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卫东:法治中国的可能性——兼论对中国文化传统的解读和反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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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必看的十本经典著作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经典著作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经典著作(岳运生)2008-11-19 08:591、《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林达一本美籍华人写的关于美国社会的故事性书籍,让人感觉在美国,法律就是身边发生的每一件事,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和日常的存在。

在这本书里,作者以独特又敏锐的洞察力,结合血肉丰满的生动案例,辅以深入浅出的语言,向我们全面、细致、客观的展示了一幅美国民主政治体制,尤其是司法制度的精美画卷,矫正了一些人们从看电影大片中产生的想当然的常识性的错误,令人获益匪浅。

2、《政法笔记》——冯象本书可以说是冯象的“案例”随笔,是旨在提供一种真正的“普法文章”。

从孔夫子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用生僻字、性贿赂、人体写真,到版权、美国大选……涉及“政法”的各方面。

《政法笔记》所做的,即是对现代资本主义的一种特定社会控制方式——法治——的追究与批判。

3、《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苏力朱苏力的著作,往往从身边日常惯见的“俗话、俗语或俗事”出发,分析出令人惊叹的学术意义来。

本书亦是如此,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点、看法或认为想当然的东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尽管有时候我们不一定同意苏力的观点,但是他对问题的态度、对观点的论证过程、特别是他独特的叙述方式,足以让我们在阅读的同时感觉到知识的愉悦。

4、《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在传统与变革之争中,人们往往以外在的现象为准则判断优劣,而忽视其本质根源。

在对西方法律的移植过程中,人们也往往只由于看到西方法制下的繁荣,而没有看到他们的本土资源。

从而使我们开始彷徨,于是我们开始反思,然而大多反思的结果是“把‘现代法制’看作一个有待于明天实现的理想,而把本土情境视为存在于今天的一种无可奈何的现实------从而我们面临的便是理想的不能实现和现实的不甘妥协之间的两难困境”(赵晓力言)。

正是在此背景下,苏力用一种新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困境以期寻求最佳答案。

5、《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并非纯粹性的学术著作,而是美国大学法学院的法理学教材,这对我们了解西方法理学、西方的法学教育、西方的教材撰写编排有一个更为直观的了解,因此这本书介绍给大家其意义要比纯粹性学术著作更大,是能启发法学思维的一本好书。

第31讲论证结构与论证思路(练习)-2025年中考语文一轮复习讲练测(全国通用)(解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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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现代文阅读第31讲论证结构与论证思路(练习)目录一、考点过关练 (2)考向1:分析文章论证结构 (2)考向2:分析文章的论证思路 (5)二、真题实战练 (9)三、重难创新练 (19)考向1:分析文章论证结构阅读下面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热爱祖国是立身之本成才之基——谱写新时代的青春之歌①星空浩瀚无比,探索永无止境。

北京时间2022年4月16日上午,神舟十三号载人飞船返回舱在东风着陆场成功着陆,航天员安全返回地面。

从首次在轨通过遥操作完成货运飞船与空间站对接,到中国女航天员首次太空漫步,从举办中国人首次天宫画展,到中国航天员首次太空跨年、首次在太空过春节,一个又一个“首次”,彰显了我国不断提升的航天实力,激发了无数青年的爱国热情,鼓舞着广大青年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豪情壮志。

②爱国,是人世间最深层、最持久的情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新时代中国青年来说,热爱祖国是立身之本、成才之基。

”只有把人生理想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事业中,才能最终成就一番事业。

新时代中国青年必须听党话、跟党走,胸怀忧国忧民之心、爱国爱民之情,不断奉献祖国、奉献人民,以一生的真情投入、一辈子的顽强奋斗来体现爱国主义情怀,让爱国主义的伟大旗帜始终在心中高高飘扬。

这是广大青年担负起时代责任的内在要求,也是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

③爱国精神激励一代又一代有志青年,与祖国和人民共命运、与时代和社会同前进,在救亡图存、振兴中华的历史洪流中谱写了一曲曲感天动地的青春乐章。

1935年初秋,在中华民族危急存亡之际,南开大学校长张伯苓在开学典礼上向全体师生问了三个问题:你是中国人吗?你爱中国吗?你愿意中国好吗?振奋了师生为国奋斗之志。

2018年9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谈到了这个故事,并强调“这三个问题是历史之问,更是时代之问、未来之问,我们要一代一代问下去、答下去!”爱国是本分,也是职责,是心之所系、情之所归。

