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法治的可能性

浅谈中国法治的可能性
浅谈中国法治的可能性

由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出于某些原因写下了这篇文章。在开始这篇文章之前,请大家回头顺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历程往回走一次来看一下一个简单的问题,我们为什么要搞“法治”?很简单,从表象上看,当今中国的现状就是贪污腐败,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社会不公等等。而根据世界各国现有的经验来看,似乎只有诸如诉诸法制,建立法治体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系列信条才能避免充斥这种现象的国家滑向深渊。这一点先按下不表,待我们一一看来。

那么,首先,为什么会出现上面说的那些乱象?最直接的原因是过去十几年的市场经济与私营经济改革,我们既看不到也感觉不到所谓“无形的手”,然而权力之手却无处不在,一个本应自由的市场里,资本被权贵所垄断,最后经济是发展了,代价呢?最浅显的一点至少就是不正当的政商关系被快速增长的经济不断放大。

那么,为什么还要搞市场经济、鼓励私营企业呢?答案也很简单,如果不搞市场经济,那么只有两种可能,要么就是你生活在北朝鲜那样的地方,要么就是中国已经像苏联一样解体了。执政的中共不愿后者发生,老百姓则不愿前者发生。所以市场经济的成果是不容否认的。

现在站在我们回去的原点望向“未来”,不难发现,中共一直在“摸石头过河”,被问题倒逼着一步一步“深化改革”,这没什么不好的,至少比最初用逻辑和理性设计出的那个“共产主义社会”更令人满意。看似每一次改革发生之前,都伴随严重的争论,如八十年代围绕“两个凡是”与“真理标准”的斗争,九十年代“姓资姓社”以及“私营经济”的争论,还有几年前发生的改革是否走对了的大辩论实在令某些人心冷,但是结果告诉我们一步一步的改革远比一蹴而就的革命更符合社会变革的要求。而贯穿每一次争论的焦点只有一个:要不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或者说要到什么程度。每次改革措施几乎可以说都不是我们自己的发明,从土地承包、国企改革、市场经济,都是“照搬”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国家已经运行多年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而每一次改革中都保持不变的就是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实际上,“共产党的领导”成了所有中国特色中真正具有实质内容的最大中国特色。

邓小平时代,无论是“真理标准”的讨论,还是“姓资姓社”的争论,最后都会被老人家一锤定音:只要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只要是共产党领导下的,都是社会主义。但小平之后的领导人再无此“魄力”,却不知是福是祸。

而“三个代表”的提出是中共第一次试图对自身做一些调整,是要以改革共产党自身来适应新的形势,而不是要求整个国家与社会随着党的意志起舞。“三个代表”发挥了多大作用,见仁见智。单从之后十几年的情况看,情况复杂甚至很难说那些结果和“三个代表”有多大相关性:经济大发展,中国崛起,贫富差距、贪污腐败、道德滑坡、社会不稳等等。

问题出在哪里?左派说,思想解放、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私营经济等等都削弱了党的绝对领导;右派说,思想解放、对外开放肯定没错,因为世界上只剩下北朝鲜等一两个国家还拒绝这样做;市场经济更没有问题,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在搞市场经济为主,计划经济为辅,区别就在于政府干预力度大小,而少数坚持计划经济的,几乎都是穷得揭不开锅的,所以只能进一步深化改革云云。

就49年之后的中国的情况,共产党领导中国搞改革开放,搞市场经济,允许私营企业,都没有错,而且也确实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如果我们看看每一次改革都出现的问题,尤其是某些中途不得不半途而废或者被利益集团劫持的现实(带有个人臆测色彩),就不难明白:从始至终没有解决权力归属问题才是最大

的问题。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公平,依法保护自己的各项权利的口号早已深入人心,并且我国也不是没有宪法或法律,从纸面上的法律看中国不比任何现代国家差,我们甚至从“法制”到“法治”也讲了几十年,但普通民众都清楚,各地大大小小的党政官员都可能影响甚至决定法院的判决;普通村民同一个村官打官司都胜算很小,因为你讲法他却代表了“党”。我们这些年的改革,吸取了人家的诸多先进经验,唯一没有吸取的就是没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才是最大的问题。

这个问题有解吗?不敢断言,但至少有一种疑虑存在,那就是到底是“法大”还是“党大”?如果是党大,且不论是否违背法的精神,当法治输给人治的时候,法治就已经名存实亡,如果是法大,请问,当一些党员与领导干部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拥有了不受限制的权力时,当官员们剥夺民众自由,不受群众监督时,当利益集团依仗公权力肆无忌惮时,谁,或者说哪种权力来制约这种权力以实现法大于党?简言之,不处理好执政党自身的问题,任何改革都不可能真正走远。不解决不受限制的权力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任何改革,无论多么好听,最终都无一例外地会制造出更大、更多的问题。我们也许会有所得,但是很多问题或许将就此埋下伏笔。而这个真正的问题,我不禁想问一声,在中国,真的有解吗?

