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与评估管理办法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与评估管理办法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对于保障水上水下活动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与评估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围绕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的影响因素和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是气象风险因素。
气象因素对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
例如,风力大、浪高等气象条件不良时,会增加船只翻船、潜水事故等水上水下活动事故的发生概率。
其次是交通安全风险因素。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涉及到多个船只、潜水员等参与者之间的交通协调与管理。
如果交通规则不科学合理,交通管理不到位,将会增加船只相撞、人员失联等事故的发生风险。
再次是设施设备安全风险因素。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与相关设施设备的状况密切相关。
设施设备的质量问题或者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最后是人员素质管理风险因素。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涉及到大量的从业人员,他们的素质与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密切相关。
如果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技能和知识,容易导致人员伤亡、意外事故的发生。
基于以上影响因素,可以制定以下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与评估管理办法:一、建立健全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二、加强气象监测与预警,及时发布气象信息,提醒相关水上水下活动从业人员注意气象变化,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三、加强交通规则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宣传,提高水上水下活动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水上水下活动设施设备的质量监督与管理,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五、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加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与监测工作,通过定期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善。
总之,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与评估管理办法是确保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的基础和保障。
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07]62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促进水运经济科学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简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九)沉船沉物打捞;(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月1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月1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1•【文号】海通航[2007]629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07]62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促进水运经济科学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简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九)沉船沉物打捞;(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通航安全评估是指对通航运行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评估,以确定通航活动的安全状况和风险水平。
为了保障通航活动的安全性,相关管理机构制定了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不使用分段语句。
一、引言通航安全评估是通航运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保障通航活动的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确保通航运行的安全性和可行性,制定本办法可以更好地指导和管理通航安全评估。
二、总则1.为保障通航活动的安全,通航安全评估应该依据科学、客观的方法进行,并应充分考虑通航活动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2.通航安全评估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并应认真执行指导性文件。
3.通航安全评估应由相关管理机构牵头,利用专业团队进行评估工作。
4.通航安全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通航运营单位,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的结果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应对评估结果负责。
三、通航安全评估的过程1.问题定义和背景分析:明确通航安全评估的目的和评估对象,了解通航活动的背景情况和相关问题。
2.数据收集和整理: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包括通航活动的历史记录、运营情况、安全事件等。
3.风险识别和评估:利用专业方法和工具对通航活动中的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分析风险的严重程度。
4.风险控制和措施制定: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减少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危害程度。
5.措施实施和监控:将制定的控制措施付诸实施,并进行跟踪监控,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6.评估报告和结果反馈:根据评估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编写评估报告,并将报告及时反馈给管理机构和通航运营单位。
四、通航安全评估的要求1.科学性和客观性:通航安全评估应遵循科学的评估原理和方法,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全面性和系统性:通航安全评估应考虑通航活动的各个环节和要素,形成全面、系统的评估结果。
3.可行性和有效性:通航安全评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控制措施,并确保其有效性。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为了保证航道安全通航及防范和纠正航道安全通航条件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有航道建设管理权或者航道安全管理职责的水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在建设、维护和管理中受益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河流、湖泊或港口管理机构,以及受其领导的单位和机构。
第二条、定义1.航道安全通航条件:是指船舶从规定的航道通行的安全要求,包括航道深度、通航宽度、水位及流速等。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是指建设、维护和管理中可能会引起航道安全通航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受到影响的有关行为。
第三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1.对可能对航道安全通航条件产生影响的航道建设、维护、修建及其他水路相关工程项目,应当分类、范围、种类、数量等综合进行评价,按照当地的航道规划的要求,确定全程的航道安全通航条件。
2.在实施航道建设、维护、修建等水路相关工程项目前,应当对可能对航道安全通航条件造成影响的环境因素进行评价。
第四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审核1.承担航道建设、维护、修建等水路相关工程项目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审核机构提交项目计划及相关资料,由有关审核机构对该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进行审核。
2.承担航道建设、维护、修建等水路相关工程项目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航道安全通航条件,如存在影响安全通航条件的情况,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改善。
第五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管理1.航道安全管理部门对可能对航道通航条件产生影响的修建项目、维护措施、设施及其他相关工程,应当加强实施前的审核及实施后的检查管理,监督其是否符合航道安全通航条件的要求和规定。
2.有关审核机构和航道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分析、综合处理航道安全通航条件可能受到影响的问题,并及时给予反馈报告,便于持续监督和有效控制。