不管时代如何变迁、历史如何发展,对于广大青年而言,爱国之情始终是再朴素不过的情感,强国之志始终是再基本不过的抱负,报国之行始终是再自然不过的选择。

中华文化概说(51779)-24年春季学期中华文化概说第3次平时作业-1-参考资料-电大一体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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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非命”论,认为命是一种虚幻的超验之物,它往往使人放弃自身的努力,从而导致了社会的惰性。

A : 儒家
B : 阴阳家
C : 法家
D : 墨家
参考答案是:D
2、中国封建伦理规范的最高法则为()。

A : 三纲
B : 五常
C : 五伦
D : 十教
参考答案是:C
3、在()看来,社会的治乱,国家的强弱,并非取决于天命,而在于君主是否能正确地运用法、术、势。

A : 儒家
B : 术家
C : 法家
D : 墨家
参考答案是:C
4、()作为中国文化基本精神之一,是人们处理天人关系和各种人际关系的总原则,是中国人的积极的人生态度的最集中的理论概括和价值提炼。

A : 贵和尚中
B : 以人为本
C : 重和去同
D : 刚健有为
参考答案是:D
5、地域文化形成的第一个条件是()。

A : 人文环境
B : 地理环境
C : 生活环境
D : 自然环境
参考答案是:B
二、多选题(共5题,共40分)
1、唐代在草书方面被视为楷模的书法家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及其传承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及其传承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宣示以促进提高生产力水平、物质生活条件、个人幸福和尊严、人与自然 和谐程度为宗旨,为建设“明君—清官—良民和谐共处”理想社会形成了一系列法律智慧,许多 智慧在今天仍具有合乎人类生活升华目的之属性。这些传统法律智慧可以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最 无可回避的四对关系来简释。
第一,人与天(自然)关系。在古人心目中,“天”潜藏着终极权威、终极真善美。天人关 系是政治社会生活首先要处理好的法律关系。对于具有无穷威力、无限奥秘且人类永远无法真正 全面认知掌控的对象,不管它是否有灵,人类必须保持特别敬畏,与之保持和谐。国家必须通过 具体制度设计运作来争取和谐,决不可“无法无天”“伤天害理”“逆天灭伦”。
历史上的法制或法律主张,其所依凭的社会基础是否继续存在于今日中国?若确认这一社会 基础还在,就应该进一步考察该法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否真有益于人类生活品质升华,亦即考 察其历史实践效果。把社会基础的考察、实施效果的考察结合起来,就可以判断历史上的具体法 制或法律文化是否仍有现代价值。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
在人类的自身生产方式(两性结合的自然生育)和社会生活方式(个体间以合作来满足自己 力不能及)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时空范围内讲法律文化的现代性,就是指人类在目前自然和社会 条件的局限中认识的法律文化普遍价值,它是客观存在的。中国领导人讲中华文明“有力推动了 人类文明发展进程” ,“让中华文明同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 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 ,正是指这种层次上的现代性。
第三,现代性应是政治共同体内多数人的自主感受和判断。理论上讲,是否合人类升华目的 性,当然是政治共同体全体成员或民族全体族众来判断;法律文化在服务人类升华目的上有否实 际作用,应该凭民族共同体中多数人的感觉。但这只是假设或应然,历史上很少真正如此检验过。 除了古希腊城邦直接民主制、古罗马共和时代某些立法、决策、审判实践,很少听说其他时代和 国家有过全体公民票决式的政治实践。即使在古希腊罗马民主制时期,公民的范围也不等于共同 体成员的大多数,甚至只是一小部分。所以,这个共同体内多数成员的自主感受和判断,常常是 事后根据实践效果所做的历史追认。

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试题答案

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试题答案

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试题答案一、单选题1. 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什么?A. 法治B. 仁义C. 礼仪D. 忠诚答案:B2. 法治中国建设中,强调的“依法治国”是指什么?A. 以法律为工具治理国家B. 以道德为指导治理国家C. 以人治为主导治理国家D. 以法治为手段,以德治为补充答案:D3. 以下哪项不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五常”?A. 仁B. 义C. 礼D. 智E. 信答案:E4. “礼之用,和为贵”是哪位儒家思想家的主张?A. 孔子B. 孟子C. 荀子D. 韩非子答案:A5. 法治中国的建设,强调了哪些方面的法治原则?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 法律的权威性C. 法律的普遍适用性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二、多选题6.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包括哪些方面?A. 家庭礼仪B. 社会礼仪C. 国家礼仪D. 个人修养答案:A, B, C, D7. 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哪些方面的支持?A. 完善的法律体系B. 公正的司法制度C. 公民的法律意识D. 政府的法治实践答案:A, B, C, D8. 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体现在哪些方面?A. 传统文化为法治中国提供道德基础B. 法治中国促进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C. 传统文化与法治相互独立,互不影响D. 法治中国推动传统文化的创新发展答案:A, B, D三、判断题9. 传统文化中的“忠孝”观念与法治中国建设是相悖的。

