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2.21•【字号】穗府[1987]85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府(1987)85号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一节工业建设规划第一条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
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
第三条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
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仓库区规划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岗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岗、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
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
第八条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第三节交通建设规划第九条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五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九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四十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一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2年)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2修正)(2012年11月28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湖泊保护等实施的规划、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科学高效、公众参与的原则。
大同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规定(试行稿)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二00七年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城市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大同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住宅建筑,不得单独新建,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包括古城内的改造项目)。
(一)低层≥1000m2;(二)多层及中高层≥1500 m2;(三)高层≥2500 m2;建筑基地面积虽达到上述规模,但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应首先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同时优先考虑停车场和绿化建设需要。
第五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第四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在本宗地完善区域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有利于服务要求的。
(二)因周边为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
第六条建设用地可根据兼容性按附表1经批准后使用。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10000 m2以上的,必须作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基地面积<10000 m2的必须作规划总平面设计;,重要地段*还须同时做城市设计,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不得超过附表2的要求。
第九条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建设。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条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一类地区是指北至雁同东西路;南至南关东西街、新胜东街及小西门街;东至御河南北路;西至新建南北路所围合的地域。
二类地区是指御河以西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1994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2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1994修改)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1984年2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21号文件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了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保证城市主、次干道能够按照规划逐步建成畅通无阻、不受干扰的交通动脉,防止在干道两侧乱建房子、乱搭棚屋,土地被任意蚕食,避免将来拓宽干道、增设林带或有特殊需要时,大量拆迁造成浪费,做到既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农业生产,又有利于保护环境,特制定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
一、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的范围(一)规划市区范围内的三环路、四环路和外环路(即公路一环路)以及北京地区的公路二环路,通过城镇地区(包括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中规划为城镇建设地区,下同)的路段,按规划干道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以规划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别各划100米为隔离带。
(二)以规划市区二环路为起点,向外放射的九条规划主干道(见附件一),通过城镇地区的路段,按规划干道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直至北京辖区边界,下同),以规划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别各划100米为隔离带。
(三)总体规划规定的次干道(见附件二),通过城镇地区的路段,按规划干道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以规划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别各划70米为隔离带。
(四)规划规定需修建立交的干道路口,位于城镇地区的,按规划立交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位于农业区的,应按规划立交红线向外划100米为隔离带。
城市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当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当阳市人民政府文件当政发[2005]2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当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于2005年12月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当阳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当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当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结构,有效配臵城市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制定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三)《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规划部分);(五)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六)《当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当阳市城市规划区,各建制镇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四条当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二个阶段,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第五条各阶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另行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当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确需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写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认可后方可调整,并重新按法定程序报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审批。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995]第44号
[发布时间:1995-06-29 生效时间:1995-07-01 有效性:有效]
总则为了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保证城市主、次干道能够按照规划逐步建成畅通无阻、不受干扰的交通动脉,防止在干道两侧乱建房子、乱搭棚屋,土地被任意蚕食,避免将来拓宽干道、增设林带或有特殊需要时,大量拆迁造成浪费,做到既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农业生产,又有利于保护环境,特制定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
第一条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的范围
(一)规划市区范围内的三环路、四环路和外环路(即公路一环路)以及北京地区的公路二环路,通过城镇地区(包括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中规划为城镇建设地区,下同)的路段,按规划干道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以规划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别各划100米为隔离带。
(二)以规划市区二环路为起点,向外放射的九条规划主干道(见附件一),通过城镇地区的路段,按规划干道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直至北京辖区边界,下同),以规划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别各划100米为隔离带。
(三)总体规划规定的次干道(见附件二),通过城镇地区的路段,按规划干道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以规划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别各划70米为隔离带。
(四)规划规定需修建立交的干道路口,位于城镇地区的,按规划立交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位于农业区的,应按规划立交红线向外划100米为隔离带。
(五)规划主、次干道通过山区的路段,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与市规划局根据需要和具体情况划定隔离带。
第二条在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的土地,可以继续耕种,植树造林,种花植草,按照城、乡规划开挖沟渠、打井埋管、栽杆架线。
但除管理养护本干道所必须的检查站、道班房外,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隔离带内建造生产和生活用房以及各类棚屋和设施。
第三条在隔离带内,过去已经批准的城市建设单位(不含违法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再扩大用地,只能在原用地范围内,根据条件进行必要的翻、改建或适当添建;现有的农村居民点和工副业点,原则上也不再扩大用地,可根据批准的农业建设规划,进行调整改造。
新农村建设应统一规划,不得侵占隔离带。
在市区城市地区和郊区城镇范围内,位于规划干道红线内现有的房屋(不含违法建设和各类“临时建筑”),如确需翻建时,只能按原地点、原面积,尽可能简易地进行翻建,鼓励现有房屋的单位、居民易地迁建,或退到规划干道红线后面进行改建。
各类新建房屋,应一律按规划进行建设,不得侵占规划干道红线,不准再在规划干道红线内建造各种“临时性”棚屋,个别确属十分必需的施工临时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批,并由批准机关监督在工程完工后立即拆除。
其他道路,也都按照上述规定控制建设。
第四条本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凡违反本规定在规划干道红线和干道两侧隔离带内占地建房,均按违法建设处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防止在城镇附近地区盲目占地建房,可以按照本规定的精神,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
附件一九条规划主干道为:
附件一-第1条京承公路:东直门─酒仙桥─顺义─怀柔─密云─古北口─承德。
(含机场路支线,原定整顿范围超过一百米的部分不变)
附件一-第2条京榆公路:建国门─通镇─山海关。
附件一-第3条京津塘公路:东南城角─马驹桥─武清─塘沽新港。
附件一-第4条京开公路:西南城角─西红门─黄村─固安─开封。
附件一-第5条京保公路:广安门─六里桥─卢沟桥─良乡─保定。
附件一-第6条京原公路:复兴门─八角─衙门口─潭柘寺─紫荆关─原平。
附件一-第7条京大公路:阜成门─金顶街─三家店─雁翅斋堂─大同。
附件一-第8条京张公路:德胜门─昌平─德胜口─延庆─张家口。
附件一-第9条京丰公路:安定门─立水桥─小汤山─九渡河─四海─琉璃庙─丰宁。
附件二规划次干道(第一批)为:
附件二-第1条十条豁口─平房─通镇
附件二-第2条朝阳门─定福庄─通镇
附件二-第3条广渠门─双桥─通镇
附件二-第4条体育馆路─垡头
附件二-第5条天坛东侧路─东高地─青云店─安定
附件二-第6条永定门─南苑
附件二-第7条陶然亭豁口─团河─黄村
附件二-第8条西南城角─丰台
附件二-第9条吴家场卢沟桥
附件二-第10条西便门─衙门口
附件二-第11条车公庄大街─模式口
附件二-第12条西直门─小南庄─圆明园─温泉─大觉寺附件二-第13条西直门沿京包铁路经清河─老牛湾─昌平附件二-第14条东北城角─沙子营─高丽营─怀柔
附件二-第15条亮马桥─东坝─徐辛庄
附件二-第16条顺义─杨各庄─平谷─海子水库
附件二-第17条黄土坡─良乡─房山─长沟─张坊
附件二-第18条良乡─阎村─燕山石化区
附件二-第19条燕山石化区─周口店─云居寺─张坊
附件二-第20条昌平─南口─西拨子─延庆
附件二-第21条十三陵(定陵西)─永宁─白河堡
附件二-第22条怀柔─汤河口─琉璃庙
附件二-第23条通镇─马头─觅子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