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情形”规则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下对合同法上不可抗力规则适用的再审视

新冠肺炎疫情下对合同法上不可抗力规则适用的再审视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给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许多合同因为疫情导致无法履行或者变得极其困难。
在此背景下,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规则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不可抗力规则在新冠肺炎疫情下的适用进行再审视,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一、不可抗力规则的内涵和适用条件在法律上,不可抗力指的是因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得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造成履行义务变得过度困难的情形。
不可抗力规则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在无法预测的、不可控制的情况下免于承担过重的责任,从而维护合同的公平和合理性。
根据中国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得违法、不得与公共利益相抵触、也不得违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由原则。
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当合同的订立或者履行不以合同当事人意外承担的事由,对于疫情引发的后果应当根据是否值得承担的一种标准来界定是否应当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判断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综合考虑疫情的危害程度、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多种因素。
二、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在评估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新冠疫情对于各行各业的影响都是非常巨大的,无论是生产制造、物流运输还是服务行业,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在许多地区,封锁措施的实施导致了工厂停工、交通中断、商业活动停滞等情况,大大加剧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经营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合同当事人难以按照原先的计划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显然超出了当事人的预见和控制范围,符合不可抗力的要求。
2. 合同当事人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在疫情爆发后,许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工停产、减少员工出勤、推迟订单交付等措施,以减少疫情对合同履行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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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艰难情形规则 广大朋友们,关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艰难情形规则”是由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艰难情形规则”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Principlesfor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ntracts,1994.以下简称《通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商事交易中,解决因经济环境异常变动所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之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它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
“艰难情形规则”在英美法系被称之为“合同受挫”或“合同落空”(FrustrationofContract)1,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被称为“情事(势)变更原则”2或“情势变迁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之规定及《德国民法典》第157条、第242条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
因此,它对我国合同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艰难情形”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了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尽可能地履行合同,并且不管履行当事人可能承受的负担如何,即使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损失而没有得到预期利益,合同都必须得到尊重履行,这是合同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也称之为合同严守原则。
但是,随着二次世界大战引起的物价飞涨的客观现状,使得在合同履行中坚守这一原则变得越来越困难,严守这一原则有时会造成明显的对一方极大的不公平;对此,英美法系国家首先开始创设了合同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之例外的规则——艰难情形规则。
根据《通则》第6-2-2条的规定3,艰难情形(hardship)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履行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减少,而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
”其法律特征如下:(1)它是合同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之例外。
合情还是合理——小议履行艰难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情还是合理
小议履行艰难及其对 合 同效力 的影 响