第六条、法律责任1.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力部门不予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停止开展有关项目;若继续开展,有权力部门可以采取相应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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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其中,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拆除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水上水下测试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拆除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堤等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填海填河造地等设施和构筑物;(八)锚地、航道及安全作业区、停泊区、抛泥区以及游艇专用活动水域等;(九)举行大型水上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十)打捞沉船、沉物及水上采、吹砂作业;(十一)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以及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活动;在港区、锚地、航道、船舶习惯航路、通航密集区、交通管制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二)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超大件拖带、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勘探,航道疏浚与清障、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采掘、爆破以及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应由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并编制《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或《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评估报告》)。
如构筑的水工建筑物或体育赛事等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明显较小,《评估报告》评估大纲可做适当简化:(一)作业时间较短的勘探、采掘等水上水下作业;(二)构筑、设置、拆除规模较小的且对通航安全影响有限的临时性构筑物或设施;(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临时性水上水下活动。
第七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的统一管理,具体负责由交通运输部规划、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规划、批准或核准的水上水下活动项目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负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开展审查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持续发展、节约资源、统筹兼顾、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论证与评估单位管理第九条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本行业评估咨询、技术研究或工程设计等资格;(三)具有开展论证与评估的相关设施、设备;(四)具有相当数量的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能组成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构成条件的论证与评估项目小组;(五)具有论证与评估或涉水工程项目设计、技术咨询的相关业务的良好记录及经验。
第十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对其论证、评估的结论负责。
因论证、评估结论严重错误导致海事行政许可违法或行政诉讼或通航安全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海事管理机构取消其评估资格,有关单位还可追究其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备案、年审管理制度。
备案期有效期限为2年。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每年年底集中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上网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备案公布。
具备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项目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甲级,具备承担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乙级,甲级单位可承担所有水上水下活动的论证与评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承担论证与评估单位的情况颁发相应的备案文书。
论证与评估单位在备案期限届满前2个月,将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情况书面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并提出继续备案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延续备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年审管理。
论证与评估单位在每年底前将申请年审的材料,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查发现论证与评估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在一年内通过率未到90%的,下年度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拟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单位法人证书;(二)水上水下活动咨询评估等相关资格证书或申请备案材料;(三)论证与评估单位从业技术人员情况(航海技术、海事管理及港口、航道工程专业人员不少于80%);(四)论证与评估实验设施设备情况(大型船舶操纵模拟器、水域环境模拟平台、电子海图开发系统、VTS实验室、航海图书资料室及电子图书库等);(五)《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评估单位备案申请表》;(六)从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或其它项目设计、咨询的证明材料;(七)拟开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活动的单位,应提交河海工程专业、航海技术专业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章论证与评估第十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申请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
通航安全评估一般应在涉水工程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对通航安全影响重大的水上水下活动且前期已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应于涉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开展并申请审查。
第十四条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应委托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且具备相应级别资质的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接受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论证与评估工作时,应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小组成员至少由3人以上组成,其中本单位人员不少于80%;(二)航海类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0%,其他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的工作经历;(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职称;(四)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论证与评估应采取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全面系统分析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提出减少或降低风险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建议。
第十七条论证与评估依据主要包括:(一)设计规范与通航标准;(二)船舶控制理论与技术和航海习惯做法(经验);(三)水上交通管理理论与技术;(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五)有关部门的批复性文件、相关专题论证与评估结论或意见等;(六)设计方案、活动(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图纸、资料。
第十八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论证与评估前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并到项目所在水域附近的水上水下设施单位、相关航运企业以及海洋、海事、航道、引航、渔业等部门开展公众调查和征求意见,在报告审查中应当予以说明。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采用以下方法和手段开展论证与评估:(一)数据、资料综合研究分析等规范性论证;(二)数学模型、航海习惯及经验计算;(三)数值模拟、船舶操纵模拟试验;(四)船模试验或实船试验;(五)专家咨询;(六)案例分析;(七)其它有效的方法、手段。
第十九条论证与评估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时应:(一)综合考虑水上水下活动所在水域及附近水域通航基础设施(包括港口、锚地、航道等)、航运现状及发展规划;(二)收集和分析水上水下活动所在水域及附近水域近三年以上的事故情况、船舶交通流情况;(三)分析在不同气象、水文、水道条件下与通航的相互影响,并充分考虑其最不利情况;(四)综合考虑通航尺度、船舶操纵等船舶通航动态、静态要素及技术要求;(五)对影响因素、风险程度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重大影响应进行定量风险预测和计算;(六)及时更新论证与评估过程中涉及涉水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组织方案的调整和变更。
第二十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要素主要包括:(一)有关通航设计参数选取的规范性;(二)有关通航设计参数与港口、航道、航运、船型发展以及总体规划、岸线使用、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和适应性;(三)工程选址、平面布局的合理性;(四)工程建成后对通航资源、通航秩序的影响分析,包括永久性构(建)筑物对航道资源的影响及占用可航水域尺度分析、工程运行对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相关水域航运生产、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隐患和潜在风险分析等;(五)系统保障措施分析(对策和建议),包括工程建设方案的调整优化建议、安全设施和应急保障设施的建设性建议、工程运行限制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措施、通航标准及法律法规约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