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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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以下简称“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切实维护水上通航秩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通航安全核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原则(一)通航安全核查是海事管理机构掌握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部分的建设情况,确保水上水下活动符合海事监管要求的重要手段。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对维护水上通航安全,规范通航秩序、优化通航环境,不断提高海事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国航运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结合地区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和模式,确保核查效果。

(二)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水上通航安全为核心,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通过开展通航安全核查,确保水上水下活动通航设施建设质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为港口生产和海上航运营造安全和谐的水上通航环境。

(三)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严格落实核查基本条件,强化业主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水上水下活动及其业主单位符合核查基本条件后,方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通航安全核查。

核查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件:(一)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已全部完工;(二)水上水下活动涉及海事管理机构的前期手续齐全;(三)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未遗留任何有碍通航安全的物体,施工期发生的涉及本活动施工作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沉船等已得到妥善处置;(四)水上水下活动已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及海事管理机构要求配备了通航安全监管设施、设备并具备使用条件;(五)业主单位已制定了工程营运期各项安全应急预案及针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六)工程下列设计参数、设施等符合设计要求:1.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已由质量监督或检验部门完成检测,并已出具检测或鉴定报告;2.相关水域已疏浚至设计底标高,业主单位已于申请核查之日前30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扫测,并已出具扫测报告和扫测图;3.按要求设置了导助航设施并已通过航标主管部门组织的效能核查;4.码头附属设施配置齐全,其结构、强度等达到设计要求(仅对码头工程);5.业主单位已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工程通航净空尺度进行了测量,并已出具测量报告(仅针对桥梁等有通航净空尺度要求的工程),相关净空尺度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通航净空尺度审核;(七)需进行现场海事监管的水上水下活动,已具备现场办公条件。

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规定》出台的背景1999年,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为,加强通航安全管理,原交通部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对于保障通航安全和施工作业安全、保护有限的通航环境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4号令的实施也显现了诸多不适应。

一是在适用范围方面的不适应。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和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战略的实施,在国家管辖海域、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从事水上水下工程建设越来越多。

据统计,“十一五”期,平均每天约30项,尤其是苏通长江大桥、港珠澳大桥等特大型水上水下工程的开工建设,施工作业在数量、规模、周期上都呈大幅增长的态势。

特别是青岛奥帆赛、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大型水上活动和体育赛事频繁举办,活动规模与社会影响较大,参与人数人众多,水上水下活动与通航安全之间矛盾越来越突出,主要调整“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4号令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

二是在通航资源综合利用上的不适应。

近几年来,桥梁、港口等大型涉水工程建设掀起新热潮,如长江上即将建成的大桥将达76座。

与此同时,这些涉水工程的建设或多或少占用通航水域资源,工程建成运行与船舶通航安全的矛盾日益突出,如大桥建成后,通航尺度受限,新港口建成,但锚地水域域严重不足等等。

涉水工程建设需要统筹考虑城市建设、港口规划、航道和航运发展等,按照4号令的规定,海事部门在涉水工程立项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参与度和决定权均明显不足,已不能适应涉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通航资源综合利用的需求。

三是在推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主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上的不适应。

涉水工程的建设,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但部分工程建成后却存在管理主体不明、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如一些大桥,建成后就存在管理多头或管理主体不明的情况,导致安全隐患难以整改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

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六条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布指南一、各级海事治理机构简介及机构设置(包括管辖水域范畴)二、各级海事治理机构的要紧职责(依据主管上级确定的本级海事治理机构要紧职责对外公布)三、各级海事治理机构对外服务承诺四、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和义务(一)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益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益;2.当事人在同意海事治理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说明身份的权益;3.当事人对海事治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益;4.当事人对海事治理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益;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海事治理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5.当事人对海事治理机构拟作出给予自然人一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十万元以上罚款及吊销船舶、船员证书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以及对海事治理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益;6.当事人认为海事治理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截了当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7.当事人对海事治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益;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海事治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益;8.当事人关于海事治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关于海事治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益,有权向海事治理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益。

(二)海事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沪交法[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交法〔2014〕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DB31/T545-2011),我局修改完善了涉及交通港航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现经2014年1月24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和各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新版办事指南对有关审批及相关事项进行受理和审批。

