物流中心” 在建项目施工过程中,企业的施工人员与富有村部分村民发生冲突, 截至2014年10月15日早上造成8人死亡,18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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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应急规避方法讨论
•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 • 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建立健全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在取得群众 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 • 依法处置,防止激化。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协商、调解等方法处 置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协商、调 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群体性事件及其应对

响应时间紧迫
群体性事件的演变迅速,往往在短时 间内达到高潮,因此需要在事件初发 阶段就迅速采取措施。然而,由于各 种原因,如信息获取不全、决策程序 繁琐等,导致响应时间受到限制。
控制事态发展的难点与对策
要点一
情绪失控
要点二
协调难度大
群体性事件往往伴随着激烈的情绪和 行为反应,这给控制事态的发展带来 很大的困难。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 缓解情绪,避免事态升级。
群体性事件及其应对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群体性事件概述 • 群体性事件的分类 • 群体性事件的危害 • 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措施 • 群体性事件应对的难点与对策 • 群体性事件应对案例分析
01
群体性事件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冲突或谣言等原因激发, 一定数量的人群聚集并表达诉求或采取行动的事件,通常会 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产生一定影响。
05
群体性事件应对的难点与对策
预测和预警的难点与对策
预测准确性受限
信息获取困难
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往往受到多种因素 的影响,如社会、政治、经济等,这 些因素难以准确预测,使得预警的及 时性和准确性受到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者 信息传递受阻,导致对群体性事件的 性质、规模和影响范围等方面的信息 获取困难,从而难以制定有效的应对 措施。
事件起因
煤矿开采过程中,当地居 民对环境污染和安全问题 产生不满。
应对过程
政府组织专家实地调查, 听取居民意见,同时采取 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和 环境保护。
经验教训
关注民生问题,加强政府 与居民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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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诱因及其应对本报告收集了中国10年来公开途径可获取的群体性事件信息,通过统计、比对,分析了群体性事件的规模、特点、诱因,研究了群体性事件所暴露的国家法治发展、政府管理、纠纷化解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当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因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其成因复杂多样,影响面各不相同,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更对政府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为全面分析中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引发因素等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对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发生在中国境内、规模在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进行了统计、分析,本报告着重研究其特点及法律应对。
一调研概况群体性事件往往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由特定群体或不特定群体的多数人参与,以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等为目的。
考虑到在当前阶段,参与者达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具有高度的代表性,且一些地方将100人作为评价群体性事件严重程度的分界线,项目组将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作为此次研究的对象。
本次调研所采集的数据均来自中国境内正式出版发行的纸质媒体以及拥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网络媒体(统计仅含上述网站的新闻报道板块,微博、博客、论坛和评论等板块中的群体性事件信息不作统计)的报道。
项目组通过逐条检索媒体报道的方式,统计了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发生在中国境内的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
由于无法通过逐条阅读的方式统计群体性事件数量,为尽可能全面统计相关事件,项目组采取了“规模关键词+性质关键词”的方式进行检索。
其中,界定规模的关键词包括:聚集、聚众、不明真相的群众、大规模、大批,百、上百、百余、数百,千、上千、千余、数千,万、万余、上万、数万;亦可检索00(表示三位数以上)。
界定性质的关键词包括:抗议、骚乱、罢工、请愿、上访、游行、静坐、示威、讨薪、冲突、斗殴、械斗、罢课、医闹、堵路、围堵、围攻、打砸、抗议、维权、群殴、流血、抗法、暴力、罢市、拆迁、环保、征地、城管、警察、袭警、下跪、自焚、聚众、集会。
通过上述方法,课题组共检索到群体性事件3145起,其中,有1018起来自纸质媒体(含对应的电子报媒体),有2127起来自网络媒体,两者结果无交叉。
其中,检索到结果但网页无法打开或内容无法下载的28起,规模数量描述不清、无法判断是否为百人以上的856起,百人以下的1390起,百人以上的871起。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使用了上述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的搜索结果仍然可能存在遗漏,因此本报告使用的数据仅是基于上述关键词搜索到的结果,且可能是不完全的结果。
本文只就通过上述方法搜索到的参与者在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其理由有二,一是群体性事件经媒体报道说明该事件具有一定的严重性和代表性,二是媒体报道本身对社会就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二10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概况(一)参与人数在100~1000人的群体性事件居多据此次调研所获取的样本,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中国境内发生的871起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规模在100人至1000人的有590起,占677%;参与者规模在1001人至10000人的有271起,占31 1%;参与者规模在10001人及以上的有10起,占11%。
有36起群体性事件造成总计至少79人丧生。
估计有220万以上的人员参与群体性事件。
(二)2010年、2011年和2012年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据此次调研所获取的样本,2010年、2011年和2012年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在871件10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中分别占187%、197%、240%。
(三)群体性事件呈现一定的地域性从空间上看,华南地区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区,发生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319起;华东地区居第二位,发生189起群体性事件;西南地区居第三位,发生118起群体性事件。
其中,广东居全国之首,占307%,其次为四川,占62%。
(四)维权类群体性事件居多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项目组将其划分为维权、泄愤、纠纷以及混合类。