历史上从来没有哪个国家的共产党带领国家搞市场经济,发展私营经济,搞法治、自由和民主的,但中国共产党正在做。经济学家不知道如何解释中国经济,政治学家找不到理论来说明中国,但这在国内都不是问题,只要加上一个“中国特色”就可以了。实事求是地说,中共领导的经济建设与改革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当然,这样的成绩与其自身的根基是否自相矛盾还有待商榷,但至少在限制权力,遏制自身腐败上,中国始终没有取得太大的进展。解决不了这个问题,一切法治都浮于表面。

在中国,共产党的统治不容置疑也不可置疑,就像法国大革命一样,流了那么多血得到的自由不能因为流了太多血又还回去,我党毕竟为我国家实现了繁荣与统一,任何想要颠覆这一既有成果的人都在犯对全国人民的滔天罪行,因为历史、时间与外敌不会给我们机会去重新生长培育一个权利天生分置的国家,承认既有事实是讨论怎么解决问题的前提,就我而言,看得到的出路就只有逐步去削减某些权力,信任并培养同时不去干涉公民的公共责任意识,让民众不受限制的监督权去制约所谓的公权力,只有在平衡中,法治才有可能生长。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2011年7月(总第282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7,2011 (Cumulatively,NO.282) [摘要]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就法律制度建设而言,至关重要的乃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本文旨在针对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便于使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路程走的更好。 [关键词]市民社会;法治现代化;普适性 一、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产生于西方文明,是人类智慧对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中国法治现代化亦在不断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然而,由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存在先天性的经验不足以及中国国情的影响和限制,存在了诸多的问题和阻碍,现就其原因进行浅析: 首先,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公民的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法治现代化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了真正的“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起源于城市里的自由民,而城市里的自由民就是由商人阶层组成的新兴资产阶级。①原有的贵族和封建主为主导的社会被打散,取而代之的是由平等的人组成的,在商人之间的没有土地依附关系的一个自由民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其次,计划经济强烈的行政命令性,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实现,其基本前提就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同步进行,而法治变革则贯穿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始终。②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治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治 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治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便不可能完全消除,依法办事原则便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同样,没有市场经济作基础,公民的平等、权利、自由等现代法律意识便无法培育,社会主体的个性便无法真正得到解放。中国古代儒学对等性人伦大多只停留于理想人格的局面,而至现代法治社会亦然绝不是也不可能仅靠法治变革就可以建立起来,它事实上是在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治变革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中不断成长起来的,具有强烈的阻碍性。 再次,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阻碍了法治现代化进程。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治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 “刑不上大夫,法不下庶民”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均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③虽然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最后,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西方国家主要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发展的计划也会毁于一旦。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 “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 —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是合乎时宜并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 二、浅谈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解决办法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实行法治现代化会成为治国安邦的手段,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理了几千年封建伦理社会洗礼的国家来说,实行法治固然会受到很大的阻碍,以下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解决方法提出几点建议:首先, “攘外先安内,师夷长技以自强”。就中国而言,现代化的法治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创制系统,使立法主体能够按照立法的权限和程序,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一般规律来制订相关法律。这种法律体系从形式上来看必须做到体系严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郭春生 (新疆大学研究生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158

