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对比表20100411
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表类型

档案保管期限表_档案保管期限表类型一、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概念及作用档案保管期限就是以表册形式列举档案的来、内容和形式,并指明其保管期限的一种指导性文件。
它的主要作用是鉴定档案价值和确定档案保管期限。
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类型从我国已有的各种档案保管期限表来看,有如下几种类型:(一)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又称标准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国家档案事业管理机关编制的,供全国县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文书档案通用的标准和依据。
是全国各机关确定一般性档案保管期限的标准和制定其它类型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指南。
如国家档案局1987年制定颁发的新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二)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国家档案事业管理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鉴定专门性档案时通用的依据和标准。
专门档案一般由专用公文转化而来,因其是在一定工作部门和业务范围,根据特殊需要专门使用的公文,所以有其特殊性,保管期限与通用保管期限有所差别,特单列出。
如1962年、1965年和1984年,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先后共同制定、颁发的《预算会计帐薄、凭证、报表保管、销毁期限一览表》和《预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三)同系统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主管领导机关编制的,供同一系统内各机关、单位使用的档案保管期限表。
这种档案保管期限表须经过本部门领导人批准后执行,并要报送国家档案局,抄送各省档案局,如《卫生部门行政、企业系统档案材料保管期限暂行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
(四)同类型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由档案事业管理机关或主管领导机关编制的,是同一类型(如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鉴定档案时通用的依据和标准。
如××市学校档案保管期限表。
(五)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它是各机关根据本机关档案的具体情况编制的,专供本机关鉴定档案时使用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文件保管期限表》。
其中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对其他四种档案保管期限表具有指导意义。
民事诉讼各种期限一览表(修订版)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申请证人出庭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度规定12条)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179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204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
涉外。答辩期30日。(民诉268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民诉127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保管期限表

1
公开招标(含资格预审项目)
1.1
招标发包备案表
30年
1.2
项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30年
1.3
项目立项文件
30年
1.4
初步设计批复
30年
1.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0年
1.6
建设单位资格预审申请报告
30年
1.7
招标代理合同
30年
1.8
资格预审单位或投标单位报名登记表及入围单位登记表
15年
4.8
报名登记表
15年
4.9
开标会议签到表
15年
4.10
专家抽取确认单
15年
4.12
谈判小组签到表
15年
4.13
对谈判响应书的澄清
15年
4.14
供应商最终报价表
15年
4.15
成交公示
15年
4.16
成交通知书
15年
4.17
采购文件备案登记表
15年
4.18
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
15年
4.19
谈判响应书
30年
1.9
资格预审评委抽签记录表
30年
1.10
资格预审开标会签到表
30年
1.11
资格预审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30年
1.12
资格预审评审明细表及汇总表
30年
1.13
资格预审结果书面报告
30年
1.14
资格预审结果公示
30年
1.15
资格预审文件
30年
1.16
项目评审审查意见书或预算标底
30年
1.17
折旧年限一览表

第 2 页,共 7 页
固定资产管理目录及折旧年限表(3)
类 别 按原行业会计制度要求 按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要求 规定 年折旧 净残值 折旧 年折旧率 净残值率 折旧年限 年限 率(%) 率(%) 年限 (%) (%) 4-5 4 9.70 3 10 9.80 2 8-10 8 12.13 3 10 9.80 2 8 10 9.70 3 10 9.80 2 8-10 8 12.13 3 10 9.80 2 8-10 8 12.13 3 10 9.80 2 8-10 8 12.13 3 10 9.80 2 8-10 8 12.13 3 10 9.80 2 8-10 8 12.13 3 10 9.80 2 8-10 8 12.13 3 10 9.80 2 8-10 8 12.13 3 10 9.80 2 8-10 8 12.13 3 10 9.80 2 8-10 8 12.13 3 10 9.80 2 8-10 8 12.13 3 10 9.80 2 8-10 8 12.13 3 10 9.80 2 8-10 8-10 8-10 8-10 8-10 8-10 8-10 8-10 8-10 8-10 8-10 8-10 8-10 8-10 8-10 8-10 8-10 8-10 8-10 8-10 8-10 8-10 8-10 8-10 8-10 8-10 8-10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12.13 12.13 12.13 12.13 12.13 12.13 12.13 12.13 12.13 12.13 12.13 12.13 12.13 12.13 12.13 12.13 12.13 12.13 12.13 12.13 12.13 12.13 12.13 12.13 12.13 12.13 12.1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19.60 19.60 19.60 19.60 19.60 19.60 19.60 19.60 19.60 19.60 19.60 19.60 19.60 19.60 19.60 19.60 19.60 19.60 19.60 19.60 19.60 19.60 19.60 19.60 19.60 19.60 19.60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历次“档案保管期限表”之比较

历次“档案保管期限表”之比较20世纪50年代至今,党和国家先后颁布了六个档案保管期限表,即:1956年11月制发的《党的机关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一般标准》(简称1956年《一般标准》);1957年2月制发的《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简称1957年《暂行规定》);1964年10月制定的《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试行草案)》(简称1964年《保管期限表》);1983年4月颁布的《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简称1983年《保管期限表》);1987年12月印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简称1987年《保管期限表》)。
可以说,这些保管期限表的颁布,对依法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正式发布施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简称《规定》)。
一、关于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1957年《暂行规定》确定:凡在本机关工作中形成的,对工作查考、经验总结和科学研究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重要文件,都必须永久保存;只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查考作用的文件,可定期保存。
1964年《保管期限表》对档案内容和发挥作用的范围扩大了,确定凡是记述和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在国家的政治斗争、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中需要长远利用的档案,则永久保管;凡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本机关进行工作、总结经验需要查考的档案,可长期保管;其他只在比较短的时期内本机关工作需要查考的档案,列为定期保管。