维权类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在于有统一、明确的利益诉求。
泄愤类群体性事件由个别冲突引发,在事件中利益诉求不明确、不统一,主要是表达、发泄情绪。
纠纷类群体性事件则是指械斗、群架等公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事件。
混合类群体性事件指的是随着事件的进展,性质发生了改变,如从维权转化为泄愤。
根据本次获取的样本,维权类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最多,占55%之多;其次是混合类群体性事件,占约37%。
(五)部分群体性事件具有组织化倾向“组织”的有无,是判断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参数,有组织的群体性事件应引起高度重视。
根据此次可得数据的统计,有组织的群体性事件占大多数,占816%。
根据组织化程度,可以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有事先谋划,确定分工和行动目标;Ⅱ级为在I级基础上印发传单或标语,意图极力扩大事件影响;Ⅲ级为有固定领导人和行动纲领,诉求表达高度系统化。
871件群体性事件中,Ⅰ级有组织群体性事件有428件,占491%;Ⅱ级有组织群体性事件213起,占245%;Ⅲ级群体性事件70件,占8%。
(六)部分群体性事件具有反复性群体性事件是一次性得到解决还是经历多次反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部门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能力和水平。
从可得样本的统计看,2/3左右的群体性事件经处理后未再发生反复,但仍有近12%的群体性事件反复2次或2次以上。
这也表明,政府部门的应对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主体及其表现形式(一)平等主体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多数根据群体性事件矛盾双方的身份,可以将其分为:公民与公民间的矛盾,公民与社会组织(如企业、学校、村居等基层自治组织)的矛盾,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公民与政府或官员间的矛盾,以及其他矛盾(如国内不同民族间的矛盾、军民矛盾等)。
从此次调研可得的数据看,因平等主体间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多数,有476起,占546%,因公民等与政府或官员之间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383起,占440%。
(二)不同主体间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首先,因公民间矛盾或者公民与社会组织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多数表现为集会、游行、罢工、示威、上访。
但在因公民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事件最终表现形式为集会、游行、罢工、示威、上访的,占544%;在全过程中发生了打、砸、抢等暴力冲突的占246%,其中有三起造成了5人死亡。
可见公民间矛盾同样较易引发社会暴力事件。
其次,在387起因公民与社会组织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有284起最终发展为集会、游行、罢工、示威、上访,占此类事件的734%,成为公民与社会组织矛盾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再次,因社会组织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极易引发暴力事件。
32起此类群体性事件中,有25起产生了打、砸、抢等暴力冲突,比例高达781%。
最后,因公民与政府或官员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有119起引发了集会、游行、罢工、示威、上访,占311%;有139起引发了围堵占道等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事件,占363%;有125起引发了暴力冲突,占326%。
这表明,因公民与政府或官员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具有较高的敏感性,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更明显,应引起特别关注。
四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一)总体情况据此次调研所获取的样本,导致10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众多,居前列的有:劳资纠纷267起,占3065%;执法不当174起,占1998%;拆迁征地97起,占1114%。
而环境污染是导致万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在所有万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中占50%;劳资纠纷是导致千人至万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在此类群体性事件中占3653%。
(二)公民间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在公民间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中,由交通肇事引发群众公愤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比例较高,占439%。
其中肇事者尤其是豪车车主肇事和交通逃逸导致市民公愤是引发公民间矛盾及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如2011年四川乐山“7·25”围观群众砸坏豪车事件;其次是出租车司机、大巴司机与无合法运营资格的黑车司机发生的经营冲突,以及商户与房东的经营冲突,通过围堵、堵路、罢工、罢运等方式维权。
(三)公民与社会组织间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从可得的数据看,劳资纠纷是当前公民与社会组织矛盾的主要原因,也是社会矛盾最集中和最尖锐的方面,共267起,占69%。
劳资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企业改制导致的下岗问题和职工安置问题,企业拖欠员工工资严重和工资水平过低的问题,以及企业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侵犯员工合法权益问题。
其次是消费者与经营者间发生的消费纠纷,共33起,占85%,其中26起是购房者与房产公司/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
列第三的是资源分配纠纷,共21起,占54%,主要有村民与附近景点的纠纷,村民与外来开矿企业的纠纷以及村民与道路开发商的纠纷。
(四)社会组织间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在社会组织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因乡村间纠纷引发的事件较多,占469%;其次是因企业经营中的利益纠葛引发的事件,占438%。
(五)公民与政府间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在公民与政府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执法不当和拆迁征地是主要原因。
其中,因执法不当引发的事件有174起,占454%;因拆迁征地引发的事件有83起,占217%;因信访维权引发的事件有52起,占136%。
在执法不当中,警察执法不当指警察在治安案件中执法不当,不含交警进行交通管理和执法活动。
处于第一位,其次是城管执法不当,多部门执法不当指在执法过程中,公民与多个执法部门发生冲突,或公民与一个执法部门发生冲突后,其他执法部门也加入冲突的情况。
和交通执法不当并列位居第三。
可见,公权力运行的不规范也是激化矛盾、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
五群体性事件所暴露的问题(一)用法治思维化解纠纷的环境远未形成虽然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法治思维和法治环境还远没有形成,法治权威尚未真正树立。
特别是,一些事件发生后,个别部门不依法办事的做法更进一步破坏了政府公信力,也使多年来的普法宣传教育成效受损。
人们对法治的敬畏远不及对权力的敬畏,信访不信法、“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闹得越大越有助于解决问题”、法不责众等的思维,不仅在普通公众心目中大有市场,甚至连不少公职人员也习以为常。
可以说,在用法治思维化解纠纷的环境没有真正形成的情况下,仍然会有大量纠纷因模仿效应而走向群体性事件。
(二)现行法律对群体性事件侧重应对而忽视预防应对群体性事件涉及事前预防、现场处置和司法救济等诸多问题。
多年来,中国已经形成了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刑法》等法律以及2000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法规规章在内的法律体系,基本确立了党委、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协调配合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