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推荐】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辨析-word范文 (3页)
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研究

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研究导言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
行政法是调整政府权力与民众权利平衡的法律体系,旨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并同时尊重和保护个体的私权。
本文将探讨行政法中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关系,深入了解其研究热点和趋势。
公共利益的概念与特点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或集体所享有、需要和依赖的利益,是超越个人私利的利益。
相比之下,私权则是个体所拥有的、带有私人属性的权益。
公共利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公共利益是相对于私权而言的。
它强调对整体社会的影响和效益,而不是个体私利的满足。
公共利益要求个体在一定程度上放弃部分私权,为集体或社会的利益让路。
其次,公共利益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法治的出发点在于保障公共利益,通过法律手段调整不同权益之间的平衡。
行政法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均应与公共利益挂钩。
最后,公共利益的识别与平衡是行政法实践的难点。
公共利益的识别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需要权力机构和行政法官经过综合权衡和公开透明的程序来确定其含义和范围。
私权保护的范围与限制私权保护是行政法的核心任务之一。
私权保护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个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私权保护的范围和限制是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方面,私权保护需要有明确的边界。
个体的私权不能无限度地扩张,而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得到保护。
例如,个人财产权在私权范围内,但并不意味着完全排除政府干预。
政府有权通过征收必要的税费来实现公共利益,以平衡个体的私权和整体社会的需求。
另一方面,私权保护需要维持一定的弹性。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需求的不断变化,私权保护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与适应。
例如,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一个新的私权保护领域。
政府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来平衡公共利益与私权的关系,确保私人信息的安全与个人权益的保护。
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平衡机制在行政法中,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论公权力和私权利

论公权力和私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概念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
(参考文献:袁祖社.权利与自由[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4.)个人理解:公权力是国家有关机构所掌握的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权力。
而私人权利是针对人民个人的,天赋人权中所提到的人权,应该就有指的是私权利。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特点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课堂笔记)个人理解:公权力行使的原则必须要遵从法律规定,仅仅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具有执行的效力。
与此同时,还要必须完成所规定范围的内容。
私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课堂笔记)个人理解:对于个人私权利的范围,相较于公权力,范围更大。
法律条文中没有提到的权力不代表人们不享有。
例如,采光权,这是一项,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居住高层的人越来越多的社会现状而新纳入到法律中的权利,在n年前可能人们从来没有提起过,但是不代表现在的人们没有这项权利。
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相应的处理方法,那么就不用定罪,接受处罚。
所以所谓遵纪守法,其实是指你没有做法律中禁止你做的事,只要在法律中没有明令禁止,你有一切自由去做。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联系1、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权利应当是权力的本源,权力是巩固、捍卫权利而存在的,没有了权利,权力也就失去了存在之必要。
2、国家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
权利虽然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常脆弱的,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信息社会,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其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公职人员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不仅享有基本的隐私权保护,还需承担向公众公开其部分信息的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及其协调方式。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内涵(一)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指其在工作及个人生活中享有的个人空间、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他人侵扰的权利。
尽管公职人员因公职身份受到社会监督,但依然应享有与其个人生活有关的私密信息的保护。
(二)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公众有权知道与其利益相关的政府工作信息、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利。
在公职人员领域,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行为、品行、能力等有知情权,以便对其履行公职的能力和诚信度进行评估。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一)冲突的表现在现实操作中,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常常发生冲突。
如公职人员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被公开,可能侵犯其隐私权;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和决策,又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
(二)冲突的原因这种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社会价值观的差异以及权力运行的不透明性等。
此外,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公众情绪的极端化等因素也加剧了这种冲突。