二、上海市交通港航信息中心做好将新版办事指南挂上“上海交通网”前的准备工作,确保2月1日正式上网。

三、从2月1日起,前来办理审批及相关事项的申请人请依照新版办事指南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对我局的审批办理工作进行监督。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目录0888-01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许可-02核发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03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或者站点变更0889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审批0891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2客运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3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0895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0896-0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02省际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897-01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02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配发-03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04省际道路客运班线途经线路变更-05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起讫站点变更-06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靠站点变更-07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发车时间变更-08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班、复班-09非沪籍省际客运经营主体相关事项新增、变更0898外省市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899省际客运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0900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090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0902-0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3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0904核发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5-01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2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6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0907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8-01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02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备案证明新增、补证0909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9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091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0912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091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0914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0915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916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0917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0918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0919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0920建设港口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092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0922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0924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审批0926经营国内船舶业务审批0927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0928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0929船舶进出港签证0930船舶国籍证书签发(含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0931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093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0933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0936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0939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094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含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0942船员注册0943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签发0944内河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0946船舶检验证书签发094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乙级、丙级和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0949水运工程质量鉴定0950水运工程质量报监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审核代部初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1、外港航道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2、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核(初审)3、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初步验收4、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甲、乙级,机电工程专项)资质审核(初审)5、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审核6、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审核7、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审核8、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登记审核9、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船舶运输业务审核10、经营外商独资船务业务许可审核11、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审核12、外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货物仓储企业设立登记初审13、经营国内沿海、长江省际内河水路运输业务审核14、国内水路运输新增运力业务审核15、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业务审核16、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业务审核1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结构类甲级等级评定核查监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1、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2、申领上海市省市际汽车客票3、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4、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车辆新增、补证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备案6、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申领7、机动车性能检测检测报告的申领8、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企业经济技术指标月报、年报表样张申领9、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备案10、多式联运企业备案登记11、外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货物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登记12、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13、经营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备案14、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月1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通 航 水 域 交 通 安 全 的其 他 行 为
第= 条 水 水 下活 动 通 航 安 全 管 理 应 遵 循 嵌 伞 第 … 、预 防 为 手 、 方 便 群 众 、 法 管理 的原 则 。 依 第 四 条 国 务 院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主管 全 冈水 上 水 下 活 动 通 航 安 全 管 工 作 闷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在 国 务 院交 通 运输 : 部门的领导下 , 管 负责 全 同水 上 水 卜活 动 通 航 安 全 监督 管 理 工作 。
( 一 项 至 第 ( ) 的 水 卜水 F活 动 的 ) 九 项
{ 士没单 何 、 办 单 位 或 者 对 工 程 总 负 责 主
的 施 工 作 耆 , 当 按 照 《 华 人 民 共 应 中 和 闻海 事 i 政 许 可 条 件 规 定 》 彳 明确 的 柏
心 条 件 向 活 动 地 的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请 歼 报送 _] 的 材 料 。 取 得 海事 管 卡应 } 在 理 机构 颁 发 的《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水 上 水 F活动 许 可让 》 以下 简 称 许 町证 ) , ( 后 方 一 进 行 相 应 的水 L水 下 活 动 。 J ‘
可决 定 的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变 更 于续 。 在 变 更 手 续 未 办 妥 前 , 更 的船 舶 不 得 变
从 事 相 应 的 水 J水 下 活 动 。
( 举 仃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 育 比 七)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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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编 辑 : 张 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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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办事指南发布时间:[2021-01-28] 来源:市交通委员会一、适用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包括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平安作业区划定,水域岸线平安使用,沉船沉物打捞作业,河港口水域进展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0939〕分项名称:1.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2.河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3.河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平安作业区划定4.河水域岸线平安使用5.河沉船沉物打捞作业6.河港口水域进展采掘、爆破等活动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遇有以下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一〕恶劣天气;〔二〕大围水上施工作业;〔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五〕对航行平安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在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展以下可能影响通航平安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展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撤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撤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立,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展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展可行性研究的,在进展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河通航水域进展以下可能影响通航平安的作业,应当在进展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去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河通航水域交通平安的其他行为。

2.?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平安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国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以下可能影响通航平安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撤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撤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立,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九〕在国家管辖海域进展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展的其他有碍航行平安的活动;〔十〕在河通航水域进展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去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河通航水域交通平安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立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

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赞许可证〕后,方可进展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3.?中华人民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六条通航水域岸线平安使用许可的条件:〔一〕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二〕已经岸线平安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平安的技术规和要求;〔三〕对影响水上交通平安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第七条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条件:〔一〕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二〕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平安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三〕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围、进度安排等;〔四〕对平安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平安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五〕已建立平安、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在港口水域进展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条件:〔一〕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三〕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平安作业要求;〔四〕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围、进度安排等;〔五〕已建立平安、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通航水域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的条件:〔一〕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二〕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三〕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平安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四〕已制定打捞作业方案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围、进度安排等;〔五〕对平安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平安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六〕已建立相应的平安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平安作业区划定审批的条件:〔一〕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三〕对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平安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四〕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展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平安的要求;〔五〕符合水上交通平安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平安、防污染措施。

第十二条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的条件:〔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三〕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平安技术评估;〔四〕已制订拖带方案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五〕满足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1.主体名称:市地方海事局;各区〔县〕地方海事处。

2.审批权限:市局负责市管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许可的审批。

市管河通航水域,系指黄浦江〔闵行发电厂上游水域〕、河、淀浦河、大治河、川河、油墩港、淀山湖、龙泉港、家沟、罗蕴河、浦东运河〔家沟—大治河〕、金汇港、申外港线、申港线、杭申线、平申线、长湖申线、虬江。

各区县地方海事处负责除市管河通航水域外本区〔县〕其他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的审批。

〔二〕审批容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三〕法律效力经批准后,方可在所申请的通航水域围进展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活动。

〔四〕审批对象需要在通航水域水上水下开展施工等活动的。

五、审批条件〔一〕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1.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2.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平安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3.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围、进度安排等;4.对平安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平安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5.已建立平安、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河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3.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平安技术评估;4.已制订拖带方案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5.满足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河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平安作业区划定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3.对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平安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4.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展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平安的要求;5.符合水上交通平安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平安、防污染措施。

〔四〕河水域岸线平安使用1.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2.已经岸线平安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平安的技术规和要求;3.对影响水上交通平安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五〕河沉船沉物打捞作业1.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2.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3.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平安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4.已制定打捞作业方案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围、进度安排等;5.对平安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平安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6.已建立相应的平安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河港口水域进展采掘、爆破等活动1.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2.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3.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平安作业要求;4.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围、进度安排等;5.已建立平安、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2.河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3.河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平安作业区划定4.河水域岸线平安使用5.河沉船沉物打捞作业6.河港口水域进展采掘、爆破等活动〔三〕申请文书名称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平安审核申请书?2.?通航水域岸线平安使用申请书?3.?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书?4.?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平安作区划定申请书?八、审批期限〔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审批事项分项1、2、3、5、6:15个工作日。

2.审批事项分项4: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或者行文批复。

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

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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