周轶 ( 上海市 自 来水市 南有限公司 。上海 2 0 0 0 0 2 ) 从本质上说 ,对合同当事人而言 , 各方 都期 望从 合 同中获益 而且 认识 到对方 也有 同样 的期望 , 没有一方会奢望 自己的增益来 自对 方 的损失 ,尽管 这种不 平衡 可能 会 出 现。 双方最理想 的交易基础是履行 和对待履 行的等价性 , 例如 , 在租赁合同 中就是租金 的适 当性 ,但是在长期租 赁合 同中 , 租赁所 获得 的收益总是不断波动的 , 对于 出租人和 承租人双方来说 ,风险的存 在是 必然的。当 这种风险不应 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单独承担 , 继续履行合 同会使其遭受 重大损失时 , 就需 要 引 出一 个 当下 众说 风云 的概念— — 情事 变更原则 。 所谓 情事 变更 原则 是指 作为 法律 效力 发生原因的法律要件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继续坚持履行 合同必然会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失 , 发 生显 失公平 的结 果 ,有 违诚 信和 公平 的原 则。则受损一方可请求变更该合同效力的规 范。在具体适用该制度时 ,本文择摘其发生 要件中值得商榷的几点关 注 , 并 小议该原则 的法律适用 途径 。 并对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立 法裁量进行一番思考。 其实 , 无论在大陆法系或英 美法系之传 统合同制度中 , 对合同义务产生的履行艰难 很少 表示出同情 , 罗马法所坚持 的 “ 合 同严 守”原 则及普通法所力 主之 “ 绝对合 同”理 念无 一例外 地拒绝 在合 同效力 之外 留有 允 许 当事人合 意之 外的其 他 因素影 响合 同效 力的空间。 情 事变更原则起源于 1 2 — 1 3 世纪 的注释法学派著作 《 优帝法学阶梯注释 》中 的 “ 情 事不变 条款 ” ,到 了 l 6 、1 7 世纪 ,自 然法思想居 支配地 位, 情事 不变条款得 到广 泛适 用。1 8 世纪后期 , 该 条款的适用 过于宽 滥, 损 害了当时法律秩序的稳定 ,于是 受到 严 厉 的批评 并逐渐 被法 学家 和立法 者所 摒 弃 。从 1 8世 纪末 到一 战前 , 有相 当多的合 同约定非常长的履行期 限 , 如在房 屋租赁合 同中 ,当事人往往可能约定租期为 2 O年 、 房 租为某一个 固定 的数额 , 其原 因是那 段时 间社会处 于缓慢而平稳发展 的状态 中, 人们 对未来有长远 而稳定 的预期 。然而 ,随着 一 战、二 战、资本主义经济 大危机 、布雷顿森 林体系 的建立及消亡 、 冷 战的潮涨潮落 , 几 乎没有 哪个 国家能摆脱 “ 情事”的 “ 变更 ” ,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 , 学者们借鉴历史上 的情 事不变条款 ,提出情事变更的种种学说 。 并 经法 院采纳成为判决理 由, 情事变更原则得 到确立并在审判实践 中得 以广泛 的适用 . 最 终成为 当代 民法的特别规范 。 但是所有 的合 同都包含风险 , 一些合 同 几乎纯粹是仰赖机会 。 例如在股票及期货交 易就是纯粹风险型合同 , 假设不存在欺诈之 什 么是可 预见 性是一 个很 难 回答 的 问 题, 但凡 了解一点历史 ,就能够预见 到发生 战争 、恐怖 主义、外交纷争 、瘟疫、金融危 机等 的种种 情形 以及其 他可 能给人类 带来 恐惧的事情发生的可能。如果 有人 阅读科幻 作品 , 他会知道还有一些还没有危害到我们 的新 恐怖事件 , 而这些事情 也不是纯粹 的异 想天开。上个世纪 , 美 国法 院的判决 中认为 应对美 国参 与第 二次世 界大 战有可预见 性 的合 理性做 出反思 , 实际上 I 1 = 本袭击珍珠港 震 惊了美 国人 , 美国人发现他们的军 队完全 没有 为战争作好准备 , 但是美 国的商人却被 认为应 当预见 到美 国即将参加这场战争。 如果在一个案件 中, 美 国加入第二次世 界大 战被宣布 为不 可预见 , 有多少合 同会 由 于履行 不能 或履行 目的落 空而解 销 ?会 引 起 多大 范 围内国际 贸易 的失 控与破 坏 ?因 此 法 院极力 避免在 后续性事 件对 为数庞 大 的交易产生影 响的场合下进行义务免除。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艰难情形规则”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

第一篇范文: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商品/服务的提供方],乙方为[商品/服务的接受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提供商品/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商品/服务内容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商品/服务的具体内容、数量、质量等],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商品/服务。
第二条交付及验收1.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商品/服务交付给乙方。
2.乙方应对甲方交付的商品/服务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予以接收。
第三条价款及支付1.双方同意商品/服务的交易价格为[具体价格],币种为[币种]。
2.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时间支付价款。
第四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交易金额的[百分比]。
2.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地点、方式交付商品/服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延迟交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附件本合同附件为双方确认的[附件名称],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其他约定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时间]。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甲方签字]乙方:[乙方签字]签订日期:[具体日期]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甲方:[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第三方:[第三方全称]地址:[第三方地址]代表人:[第三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第三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商品/服务的提供方],乙方为[商品/服务的接受方],第三方为[第三方角色及职责],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提供商品/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商品/服务内容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商品/服务的具体内容、数量、质量等],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商品/服务。
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应用

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应用在日常的经济活动和商业交易中,合同是规范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有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重大影响,这时候就涉及到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简单来说,是指那些超出合同当事人控制范围,且在合同订立之时无法合理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不可抗力条款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为合同当事人在遭遇特殊情况时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救济和保护机制。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变得极度困难时,当事人可以依据该条款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自己的责任。
首先,从构成要件上来看,要认定某一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必须同时满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这三个条件。
不可预见,意味着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基于当时的认知水平和客观情况,无法预见到该事件的发生。
不可避免,是指即使当事人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也无法阻止该事件的发生。