四、协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界限,如哪些信息属于应公开的信息,哪些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等。
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都得到合法保护。
(二)提高透明度政府应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将公职人员的决策和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同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三)平衡利益关系在处理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时,应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作者:张树华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摘要】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这个权力属于公权力;而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参与其中的不同诉讼主体所主张的权利属于私权利。
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监督公权力,以维护国家利益免受侵犯为己任,既维护合法私权利益,又对不合法私权具有惩治作用。
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代表国家保障民事、行政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始终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的立场,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使公权与私权有机的结合、合理的运用,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民行检察;监督;公权;私权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监督公权力对审判公权力的监督。
而在监督的过程中,对不同诉求,合法的予以保护,违法的予以惩治,这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检察机关在法定的条件下,行使的抗诉权利,是对当事人私权的维护,是公正公平的。
一、关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权的概述(一)关于民事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①这是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二)关于行政监督权行政审判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②。
高检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③。
民法典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界限及其意义

民法典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界限及其意义刘凯湘*一、民法典颁布的重大意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其中之一是:“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在新中国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所颁布的全部257项立法中,除了宪法以外,作为部门法,这是第一部其立法意义被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由此足以见得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是除宪法以外任何其他法律规范所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关键词】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
民法典不仅是民事领域与民事生活的行为指引与民事纠纷的裁判规则,而且是界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基本法,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在民法典中规定宪法已经宣示性规定的民事权利,体现了公法(宪法)与民法对待私权利的一致性,即均把私权利作为宪法与民法保护的对象,并且成为立法的终极目标。
架设民法与宪法、行政法之间的桥梁,确立公权力行使应当以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为终极目标的治国理念,才能有效推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民法典 公权力 私权利 国家治理现代化不能及的。
不仅如此,民法典也是新中国第一部被冠以“法典”名称的立法。
民法典尽管只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但是民法典不同于任何其他的单行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其他法律都只是就某一相对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作出规范,仅涉及到相对特定与单一的社会关系的调整,而民法典却是不仅仅关乎民事权利,是一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而且关乎整个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紧密相关,是一部立法意义与立法价值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唐 卫
( 四川大 学法 学院
【 摘 要】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到底是 怎样的?从公权产生的方式和 目 的上 来看 , 权 力本身是 为 了保 护私 权而存 在的 。但 是 , 公 在公权 的 实 际
运作 中可 能会 出现一 些偏差 , 其偏 离原 本的 宗 旨, 使 即公 权 的范 围可能 会 被 缩 小或 是会 扩张 。 出现前 述 两种 情形 中的任 何一 种都是 不利 于社 会 的 稳定和 整体 社会福 利的 增加 的。 因此 , 此也 提 出 了一 些 如何 正 在
二 、 权 力产 生 的 目的 公
图 一
根据洛克在《 政府 论下篇 》 中的观 点政府 的权利 来 自于全 体 人 民的一致 同意 。人 民达成契 约 , 同意让渡一 部分 自己的 自然权 利给政府 , 以组成一个政治社会 ( 图一 ) 如 。因为在 自然状态 下, 个 人力量是很 微小 的, 但这样 的个 人力量既要保 护 自己不受 自然 环 境的威胁还要同时维护 自己的权利不被 同样拥有一切 自然权利 的 他人侵害是很困难的 。即便 这 并不 是关 于政 府是 如何 建 立 的事 实, 它也阐明了是什 么使得政府 的建立合 法化 的。就像 亚里士 多 德所认为 的那样 , 人是 天生 的政 治动物 , 一种倾 向于群居 的动 物。 于是人们便开始探索“ 要寻找 出一种结合 的形式 , 使它能 以全部共 同的力 量来保护 和保 障每个结合者 的人身和财 富, 并且 由于这 一 结合而使 每个与全体 相结合 的人 又只不过是在服从 自己本人 , 并 且仍然像 以往一样的 自由。 ”为了 自己的利益 , 人们决定转让 自己 的一部分 自由。然而既然在政治社会产生之前 的 自然社会 中人 人 都享有相 同的、 绝对 的 自由 ,任何 人对 于 自己的同类 都没有任 何 “ 天然 的权威 , 既然强力并 不能产生任何权利 , 于是便 只剩下来 约定 才可 以成为人 间一切合法 的基础 。 ” 这种约定在社会 中就表现为法律 。正如我们在 萨拉莫 尼奥那 里所见 , 事实上 , 社会契约本 身就是 一个政治 问题 , 它是 关于法 律 的协议 , 社会正是通过法律来 治理 的。法律是 由公众 选举和委 派 的立法机关 , 根据社 会 同意 而制定 的。公权 力 的范 围 由法律加 以 划定 。只有法律 明文规定属于公共权力的那部分权利 才能 由政府
今天我们来讲讲权力中公权与私权的区别

今天我们来讲讲权力中公权与私权的区别权力,权为衡器,权力,是平衡的力量、平衡的能力。
权力有三个属性:公权(政府)、私权(市场)和共权(社会)。
相互之间相互制衡。
以正向运作。