答案:错误10. 法治中国建设要求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11. 简述中国传统文化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答:中国传统文化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为法治提供了道德基础,促进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形成。

同时,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也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创新的动力和源泉。

五、论述题12. 论述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建设的相互影响和融合。

答: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建设相互影响,相互融合。

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知识点

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知识点

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知识点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知识点一、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特点悠久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学为其轴心的,而儒家学说的等级观念、宗法意识、国家本位、礼治主义等观念在绵延五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它们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特点。

(一)等级伦理等级伦理是儒家文化的首要特征,它产生于也服务于封建专制统治,它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维护以君权、父权、夫权为核心的等级制度。

儒家以“礼”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一准乎礼”是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而“礼”强调的是等差之爱,尊卑有序。

人们在行为选择之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否符合上司的要求,会不会触犯当权者的利益,而不管是否符合法律与正义。

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主要强调的是群体价值而不是个人价值,个体在群体中是渺小的,微不足道的。

这样就必然以各种纲常规范来束缚人们的思想,约束人们的行为,压抑人们的欲望和创造性,进而把个人的价值消解在群体中。

因此,在等级伦理下,不可能形成追求公平、正义、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模式,这种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的伦理结构“与私法、民法有着普遍的逻辑上的矛盾。

[①]”(二)宗法意识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在自给自足和血缘关系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农业社会,它以农业文明为依托,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根基,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特征。

这种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要使整个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都隶属于血缘纽带之上。

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存在与发展,对传统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了广泛影响,人们的一切行为模式、心理状态都受到这种社会结构的制约,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种种联系往往是通过家族的媒介功能实现的。

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深刻地影响着传统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也深刻地影响着传统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面貌。

宗法意识是传统文化、儒家伦理的基本内核,“儒家以孝第二字为千年来专制政治与家族制度联络之根本,而不可动摇。

”[②]它以孝为出发,以孝推出第,继而推出信,由里及表,通过血缘关系以己为中心扩展成一个亲属远近之分的伦理圈,这种现象被费孝通先生称为“差序格局”,“中国社会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样大家全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愈推愈薄。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一、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人几千年来社会生活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结晶,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涵盖了:崇尚礼德、天人合一、和与中、求实精神。

而当代的法治主要体现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人权和自由原则。

(一)崇尚礼和德的传统文化,是社会关系的调和器,法律至上原则的推进器崇尚礼仪和道德这一根本价值是建立在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基础之上的,并通过礼仪和道德理念的推广,保证国家法治的有效运转。

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民法通则》的诚信原则,正是依靠礼和德来推行法律的实施,通过礼和德的传统文化根基来明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增强道德的约束力。

虽然当代的法治理念不能过多包涵道德因素,但是不可否认没有社会道德基础的法律,体现不了人文关怀,引不起人们心中基于民族情怀的共鸣,最终不可能成为良法,或者说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传统文化中对礼和道德观念的推崇,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是社会关系的调和器,推进了法律至上原则实现。

(二)天人合一的传统伦理观念,警示并影响着当代法治建设的目的天人合一的内涵是自然与人的统一,它产生于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蕴涵着人与自然应保持和谐的要求。

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社会背景下,人们只能靠天吃饭。

自然环境和自然条件是他们赖以生存的资源,为了能过上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的幸福生活,他们必须保护自然环境,因为他们知道如果肆意掠夺自然资源、破坏自然环境,他们的生存将面临严重的威胁。

由人们对自然的崇拜与敬仰的朴素思想出发,后来逐步形成了人与自然必须和谐相处的理念。

因此这种纯朴的天人合一的传统伦理理念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对当代的环境保护立法、经济发展立法都有警示作用,告诫立法者立法时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同时也可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树立依法治理环境的观念。

法学生必读书籍

法学生必读书籍

法学生必读书籍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本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