1983年《保管期限表》确定:凡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在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政治斗争和科学研究中需要长远利用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凡在相当长和较短时间内本机关需要查考的档案,列为长期和短期保管。
1987年《保管期限表》,仍沿用这一原则。
不难看出,档案的基本作用和价值,由过去主要为政治斗争服务,逐步转变成为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
(完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完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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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日期:2010-06—
[字体:大中小]18]
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一、交通运输设备
(一)机动车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
三、电器设备
四、家具
五、专用设备
六、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七、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八、机械设备
九、动力设备
十、传导设备
十一、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新)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一、折旧年限:(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
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各种专利期限对比表
---
至公告授予专利 权之日前
--
金额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200;专利代理机构、 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50
2400
600
发明-300;实用新型-200
300
发明-3000;实用新型-1500;外观专利-1500 发明-900(1-3年)、1200(4-6年)、2000(7-9年)、 4000(10-12年)、6000(13-15年)、8000(16-20年); 实用新型/外观专利-600(1-3年)、900(4-5年)、1200 (6-8年)、2000(9-10年); 申请费-发明900、实用新型500、外观专利500;印刷费50;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 费每月 2000; 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150; 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50;从第301页 起每页增收100
修
补正
优 求 求
外观设计优先权请求 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 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 求手续
优
发明或实用新型优先权请求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退款请 求
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 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 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 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 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求
权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非常规定
求 权 延 权 权 异 求
撤回专利申请
起点
是 否 推 断 日 期 ( 国 期限 知局发出日+15日)
预期未办 理/未缴 纳 or 不 足 缴后果
自提出请求之日
1个月
自提出请求之日
1个月
自提出请求之日
1个月
自提出请求之日
1个月
自提出请求之日
最新最新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范本模板】
最新最新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2010-01-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
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
【固化】档案分类、归档、保管期限对照表
各项目部即时归档,项 目竣工后三个月统一移
交行政管理部存档
纸质文件归档
工程部
短期
工程部 工程部 工程部
工程部
备注
B.001 XX项目
C:合同档案
管理类合同
B.001.3.09 监理往来文
监理与公司的往来文件,包括监理规划、监 理月报、质量整改通知单、监理通知单、会 议纪要、工程事故报告等入此类
J.03 营销 J.09 其他
J.01.1 工程
J.01.2 材料、设
备 J.02.01
建筑 J.02.02
景观 J.02.03
装饰
J.02.04 综合
J.03.01 营销策划 J.03.02 销售代理 J.03.03 媒体代理 J.03.04 战略合作方 J.03.05 户外广告 J.03.09 其他合作方
由设计提出的变更产生的《设计通知审批验 证单》、《设计通知》及附图等入此类
办理完毕后即移交归档
政府报建批文在项目竣 工后按要求原件移交城 建档案馆,保留一份完 整复印件
对政府的请示、报告、 去函等与发文审批表一 并归档
项目结束后统一移交
永久
城市公司综合 部
城市公司综合 部
人力行政管理 中心、工程部
工程部
K:研发档案
分类方式参考案件卷宗档案
L:公司宣传
L.01 公司广告
L.02 客户会
L.01.01 品牌管理
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开 户证明等入此类 公司、各项目在各领域取得的荣誉证书、锦 旗、奖杯、奖牌等入此类
取得后即移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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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公告授予专利 权之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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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200;专利代理机构、 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50 2400
600
发明-300;实用新型-200
300
发明-3000;实用新型-1500;外观专利-1500 发明-900(1-3年)、1200(4-6年)、2000(7-9年)、 4000(10-12年)、6000(13-15年)、8000(16-20年); 实用新型/外观专利-600(1-3年)、900(4-5年)、1200 (6-8年)、2000(9-10年); 申请费-发明900、实用新型500、外观专利500;印刷费50;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 费每月 2000; 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150; 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50;从第301页 起每页增收100 专利登记、印刷费、印花税:发明255、实用新型205、外 观专利205 1000 1000
¥
实质审查请求费
¥
复审费
¥
支付发明人奖金
权利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
年费补缴
未按 时缴纳授予专 利权当年 以后 的年费或者缴 纳的数额 不足的
¥ ¥
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延长期限请求费
¥
优先权要求费
公
因无法送达公告文件
修 材
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主动修改
不丧失新颖性证明文件 不可抗拒的事由 正当理由
恢 恢复权利请求 恢 恢复权利请求 修 申请日更正请求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主动修 修 改
类 型
项目
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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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事项变更费
¥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
中止程序请求费
¥
强制许可请求费
¥
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
无效宣告请求费
¥
年费
申请费; 公布印刷费; 必要的附加费
¥ ¥
专利登记费; 授权当年的年费; 公告印刷费;
¥
恢复权利请求费
¥
不可抗拒的事由
¥
恢复权利请求费 正当理由 分案申请期限已经届满的各种费用
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自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指优先权 日)起
12个月
18个月
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2年
自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指优先权 日)起 自缴费日起 自实际申请日起 自实际申请日起 自实际申请日起