不可克服,则表示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消除其影响,从而履行合同义务。
例如,一家企业与供应商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在某个日期交付货物。
然而,在交付期限前,供应商所在地遭遇了罕见的地震,导致工厂倒塌、生产设备损坏,无法按时生产和交付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地震就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其次,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通知义务。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这一通知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并且要详细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以及对合同履行可能产生的影响。
及时通知的目的在于让对方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假设一家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政府突然颁布了一项新的环保法规,要求暂停施工进行整改。
建筑公司应当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发包方,并说明法规的具体内容和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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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艰难情形”规则及它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艰难情形”规则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艰难情形”主要解决因经济环境异常变动所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以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上和经济流转秩序。
在英美法系中“艰难情形”规则多被称为“合同受挫”或“合同落空”;在大陆法系国家则通常被为“情势变更”原则。
我国《合同法》中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与此相似的仅有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一、“艰难情形”规则“艰难情形”原则最初是因为德国通货膨胀严重致使按照原来的条件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极为不公而由德国法院提出,法院根据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对艰难情形提供救济。
《通则》对“艰难情形”原则做了详细的规定。
(一)构成要件《通则》6.2.2中对“艰难情形”下了定义:艰难情形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的价值减少, 而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并且(a) 该事件的发生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知道事件的发生是在合同订立之后;(b) 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地预见事件的发生;(c) 事件不能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控制:而且(d) 事件的风险不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
所谓“根本改变”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一方当事人的履约成本大幅度增加;二是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履约中获得的价值大幅度减少。
根据合同约束性的一般规则,只要有可能,合同就应当得到履行,除非遇到了使双方均衡发生“根本改变”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情形才能援引“艰难情形”原则。
第一,事件的发生或者当事人知道这些事件是在合同订立之后。
如果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了这些事件,那么就应当将这些事件纳入考虑,之后主水能再援引艰难情形。
第二,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不能合理预见这些事件。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艰难情形规则”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艰难情形规则”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摘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艰难情形规则”是为了解决国际商事交易中,因环境异常变动所造成合同履行结果对一方显失公平而设计的旨在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
该制度在大陆法系被称为“情事(势)变更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而我国立法上尚处于空白,因此,它对我国合同法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艰难情形规则情事(势)变更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艰难情形规则”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 Principles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1994.以下简称《通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商事交易中,解决因经济环境异常变动所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之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它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
“艰难情形规则”在英美法系被称之为“合同受挫”或“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1,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被称为“情事(势)变更原则”2或“情势变迁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之规定及《德国民法典》第157条、第242条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
因此,它对我国合同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毕业论文一、“艰难情形”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了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尽可能地履行合同,并且不管履行当事人可能承受的负担如何,即使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损失而没有得到预期利益,合同都必须得到尊重履行,这是合同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也称之为合同严守原则。