它会告诉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

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

2.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写得精彩,译得也精彩。

探索法律背后的精神,支撑法律的东西。

“没有信仰,法律它将形同虚设”。

在中国既有的法律传统被打破的同时,我们应该如何寻找新的在法律下生活的传统?当然,读此书时,不要片面追求其中精彩的语句,更要注重起分析的思路和线索。

3.刘瑜:《民主的细节》这本书是众多学者推荐的书,是过去几年给一些期刊报纸写的专栏文章结集,其中主要是给《南方人物周刊》的文章。

全书中以讲故事的形式,把“美国的民主”这样一个概念性的东西拆解成点点滴滴的事件、政策和人物去描述。

我一直喜欢读刘瑜的文字,她的生动是智慧的生动。

在洞察力和解析能力的背后,是一个充满灵气和悟性的独立思想者。

我总是读完一篇就在等着她的下一篇文章出来。

——林达今日中国的公共讨论常见一种病理化的倾向,总是困在“民主”、“自由”之类的名词面前,大而无当地浮游表层,夹缠不清,难以寸进。

所以刘瑜来得正是时候,因为她替这些苍白的名词补回了该有的细节和血肉,有专业学养的根基,又有平近亲和的故事。

她的评论正是这时代最需要的营养剂。

——梁文道我喜欢刘瑜的评论,她讲求事实与论据,不轻易选择左中右的某一方立场,对群众和权力,少数与多数都保持警惕和观察,避免简单的是非判断,避免振臂一呼的冲动,避免智力上的懒惰。

有这样的理性,才有负责任的时评。

——柴静4.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近距离看美国二》以信件的形式,从“美国总统是什么?”这样一个问题开始,用一连串的故事,层层铺排出美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深刻地了解美国是如何在自身的制度系统中,通过“平衡和制约”去实施对权力的监督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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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法治中国的可能性——兼论对中国文化传统的解读和反思(一)季卫东来源:《战略与管理》授权发布一.该怎样理解法治?对于法治有两种根本不同的理解。

一种把法治看作实现国家秩序或社会治安的手段,另一种认为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基于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需要而对国家权力施加必要的限制。

前一种法治观是多数中国人都耳熟能详的。

从上古时代起,明天道、察民意、“制而用之谓之法”的统治工具论观念就已经深植人心。

后来的文人策士们说得露骨一点的,则谓“设法度以齐民”;说得含蓄一点的,则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务以德善化民”。

总而言之,法律只是用来管束老百姓的。

虽然到了近世也可以发现一些弥足珍贵的民权思想萌芽。

例如在明代,方孝儒就曾经就守法求治当中的利民与利君、良法与恶法、公共性与私益性之间的关系写下如此一段精彩的文字:“……夫法之立,岂为利其国乎?岂以保其子孙之不亡乎?其意将以利民尔。

故法苟足以利民,虽成于异代,出于他人,守之可也。

诫反先王之道而不足以利民,虽作于吾心,勿守之可也。

知其善而守之,能守法者也;知其不善而更之,亦能守法者也。

……举天下之好恶之公皆弃而不用,而一准其私意之法,甚则时任其喜怒而乱予夺之平,由是法不可行也。

……”黄宗羲更大胆直言在专制君主的统治之下,“其所谓法,有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

尽管有这些民权思想的萌芽,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一直在漠视民权的诉求。

对此粱启超的有关见解很中肯,他指出:“我国成文法之起原不可确指,然以数千年之思想往往视法律与命令同为一物”。

不言而喻,后一种以权利(right)限制权力(power)的法治观来自社会的现代性及其制度设计。

根据现代法治主义的各种理论,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通过某种民主程序订立的宪法(无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并且要求所有的社会活动在形式和实质这两个方面都符合宪政精神,不仅对于个人的违法行为、而且对于任何违宪的政府举措及法规都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等方式予以纠正,以保障每一公民的尊严、自由、权利、社会正义以及法律体系的安定性。

至于哪种具体的制度模型更能有效地实现上述目标,要视不同国家的文化传统和现实条件而定,不可一刀切。

由此可见,主张现代法治决不等于就是主张单维进化论。

其实,现代法治构思本来就是包含多元化契机的。

但是,如果曲解法律秩序的多元性和地域性,连上述最基本的共性目标本身也不予认同的话,何必玩弄概念游戏,侈谈什么现代化的法治!在我看来,今天讨论在中国推行法治,前提当然是要限制滥用权力的政府行为(有结构性腐败的大量事实可以为证),首要的任务当然是要解决有序化社会生活整体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有新兴宗教或次级文化权力关系如火如荼伸张势力的大量事实可以为证),而决不能仅仅归结为所谓“功利性的”“对秩序的呼唤”,或者只是对作为现实状态的秩序进行法律形式上的被动性追认。