3年 3年 20年 10年 10年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 权之日起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时点) 提出专利申请时(时点) 自公告之日起(时点) 在期限届满前(时点) 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 生效(时点) 自公告之日起(时点) 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 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
1个月
自提出请求之日
1个月
自提出请求之日
1个月
自提出请求之日
1个月
自提出请求之日
1个月
自提出请求之日
1个月
视 提 求 视 提 求 视 提 求 视 提 求 视 提 求 视 提 求 视 提 求
为 未 出 请 为 未 出 请 为 未 出 请 为 未 出 请 为 未 出 请 为 未 出 请 为 未 出 请
1个月
未 请 未 优
自公告之日起
1个月
视 为 已 经送达
自申请日起 自申请日起 自障碍消除之日起or自期限届满之日 起 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 是 日起 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or收到受 是 理通知书之日起 自申请日起
2个月 2个月
2个月or最迟2年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2个月 2个月or1个月 2个月
是
自收到专利授权通知之日起 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 是 之日 自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通知之日 是 起 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 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 是 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 日起 在后申请之日起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修 补正
优 外观设计优先权请求 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 求 续 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 求 请求手续
优 发明或实用新型优先权请求
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 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 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 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 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公 发明专利公布 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 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 权情况的
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 全额年费的5%计算
300 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 月 2000 每项80
在前一年度期满前 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or自申请之日 是 起 15日or2个月 视 为 撤 回申请
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 是 权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
2个月 视为未办 理登记手 续
自障碍消除之日起or自期限届满之日 起
是
2个月or最迟2年 视 为 未 提 出 请 求
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 日起 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
权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非常规定
求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请求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退款 求 请求 权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 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 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
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 求 效
修 发明主动修改
求 不丧失新颖性声明 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生效
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
2个月 2个月
视 为 未 提 出 请 求 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 是 之日 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
3个月
视 为 未 提 出 请 求
3个月
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
6个月
自专利权 应当缴纳 年费期满 之日起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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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时点)
在相应期限届满 视 为 之目前 提 出 求 -视 为 要 求 先权
是
2个月
视为放 弃取得 专利权 的权利
3个月
3个月 3个月
3个月 3个月 3个月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自申请人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之日起 是 4个月 视为未 提交保 藏
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
4个月
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由中国专利局公布之日起 自该中请由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 日起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2500
发明1000、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300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 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每年应当 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 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 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 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登 办理专利登记手续 复审请求 求 因不服复审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专 诉 利复审委员会 材 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修 发明主动修改
材 备
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向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备案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 诉 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起诉 答 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 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 请的说明书中已记载生物材 料样品保藏事项,但是没有 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 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 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 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 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 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延 限 权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的生效 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生效
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 异 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求 撤回专利申请
起点
自提出请求之日
是否推断 期限 日期(国 知局发出 日 +15 日) 1个月
预期未办 理/未缴 纳 or 不 足 缴后果
自提出请求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