法治中国的构思

法治中国的构思 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构想,不是抽象的玄思,须以现实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只有明确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指标,找寻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由以确立的参照物或坐标轴、及其据以推进的试金石和操作杠杆,并诊断出其中的问题所在,法治中国的构思才可能是有的放矢、切实有效的。本文拟围绕现代国家治理的五项指标、法治与市场经济体制、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等几个问题,对这一论题进行阐述。 一、现代国家治理的五项指标 在讨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法治秩序构建之际,首先究竟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以下几个问题是不预设任何价值前提,从客观事实及其发展的必然趋势推导出来的,对制度的顶层设计具有重大意义。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提出一些相应的思路和对策,并进行适当的组合和整合,于是可以得出关于现代国家治理的若干基本指标和整体性方案。 第一个问题是功能分化。我们知道,当经济、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就会出现分工。这是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主张,而且得到了广泛认同。分工,使人们的生产活动能够比较专精化,从而提高效率。分工有利于改进生产手段和生产方式,增强工具理性,促进技术创新。分工导致不同生产活动成果之间的交换不可或缺,导致人与人、局部与局部之间的相互依赖,导致社会结构的复合化和有机化。分工,用社会学的专业术语来表述,就是功能分化,用政治学的专业术语来表述就是权力多元化。 从远古开始,中国的经济和市场的规模就已经很大了。但是,很有意思,中国始终没有出现强劲的分工趋向。有规模却无分工,这是奇特的现象。一些学者分析过中国功能分化不足、工具理性不足的原因。例如儒家关于君子不器的理念,还有以家为国、局部与整体同构化的制度设计,都妨碍了分工的发展。分散的、庞大的村落秩序,形成无数个自给自足的独立空间,导致中国始终停留在小国寡民的状态,不需要也不可能进一步推动分工。无论如何,缺乏分工,就会缺乏改进工具的动机和推力。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不能允许这种状况。产业市场经济的规模是全国统一的,也是全球统一的。以及政府之间的竞争要求人们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不断提高效率。在这样的情况下,分工必然提上议事日程,分工必然受到重视,中国也不可能例外。

浅谈中国梦与个人成长

浅谈中国梦与个人成长 “梦”,带给我们多少遐想、多少憧憬、多少激情!“梦想”,是最美好的东西,无论一个人多么得贫穷多么得卑微,他都可以拥有梦想,而只要一个人怀揣着梦想,他就可以活出精彩。梦想,是我们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期望,也是我们在困境中得以生存下去的支柱。一个人没有梦想的时候,那么即使他还活着,他也已经死了。而有了梦想,并且为了梦想去努力,那么哪怕他现在低微到了尘埃中,他也会在尘埃中开出花来。 当年越王勾践被俘虏为奴,受尽折磨,卧薪尝胆的时候,如果没有梦想让他得以支撑下去,恐怕早就以死来保全自己身为王者的尊严了,又何谈最终灭掉吴国?苏武留居匈奴牧羊十九年持节不屈,若不是心中有梦想有希望,恐怕也坚持不到回汉朝受封赏,而是早就在那艰苦的牧羊生活中以死成全自己对大汉朝的忠心了吧?孙中山为了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一共失败了十次,如果没有梦想,他又怎么能够一直坚持到最后的辛亥革命并取得成功?梦想是深藏在人们内心处最强烈的渴望,是一种挥之不去的感觉和潜意识,也是人们走出困境走向成功的原动力。马天峰先生《播种与收获》中,这样说过,梦想不是回忆,是努力,是努力创造活着的意义;梦想不是忍受,是怒吼,是决定从今天不再等候;梦想不是服输,而是挣扎,然后活得更潇洒。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都有着自己的梦想,都有着自己的渴望和追求,或许是一日温饱的愿望,或许是安邦治国的抱负,或许是腾云驾雾的妄望……也许,我们执着于自己的梦想久了,渐渐地忘了梦想生长的土壤。当“中国梦”没有绽放,个人的梦又如何开花?从根本上说,我们每个人梦想生长的土壤,都深深植根于“中国梦”。我们每个人梦想的成长,都有“中国梦”的成长相伴。有了“中国梦”的茁壮,我们才有了做自己的梦的自由。中国梦与我们个人的成长息息相关。 当一种梦想能够将整个民族的期盼与追求都凝聚起来的时候,这种梦想就有了共同愿景的深刻内涵,就有了动员全民族为之坚毅持守、慷慨趋赴的强大感召力。一个人,是渺小的;但是当他和祖国联系起来是,就是伟大的。一个梦想,是渺小的,但是当它成为祖国的梦想时,就是不可估量的。梁启超曾经说过:“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是啊,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兴旺则国兴旺,少年在成长中心怀梦想,则国充满希望。 今年3月,我们新任的国家主席习近平定义了“中国梦”--实现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梦想,而且满怀信心地表示这个梦想“一定能实现”。并寄语全国广大青少年:“要志存高远,增长知识,锤炼意志,让青春在时代进步中焕发出绚丽的光彩。”这是党对青年的殷殷期盼,这是国家对青年的深深呼唤。在实现中国梦的征程上,飞扬的青春将是最亮丽的一道风景! 中国梦,是我们大学生心中的那片星空,仰望星空,我们体察内心。找到心之所向,了解喜、怒、哀、乐的表达与变化。我们体察内心,在今夜三省吾身之后,整理自己的情感,明天对梦想的追逐更加明确而积极。我们仰望心中的星空,确定梦想的方向。 在茫茫的大草原上,向最远处瞭望,远到不能再远的地方,天与地交汇在一起,看到长长的地平线。我想这天就是中国梦,我们无法飞翔,直接触摸到中国梦,不过我们可以一步一步脚踏实地地向前,走到地平线,在那里,我们伸伸手就可以够到天。地平线就是中国梦交汇到现实的所在,就是我们自己个人成长路途上的梦想。小学六年级的老师曾经这么和我说过: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只要你敢想敢做,那么成功总会被你抓在手心。 作为一名大学生,对于我的祖国,对于社会上的冷暖,我开始看的越来越透彻。我梦想的中国,有这样可爱一群人。他们敢于抵制日货,他们敢于救起倒在血泊中的孩子,他们敢于扶起摔倒的老人,他们敢于质询、敢于揭露、他们能够在了解这个国家的阴暗面后,依然爱他如生命,会为了这些中国梦而奋斗。我梦想的中国,有这样无私的一群人。他们默默地奉献自己的青春与激情,守护在我国的边疆,守护在我们的家园,守护在我们需要的地方。我梦想的中国,有这样一群有爱的人,在一方遭受苦难的时候,他们不会冷眼旁观,而是纷纷地站出来慷慨解囊,安慰受难者的心灵。我梦想的中国,还有一个强势的政府。它会在国人遭遇不公时,勇敢站出来,做国人最坚实的后盾,它会在中国领土主权遭到质疑与挑衅时,勇敢站出来,以强硬的态度宣示:只有战争没有谈判。 人生如船,梦想是帆,每个人在成长中都有一个只属于自己的梦,但我们同属于一个国家,我们都有同一个身份—中国人。所以我们每个人成长的梦想又与国家民族兴衰荣辱紧密相连。先贤顾炎武早就发出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呐喊。因为,国强则民富,国家好了,我们才能好。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在我们成长成一名成功者的道路上,请让我们握紧彼此的手,让我们各自的梦想编织成一道网,保护好中国梦,保护好这滋养着我们个人成长梦想的土壤,努力地去实现我们共同的梦想。