但是,随着二次世界大战引起的物价飞涨的客观现状,使得在合同履行中坚守这一原则变得越来越困难,严守这一原则有时会造成明显的对一方极大的不公平;对此,英美法系国家首先开始创设了合同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之例外的规则——艰难情形规则。
“艰难情形”规则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
“艰难情形”规则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作者:谢志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1期摘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所确立的“艰难情形”规则旨在为国际商事交易双方当事人因经济环境异常变动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提供合理的法律救济。
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确立的与之相类似的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
但是,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存在诸多不科学的地方,比如含义模糊,救济途径不科学等等。
只有大胆借鉴和改进,我国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才会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快速发展的国民经济。
关键词艰难情形规则情势变更原则借鉴意义作者简介:谢志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267-0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六章中关于合同履行规定了一个重要的规则——“艰难情形”规则,其存在主要是为了解决与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相关的经济因素发生异常变化所导致的合同履行困难,从而避免显失公平的结果并且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我国合同法在相应的领域有“情势变更原则”,但是较之于《通则》对“艰难情形”规则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确立的“情势变更原则”还有诸多不足之处。
一、《通则》的“艰难情形”规则(一)定义和构成要件《通则》第6.2.2条对“艰难情形”规则作出了定义。
“艰难情形规则,是指发生的事件使得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者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的价值减少,因而根本改变了合同均衡,并且(1)该事件的发生或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知道该事件的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2)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地遇见事件的发生;(3)事件不能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控制而且;(4)事件的风险不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
”豍从《通则》对艰难情形规则的定义可以看出,“艰难情形”中的根本改变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的履约成本大幅度增加;二是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履约中所获的价值大幅度减少。
_国际商事合同通则_与我国合同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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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非这些添加或不同条款实质性地变更了合同,或者 接受方毫不延迟地拒绝了这些不符,则这些条款应 构成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 通则 》 中的这一规定是 要约承诺理论的具体运用,显然比我国合同法规定 ’ ( ) 关于基于特定事项或以特定形式成立 的更周全。 《 的合同与特意待定的合同条款。 通则 》 第 !$ #( 条合 同的订立基于对特定事项或以特定形式达成的协议 类似于我国合同法第 &* 条规定的附条件的合同, 但 《 通则 》特别强调,当事人所强调的这种附条件必须 是明确地表达了这种意图,即必须是当事人 “ 坚持 ” ’ +,- ./0+1-2 13212+2 +,/+… ) 这种特定事项或特定形式 得到满足合同才能成立。 换言之, 如果当事人只是简 单地表达其意图而不是明确强调和 “ 坚持 ” ,并不影 响合同的成立。这显然是基于鼓励交易原则而作出 的规定。 而特意待定条款对合同成立 的影响我国合 《 只要当事 同法则未加规定, 通则 》 第 !$ #& 条规定, 人有意订立合同,即使是特意将一项条款留待进一 步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这一事实也并不妨碍 合同的成立,除非待定条款对这类相关交易是重要 的且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一开始即无订立 合同的意愿。这显然有利于防止某些当事人在履行 合同变得对己不利时借口因合同尚有某一条款未达 成合意为由主张合同并未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 #& 条 只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但具备哪些内 容构成内容确定,只在第 #! 条作了建议性规定,并 不是强制性规定。这就使实践中某些意向性协议的 法律效力难以确定。如当事人在贸易洽谈会上达成 一投资意向, 只商定了投资项目、 投资金额, 其他内 容留待以后商定。 这是否成立合同4 依我国合同法就 难以确定, 而按 《 通则 》 即可成立合同。 因此我国应借 鉴《 通则 》 这一规定, 对特意待定条款的合同效力加 以明确。 二、 有关合同效力问题 《 通则 》 规定了自始不能、 错误、 欺诈、 胁迫、 重大 通则 》 规定, 自始 失衡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 # ) 《 不能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与大陆法系传统的理 论大相径庭,大陆法一般认为,当事人不能履行合 同, 合同即自始无效。根据 《 通则 》 的解释, 即使与合 同相关的财产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灭失,合同仍然有 效,自始履行不能与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履行不能其 结果是一样的。当事人因一方 ’ 或甚至是双方 ) 履行 通则 》 不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不履行 ’ 《 规定的 “ 不履行 ” 包括了瑕疵履行和迟延履行等违约
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困难与挑战
03
合同法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
Chapter
电子商务合同的挑战
合同形式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往往以电子形式存在,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可能受到质疑。如何确保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一 个重要问题。
跨境交易问题
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 如何协调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确保跨境电子商务合 同的顺利履行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困难与挑战
