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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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度新闻出版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度新闻出版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度新闻出版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4.07.18•【文号】国新出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度新闻出版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24年度新闻出版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系列新闻系列、出版系列、工程系列印刷工程专业、经济系列、会计系列。

其中,新闻系列、出版系列、工程系列印刷工程专业评审正、副高级职称,经济系列、会计系列评审副高级职称。

二、参评人员(一)新闻系列:在报社、时政新闻类期刊社等新闻采编现职岗位从事新闻采编专业工作并取得新闻记者证的人员。

(二)出版系列:在出版社、期刊社等出版编辑现职岗位从事编辑(包括数字出版编辑、美术编辑、技术编辑)工作并取得责任编辑证的人员和校对人员;在报社、时政新闻类期刊社等从事校对工作的人员;在出版研究机构从事出版专业研究工作和在版权机构从事版权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工程系列印刷工程专业、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在新闻、出版、印刷、发行及相关单位现职岗位从事印刷、经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申报资格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忠于党的新闻出版事业。

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职责使命。

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热爱本职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一)业绩成果申报高级职称须提供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指取得现职称并从事相应工作,下同)以来最高水平的业绩成果。

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25•【文号】新出报刊[2006]428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6〕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纸期刊出版主管部门:自2003年底全国开展报刊社记者站清理整顿工作以来,中央各报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认真贯彻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报刊社记者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认真执行《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记者站的监管,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但是,仍有一些报社违规建站,一些记者站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甚至出现个别记者以曝光相要挟对企业敲诈勒索,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为进一步加强对记者站管理,严格规范记者站工作秩序和新闻记者采编行为,坚决纠正和制止有偿新闻、虚假新闻,坚决查处记者站以及驻站记者的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切实推动新闻记者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良好行业形象,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报刊社、各记者站要对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法规、规章,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一)自查自纠工作的重点。

批准登记的记者站以及驻站记者详细情况;是否设立过未经批准登记的记者站,这些未经登记的记者站是否已经取消并停止活动;是否设立过办事处、联络站、新闻中心、记者站分站等从事采访、组稿等新闻活动的机构,这些违规设立的机构是否已经取消并停止活动;驻站记者中发生过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记者站和驻站记者资格、数量等是否按照规定执行;有否健全完备的记者站管理制度等。

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期刊变更主要登记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期刊变更主要登记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期刊变更主要登记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关于调整期刊变更主要登记项目
审批办法的通知
(1992年12月30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根据简政放权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我署决定对社会科学类期刊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审批办法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中央单位办的社会科学类期刊在不改变登记地的情况下,改变下列主要登记项目,由主管单位指定的期刊管理部门审批:在主管单位内部改变主办单位;原主管单位不变,跨系统或跨行业增加、减少主办单位。

改变登记地的,报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司审批。

办刊单位持批准文件及期刊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二、地方单位办的社会科学类期刊,主管单位不变,只改变主办单位及跨地区、跨系统或跨行业增加、减少主办单位,由原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三、中央单位办的社会科学类期刊改变刊名,可由主管单位指定的期刊管理部门向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司申报。

四、中央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改变的本通知第一、二条所列主要登记项目的批准文件副本,应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五、其他登记项目的变动,仍按《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改变登记项目,按《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办理。

——结束——。

关于印发《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已撤销),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25•【文号】新出联[1995]第28号•【施行日期】1995.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新出联[1995]第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教育委员会、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各人民团体人事教育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现将《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闻出版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一、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意义和目的出版行业是我国宣传思想领域的重要阵地,担负着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思想保证和良好的舆论环境的重要任务。

出版工作非常重要,它关系到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提高国民素质和教育年轻一代健康成长。

为促进出版事业的繁荣,推动整个出版业的发展从以规模数量增长为主要特征的阶段向以优质高效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转移,提高出版队伍的整体素质是一个重要条件,其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尤其重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新闻出版署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版工作的报告》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开展岗位培训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基本内容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是按照出版行业的岗位规范和培训要求,对出版单位主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受培训者按相应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取得该岗位《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该证书上岗(在岗)。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为加强对报刊出版工作的管理,规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措施,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我署制定了《警示通知书》,对违规报刊进一步实行规范化管理。

现将《警示通知书》格式样本印发给你们,并对其使用提出以下要求:一、下达《警示通知书》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行政措施之一。

二、《警示通知书》中详细载明了违规报纸、期刊刊名、刊期、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违规事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查处依据,处理意见等相关内容。

三、《警示通知书》和其他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违规事实初步认定后,可先行下达《警示通知书》,制止违规行为。

其后,可视其违规情节轻重,依据有关程序和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报纸期刊出版管理中要正确使用《警示通知书》,违规事实要清楚,查处依据要明确,处理意见要具体。

六、《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规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的《警示通知书》,要同时抄报新闻出版总署。