浅析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

浅析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 内容摘要: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司法解释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要求,很难保证准确适用法律等等,这些与法制的不健全与法制的粗陋、过于原则;法律解释体制的影响;司法机关权力扩张的需要等原因息息相关。面对这种状况,为了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完善司法解释体制。就此分析我国的司法解释现状是完善司法解释体制的必要前提。 关键字:司法解释立法化现状问题 一、司法解释的概念及作用 (一)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只能由有权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应该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则作出解释,供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这就是我们对司法解释的一般理解。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审判检察联合解释三种。司法解释权是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要职权。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司法解释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二)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使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总结我国司法解释的经验,这种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

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是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富裕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比如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当时的《刑法》第139条的解释,具体解释了什么事强奸罪、什么是暴力手段、胁迫手段和其他手段等。2、通过法律解释是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法律调整应当与社会现实相协调,应当随社会的发展而赋予某类行为以相应的法律意义,做出适合社会发展的法律评价。3、对使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其中包括几种情况:第一,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通过解释,统一认识,正确司法。第二,为同一审理标准,针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种案件、某一问题或某一具体个案,就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而作出的统一解释。4、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由于种种原因,在法律实践中曾经存在过法律没有规定、立法前后不一致、立法不配套、实体法与程序发布一直以及立法滞后的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在这些情况下所做的司法解释对弥补立法不足,保证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司法解释在我国的现状 (一)司法解释制度的产生 1976年粉碎“四人帮”之后,党和国家认识到法制的极端重要性。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对法制建立起了有力推动和重要的指导作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法制现代化