公权就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军事权。
笼统的讲就是国家管理权。
在民主国家,这些权力都是分开的,立法权属于国会、司法权属于司法机关、行政权归政府、军事权由国家,这些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约。
而专制国家则不同,政府包揽了这些所有的权力。
(以上出自百科)百科所只给我们解释了,公权分为四种:立法权(制定法律,我国唯一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就是人大代表逐级选举至最高机构实现立法)、司法权(监督并以强制手段维护法律得以实现,我国广义上的司法机关是法院(对违反法律者按照现行法律采取强制措施)和检察院(监督法院、公安机关,确保这两个机关依法行事),有一点要注意,公安机关并不属于司法机关而是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权(政府部门颁布的行政命令,行政权不等同于法律,政务部门包括政府及下辖的各个职能部门如税务、城建、教育等等机关,他们的行政命令就是行政权)、军事权(这点很好理解)。
那么私权又是什么呢?私权,也叫私权利,与公权相对应。
是指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权利。
在公权和私权之中,有一句非常核心的话:对于公权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私权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
这句话的来源是一句法谚,源于17、18世纪的西方。
是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相关表述与延伸。
所谓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
法不禁止即自由,指公民的行为无法律禁止皆不违法。
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这一句话,就是如果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这个事情该怎么做?能不能做?对于公权来说,那就是不准做,除非立法,里面讲清楚了该如何做,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样子去做,不可越界;对于私权来说,同样的一件事情,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这个事情不能做,那就是可以做,除非法律规定这个事情不能做,才不能做。
私权公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私权与公权是两种基本的权利形态,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界定和规定。
私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自己财产、人身、名誉等权益的支配权;公权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
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关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私权公权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加深对这两种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二、私权法律规定1. 私权的概念与特征私权,又称私人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自己财产、人身、名誉等权益的支配权。
私权的特征主要包括:(1)主体特定:私权的主体为个人或组织,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2)权利内容多样:私权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内容丰富。
(3)权利范围有限:私权的行使受法律、道德、社会公德等因素的制约。
(4)权利义务相对应:私权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2. 私权法律规定(1)宪法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有休息的权利;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等。
(2)民法规定: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并对这些权利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3)刑法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侵犯他人私权的行为,如盗窃、抢劫、诈骗、侵占等,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公权法律规定1. 公权的概念与特征公权,又称国家权力,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
公权的特征主要包括:(1)主体特定:公权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2)权力内容多样:公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内容丰富。
(3)权力范围广泛:公权的行使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
(4)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公权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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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辨析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
进行监督,是检察监督公权力对审判公权力的监督。
而在监督的过程中,对不
同诉求,合法的予以保护,违法的予以惩治,这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是维
护公平正义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检察机关在法定的条件下,行使的抗诉权利,是对当事人私权的维护,是公正公平的。
一、关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权的概述
(一)关于民事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
法律监督。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这是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二)关于行政监督权
行政审判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高检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
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从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来看,检察院对法院的行政审判监督范围很小,人民法
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这一种情况,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三)检察监督权的扩宽
201X年3月29日,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
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第六条增加了检察院抗诉的范围:对于人民法院的调解,发现有错误的附条件地提出抗诉。
该通知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
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同时,该通知中第七条扩宽了检察院的监督渠道:抗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