”在二十世纪,虽然政治发展的过程极其曲折,但对于法学界来说,中国制度变革的目标模式大体上还是清楚的,就是从前一种法治观转向后一种法治观,探索在限制国家权力同时提高国家能力的适当途径。

然而,最近中国政治学界和法学界,却出现了一些反其道而行之的迹像。

有人不是适应时代需求去解构成为中国社会秩序的病灶的传统性权力关系,而是急不可耐地先去解构以限制权力关系为宗旨的现代法学理论及其制度框架;也有人不是在中国本土资源中发掘与现代自由民主相通的矿脉,而是在本土资源中寻找社会强制的合理性——虽然巧妙的修辞技巧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掩饰特定的价值偏好。

这是为什么?个中的原因非常复杂。

撇去权力关系再生产的逻辑、犬儒式的精神状态以及急功近利的形而下动机不谈,还有三种要素特别值得在这里提出来认真讨论,即(1)现代法治秩序的建构屡试不成,让法学界的部分人士在心灰意冷之余倾向于逆反性选择;(2)后现代主义的流行使当前中国知识分子圈内失去了变革的共识以及确信无疑的目标参照物;(3)1990年代以来中国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步成果大大增强了受惠者的自豪感以及爱屋及乌的情绪。

中国在进行“自我”或“本土”的现代法治秩序的建构时离不开西欧这个“他者”,无论是在寻找改革榜样的意义上,还是在确认已有成就的意义上,甚或是在抵制变动的意义上。

显而易见,在根据改革所需而引进西欧某些制度之际,首先不得不承认对方有先进之处。

相反,如果为了本民族中心的虚荣要顾影自怜一番,为了现状的稳定要故步自封一阵,则不大可能去做那种似乎“长他人志气、灭自己威风”的事。

另外还有这样的情形,在改革目标迟迟不能达到时,“自我”与“他者”的关系就会复杂化,或者加深对自我的重新认识和反思以便通过更加现实主义的制度安排争取改革的成功,或者单纯归罪于他者的不是,甚至反过来自以为是、发出类似王婆卖瓜的吆喝声。

关于后面的情形,可以试举一例加以说明:在美国的确存在着种族歧视,其中很典型的具体表现就是主流社会的舆论总是认为黑人更倾向于常习性犯罪。

黑人,尤其是善良优秀的黑人当然对此愤愤不平,除了通过教育和改革提高整体素质方面外,还致力于批判和消除上述偏见。

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往往引用不同的统计数据来说明部分阶层黑人惯犯较多的事实无法推导出一般性命题,也大力揭露逼迫黑人犯罪的社会条件。

然而,当有人推动“黑就是美(Black is beautiful)”的运动时,被煽动起来的狭隘种族情绪就开始压倒理智,社会关注点从如何纠正偏见的方面转移到对偏见对象如何进行价值判断的方面。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正是在这种情形下,作为偏见基础的关于对象本质的界定或者现有的西方知识霸权反倒得以维持。

为什么?种族歧视者们也许会这么说:“瞧,那些黑人自己也承认像我们所说的那么黑。

这证明了黑就是黑。

至于黑人要说黑就是美,而把不黑反倒看成是丑,完全可以悉听尊便”。

其结果,在极端的种族歧视者与偏激的反种族歧视者之间形成了某种奇妙的共犯关系:据弃一切与关于对象本质的界定所不同的表征以及变化的契机,甚至把那些,与种族主义者和“黑就是美”运动家共同设定的关于典型黑人形象的指标,有所不同的其他黑人都蔑称为“巧克力夹奶油馅甜饼(oreos)”与被边缘化的新加坡人骂推动社会改革的精英集团是“黄皮白芯的香蕉”,阿Q在爱了国搞了革命之后回过头来呸一声“假洋鬼子”是同样的意思。

”围绕中国法治问题,与上述自我与他者之间关系复杂化不同状态相仿佛的现象也隐约可见。

但是,不同于“黑就是美”、“文化大革命就是好”之类的标语口号,在现阶段的中国,后现代主义的话语膨胀既可以凭空制造出一件又一件“皇帝的新衣”,也使社会转型阶段那种“剪不断,理还乱,是离愁”的局面确实变得更加复杂化了。

而在被形容为“恶魔推碾”(珀兰尼KarlPolanyi)的现代化过程中,因合理主义和纪律的挤压磨合而产生的剧痛,往往使反现代和解构的各种直觉性诉求也很容易得到“草根”运动的呼应。