目录
•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实践意义 • 合同法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 • 合同法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 • 合同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 • 解决合同法实践中困难与挑战的对策 • 结论与展望
0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实践意义
Chapter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 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制定合同范本和指南
制定各类合同的范本和指南,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合同订立和履行 指引,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强化法律解释和案例指导
加强对合同法律制度的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 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提高合同法律意识
1 2 3
加强普法宣传
通过媒体、宣传册、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社 会公众的合同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合同 法律意识。
合同法提供了一套完整的交易规 则和纠纷解决机制,使得交易更 加便捷和高效。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合同法研究在近年来取得了显著进展,不仅完 善了合同法理论体系,还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 经验。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方式的多 样化,合同法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如 合同欺诈、恶意违约等问题。
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房屋维修、费用分担等方面。对于可能出现的争 议,可以事先约定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或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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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新探
艰 难情形” 规则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
谢 志超
摘 要 《 国际商事合 同通 则 所确 立的 ‘ 艮 难 情形” 规 则 旨在 为 国际 商事交 易双方 当事人 因经济环 境异 常 变动 而利益 失衡 的情 况 下提 供合 理 的法律 救 济。我 国《 合 同法解释 ( 二) 》 确立 的 与之相 类似 的规 定是 ‘ 情 势 变更原 则” 。但 是 , 我 国《 合 同法 解释( 二) 的规 定存 在 多不科 学的地 方 , I = L - I  ̄ , 含 义模糊 , 救 济途径 不科 学等 等。 只有 大胆 借鉴 和 改进 , 我 国合 同法的 嘴 势 变更原 则” 才会进 一步 完善 以更好 地服 务 于快速发 展 的 国民经 济。 关键 词 艰 难 情形规 则 情势 变更 原则 借 鉴意 义 作 者简 介 : 谢 志超 , 中南 财经政 法 大学 , 硕 士在 读 , 研 究 方向 : 国 际经济 法。
履 行规 定 了一 个重 要的规 则— — “ 艰难情 形” 规则, 其 存在主 要是 更某些 内容, 从 而排 除 “ 艰难情 形” 导致 的不 公平 。简而 言之 , 就 为 了解 决 与合 同 当事人 履行 合 同相 关的 经济 因素 发生异 常变 化 是重 新谈判 , 变 更合 同 。 适 用“ 艰 难 情形 ” 规 则变 更合 同 的主 要方
“ 情 势 变更 原则 ” 还有 诸 多不足 之处 。
一
1 . 增 减履行标 的的数 量 。 2 . 变 更标 的物 。这种 情况 只允 许 出现 标 的物是 种类物 的情
况下 。因 “ 艰难 情 形” 的 出现致 使 当事人一 方不 能交付 原合 同标
、
《 通 则》 的“ 艰 难情 形” 规 则
该 事件 的发 生或 为处 于不 利地 位 的当事 人 知道 该事 件 的发生 在
合 同订立 之后 ;( 2 ) 处 于不利 地位 的当事人 在 订立 合 同时不 能合
4 . 拒绝 先为履 行 。 这 是指在 双 务合 同中, 以合 同约 定一 方当 事 人得 先 为履 行, 在履 行期 限到来 时 , 相对 方因情 势变 更导 致财
的物 , 其如果 是种类物 , 可 以允许 当事人 以同一种 类物替代 履行 。
3 . 变更履 行期 限 。实际 中 , 也可 以采用 分期 履行 的方式 , 如
( 一) 定 义和 构成要 件
《 通 则》 第6 . 2 . 2条对 “ 艰 难情 形 ” 规则 作 出 了定 义 。“ 艰难 情
难情 形” 规则, 需要 满足 以下 四个 构成 要件 : 第一, 主观 上 , 该 事件 的发 生是 处于 不利 地位 的 当事 人无 法 预 见的 , 即事件 的发 生是 处于 不利 地位 的 当事人 无法控 制 的 , 事 件 的发 生具有 不可 预见 性 。
就 是解 除 合同 。 当然 , 采取 解除 合同 的方 式 是 以采 取变 更合 同 内
理地 遇 见事件 的发 生 ; ( 3 ) 事 件不 能 为处 于不利 地位 的 当事人 所 产 状况恶 化 , 或信 用发 生危机等 情况 , 难 以做 出对待 给付 , 则 一方
控 制 而且 : ( 4 ) 事件 的风 险不 由处 于不利 地位 的 当事 人承担 。 ”
当事 人在他 方不 能提供 以合 同而做 出对 待 的担保时 , 可 拒绝 先为
第二, 客观 上 , 该 事件 确实 已经 发生 且从 根本上 改变 了合 同 法 的空 白, 具有重 大 的意义 。
双方 当 事人地 位 的均衡 。 假 象或 者臆 想 的情形 都不 可 能导致 “ 艰
容的方 式仍 然不 能够 消除 “ 艰难 情 形” 的 出现 给 一方 当事人 带来
的 显失 公 平的结果 为前 提 的。
二、 我 国合 同法 中的“ 情 势变 更原 则”
我国《 合 同法解释 通则 ( 二) 》 ( 以下 简称解 释) 第2 6条对 “ 情
势 变更 原则 ” 做 出了规定 , 该条款 的诞 生弥 补我 国在这 一方 面立
所 导致 的合 同履行 困难 , 从而避 免 失 公平 的结果并 且维护 当事 式主要 有 以下几 种 : 人 的 正当利 益 。 我 国合 同法在相 应 的领域 有“ 情势变 更 原则” , 但 是 较之 于 《 通 则》 对“ 艰难 情形 ” 规 则 的规定 , 我 国合 同法确 立 的
从《 通 则》 对 艰难情 形规则 的定 义可 以看 出, “ 艰难情 形” 中的 履 行 。
根本 改变 是 指 以下两 种情 况 :一是 当事 人 的履 约成 本大 幅度 增
第二, 采 取 消灭原 合 同关系 的方法 以恢 复公平 。简 而言之 ,
J J u : 二是 当事 人从 对方 当事 人履约 中所 获 的价 值大幅 度减 少 。 而从上 述 定义 中可 以进 一步总 结பைடு நூலகம்出要 在合 同履行 中援 引“ 艰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6 . 6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1 - 2 6 7 — 0 2
《 国 际商事 合 同通则》 ( 以下 简称 《 通 则》 ) 第六 章 中关于 合 同
第一 , 整体上 维持 当事人 之 间的合 同关 系 , 但在 局部上 改变
果采取 分 期或延 期履 行能够 消 除“ 艰难情 形” 出现所 导致 的显失
从而 达到 鼓励 交易 的 目的的话 , 就 应该采 取这 种方 形 规则 , 是指发 生的事 件使 得一方 当事人 履约成 本增 J J u 或者 一方 公平 的结 果 ,
当事 人所 获履 约的价值 减少 , 因而 根本 改变 了合同均衡 , 并且 ( 1 ) 式 来平 衡 当事人 的之 间的利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