的关系是一个不可省略的工作。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不能将其中某个阶段呈现出的特征抽象为法制现代化全部历史进程的本质概括。 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清末法制改革:清末修律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了重大而深刻的改革,引进了近代的法律思想、原则,客观上促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在中国法律近代化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深刻影响。二、南京临时政府:主要从法律上确认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以“去专制之淫威,谋人民之幸福”,“人权神圣”为中心,颁行了一系列反映革命主要精神的单行法律、法令。三、南京国民政府: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完成了司法制度的近代转变。而最终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本法典的《六法全书》的出现,其六法体系最终建立,标志着近百年的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的最终完成。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由传统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型过程,是在法律领域的一场历史巨变。法制现代化始终会受到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发展的影响,因此法制现代化既是一个复杂、迂回曲折的发展过程,也必然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所以研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时,必须从其社会和法制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本质特点来把握,不能以偏概全,用某个阶段的特点替代整个进程的总体型态。譬如,晚清时期中国法制现代化几乎等同于西方化,但我们不能以此为理由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整个过程等同为西方化。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外源性特征决定了这一历史进程之始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形态。 按照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要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就必须按照近代法制的基本标准来开展本国的法制改革;而由于本国传统法文化中近代法制文明要素的阙如或发育不够成熟,也就只能从已基本实现法制现代化并有成功经验的西方社会中引入。这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始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的根本原因。无论是清政府“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 的变法谕令,还是沈家本“折冲樽俎,模范列强” 的修律主张,所表达的都是同样的西方化的法制现代化路线。 这样的路线必然表现在修律的实际成果当中。1、以民法为例,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不仅采纳了当时最先进的潘德克顿法典编纂体例,还采用了来自大陆法系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亲权、债权、所有权等民法概念,引进了诚实及信用、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建立了法人、时效等西方民法的主要制度,真正贯彻了法典制定者所提出的“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合中国民情之法,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的编纂指导思想。2、以刑法为例,1911年制定完成并予以颁布的《大清新刑律》,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总则与分则两编的体例,引进了近代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死刑唯一等刑法原则,吸收了诸如未遂、共犯、自首、累犯等西方刑法概念,并仿照西方刑事法制建立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缓刑、假释及主刑和从刑相协调的刑种体制等刑法制度。总之,经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的不懈努力,终于在中国建立起近代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从而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征程。 第三、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必然会超脱西方化的藩篱,实现中华法制文明的伟大复兴。 一方面,中国的法制改革之所以显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形态,源于其总体上的外源性。但是,承认总体上的外源性并不意味着否定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对法制现代化进程起着推进甚至在某些层面的决定性作用的多种因素。自从明清以来,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经济生活日益活跃,各种经济交往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日