附件:《警示通知书》(样本)新闻出版总署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附件:《警示通知书》样本警示通知书省(区、市):文号:┌───────────┬──────────────────────────────┐│违规报纸│││期刊名称││├───────────┼───────────┬──────┬───────────┤│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违规报纸│││││期刊刊期││├───────────┼───────────┴──────┴───────────┤│主管单位││├───────────┼──────────────────────────────┤│主办单位││├────┬──────┴──────────────────────────────┤│违│││规│││事│││实││├────┼─────────────────────────────────────┤│查处│││依据││├────┼─────────────────────────────────────┤│处│││理│││意│││见││├────┼─────────────────────────────────────┤│备注││└────┴─────────────────────────────────────┘发文机关名称、签章××××年×月×日抄报:新闻出版总署(一式两份)抄送:(违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作的通知⽂号:新出报刊[2009]124号颁布⽇期:2009-02-06执⾏⽇期:2009-02-0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报刊管理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近年来,我国报刊出版单位坚持正确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先进⽂化,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各级各地报刊出版⾏政部门积极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式,提⾼依法⾏政能⼒,为营造良好的思想⽂化舆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也要看到,当前报刊业发展中存在⼀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少数报刊主管单位不能很好履⾏管理职责,少数报刊出版单位内部管理松懈、出版内容时有差错,少数从业⼈员缺乏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为推动报刊业更加繁荣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进⼀步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式,创新管理⼿段,提⾼管理⽔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进⼀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作的重点1.提⾼依法⾏政的能⼒,增强服务⼤局的⾃觉性和主动性。

做好报刊管理⼯作,事关党和国家⼯作全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局。

各报刊出版单位和新闻出版⾏政管理部门要进⼀步增强服务⼤局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职责,做到敢于管理,创新管理,有效管理。

要认真贯彻中央精神,熟悉报刊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依法⾏政的能⼒,严格执法,不徇私情,通过有效的⾏政管理⼿段规范报刊出版秩序,保证报刊业健康有序发展。

2.进⼀步解决报刊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报刊出版违规⾏为。

各新闻出版⾏政管理部门要重点审核报刊主管主办单位是否履⾏管理职责;报刊主要负责⼈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岗位资质;报刊记者和记者站是否存在违规问题;报刊刊发重⼤选题内容是否履⾏备案⼿续,以及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报刊是否存在转让出版权、⼀号多刊多报等违规问题;报刊刊载⼴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报刊经营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任职资格的通知颁布⽇期:2009-02-24执⾏⽇期:2009-02-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团体报刊管理部门:近年来,随着报纸期刊迅速发展,从业队伍不断扩⼤,建⽴和完善了新的劳动制度,规范了从业队伍,促进了报纸期刊业的繁荣发展。

但也有⼀些主管、主办单位对所属报纸期刊主要负责⼈的任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致使少数报纸期刊内部管理不到位,出版质量下降等。

为了保证出版质量和从业秩序,现就进⼀步规范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任职条件和职责提出如下要求:⼀、报纸期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要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出版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规定》、《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要求确定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领导班⼦,选派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

报纸期刊出版单位领导班⼦必须由政治坚定、作风正派、熟悉报纸期刊业务的在职⼈员组成。

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对报纸期刊内容质量和经营⾏为负有直接责任,应具有较⾼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平,有强烈的事业⼼和⾼度的责任感,有积极的开拓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还应熟悉新闻出版⼯作⽅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报纸期刊编辑出版及经营管理业务,具有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专业技术资格。

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包括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社长、总编辑、主编、副社长、副总编辑、副主编等。

对于不具备任职资格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报纸期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要及时更换。

⼆、按照中央及国家有关⼲部⼈事管理的政策法规,党政部门的离退休⼈员不得在报纸、期刊等出版单位担任主要负责⼈。

三、报纸期刊主管主办单位任命时政类报纸期刊负责⼈,除按⼲部任免程序履⾏审批,符合任职资格和岗位条件外,还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地省级以上新闻出版⾏政部门备案并填写任职资格备案表(附后)。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28•【文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为加强对报纸、期刊的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报刊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我国报刊业健康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含解放军系列、高校校报系列报纸)、期刊(含解放军系列期刊),均按年度对登记项目进行审核查验。

第三条报纸、期刊均在登记地进行年度核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期刊实施年度核验。

第四条核验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

遇有特殊情况,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提前或推后年度核验时间,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纸、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

第六条报纸、期刊必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设立的条件和有关出版规定,方予通过年度核验。

具体要求如下:(一)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保障报纸、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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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9.02.24
【实施日期】2009.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报刊管理部门:
近年来,随着报纸期刊迅速发展,从业队伍不断扩大,建立和完善了新的劳动制度,规范了从业队伍,促进了报纸期刊业的繁荣发展。

但也有一些主管、主办单位对所属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致使少数报纸期刊内部管理不到位,出版质量下降等。

为了保证出版质量和从业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职责提出如下要求:
一、报纸期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要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
等法规、规章的要求确定报纸期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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