于是我们不得不在讨论现代法治问题时也涉及后现代思潮。

对后现代的理解因人而异。

如果你硬要问在哪里可以看到最典型的后现代现象,我只好回答:就在后现代主义者们“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地高谈阔论后现代的场合——那种充满颠覆性和不确定性的语言游戏,那种精神上的无政府状态,那种民粹主义式的氛围,恰好充分体现了后现代的基本宗旨。

虽然后现代思潮否定现代的合理主义范式,但并没有意图甚至没有能力来提供新的代替性范式。

后现代主义所强调的主观性的解放、对差异的宽容、脱中心、平面化等等,其实大都是现代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的浪漫的或者极端的体现。

如果缺乏把权力分立的政治多元性以及人格独立的价值多元性这样的前提条件,就很难构思出把自由意志作为批判法制的标准这样的抒情诗来。

因此,后现代或许能够导致现代结构的变质,却决不可能导致现代结构的变革。

对于多数后现代主义者来说,实际上批判比建设更有意义。

例如德里达(JacquesDerrida)在论及法律秩序时就公然宣称“解构即正义”。

似乎他给正义作出了新的定义,其实不是,他同时也告诫道,人们既不能亲身经历正义又不能直接话说正义。

这很像中国那句曾经风靡一时的名言:“造反有理;破字当头,立也就在其中了”。

可想而知后现代的相对化正义观类似偈语禅机,是十分玄虚的。

问题是解构之后怎么办?否定了“理性主义的现代”(托尔敏StephenToulmin),也否定了“现代的纪律性”(福柯MichelFoucault),还否定了普遍主义的雄心,甚至更进一步否定了客观标准,在这样一种相对化和极端私化的“解放区”,社会的公共性还能够重建吗?凭什么作为价值根据来形成新秩序?这些问题对于后现代文学或许并不重要,但对于后现代法学却是无可回避的。

在法治秩序的建构屡试不成、改革的目标迟迟不能达到的今天,的确有必要检讨一下对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社会的把握是否正确、新制度的设计是否适当、能否采取某种与西欧法治模式在功能上等价的替代性方案等问题。

无论如何,首先需要换一个角度对中国传统秩序原理进行考察、理解以及再解释,否则关于中国法治的讨论就无法深入下去。

前面引粱启超的见解,指出中国法律思想往往视法律和命令同为一物。

但是也要看到,法律体系的设计以及运作的实践还存在另外一个侧面,这就是“礼法双行”、“刑政相参”、“情法兼到”、“德刑并用”的多元性契机。

制度层面的这种多元构成在汉代儒士主持所谓“以礼人法”的解释运动之后表现得十分鲜明。

虽然中国学者对这一特征不可谓不重视,但是,对“以礼入法”所引起的中国秩序原理的变化及其深远的意义似乎没有充分展开讨论。

我认为,有可能解决问题的关键恰恰就在这里。

关于“礼”的论述已经不胜枚举,但从法社会学的观点来考察,礼的本质无非是特殊的持续型人际关系的制度化形态,是在互惠原则和礼乐教化的基础上形成的“关系秩序”,用昂格尔(Roberto M.Unger)的话来说,是“相互作用的法”。

在日常生活当中,通过拉关系的相互作用、讨价还价的试错过程以及“建构关系的社会工程”(金耀基),人与人之间的网络结构势必会按几何级数不断增长,因而关系秩序势必会迅速扩张或者稠密化,演变得非常复杂。

与欧美社会不同,在中国“关系秩序”不仅仅是在国家制度之外的生活世界的一部分,而是其核心。

为此,中国被认为是“关系本位”的,是一种“关系”社会的典型。

另外,“关系秩序”也不仅仅是区别于“法律秩序”的非正式民间秩序,它还被编织到“法律秩序”当中并成为正式的国家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这样的格局里,关系网络无所不在,个人甚至可以借助“关系学”的技术来为自己或者为他人作出角色定义,改变自己与社会的边际,从而部分地塑造和修改社会的结构。

那么,与上述特殊状态相对应,国家制度究竟是如何运作的?社会秩序的特征应该如何阐述?法治的理念是否可行?现在来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1.作为复杂系的法律秩序不妨这么来看中国传统的秩序原理,即通过汉代“以礼入法”的解释性转变,形成了把强调整齐划一的“法律秩序”(律令)与强调临机应变的“关系秩序”(礼教)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结构,其中的关系网络是呈几何级数不断增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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