第四课 建设法治中国

第四课建设法治中国 1.为什么要实行法治? (1)法治能够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秩序,让人们能够建立起一个基本、稳定、持续的生活预期。 (2)法治保障人们在社会各个领域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使人们安全、有尊严地生活。 (3)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发展市场经济、实现强国富民的基本保障,是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方式。 (4)走法治道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 2.法治的要求是什么? (1)法治要求实行良法之治。 良法应当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反映社会的发展规律,程序正当,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促进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秩序、增进人民福祉。 (2)法治还要求实行善治。 法治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通过赋予公民更多的参与公共活动的机会和权利,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 (1)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更加重视法治建设。 (2)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3)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新时期中国法治建设作出新的战略部署,绘就了中国法治新蓝图。 4.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建设法治中国,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使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得到严格执行,使每一个司法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使每一位公民都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2)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5.政府的作用是什么? 一方面,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政府管理;另一方面,人们又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6.在我国,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是怎样的? 在我国,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政府的工作要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 7.什么是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应该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8.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什么? (1)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政府行使权力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时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授权,并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力。 (2)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政府的行政权。 9.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政府和公民个人分别应怎样做? (1)政府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2)公民也要积极参与,献计献策,主动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10.怎样建设法治政府? 必须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从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11.怎样厉行法治? (1)全体社会成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现代社会的公民,要学会在法治状态下生活,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培育法治精神,培养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契约精神、规则意识。 (3)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率先做尊法守法的榜样,带动其他公民,共同守法。 (4)要加强法治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在全社会鲜明地树立起“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的法治文化导向,实现社会的有序、公平、正义。 12.怎样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1)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2)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1.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何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有利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等等。 2.作为一名现代法治社会的青少年,我们应该具备哪些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尊重法律,追求公正;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与法同行,树立法治观念;掌握法律武器,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敢于并善于同违反法律和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行为作斗争;等等。 3.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对我们青少年提出了什么要求? 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法律的行为作斗争;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等等。 4.政府依法行政有何意义? (1)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2)依法行政直接关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否顺利实施。 (3)依法行政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可以使政府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法律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它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在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推进和完善国家法治建设便成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 、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国民整体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建国以后,由于基础薄弱,教育事业仍然没有摆脱落后的局面,加上工作中的一些失误,长期以来忽视了民主和法 治建设。一些在实践中出现的好的民主形式,没有能够用制度加以确定;已经建立的民主制度,又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得不到保障;本来就很不健全的民主制 度,又多次遭到破坏,“家长制”、“等级制”等封建思想还未肃清,法律应有的权威还没能建立。在国民的整体素质仍然较差,全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进行民主法治建设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 其二,法律思维模式落后。传统的法律文化重礼轻法,治人高于治法,权力至上和 义务为本,重义而轻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特权而轻民主,无一不和现 代法治精神相冲突。法治社会是“向下型”的权力结构,即“国家主权在民而不在君,在下而不在上”。而中国法律传统素以集体为本位,无视个人,造成法律否定个体和压抑个人,丧失了现代法治要求的独立法律人格和意识。这种思维模式的落后阻碍了法律主体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观能动性。 其三,法律系不完善。中国近代以来立法的着眼点在于把中国改造成现代化国家,法律往往是立法机关或规则制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制作出来的产物。 这种对立法及程序的认识仍局限于当年中国知识界急于求成的情况下,造成法律文件本身及相互协调存在许多缺陷。比如法律文件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其规范化运作明显不足。立法缺乏整体规划,致使该出台的一些基本法律未出台等等。这样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大量制定和颁布,而另一方面是成文法难以通行,难于融入社会,成为真正的规则,违背了人们的立法初衷。 其四,学理论相对滞后。长期以来东西方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存在着明显差异,中国人视法为维护道德之器,西方人则主张法律至上;中国人的理想社会是“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西方人则总是在不断地致力于法律的完善,并努力使其发挥作用;中国人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西方人则以“好讼”来争得权利;中国人注重由里及表的自律,而西方人注重由表及里的制度等。 我国的法学研究常常落后于法律发展,停留于追随政府政策注释。法治现代化要求实现以法律引导法学发展的根本性变革,以树立科学的法学理论观念,这就要求法学家坚持学术的独立性,创造法学研究的自由学术氛围,带动全社会法治观念的更新与变革。 其五,法律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不高。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基本标志就是有法可依和司法公正,严格、严肃、公正地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法官还是从事执法的公务员,或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普遍缺少职业法学家集团所要求的素质。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丧失司法公正,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作为法治现代化建设前锋的职业法学家集团,其法律素质的提高是带动全社会走上法治道路的关键因素。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中国于二十一世纪初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中国经济真正开始融入经济全球化的世界潮流.“入世”与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经济法制建设带来巨大的冲击,也给中国法制建设提出了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这样一个全新的概念、课题和目标.党的十六大在界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时,修订了原来的"小康"和"四化"概念,提出了"新的四个现代化"概念.(注1)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一系列的与时俱进的新的理论观念.经济基础的现代化变革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变革.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新的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的法制现代化的出现和建立是必然的趋势和要求,也是唯一的选择.从实践上看,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方针已经打开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帷幕.邓小平是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一九九八年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进入更加"自觉"的阶段;二零零一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又进一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及全球大多数国家的惯例相比较,中国有了更多的机会借鉴外国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并且进行交流.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及两万多条规则已经成为中国在世界贸易关系中必须遵循的信条,必将极大地影响和决定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和方向.我们已别无选择,而且时间紧迫.探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涵、外延、实现途径、特征,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本文仅就此进行若干基础性的探讨分析,作为引玉之砖抛出,以求引起争鸣,请求斧正. 一.什么是中国法制现代化 解析中国法制现代化这个概念的内涵,可以从"法制"和"现代化"两个不同的侧面进行.从法制侧面是三层意思:法制化,法制现代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现代化侧面看也是三层意思: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或现代法制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法制化侧面解析,基本上(就是说不完全是)从法制发展的历史脉络这个纵的方面来研究的;而从现代化侧面解析,则是社会现代化和现代政治文明的各个方面,从横的方面来进行研究的.从两个方面均可切入正题. (一)从法制化角度解析 用历史角度看,法制化是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形成、发展、现代化、国际一体化而出现的国际公认的新概念。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虽然也有法律和制度,但由于没有形成市场经济,基本上是无序的,没有现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 在当前社会,改革工作进入攻坚时期,内部问题、外部环境都存在对我国我党的考验和挑战,树立全民法制观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奠定我国更好发展之基础的重要保障,尤其是在反腐工作中,以法治推进反腐,建立健全反腐败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并使其刚性运行,才能实现国家治理腐败体系和治理腐败能力的现代化,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才能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 建构法治反腐机制要做到促进官员“不愿腐”。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官。只有依法治官,促进官员自觉树立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权力,模范遵守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才能保证官员廉洁自律。依法治官必须从严管理好党员、干部队伍。只有从严管理好党员、干部,才能使党员、干部成为全社会的表率。 建构法治反腐机制要做到促进官员“不能腐”。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权。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要行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

系,由此推进实现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 建构法治反腐机制要做到促进官员“不敢腐”。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惩治腐败。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共产党和人民政权有力量的表现,也是全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中国共产党严肃查处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向全党全社会表明: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决不姑息。

浅谈中国梦与个人梦之间的关系

浅谈中国梦与个人梦之间的关系每一个国家都有一个传奇,每一个民族都有一个属于自己民族的梦,而每一个人也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梦。中国梦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是人民幸福之梦;中国梦是国家富强之梦,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个人的梦和国家的梦,民族的梦是统一的,相互促进的。 翻开中国的历史,我们无一不对古老的中华民族感到骄傲。在古代,我们拥有着世界最多人口,拥有世界最先进的科技,更有着辉煌灿烂的文明。中国的火药和指南针传到欧洲,开启了人类社会的近代化进程,中国的造纸术传到世界,加快了人类的文明化步伐。那时的我们很自信,因为我们走在了世界的最前沿。 可是在近代,中华民族遭到了来自西方列强的侵扰,中华民族矛盾愈演愈烈。当鸦片战争击破"天朝上国"迷梦,当西方文明剧烈冲击“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心理,当中华儿女面临“千年未有之变局”,面对“面对千年未有之强敌”中华儿女就有了一梦想,一个民族复兴的梦想。正是因为这梦想,我们经历坎坷依然前行,正是因为这梦想,我们历经沧桑信心不改。 从鸦片战争到现在21世纪的中国,无数中华儿女为了这个梦想而奋斗,为了这个梦想奉献终生。是中国共产党真正

把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带上实现“中国梦”的人间正道的。在这场史无前例的伟大革命中,中国共产党从蹒跚学步的幼年迅速成长起来,经历过一次又一次血与火的考验。中国共产党为了实现“中国梦”牺牲了数百万优秀党员,中华民族牺牲了上千万英雄儿女,英烈们的鲜血染红了五星红旗。无数中华儿女执着于这个梦170多年,然而,在这百余年间的中国人不敢有梦。 1949年10月,从此在这东方屹立着一个新中国。经过数十年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的决定让中华大地再次焕发了活力,终于使中华民族踏上了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生活的改变让我们拥有了做梦和实现梦想的勇气。 而今,在实现这个梦想新的历程上,习近平总书记重新全面阐述了“中国梦”这一概念,他用简简单单的三句话将中华民族的昨天,今天和明天结合起来,展现于几代人为民族复兴奋斗的艰辛历程。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 记得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这一时代解读,既饱含着对近代以来中国历史的深刻洞悉,又彰显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宏伟愿景,为党带领人民开创未来指明了前进方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作者:郭起干时间:2013-01-26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谈到中国法治的进程,我觉得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核心的目标是四个:第一个是人治和法治的问题,第二个是国家和社会的问题,第三个是公权和私权的问题,第四个问题就是法制和法治。 人治和法治的问题 从人治到法治是改革最初的目标,也是一个非常长远的目标。因为我们国家改革开放最初的动机、最早的由来就是由于“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那场灾难,这场灾难对于我们当代的领导人来说是一个沉痛教训。所以最早的一个目标就是不能够由个人来决定国家的命运,国家命运必须由制度来掌握,依法才能够保障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在一开始的时候,我们提出的目标就是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十六个字可以说在这三十多年来,进展

还是蛮大的,第一个目标我们大体达到了。有法可依,原来我们没有多少法,现在法律制度比较完善了,或者说原定的目标到2010年,我们国家能够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上做到了。 但是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这三个方面,现在离我们的目标还相差甚远。为什么说相差甚远?就是人治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人治之所以不能够彻底解决有三个原因: 原因一:执法是在人,是靠人的意志。有了规则还是要靠人去执行,但在现实环境下,有了法律我们就必然会出现一些潜规则,有了政策就必然有一些土政策。 因为法律太刚性,法律是一个条文,条文是不能够轻易改变的。所以有的时候就出现法律规定已经过时了,很不合理了,你执行不执行呢?合法,但可能不合理。我们现在无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_法理学论文完整篇.doc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_法理 学论文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社科系 常州 213001 ) 摘要:法律移植是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文章重点就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可能性及法律移植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但对于“法治”的理解,古往今来中外历史上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在众多的解释中,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的诠释突出了法治的精髓并经历了时间的考验,亚氏认为,所谓的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在亚氏的上述定义中,“良法之治”是法治的基础。我国要实现法

治的目标,前提是必须实现“良法之治”,换言之即实现法制的现代化。为实现法制现代化的任务,除了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主动立法外,大力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是另外一条重要的途径。 一、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少现代化成分,为实现现代化、必须进行法律移植。根据学者的论证,与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2)。受“公法文化”的影响,我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成为统治者手中推行礼教和驭民的工具,难以形成和提供市场经济及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现代法治观念。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提供有效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大规模地制定法律更能提高效益,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认为,“法律制度自一种文化向另一种文化移植是常有的情况,当改革是由物质或观念的需要以及本土文化对新的形势不能提供有效对策或仅能提供不充分之手段的时候,这种移花接木就可以取得完全或部分的成功。”(3) 2.从社会的发展的角度来考察,一个社会要取得发展,必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A.收支两条线 B.罚缴分离 C.执法上审裁分离 D.决策上审裁分离 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 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 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4、《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A.经济社会 B.政治社会 C.文化社会 D.生态社会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的是()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B.必须把维护政府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C.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D.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 )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A.市.县 B.省.市 C.省.县 D.县.乡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 )。

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对策探析

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对策探析 现代行政管理,必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行政”执行的状况如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对我国依法行政的 现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和分析,并尝试着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 标签:依法行政;现状;对策 依法行政是我国的治国方略,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行政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的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然而二十世纪以来,行政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 的重中之重。 1 依法行政的内涵及其基本要求 所谓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的有效管理活动。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要依法进行,其核心是行政执法,因为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管理对象采取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最容易侵犯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如下: (1)合法行政。行政機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对象,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 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法治中国意味着什么

法治中国意味着什么 2013-08-05 第05版:民主法治 作者:马怀德来源:学习时报字数:1933 有不少人注意到,今年“两会”选出的新一届中央领导,特别是政府、人大各个部门的领导,有相当一部分都有法学教育背景,据说 70%以上的国家领导人都具有人文社科教育背景。通过一系列的名单我们发现,今天具有人文社科教育背景的人,特别是法律人走上政治前台,在更多更重要的岗位上发挥作用。有人据此判断,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法治盛世。是否已经进入法治盛世不好说,但是法治盛世的曙光似乎已经到来。因为我们明显感觉到国家对法治开始更加重视,从队伍建设、组织保障,到政策制度保障,到社会环境的变化,法治已经成为改革发展的共识。 有人统计,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法治的表述有77次之多,是历届党代会报告中最多的。特别是十八大报告讲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深化改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强调用制度管事、管权、管人,把制度建设放在更突出的位置。这一系列论述,已从政策制度层面给我们指明了方向,即在未来的改革发展中,法治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法治是一个艰难的、漫长的过程。中国改革开放刚开始,邓小平就讲,我们要使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要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个问题从上世纪80年代初,一直强调到今天,足以说明法治建设的渐进性和艰难性。但不管怎么说,大家对方向是有共识的,路径是清晰的,时间表、路线图也慢慢地呈现在我们面前。 去年年底,习近平同志对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有一个重要批示,提出要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这是第一次提出法治中国这样一个命题。这个命题跟十八大报告里提到的更加注重法治的作用,跟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积累的法治方面的经验教训一道,成为我们认真思考法治在中国未来改革发展中作用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法治中国的提出,很多人在研究、在分析,法治中国到底意味着什么,法治中国的起点是什么。 习近平同志在担任福建省省长时,就非常重视法治工作,福建省政府很早就聘请了一些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后来他到浙江工作,又成立了法治浙江咨询委员会,聘请专家为法治浙江把脉。法治浙江、法治江苏、法治湖南的提出,实际上改变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的提法,逐步地把依法治理变成法治区域、法治城市这样一种新的理念。如今,法治中国变成了一个全国意义上的法治要求,实际上就是当年法治浙江、法治江苏、法治湖南的升级版。 根据我的理解,法治中国分为两个层面。第一,这里面的法治到底指什么?第二,这里的中国,是一个地理区域、行政区划概念呢,还是另外一个概念? 记得2008年5月4号,温家宝到中国政法大学视察。他进了校门之后,看到校门口有一块大石头上刻着“法治天下”四个大字,这是中国政法大学老校长江平先生的一句话。温家宝说,我把它演绎一下,叫法比天大、法治天下。只有法比天还大的时候,才能实现法治天下这个目标。法治精神是什么,那就是五条:第一,宪法法律的权威高于一切;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一切组织机构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第四,立法要发扬民主,法律在全民范围内得到普及;第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温家宝的话,抓住了法治的核心要义,那就是:我们强调的法治,不是用法律这种手段和工具来治理社会、治理老百姓,而是一种规则之治、民主之治、平等之治、良法之治、程序之治。所谓规则之治,就是大家都按统一规则行事,任何人都没有突破法律、超越法律的特权;所谓民主之治是指法治本身体现着民主精神、民主意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良好的法律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所谓平等之治就是不区分穷人富人,不区分领导干部和普通老百姓,大家平等适用规则;所谓良法之治就是制定良好的规则得到全社会的一体遵行,法律不应该是恶法,而是良好的法律,大家认可信赖的法律;所谓程序之治就是运用公平正当的程序形成决策、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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